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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养老口号

时间:2016-11-20 16:36

民政部四大养老举措都有啥

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税收减免;有条件的地方在一次性投资和日常运营方面提供补助;对养老机构建设在用地和使用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等方面提供政策优惠。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一)采取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各类民间资本进入领域。

  (二)支持民间资本拓展内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居家改造、紧急呼叫、安全援助和社会参与等多方面服务。

  (三)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连锁发展、扩大布点,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的可及性。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重点为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

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模式。

  二、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  (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适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集中照料、护理、康复、娱乐的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

  (六)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可以按照举办目的,区分营利和非营利性质,自主选择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两种法人登记类型。

  (七)对于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支持其根据市场需求,丰富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性服务。

  (八)鼓励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和网络化发展,支持其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

  (九)鼓励民间资本对闲置的医院、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旅馆、招待所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使之用于养老服务。

  (十)按照的要求,鼓励境外资本在境内投资设立养老机构。

对境内养老机构现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

港澳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十一)对于政府举办的尤其是新建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提倡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等民间资本运营或管理。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政府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

  (十三)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在为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  (十四)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饮食服装、营养保健、休闲旅游、文化传媒、金融和房地产等。

  (十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发老年保健、老年照护、老年康复辅具、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区等产品和服务市场。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各类专业化或组织,承接政府或社会委托,提供养老服务评估、咨询和等服务。

  五、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十七)将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十八)对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养老服务,根据其投资额、建设规模、床位数、入住率和覆盖社区数、入户服务老人数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

  (十九)对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免税收入不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收入。

  (二十)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按有关规定,要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

  (二十一)对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定点范围。

  (二十二)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的养老服务,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根据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实行企业自主定价。

  (二十三)鼓励社会向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捐赠,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加大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资金支持  (二十四)争取建立养老服务长效投入机制和动态保障机制,不断增加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财政支持。

  (二十五)争取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在安排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要将民间资本参与运营或管理的养老机构纳入资助范围。

  (二十六)各级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不断加大对民间资本提供养老服务的扶持力度。

  (二十七)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加大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

  七、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指导规范  (二十八)完善养老服务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养老服务监督和管理,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十九)制订养老服务资格认证、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级评定等标准,建立养老服务需求与质量评估制度,推动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标准的贯彻落实,规范民间资本养老服务提供行为。

  (三十)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提升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推行院长岗前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提升民间资本提供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十一)指导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加强管理服务,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实现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三十二)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民间资本投资主体行业自律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十三)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好宏观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职能,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是干嘛的

伴随着老年人越来越依赖社区,老年人对社区服务的需求也变得多样化,主要包括治病健身的医疗需求,日常生活的照料需求和思想感情交流的精神慰藉需求。

满足老年人多方面的需求的关键就是要有一支能提供全方位高质量服务的专业化的社区服务队伍,“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正由于此应运而生。

附:“民政服务养老中心”申办程序(各地略有不同)第一条 设置“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民政服务养老中心”的设置规划;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四)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二条 申请设置“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拟设“民政服务养老中心”的名称; (三)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五)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六)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七)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

第三条 申请设置“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民政服务养老中心”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民政服务养老中心”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

第五条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民政服务养老中心”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

第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民政服务养老中心”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未取得《“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在取得《“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执业许可证》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

第七条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

民政局对无照经营的养老机构有执法权吗

您好,室内无照经营执法主体一般是工商局,但养老机构需要在属地民政局登记备案,对处理养老机构,民政局有一定的执法权,但执法主体依然是工商局。

民政局和养老院有关系吗?

应该有。

民政局属于政府职能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应该是养老院的主管部门。

民政局办理养老院等机构的前置条件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

 办养老院首先需要经办人填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得有审办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和固定场所证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项条件后就可以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办理程序 第一步:兴办企业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市民政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派人对新办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步:市民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税务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省民政厅; 第四步:经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办证后返回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转交区(市)县民政部门发给新办企业。

民政部关于居家养老的政策都有哪些

部并没有出台关于居家养老方面的政策

只是发文说居家养老资源不足,要地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以解决养老难的问题。

都是指导性意见,主要看各地政府的推进力度

唯一能够算上优惠的只有:贯彻落实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

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养老院归政府那个部门管理

1、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养老院是指为老年人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组织。

目前公办的养老院收养对象主要是五保老人。

有条件的还接收享受退休金的自费老人,坚持入院自愿、出  敬自由的原则。

  2、养老院的主管单位是所在地地的民政部门,即:民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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