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执法资格考试,执法证件工作的改进有何建议与意见
近三年来,全国公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考试如荼进行,但我有一点困惑。
公安人员主要是:人民警察、工勤人员(包括辅警、文职等)。
人民警察的录用主要是公开招警、部队转业、调入和过渡。
法律就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执法勤务活动。
既然如此,公安民警本身就有执法资格,为何要规定用一个考试来确认呢
个人认为,公安部搞执法资格考试出发点是很好的,旨在提高民警执法办案水平,促进警务执法规范化。
我看了三年的考试,觉得这只是一种记忆力考试,民警不甚重视,而不是真正提高民警素质的考试。
我建议: 1、规范考风考纪。
不少考场都有民警夹带资料进入作弊,但是大家毕竟都是同事,督察监考流于形式,不作处理或开一只眼闭一只眼。
因此,既然要考试,就要严肃各项纪律。
2、基本级、中级执法资格考试采用开卷考试,但考试时,只能指定使用法律条文,不得翻阅其他教参资料,否则以作弊论处。
(目的是让民警养成多翻阅法律条文解决实际工作问题)高级执法资格考试,一律闭卷。
3、执法资格考试,作为提拔任用的参考,体现从优待警。
像我这样的普通科员级民警,参加高级执法考试,即使通过,也没有多大意义,应该要继续完善有关制度,比如结合待遇问题,打个比方,普通科员通过高级执法资格考试,享受上一级(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待遇,设有效期,有效期满想继续保留待遇,就让民警继续考,这样有奖励民警复习备考的心态会更好,也会更积极、更努力。
4、执法资格考试,如果考不过,也需要人文关怀,不能动辄以“两年考试不及格,取消执法资格,免现职”等冷冰冰的说法。
试问,真的要是科员考不及格,难道公安局到人事局去,把民警降级为办事员嘛
这没有可操作性。
取而代之的是,给予时间复习和鼓励,争取再考通过考试。
源于工作现实,个人见解,请大家批评指正。
请问警察各级执法资格考试怎么复习,有专门的题库软件吗
公安资格考试60分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内为公共和警种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为所有民警均需要考试的科目。
警种专业科目分为刑事犯罪侦查、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禁毒专业。
公安机关上述警种的人民警察需要加考相应的警种专业科目,除此之外的其他警种参加非专业警种的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考试内容仅涉及公共科目。
公共科目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基本概念、宪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国家赔偿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刑法、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知识,共12个考试科目。
刑事犯罪侦查的警种专业科目包括刑法、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知识,共2个考试科目。
经济犯罪侦查的警种专业科目包括民商法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刑法、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知识,共3个考试科目。
治安管理的警种专业科目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枪爆危险品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识、场所管理及大型活动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识等9个考试科目。
出入境管理的警种专业科目包括国籍法、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识、护照法等6个考试科目。
消防的警种专业科目包括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6个考试科目。
交通管理的警种专业科目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5个考试科目。
禁毒的警种专业科目包括禁毒法、吸毒检测及吸毒成瘾认定的基本法律知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识等5个考试科目。
关于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机构的人民警察应当参加何种专业的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其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由谁组织的问题,相关负责人说,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机构的人民警察应当参加非专业警种的执法资格等级考试。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机构的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由铁道部公安局、交通运输部公安局、民航总局公安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组织。
通过了公安部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可以给副科吗
没用,我们局子里过了高级的五个人没一个是副科,副科正科里没一个过了高级。
有些中级都没过,还有些新提拔的就副职主持工作,等他过了中级,再转正。
所以这个考试没用。
主要是法制话语权太少,地方具体情况太多。
你总不可能让一个才毕业出来,理论好,实践差的去做领导,让一个文化差点,但干了十几年有丰富经验和人脉的老队长下岗吧
公安主要是实务行业,不是那种端坐教研室里搞理论的行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 如何备考
有考试题库,多做多练,分类掌握
执法资格考试很难吗
这个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不影响工资待遇。
通过这个考试,可以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否则不具备执法资格,也就不能执法。
有人有2016年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大纲解析吗
权威解读---渔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大纲解析一、备考须知目前,2016年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大纲已经公布,笔者提醒广大考生及时查看,仔细研读。
主管部门不会对外发布考试的细节与出题方向,考生只有通过考试大纲找寻到渔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出题范围和攻克考试的侧重点。
考试大纲是考生了解渔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和拿下考试的“秘籍”。
考试性质:渔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是从事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级(准入级)考试。
要求是检验渔政执法人员对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密切相关、应知应会的法律法规等基本法律知识和操作性规定的掌握情况和运用能力。
强调应知应会。
考试方式:考试大纲明确规定渔政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为闭卷笔试。
考试科目为一门,试卷为一套,考试时间为90分钟。
实行百分制。
题型:考卷由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组成。
其中,判断题20题,每题1分;单项选择题3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20题,每题1分;简答题2题,每题5分;案例分析题2题,每题10分。
考试命题:渔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统一命题。
考试内容:包括三大部分分别为:1.法律基础知识;2.现行渔业相关法律法规;3.职业道德。
具体包括: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法理学基础知识;3.宪法基础知识;4.民法基础知识;5.刑法基础知识;6.行政法相关基础知识;7.渔业行政处罚程序;8.渔政执法监督与职业道德;9.渔业法与实施细则;10.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1.野生动物保护法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2.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3.渔业船舶检验条例;14.兽药管理条例。
考试范围:以大纲第二部分所列考试内容为准(大部分内容在此范围),本大纲发布后新颁布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应知应会的法律法规也是考试内容(LX:腾讯:号:四四二一二0三三0)。
二、考点知识和复习重点第一部分 理论法学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1)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原则(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b.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c.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e.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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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报考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
人民警察执法岗位执法资格等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逐级晋升,取得下一等级年满1年方可申报晋升上一个等级。
国家对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证书的文件规定如下: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民警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执法水平,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均应相应岗位执法资格。
未通过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的,不得执行主办、审核、审批案件和直接从事公安行政管理等执法活动和任务,但可以在取得资格民警的指导下协助参与案件办理和进行公安行政管理(公安部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无论是否取得岗位执法资格,都应当依法履行人民警察职责,不得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第三条 岗位执法资格分为综合执法、刑事执法、行政执法和交通执法四类。
综合执法类适用于在督察、信访、指挥中心、法制等部门中从事综合性公安执法工作的民警。
刑事执法类适用于在国保、经侦、刑侦、监管(看守所)、行动技术、禁毒等部门中从事刑事执法工作的民警。
行政执法类适用于在治安(派出所)、警卫、特警、出入境、网警、拘留所和城管等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民警。
交通执法类适用于在交警等部门中从事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民警。
上述各部门的综合管理岗位民警参加本部门岗位执法资格认证,也可选择参加综合执法类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其他综合管理机构民警可在四类岗位执法资格中自主选择申报一个类别参加认证。
民警实际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业务性质归属其他部门岗位执法资格类别范围的,可经申报同意后直接报名参加相应类别岗位执法资格认证。
鼓励民警在取得本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后,报名参加其他警种岗位执法资格认证。
第四条 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逐级晋升,取得下一等级年满1年方可申报晋升上一个等级。
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考核两个部分。
理论考试分为资格认证考试和资格审验考试两类,资格认证考试主要考查民警对岗位所要求的基本法律业务知识的全面掌握和熟悉程度,资格审验考试主要考查民警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岗位新增、变化法律业务知识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核是考查民警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工作勤绩和执法的具体数量、质量,其中对执法的数量和质量应综合测算、科学评价。
第五条 各级公安政工、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管理工作,其他各部门共同参予。
其中:政工部门负责资格审查、考试组织和工作勤绩评定等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考试纪律、违法违纪和重大执法问题查证等工作;教育训练部门负责师资整合、教材审议、学习培训等工作;法制部门负责建立考试题库、编制考卷、执法办案情况评定等工作;其他各部门依岗位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理论考试前应当组织学习培训,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学习大纲由市局在省厅要求的基础上统一编制。
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的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结合执法质量考评每半年组织一次。
其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天,考试采取闭卷形式(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民警参加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时,可以开卷)。
县级公安机关开展初级认证理论考试时,应事先通知市局,由市局组织督考组到场督促检查。
允许并鼓励民警提前报名参加可晋升的下一等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理论考试,考试成绩保留3年。
第七条 市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工作,直接负责组织市局机关民警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全市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配合省厅做好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等级管理相关工作的开展。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岗位执法资格初级认证管理工作,配合市局开展中、高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1年内没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为,通过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的民警,授予初级岗位执法资格。
对从事执法勤务岗位,执法的数量和质量均达到基准值且综合得分处于平均水平以上,1年内没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为,通过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考试的民警,授予中级岗位执法资格。
第九条 鼓励民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对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在职民警,应予以支持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通过考试的应当予以奖励。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民警,免于初级和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同时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考核条件要求的,直接授予初、中级岗位执法资格。
免考民警应向所属公安机关政治部门提交统一的书面申请表,身份证、警官证复印件,司法考试合格证明材料,以供审查备案。
第十条 申报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的条件、要求以及管理工作,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取得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应公安机关组织定期的资格审验考试和日常动态考核。
资格审验考试按照资格理论考试通过时间每三年进行一次,初考未通过的,允许复考一次。
执法日常动态考核参照资格认证考核标准执行,对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为或执法的质和量未达到基本条件要求的,直接确定为考核不达标。
经资格审验考试或考核不达标的,降低一级资格;原为初级岗位执法资格的,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 被降低或取消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从降低或取消岗位执法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晋升岗位执法资格。
退休、辞职的民警,受到刑事处罚、被辞退或开除的民警,其岗位执法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已取得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更换执法勤务岗位,资格类别发生变化的,原等级予以保留,可以执行新岗位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任务;1年内通过新类别相应等级岗位执法资格审验考试的,直接转为相应等级的新岗位执法资格并进行后续管理;未通过资格审验考试的,按新岗位执法资格审验不合格处理。
提前通过岗位执法资格理论考试的民警变更执法勤务岗位的,比照前款执行。
第十四条 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警参加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并逐步建立与岗位执法资格等级以及执法工作质与量相对应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第十五条 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等级晋升情况纳入民警执法档案,具备岗位执法资格是公安机关所属机构领导干部及重要岗位任用的必要条件。
具备初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是担任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所属机构中层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基本条件。
其中在执法勤务机构担任市级中层副职以上和县级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民警,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在其他非执法勤务机构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民警原则上也应通过中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理论考试。
专、兼职法制民警应取得中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同等条件下,岗位执法资格级别高的优先任用。
第十六条 民警岗位执法资格等级与单位评优创先、民警立功受奖、晋职晋级直接挂钩。
民警立功受奖、晋升非领导职务,同等条件下,具备岗位执法资格或者岗位执法资格级别高的,应当予以优先。
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取得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按规定给予嘉奖;保持高级岗位执法资格每满三年且期间工作业绩突出的,可按照规定给予记功、嘉奖。
第十七条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初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或者岗位执法资格被降低、取消的民警,取消当年度评优受奖资格,不得晋升职务或级别,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在职部门中层领导按资格等级晋升规定逐级参加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并应在达到晋升年限标准的一年内取得相应岗位执法资格。
未取得相应岗位执法资格的,按照所属机构领导职务的任职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要求予以降职或免职。
第十八条 取得各岗位高级执法资格的民警,纳入市局专家组和教员储备库。
各级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项资金,为录用的民警提供课研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依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勤务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的办案数量参照《公安机关中层领导办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执法数量和质量的基准值由市局根据各执法勤务岗位执法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