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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爱护财产执行力口号

时间:2018-08-12 00:19

公司保护员工工作安全的措施

八项权利:1、知情权;2、建议权;3、批评权;4、检举、控告权;5、拒绝权;6、紧急避险权;7、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8、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以及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五项义务:1、有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2、有服从管理的义务;3、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4、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5、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宪法中规定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的是

你好,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只有2个:1,公民劳动的权利,2,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如何理解我国的监狱工作方针

监狱的概念:监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的特征:阶级性、惩罚性、封闭性  监狱的性质:⑴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⑵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  监狱的任务:⑴执行刑罚 ⑵惩罚和改造罪犯 ⑶预防和减少犯罪  监狱的管理体制的概念:监狱的管理体制是指在监狱工作中实行的关于监狱的管理组织层级及其管理权限划分和监狱机构设置的组织管理制度。

  监狱的管理体制: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监狱的管理机关: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即  监狱管理局 监狱管理分局  监狱的分类:  ⑴重刑犯监狱——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⑵中刑犯监狱——5~10年有期徒刑  ⑶轻刑犯监狱——5年以下有期徒刑  ⑷  ⑸短刑犯监狱  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以教育改造为主,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实行9年义务教育  监狱的内部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负责制  内部管理的特征:⑴我国监狱实行的是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⑵监狱管理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  ⑶坚持当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监狱实行党委领导制度  监狱的组织机构: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  工作机构:刑罚执行科、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生活卫生科、政治处、财务科、狱内侦查科(仅限于大型监狱)  监狱工作方针的概念:监狱工作方针是国家为监狱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确定的指引监狱工作方向和目标的总体性规定  监狱工作方针的涵义:一监狱工作方针是由党和国家所确定的监狱工作的总方向和指导原则  二监狱工作方针的精神贯穿于监狱工作实践和监狱法律规范之中  三监狱工作方针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  监狱工作方针的演变:  一“三个为了”的方针: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

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  二“两个结合”的方针: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三“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把大多数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是监狱首要的、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在完成罪犯改造政治任务的同时,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是第二位的,是为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务服务的。

  现行监狱工作方针的基本内容:  一“以改造人为宗旨”是监狱工作的总体要求。

监狱工作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

惩罚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公正,改造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功利。

  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我国监狱实现监狱工作宗旨的根本途径。

其基本要求:监狱依法对罪犯实施以思想转变为目的,包括管理、劳动、教育等各种手段在内的有系统的改变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的活动,这种活动是在惩罚的前提下进行,其目的是将罪犯转变成为。

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二者同时并举,努力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

  监狱工作的原则:一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二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三人道主义的原则 四社会协助的原则 五个别化的原则  惩罚与改造想结合原则的要求: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就是使监狱的两项任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对罪犯依法惩罚、严格监管,这项工作做得越好,监狱的监管秩序越稳定,对罪犯接受改造就越有利。

否则,如果罪犯感受不到刑罚的威严,监管改造秩序混乱,对罪犯的改造也难于进行。

对罪犯依法进行思想改造,促进其认罪悔罪、痛改前非,早日实现向的转化,则促进惩罚管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二者的结合越密切,对监狱工作的发展越有利。

在监狱工作中,偏废任何一方或者两项工作没有有机结合,都会给监狱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教育与劳动相结合原则的要求:一发挥教育的先导和知识的启迪作用 二重视劳动的实践检验 三二者互为补充,相互渗透  人道主义原则的要求:一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二要把罪犯当公民看待 三要为罪犯创造一个改恶从善、悔过自新、有利于养成良好习惯的环境氛围。

  社会协助原则的要求:一以监狱为主 二监狱应当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监狱工作个别化原则的基本精神:针对改造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进行管理、教育。

  贯彻监狱工作原则应注意的问题:一不能用原则代替法律 二能用感情代替原则 三在监狱工作中,以监狱工作的个别化原则为武器,做好罪犯改造工作,充分发挥监狱工作的个别化原则在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的概念:是指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犯罪工作的人民警察。

  的特征:一功能特殊性 二角色多重性 三任务艰巨性 四环境特定性  监狱人民警察的地位:一监狱人民警察在国家中的地位。

  监狱警察是国家公共权力构成的物质体现,是国家暴力机构的重要部分,是国家力量结构中不可缺少的强制工具。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地位。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在监狱这个特殊场所,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就在于代表国家对罪犯行使刑罚执行权,行使特殊的管理职能。

  三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管改造罪犯工作中处于执法者、管理者、教育者的地位。

  监狱人民警察的作用:  一政治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安全和政权的维护与巩固。

  二社会作用,只要表现为对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保障与促进。

  三法律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执行刑罚发挥实现刑罚目的的作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  一政治素质 二知识素质 三心理素质 四身体素质 五能力素质  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质的内容:  一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要有强烈的事业心  三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监狱人民警察的知识素质包括的内容:  一基础知识 二专业知识 三相关知识  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质的内容:  一抑邪匡正的情感  二矢志不移的信念  三刚毅坚强的意志  四沉浮不惊的品格  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的内容:  一力量素质 二速度素质 三耐力素质 四柔韧素质 五灵敏素质  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的内容:  一 二分析判断能力 三表达能力 四社交能力 五防卫能力 六改革创新能力  监狱人民警察禁止性行为的内容:  一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不得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  八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务交予他人行使  九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制度:  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是监狱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和评价。

  一考核的原则:⑴客观公正原则  ⑵民主公开原则  二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察在执行国家法规中的表现和工作实绩。

  三考核的方法:⑴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⑵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⑶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四考核的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五考核的程序: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  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  公开考试原则 严格考核原则 择优录取原则  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  政治条件 文化条件 自然条件  监狱人民警察的种类:  岗前培训 晋升培训 专门业务  罪犯的概念: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或者有期徒刑,并在监狱内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人。

  罪犯的特征:  一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二罪犯被判处的刑罚限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三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并接受改造。

  四罪犯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  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指罪犯作为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服刑期间依法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  格。

  一罪犯是人 二罪犯是公民 三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  罪犯的权利义务:  一罪犯权利和义务的特定性  二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  三罪犯义务的刑事强制性  四罪犯权利和义务的可变性  我国罪犯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生命权和健康权  二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  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四婚姻家庭权利  五政治权利  六宗教信仰自由权  七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八申诉、控告、检举及诉讼相关权利  九其他权利  我国罪犯权利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物质保障 二制度保障 三组织保障 四司法保障 五监督保障  我国罪犯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二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四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五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六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七维护正常改造程序,自觉接受改造义务  八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罪犯构成的概念  罪犯构成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罪犯整体内部各种犯罪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罪犯构成变化经历的三个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初为第一个时期  二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为第二个时期  三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为第三个时期  押犯“三多三少”的内容:  一普通刑事犯多,反革命犯少  二罪犯出生于劳动人民家庭的多,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的少  三青少年犯多,中老年犯少  明确罪犯法律地位的意义:  一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正确执行刑罚、有效改造罪犯的前提。

  三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障罪犯权利。

  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  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

  刑罚执行的原则:一依法执行原则 二服从于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原则 三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  收监的概念: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  活动。

  收监的条件:一般条件:一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三执行通知书  四结案登记表  身体条件: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暂不收监  收监的程序:⑴审查法律文书 ⑵身体检查 ⑶人身与物品检查 ⑷入监登记 ⑸通知家属  申诉的概念: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而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措施:  一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二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三监狱设立犯人申诉箱,接受犯人申诉材料,申诉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四对罪犯申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认为罪犯申诉一律为不认罪服法  监狱对罪犯控告、检举的处理要求:  一控告:⑴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⑵罪犯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⑶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⑷监狱设立检举、控告箱,接受罪犯的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二检举: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其符合法定情形,有关机关决定暂不收监或者  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不含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  二实体条件:⑴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⑶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  轻的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的种类:可以减刑、应当减刑  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犯减刑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⑴可以减刑——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⑵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  二程序:⑴减刑的提请(集体评议—专职部门审查—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公示—审议评定——提请——特殊审核  ⑵提请减刑的通报  ⑶减刑的审理  ⑷减刑的司法监督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条件和程序:  实质条件: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罪犯可以被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在罪犯缓刑期满之后及时提出建议,报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适用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在狱内服刑的罪犯  时间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  执行十年以上可以适用假释  行为条件: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程序:⑴关于假释的提请:集体评议、专职部门审查、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公示、审议决定、提请、特殊审核  ⑵关于假释的通报  ⑶关于假释的审理  ⑷关于假释的司法监督  刑罚执行的社会监督的要求:  逐步减少对新闻媒体采访范围的限制,推行狱务公开制度,将罪犯权利、减刑条件与程序、假释的条件  与程序、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与程序等公之于众,让包括罪犯、罪犯亲友在内的人群了解刑罚执行中的  监狱的权限及运作、罪犯的权利等,主动将自己纳入社会监督的范围。

  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原则和程序:  原则: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罪犯在服刑期间,不但不悔改,反而继续违法犯罪,  这说明罪犯的恶习很深,人身危险性很大,应当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

  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条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 不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被发现的,按对罪犯在狱内犯罪的条件的程序办理,由罪犯服刑地  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发现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按刑事诉讼法  规定程序办理,由罪犯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被判决后,原则上仍应送回原服刑监狱执行  释放的概念:释放是监狱依照法律规定,解除服刑人的监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活动。

  释放的种类:⑴刑满释放 ⑵裁定释放 ⑶特赦  刑满释放的程序:⑴出监教育 ⑵安置准备 ⑶办理释放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重要条例有那些

中华人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小型工厂厂规厂纪

厂规厂纪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增强公司员工主人翁责任感,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避免发生事故,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基本准则,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纪 律第四条 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物,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条 凡各单位(职能部门、分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分管副总签字后到企管处审核、备案,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下发。

第六条 劳动纪律(一) 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守班前班后点名的考勤制度。

(二) 上下班须按时点名,不得早退、迟到。

第七条 请假制度(一) 员工有事须向有关领导请假。

(二) 请假须写请假条,禁止以其它方式请假。

重病、意外事故等,须持相关证明事后补假。

(三) 员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指有直接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父母、夫妻、子女)丧事,准假三天,工资予以编制。

(四) 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休产假期为十八个月,任何人不得私自缩短产假假期或以其它理由、形式请长假休产假。

1、 休产假时,须持有效诊断证明,到工会领取《产假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处签章后,交工会备案。

2、 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休假人员,须及时按月度交纳个人应交保险费,以连续计算保险交费年限。

3、 休产假超过规定期限的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产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即续假最长时间为半年),经工会研究决定后方可续假,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4、 复工时,须到工会领取《产假复工申请表》,经工会签章后,交人力资源处待工。

5、 人力资源处组织已被接收的复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复工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 请病假三天以上者须持医生证明,请病假三个月以上者,复工须持医生健康证明。

(六) 批假权限(停工权限同请假,请假签字须逐级批准)1、 员工请假三天(含三天)以下者,由各部门主管(车间主任)签字批准;2、 员工请假三天以上七天(含七天)以内者,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签字批准;3、 员工请假七天至三个月(含三个月)者,由分管副总签字批准;4、 员工请假三个月以上者,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七) 凡请假时间较长,所得工资不足以扣除个人应交养老保险费者,须到人力资源处办理保险费预交或补交手续,以连续计算保险交费年限。

第八条 工作纪律(一) 上班时间,无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副处长级或以上人员)签字批准的出门证不得出厂。

(二) 因事晚来,须提前将车间主任、副处长级或以上人员签字批准的证明交门卫。

(三) 车间主任、副处长级及以上人员出入厂区,须由本人到门岗签字。

(四) 工作时间须做到“五不准”。

1、不准睡岗、脱岗、串岗; 2、不准吃零食; 3、不准打闹、闲聊;4、不准干私活; 5、不准自行组织文体活动。

第九条 组织纪律(一) 全体员工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分配,上级对下级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

(二) 员工享有“六项权利”:1、 有了解所从事工作中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事故的权利;2、 有对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3、 有获得保障自身健康、良好的劳动条件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权利;4、 有遇到生命安全侵害时紧急避险的权利;5、 有对班前不讲安全拒绝上岗的权利;6、 有违章指挥拒绝作业的权利。

第十条 生产纪律(一) 须认真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 须认真如实填写原始记录,不准弄虚作假、随意涂改。

(三) 须严格执行工艺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安全、消防、保卫第十一条 安全、消防、保卫工作遵照每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质量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等遵照质量体系运行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来客管理第十三条 对来公司联系业务(工作)者,门卫首先与其业务部门电话联系,经同意后填写《来客登记》,并办理贵宾证后方可进入办公区。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进入一般生产区,须经副总同意由相关人员陪同;外来人员进入特殊生产区,须经授权副总同意由相关人员陪同。

第十五条 员工上班时间不准会客,确有特殊情况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会客。

第六章 标志牌管理第十六条 员工标志牌由企管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制造、更改。

第十七条 如标志牌丢失补办,须交费10元。

第十八条 全体员工出入厂区须佩戴标志牌。

第十九条 不准借(借给)他人标志牌。

第七章 奖 励第二十条 防止和排除事故有功或在抢险、防盗等方面,不顾个人安危,使公司利益免受损失者。

第二十一条 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在工作中有发明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获得较好效果者。

第二十二条 爱护公共财产,堵塞漏洞,节约资金等方面有显著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 通过各种形式勇于同违反本制度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大胆揭发坏人坏事者。

第八章 处 罚第二十四条 “违纪”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严重违纪三种。

第二十五条 “违纪”处理方式分别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单位处分、公司处分四种。

(一) 口头警告:视情况给予口头警告,违纪者如能认清错误,当场改正,不再进行任何书面处分。

(二) 书面警告:查获的轻微违纪者,如认错态度不好,又不能诚心改正错误则以书面形式下到所属单位,由单位负责人进行教育,不做任何罚款处理,单位须将处理意见返回相关单位备案。

(三) 单位处分:一般违纪,相关单位查获后,全权由违纪者所属单位自行处理,视情况教育、罚款,并将处理意见返回相关单位备案。

(四) 公司处分:严重违纪,公司须罚款处理。

(五) 凡一个月内第二次违纪者,给予该违纪双倍罚款。

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办负责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有公司总经理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开始施行。

以前公司公布的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如何开展5S管理?

搞好现场管理—5S管理专题于海辉2012年9月22日培训序言一、什么是5S为什么要推行5S(一)5S的(二)5S的作用三、怎么做好5S(一)推行步骤(二)推行方法序言5S起源于日本,是指在生产现场对人员、机器、材料、方法等生产要素进行有效管理,这是日本企业独特的一种管理办法。

1955年,当时只推行了前两个S,其目的仅为了确保作业空间和安全。

后因生产和品质控制的需要而又逐步提出了3S,也就是清扫、清洁、修养。

(日常)4M1E(人、机、料、法、环)——(目标)Q\\\\C\\\\D\\\\M\\\\S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产品品质得以迅速地提升,奠定了经济大国的地位,而在丰田公司的倡导推行下,5S对于塑造企业的形象、降低成本、准时交货、安全生产、高度的标准化、创造令人心旷神怡的工作场所。

序言定位不同。

国内许多企业管理者将5S认为是卫生问题,与生产是两回事。

既然是两回事,自然工作忙时可以放在一边。

或者当有上级领导来检查工作时临时来一次全面的大扫除,做给别人看。

而日本企业管理者认为5S是现场管理之基石,5S做不好的企业不可能成为优秀的企业,因此将坚持5S管理作为重要的经营原则。

中日企业现场管理之差距可用天壤之别来形容。

序言方法不同。

国内许多企业热衷于口号、标语、文件的宣传及短暂的活动(运动),似乎相信在厂区多树立一些诸如“员工十大守则”就能改变一个人,提升人的品质。

实际上根本就不能指望天天在一个

劳动纪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八大制度  岗位责任制  1、岗位操作人员受本班班长领导,上级有关操作指示,通过班长下达到岗位,对于违章指示,并越级上报。

  2、岗位操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操作规程。

严各控制各项工艺指标,确保优质、高产、低耗、安全运行。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到紧急情况可先处理问题,后汇报。

  3、岗位操作人员要掌握操作技术、事故处理及主要设备的原理、构造、性能和简单维修。

  4、岗位操作人员要管好、用好本岗位所属设备,对不正常的设备有权要求修理和倒换。

  5、严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

有事必须经班长和车间值班干部同意,把工作妥善交给接替人员后,方可离岗。

  6、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填写操作报表和岗位记录,字体仿宋化,数据准确无误,干净整洁。

  7、岗位卫生区和操作时卫生要班班打扫,做到地面、墙壁、门窗、玻璃净,设备、管道净。

  质量责任制  1、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工艺技术规程,严格按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质量标准办事,对本岗位的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负责。

  2、认真学习和掌握全面质量管理知识,不断增强质量意识,不断增强质量意识,积极参加群众性QC小组活动,促进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提高。

  3、严格遵守工艺纪律和岗位责任制,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对各种报表记录做到规格化、标准化、书面整洁,数据准确无误。

  4、严格执行检查制度,加强质量监督,经常开展自检、互检和专检,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到数据准确、齐全、无涂改。

  5、熟悉质量标准,努力完成质量考核指标。

  6、及时掌握质量动态,认真处理生产中的质量问题,做好质量信息传递工作,对信息传递的及时和准确负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指示、法令、法规。

经常对职工进行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的学习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及时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坚持安全活动日,严格遵守四十一条禁令条款和对事故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3、自觉遵守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坚守岗位,精心操作,按时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及时处理,并向班长或有关领导报告,发生事故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4、严格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每个职工均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命令,并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班制是上下班之间交接情况,保证生产连续稳定运行的制度。

交接班必须严肃认真的按交接班标准认真执行。

要求做到十交五不接,十交:交任务、交指标、交原料、交操作和交提示、交质量、交设备、交问题和经验、交工具、交记录、交安全和卫生。

五不接:设备润滑不好不接;操作情况不清不接;工具不全不接;记录不全不接卫生不好不接。

  2、交接是要严格按三一四到五报的内容进行,三一:对重要的生产部位一个一个的交接;对重要的生产参数一个一个的交接;对主要的生产工具一个一个的交接:四到:应看到的要看到:应摸到的要摸到:应听到的要听到:应闻到的要闻道。

五报:报事故部位、报遗留问题、报注意事项、报采取措施、报处理结果。

  3、交接班程序:  (1)接班者提前十五分到岗;(2)按巡回检查路线和内容逐点检查设备工艺状况;(3)检查工艺报表和交接班日志;(4)召开交班前会(5)上岗进行交接;(6)上岗人员开班后会。

  4、班前会内容和程序:  (1)按班班长检查本班人员出勤情况;(2)交班班长介绍本班生产情况;(3)接班人员逐个汇报巡检情况(4)接班班长布置本班工作。

  5、班后会内容和程序:  (1)岗位汇报当班情况;(2)班长总结讲评;(3)车间领导指示。

  6、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日志,要求做到:内容齐全,简明扼要,情况真实,书写认真,字迹工整,干净整洁,无涂改。

班长要把岗位交接班日志妥善保管。

交接班日志的内容要包括:(1)接班情况:(2)本班工作情况,(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质量完成情况:工序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本班好人好事:工局、设备状况;岗位卫生情况)。

(3)交班情况(注意事项;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上级指示通知)。

  7、交接班时,若两班对某些问题发生争执,车间干部要及时进行仲裁解决,不能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

  8、化工岗位在事故状态下交接班要在车间主持下进行,要在处理正常后再交接。

交接班时的事故处理以交接班为主,接班者要主动协助,待事故处理正常后方可进行交接手续,但交班后30分钟内出现的某些不正常波动,交班者仍有责任。

  巡回检查制度  1、本制度是保证生产操作和设备运行经常处于全面、系统、正常监护和检查之下进行安全生产而制定的。

  2、凡本厂连续生产的单位及有连续性操作的辅助单位都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3、凡上述单位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进行巡回检查,不得由非岗位人员顶替。

  4、各岗位应分别确定巡回检查路线,设立巡回检查点,规定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间。

  5、巡回检查以拨牌制为统一检查形式,做到指针与检查时间相符。

  6、巡回检查的时间间隔时间原则上为每一小时一次,操作人员要按规定时间、路线和内容进行检查,依照相应的时间拨针。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到巡回检查记录本上。

  7、班长负责本班的巡回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对本班人员进行督促、抽查和全面检查。

  8、车间主任对巡回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负完全责任,对执行不力的情况要及时追查原因,并进行教育和处理。

车将按部和检修人员必须每天检查巡回检查记录本,在记录上签字,并迅速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9、巡回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为厂、车间、班组和个人竞赛、评比的奖惩条件之一,对执行不力或个人视情节分别由厂和车间负责教育和处理。

  (1)设备维护应实行专机专责制或包机制,做到台台设备、条条管线、个个阀门、块块仪表有人负责。

并及时做好设备防冻、防凝、保温、防腐、消漏等工作。

  (2)操作人员通过技术培训对所使用的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3)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正确使用设备。

要求做到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搞好调整。

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4)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身带三件宝(抹布、扳手、听棒),执行五字操作法(走、看、摸、听、记),定时按巡检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主动消除脏、松、缺、乱、漏等缺陷,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和巡检记录。

  (5)搞好设备润滑,坚持五定,三级过滤,五定:定人、定点、定值、定量、定时;三级过滤:从领油大桶到岗位储油桶,从岗位储油桶到油壶,从油壶到加油点。

  (6)严格执行定期切换,强制保养制度。

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车,做好防冻、清洁和防腐工作对本岗位封存和闲置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

  (7)操作人员应保持本岗位的设备、管道、仪表盘油漆的完整,保持岗位的设备卫生良好,并且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

加强静密封点的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努力降低泄漏率,搞好环境卫生,做到窗明、地净、厂地清。

  (8)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处理。

在紧急情况下应按有关规程,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并上报和通知值班长及有关岗位。

不查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车。

  (9)维修工人(机、电、仪)要明确分工,对分工包修的设备及时做好维修工作。

定时上岗检查查看岗位巡检记录,并主动向操作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岗位练兵制  (1)岗位练兵是培训,提高职工操作技能的一种学习形式。

各单位职工要立足本岗位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对技术精益求精。

  (2)各生产操作岗位以设立岗位练兵台,建立岗位练兵卡,其内容应齐全、正确、并且不断更新、完善和提高。

  (3)经常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坚持每天学习练兵卡上的内容,交接班时抽卡问答,要求做到学习有记录。

  (4)认真执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新工人上岗和换岗必须经过安全、技术考核,考核成绩低于65分的,必须复审,重考,否则不得上岗。

  (5)经常组织操作人员学习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法,进行专业技术教育,每季度开展一次专业技术教育讲座活动,并进行考试,车间要将考试成绩纳入对操作人员的考核。

  (6)贯彻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原则,从严、从难、从实际出发,开展帮教式岗位练兵。

  文明岗位标准  (1)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岗位操作法、严格遵守工艺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能完成各项生产经济技术指标。

  (2)岗位各种记录和报表要统一使用蓝黑墨水记录,字体仿宋化。

要求操作记录及时、准确、整洁、无差错、无缺项。

  (3)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要求做到不脱岗,不串岗,不睡岗,不作与生产无关的事。

  (4)岗位所辖设备达到无泄漏标准,设备及其附件齐全、完好、整洁、见本色。

  (5)岗位所有工具、用具,消防、防护器材等摆放合理、整齐便于使用。

岗位操作台、记录本、报表、凳子等物品摆放整齐,不得杂乱无章,不妨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6)岗位地面无垃圾、无尘土、无油污、无积水,且窗明壁净,各种图表、标志要鲜明清楚。

  (7)岗位操作人员,按规定穿戴护品、护具,着装整齐,情绪饱满,仪容端正。

  (8)岗位操作人员,操作时专心致志,接待人热情大方,谦虚文明有礼貌,根据不同场合使用您好、欢迎、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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