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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宪法口号

时间:2019-11-24 17:09

法制宣传标语口号

1、依法行政设法治政府 2、弘扬宪法精神,和谐 3、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 4、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5、依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6、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7、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8、推进依法治区,打造平安双清 9、深入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 10、增强宪法意识,推进依法治区 11、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1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3、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4、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16、学法用法,依法维权 1、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两周年; 2、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建立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构建健康和谐生活家园; 4、坚持以质取胜,推动科学发展; 5、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6、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是健康前提; 7、眼睛容不得一粒沙土,农产品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 8、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9、严把农产品质量关; 10、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11、营造农产品安全氛围,创造农产品安全环境; 12、加强质量安全教育,提高质量安全意识; 13、质量安全警钟长鸣一,健康生活和谐馨; 14、生产优质农产品为荣,销售劣质农产品为耻; 15、坚持以质取胜,推动科学发展; 16、重视质量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17、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18、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19、宣传安全法规,普及安全知识; 20、建立市场诚信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为加强第七个“12

个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的条件可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

(一)一般条件一般条件是对中国公民普遍适用的条件,它是指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并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我国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特殊条件特殊条件主要指刑事案件被控一方获得法律援助应具备的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2)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和义务是什么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申请法律援助应带哪些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  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受援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法律援助范围  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法律援助方面的岗位职责有哪些

法律援助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日常接待、审查法律援助案件。

二、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法律援助来电、来函的信访工作。

四、负责对联络部及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

五、负责办理领导交办的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进社区的标语

公民要争做学法、懂法、守法的模范

法律援助的基本社会功能是什么

一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认为,维护社会的最优方案是控制社会,就是把社会生产和生活组织到尽可能高的有序状态,有序社会是社会矛盾较少和社会矛盾较容易解决的社会。

社会矛盾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均势之间的厉害冲突;另一类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厉害冲突。

前者可以通过社会预设的各种调解、仲裁和司法机制来解决;而对于后者中的群体,情况要复杂得多。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现今社会,各种矛盾解决机制的设计无不打上经济利益的烙印,往往都附有一定的成本。

作为社会公正底线的司法机制也不例外,主要表现为法院诉讼费和律师服务费及鉴定费用的收取等。

无疑,对于大部分弱势群体而言,附带有各种经济成本的司法机制遥不可及,法律赋予他们的各种权利犹如空中楼阁,在受到侵害时除了逆来顺受,只能在状告无门时采取法外手段私力解决。

这类矛盾引发的各种冲突,必将严重地危害社会治安,成为许多犯罪现象滋生的根源。

因此,只要司法制度被预设成本,只要有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就必须实行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具有以下重要功能:一是将社会矛盾的解决导入法律途径,恢复法律信任。

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将此类当事人引导到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的轨道上来,并由此增强法律在社会各个阶层的执行力,促进社会贫弱阶层对法律的理解及亲合。

我国每年处理的数十万件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使大量可能激化成刑事案件的民事和行政纠纷得以合法方式解决;特别是许多群体性矛盾的法律调解和疏导,如由房屋拆迁、劳动纠纷、争夺土地和水资源引发的集体上访、局部区域紧张等,对稳定地区社会治安、恢复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极有好处。

美国著名学者米歇尔·麦卡恩在《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中热情地写道,“穷人看到自己也能像富人那样享受司法体制的保护,因而更支持依法治国②。

”二是扶贫功能。

法律援助的扶贫功能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

前者指通过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介入,免除了受援人的律师费,不至于使本来就捉襟见肘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而且在有直接经济利益的纠纷和诉讼中,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实现法律赋予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经济状况。

后者主要是指通过向广大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达到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化解和消除,实现一个和平安宁的有利于发展经济的社会环境,被称为“社会保障的法律保障” 的法律援助制度③,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是强化弱者的反侵害功能。

在犯罪场理论中,犯罪侵害对象是十分重要的因素。

研究表明,被害人的生理、心理和行为弱点是最易被犯罪人利用为实施犯罪的条件。

犯罪分子之所以会选择这类群体作为犯罪对象无外乎两点,一是犯罪易于得手;二是得手后这类群体的回击能力弱。

当法律援助成为贫弱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后,弱势群体对抗外界侵害的能力必然有所加强,对犯罪者侵害弱势群体的意图起到有效的遏制效应。

  二、保障诉讼权利,彰显法律亲和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害人往往有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的支持,而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这一程序中的弱者,如同其他弱势社会群体一样,他们也成为现代法律援助制度关注的对象。

而且,由于刑事诉讼关乎宪法赋予当事人基本的宪政权利④,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构建本国的正当刑事程序,保障弱势的被告站在平等的地位与国家公诉机关进行一场对其而言极为重要的诉讼。

各国纷纷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为贫困和特殊被告提供免费的律师代理和辩护。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面临的风险比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面临的风险大得多。

刑事司法的结果涉及到关系到被告人生命、自由等基本人权的国家刑罚权的最终发动与否。

刑事诉讼一旦出现错误,将会给被告人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刑法的适用和刑罚权的发动具有双重属性,“保护社会权利最得力的工具也常常是侵犯个人权利最厉害的手段,刑法犹如双刃剑,用之得当,个人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社会两受其害 ⑤。

”对西方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表明,刑罚制裁方式与刑事诉讼方式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刑事立法的基本出发点被认为是“保护社会”;刑事诉讼侧重于“保护个人”。

从抽象的理论上讲,保护社会和保护个人是可以统一的,但是由于某些具体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上为钱辩护的律师神通广大,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保护有钱的被告人的工具,致使刑法“惩罚(所有的)犯罪以保护社会”的功能产生了偏向惩罚无钱的犯罪。

于是这些受到刑法制裁的人产生了更大的反感(不平等感),助长了社会动乱因素,这同社会保护的目的正好相反⑥。

为了保障贫弱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涉嫌重罪的被告的法律援助权,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无须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⑦。

不少国家还将刑事法律援助扩展到所有可能被剥夺自由的刑事案件中。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的另一个好处是,促进贫困被告人对于法律的认同与亲和。

我们不妨对刑事被告人作一个分类透视:第一种为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获得法律援助的过程虽然不具有教育的作用,但是,他所经历的无故追究将使他对法律和司法产生某种不信任感,这对于他本人、法律、社会都是不利的。

法律援助等体现司法平等和人权保障理念的诸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司法权威的确立,使他有理由相信法律和司法是公正的,对所有人包括贫弱者、甚至由于嫌疑重大而遭到拘捕的自己都是一视同仁的。

第二种情况是被告人被判决有罪的情况。

由于法律援助律师进行了有效的减轻罪责的辩护,使其罚当其罪,既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他认识法律的意义,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教育其改过自新打下基础。

可见,法律援助的作用一方面促进了公正司法;另一方面,对于被告而言,其教育和鉴别意义也不可忽视。

  强调亲和性与感化力。

是因为,刑事诉讼的潜在主体是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社会成员。

程序人权反映的不仅是实际上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而且是整个社会成员相对于国家的法律地位。

再者,刑事司法程序的亲和性与感化力,也是注重特殊预防的刑事政策之功利价值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我国的再犯、累犯比例回升,一些大案要案的犯罪分子中受到80年代被严打处分的占了相当大一部分。

究其原因,我国以往的刑事政策和制度过多地侧重于惩罚,侧重于威慑的一般预防,在感化教育方面甚为欠缺。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在张君、李泽军重大杀人抢劫案审判过程中,重庆市和湖南省常德市两地法律援助机构分别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为该案中的十几位被告指派了辩护律师,以维护他们的正当的诉讼权利。

主犯张君在自白中承认,通过对80年代  被处以劳动教养和这次被捕、受审的两次经历相比较,他亲身感受到中国法制的进步。

尽管他罪大恶极而被处以死刑,他仍然在监禁和审判程序中受到了人道主义待遇。

  三、引发双边合力,促进行刑感化  新派教育刑理念促进了监狱从单纯执行消极回顾机制的惩罚职能向积极的前瞻性的矫正和预防职能转变。

李斯特提出的“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可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的思想得到各国普遍认同和贯彻,追求减弱乃至消除犯罪人人身危险性,预防再犯成为监狱行刑的首要目的。

为达到矫正犯罪人的主观构成和人身危险性,把犯罪人改造成为能自食其力的社会有用人才之目的,各国在刑罚执行、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狱政管理等各个环节推行人道性原则、教育性原则和个别化原则 ⑧;在保持刑罚惩罚和剥夺功能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措施有针对性地教育和感化犯罪人。

  在行刑中实行人道性原则,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有利于调动犯罪人改过自新的积极性,有利于行刑目的的实现。

西方的近代刑法学家们把资产阶级人性的本质属性说成是自由、平等、博爱以及其他的人道主义方面。

现代的刑法、刑罚理论在人性和人道主义问题上出现了极为突出的演变,认为人道主义的顶点是把坏人改造为好人,把恶性转变为循规向善的人⑨。

一般认为,坚持人道性原则,首先要处理好罪犯权利保障问题。

在监狱服刑的犯人因触犯刑律而被剥夺或限制了某些权利;但是,作为普通公民,他们仍然享有与其他未犯罪公民的同样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很多方面,例如,选举权、宗教信仰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批评建议权、获得赔偿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合法财产权、著作权、继承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

如果这些权利未被依法剥夺,罪犯仍然享有这些权利。

此外,我国《监狱法》还规定了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会见权、从事适当的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的权利、重大立功表现者的减刑权、劳动中致伤致残人员依法获得补偿金和抚恤金的权利等数十项与行刑相关的权利。

当然,罪犯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这些权利对罪犯改造和教育罪犯是十分重要的,是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的最低权利保障和基础条件。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指出:给犯人权利的重大意义在于使犯人在行刑过程中处于相对的主动地位,以利调动矫正的积极性。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边(国家行刑当局和犯人)合力的法律基础,双方享有权利并认真履行义务的过程就是双边合作的过程,也就是刑罚功能实现的过程。

侵犯犯人的权利实质是阻挠国家刑罚目的的实现⑩。

应该看到,在狱中服刑的罪犯的权利带有不完整性。

罪犯处于监禁条件之下,人身自由受到或多或少地剥夺和限制,在行使某些其他法定权利时不得不受到前者带来的相应的限制和制约。

因此,与人身自由相密切联系的那些权利的行使就不能象其他公民那样充分、完全和彻底,建立监狱法律援助制度也就成为保障犯人狱内狱外基本权益、实现国家刑罚目的的时代要求。

  四、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品格  我国创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时间还不长,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尚未获得政府和社会的充分认同。

为使这一制度发挥出应有的功效,笔者认为,至少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实现:  一是司法改革中,加强法律援助人权保障功能的发挥。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我国正在进行较大规模的司法改革行动。

“在司法改革中注入人权保障因素”是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司法改革成功的标志不是国家权力之间的重新排列组合,而是公民权利和自由总量的增加。

在司法改革中,尤其要关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

在司法改革中,确立并加强法律援助的应有地位,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中,纳入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度的变革时代,各种利益格局发生急剧变动,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不断出现。

我国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模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符合犯罪预防的一般规律和要求。

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这一综合治理模式在观念上重“打防”,轻“教育”,轻“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基本权利的维护”,累犯、再犯的大量出现至少说明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这样的问题。

犯罪问题严重,单靠严打或刑事司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而且,从另外一个方面,市场经济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竞争经济,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要求与之相配套的犯罪预防政策的设计体现人权保障的思想。

笔者认为,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两者不可偏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中有意识地纳入和加强法律援助及类似诸制度,将有利于提升这一模式的现代品格,有利于特殊预防,有利于标本兼治。

  三是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范围。

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在预防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当前要有意识地把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向刑法的前后两端——犯罪的社会预防和服刑人、出狱人的社会保护两个方向延伸。

法律援助制度如何完善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内涵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

它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得以实现,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公正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

法律援助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在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下研究法律援助,分析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探析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寻求解决的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被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

法律援助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着重大作用。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

1995年11月9日,我国首家政府投资设立的专门办理法律援助业务的律师服务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

1996年7月,司法部成立了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同时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也获准成立。

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9月1日起施行。

这也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法律援助经过近二十年发展已取得一定成就。

但应该看到,在现阶段还面临着种种困境。

(一)法律援助主体力量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据统计,截止到2010年末,我国贫困人口1.28亿。

如果按贫困人口中1‰的人需要法律援助计算,则每年有12.8万件法律援助案件。

又据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0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4亿左右,按万分之一需要法律援助计算,每年有4万件。

另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目前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按1‰计算,每年需要法律援助8.2万件。

另据统计,到2010年底我国约有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11883万人,按1‰计法律帮助,有11.8万多件案件需要办理。

上述几项相加,每年大约有36.8万件法律援助案件等待办理。

以上计算方法有交叉,但仍属极为保守的数字。

绝大多数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律师提供帮助,按每位律师每年无偿办理1件-2件案件计,现有10万多名律师只能办理10万-21万件案件。

可见,法律援助的现实是供给远远无法满足需求。

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的通知》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

目前我国提供法律援助的几种组织形式包括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内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和民间法律援助机构。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律师无疑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

但是,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中存在以下问题: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少;普通律师缺乏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总体上低于有偿服务的质量。

例如在大庆市龙凤区,由于律师力量不足,一个律师通常要援助几件案子,法律援助工作跟不上,受援率较低。

总之,供需之间的矛盾是当前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

(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随意扩大和缩小司法救助范围的倾向。

因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够具体明确,加之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司法理念不一,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滥用司法救助,对一些不够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适用司法救助,诉讼费实行减、缓、免的比例过高。

二是限制司法救助,一些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本应当得到但没有得到司法救助,造成制度的虚置。

另一方面,对于受援助者的条件都有十分严格的限制,实际上就大大限制了受援者的范围,使相当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在大庆市龙凤区,经常有很多农民工或者包工头通过上访渠道来申请法律援助,拖欠资金动辄上百万,耗时长,且不易取得效果;另外由于法律援助只负责一审援助,很多受援人二审依然负担不起费用,却不能再次接受援助。

(三)法律援助的经费短缺,政府支出负担过重。

关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各国无一例外地都由政府拨款支持这一事业。

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是政府行为,原则上应由各级政府纳入年度财政开支预算,每年拨出专项援助经费,以体现国家对受援者承担的责任。

法律援助又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可以考虑设立一项专门用于法律援助的基金,接受社会上热心此项事业的公民和单位的自愿捐助,包括国内外的捐助。

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律师协会的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法律援助基金,以体现律师协会对社会承担应尽的责任。

但是,由于中国还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国家财政压力很大,所以不可能为法律援助机构支出大量费用。

另外,国内还没有能够发展出一套完善的社会捐助机制,社会捐款助的途径还不通畅,尽管一些援助机构能够从国外基金会获得一定的资助,但是国外资金的不稳定和不充足性,使得靠国外的资金来源只能是权宜之计。

因此,各法律援助机构,尤其是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大多都面临着经费严重不足的局面,很多都是义务甚至是自己支付开支。

(四)立法滞后,现有制度操作性不强。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规定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部的几个通知等,表现为形式分散,不甚集中,较为凌乱,操作性不强,而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

由于没有统一立法,政府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普通老百姓对于法律援助服务的具体内容也并不真正了解,甚至也不知道法律援助是什么意思。

三、法律援助现状 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立法不统一、定位不明晰、经费管理混乱等问题。

《法律援助条例》的生效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援助从最初的无法可依、自行其是的混沌局面步入了法治轨道。

特别是宪法修正案中对人权尊重和保护的进一步确认重申,以及政府大力开拓执政为民积极推进政治文明的坚强决心和智慧的背景下,法律援助自身也获得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的勇气和高度。

(一)当前法律援助实践中所存在的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 第一,法律援助领域单一、手段单一。

当前施行的法律援助主要体现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方面,而其他方面诸如当事人对诉讼文书的复印、执行阶段的救助等方面较少涉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全面性。

第二,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并未完全建立。

法律援助专项基金是为救助弱势群体而设立的,应该得到公共财政的支持。

第三,受援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存在困难。

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请求法律援助的,应当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有很多群众确实有很多困难,但是却没有取得各种证明,便不能得到法律援助。

(二)社会团体救助的现状 龙凤区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各种社会团体一直积极支持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从目前情况来看,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主体主要包括各级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组织。

社会团体对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受自身资源等方面的限制,其参与法律援助活动仍然存在较多问题。

首先,社团专门法律援助人才欠缺。

直接导致了其每年所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

其次,社会团体法律援助组织的大量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

最后,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的经费严重短缺。

除个别经编制部门批准的外,其他社会组织基本上没有专项经费或者经费有限,其业务活动受到很大制约。

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法律援助制度体现平等、公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确保了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在实现法治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采用属地主义标准,完善法律援助的适用条件。

法律援助的适用条件,即对于如何确认援助对象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经济标准,即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贫困线(即低于该国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二是案情标准,即申请人确实有提出诉讼的理由,而且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或者正在受到侵害。

我国没有法律援助的统一立法,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地方确定法律援助对象,所遵循的原则和标准有较大差异。

现在龙凤区目前正进行老城区改建,外地务工较多,是对本地的发展作贡献,采取属地标注,使他们遇有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形,依法为他们提供好的法律服务,优化务工环境。

(二)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的资金,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

法律援助是从经济上的帮助入手,以达到保护公民的诉权,使其能够公平地得到司法救济之目的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能否生存的关键因素是经济来源——即资金。

法律援助制度既然是关系到全国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够平等地、切实地得以实现的一项广泛的社会法制保障建设工程,某经费来源就应当多渠道、多层次筹措,仅由某一方或某一层次来解决,不仅不现实,而且只能是杯水车薪。

因此,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适合我国实际的一些成功作法,解决我国法律援助的资金问题应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1、政府财政支持。

政府的财政投入都是其中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实施的根本保证。

原因是法律援助作为对社会弱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扶持,本质上是现代法治国家应承担的一种国家义务,况且财政投入拨款列入国家预算,受法律保障和财政机关的监督,其投入和运作具有稳定性、可靠性等其他资金来源无法比拟定之优点。

2、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费用。

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中,各种费用都由政府出资确实是一笔不小的费用,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能减少政府负担,也能给予警示作用。

3、法律服务行业的奉献。

在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过程中,法律服务业负有特殊使命。

表现为:要求法律服务者个人提供一定量的无偿法律援助义务,也可准许法律服务者用捐赠资金的方式来代替免费服务;法律服务机构组织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等等。

4、社会支持。

社会力量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有多种方式:第一,建立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个人、组织、团体直接向法律援助基金会捐款。

第二,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联络一些基金会以及拥有经费的民间组织或社团组织设立某些特定项目的法律援助,如残疾人、消费者、外来务工人员等。

第三,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支持法律援助,就如同爱心助学,将需要援助的案例刊登于报纸,寻求捐款。

五、结语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只有短短的十八年,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也应该重视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

而且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解决其困境的方法也应该是多样化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法律援助不仅要对弱势群体施以及时有效之救济,而且还要主动出击,积极维系社会稳定,预防矛盾出现。

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援助任重道远。

法律援助中心是免费咨询法律的吗

通常来讲可就就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但深究着说,法援中心其实类似是司法局下面的一个部门,通常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帮助,比如:你向法院中心提出申请,并且提交相关的证明自己急需法律帮助并经济困难等的一些证明材料,然后法援中心接受并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的要求,就会指派相关的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而被指派律师的费用通常是由国家财政出的,公民个人不需要付费。

本质上是政府出钱购买法律服务为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形式。

满意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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