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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则不能纳税是谁的口号

时间:2019-03-04 05:52

纳税人的权利有什么

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由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权利。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税收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享有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信息的权利。

纳税人的知情权主要包括:(1)税收政策知情权。

(2)涉税程序知情权。

(3)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

(4)救济方法知情权。

  二、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包括纳税人的储蓄存款、账号、个人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个人隐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做法、经营管理方式、生产经营、金融、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

只要纳税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同时又不是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就应该尊重纳税人的这项权利,履行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根据税收法律规定及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但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行使享受税收优惠权的申请人,必须是纳税义务人,不能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纳税人同时符合同一税种两个或两个以上优惠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享受,不能重复享受。

  四、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陈述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所享有的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对自己所为在定性或适用法律上不够准确,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辩解的权利。

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无权对其实行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应当解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原因,并将纳税人的陈述内容和申辩理由记录在案,以便在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过程中能有所依据。

  五、税收救济权  税收救济是国家机关为排除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税收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通过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税收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税收救济权的内容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如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等。

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七、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客观困难的影响,需要延期申报的,税务机关本着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在纳税人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后,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八、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这里所指的特殊困难主要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九、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纳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十、其他权利  除上述基本权利之外,纳税人在实际办税过程中,还享有许多比较具体的权利,如请求回避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等。

  (一)请求回避权  在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那些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或与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税务人员回避。

  (二)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目前,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2)邮寄申报;(3)电文申报(电子申报);(4)代理申报等。

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在上述申报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

  (三)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拒绝检查权  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四)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委托税务代理可以是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但是,按规定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税务代理人不得办理。

  (五)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  1.索取完税凭证  完税凭证是纳税人已经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明,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开具;如果属于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索取收据或清单  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纳税人有权要求其开付收据,或者在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开付清单。

如果税务机关不开具有关凭据,纳税人有权拒绝合作或不履行相关义务。

继续补充: 纳税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于2001年4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帮助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将纳税人的权利整理如下: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享有下列权利:  1、知悉权  《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密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申请减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

  4、申请免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免税。

  5、申请退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6、陈述、申辩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7、复议和诉讼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请求国家赔偿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控告、检举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0、请求回避权《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1、举报权  《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12、申请延期申报权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3、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1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5、索取完税凭证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16、索取收据或清单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17、拒绝检查权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18、委托税务代理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工商局有权自行注销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吗

自国家提出“双创”口号以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创业,其中就有不少创业者选择注册个体工商户,但是在很多地方会出现同行业的个体户或者公司太多的情况,市场竞争太激烈,部分个体工商户出现经营不下去,不想再经营了的情况。

下面企盈小编给大家带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注销后果的介绍,欢迎大家阅读。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注销的后果1、进入工商黑名单如果营业执照一年不审,工商局就会自动吊销执照,并将法人和股东例为非正常黑名单。

三年内不能担任企业法人。

2、税务稽查完税情况如果公司有营业额,但在税务部门没有完税凭证,有欠缴的应缴税款,则会产生滞纳金,目前标准是每天万分之五。

如果是个体每月交了定额税,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3、银行开立的公司专户,每年要审,并要交纳管理费,如果不注销,银行可能将法人纳入征信黑名单,对法人的信用评级产生影响,对经后货款买车、买房或办理出国移民,有一定影响。

如果是个体执照,没有在银行开立专用帐号,在税务没有申请一般纳税人或小额纳税人,只每月在税务购买定额发票,以上情况,且公司账目不涉及债权、债务问题,公司不作注销,最坏结果就是三年内不能担任法人。

基本不涉及法律风险。

这种公司要注销也很单简。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停复业登记个体工商户停业\\\/复业税务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1、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4、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复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一般纳税人百分百出口不可以无权内销吗

1、收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①国家征税的目的足社会成员公共产品的需要。

②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政治权力)。

税收征收的主体只能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是无权征税的。

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会和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

③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

④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进行。

2、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

”“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

”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19世纪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

”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3、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

税收特征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进行规范,依据法律进行征税。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税收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征税过程中。

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

税收的无偿性是从个体纳税人角度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与其缴纳的税款并非一一对等。

但就纳税人的整体而言则是对等的,政府使用税款的目的是向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具体纳税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

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之前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

这些标准一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

税收的固定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税收征收总量的有限性。

由于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标准,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征税数量就要以此为限,从而保证税收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适当比例。

第二,税收征收具体操作的确定性。

即税法确定了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或数额,具有相对稳定、连续的特点。

既要求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税额,也要求税务机关只能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对纳税人征税,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

当然,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于某一个时期而言的。

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地修订税法,但这与税收整体的相对固定性并不矛盾。

税收的三个特征是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本质的体现,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保证,固定性是无偿性和强制性的必然要求。

三者相互配合,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

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无权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无权做增值税的进项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用认证,可以按发票金额全额计入当期的费用来入账。

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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