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警队把盗窃案给破了,想送给刑警队一面锦旗,锦旗上怎么写,要写哪些标语才适当
锦旗上的字可以这样写:除害克星好民警 雷霆出击破奇案锦旗是用彩色绸缎制成的旗子,授给竞赛或生产劳动中的优胜者,或者送给团体或个人,表示敬意,谢意等。
刑警大队与刑侦大队区别,报哪个单位好啊
刑警侧重于抓捕罪犯,刑侦侧重于侦破案件,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此。
刑警大队与刑侦大队职责:刑事警察(简称刑警)大队:做刑事侦查工作,分析、研究刑事犯罪情况;组织、协调侦破一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承担案件痕迹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
承担本辖区内的禁毒、反黑、反恐工作;承担本辖区内的经济犯罪侦查防范工作;承担涉外刑事案件、对外警务的联络和接洽。
狭义的“刑警”是指刑警队的警察。
广义的还包括经侦队等等。
主要任务就是侦查刑事案件,日常听说的有盗窃、凶杀、诈骗、拐卖妇幼等犯罪案件。
刑事侦查大队:是地方公安部门的一个常设机构,承担本地刑事侦查工作。
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上报刑事犯罪信息,研究制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侦查破案、打击刑事犯罪工作和组织开展全市专项斗争;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负责与外地的刑侦协作工作;承担有关微量物证的检验鉴定和案件痕迹物证鉴定,为侦破疑难案件提供技术和信息资源;负责出租车治安管理工作。
负责秘密力量的培养和管理使用。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至于报哪个单位好,本人认为刑侦工作更具备挑战性,科技含量更高,建议选择
刑警队立案,我们怎么知道立案呢
初查制度,是机关制定的在自行案件的立案前都必需进行初确认有犯罪事实后再立案的办案制度。
初查,过去也称预查,是近十几年检察立案的必经程序。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为了确定管辖分工或举报材料的某些内容(如案发单位和嫌疑人是否存在等),需要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但这类活动的目的不是为了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因而本文所讨论的初查制度问题无关。
一、初查制度的提出和形成检察机关是于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自侦案件的初查活动的。
产生这一活动背景,主要是基于对刑事立案的误解和对客观环境变化的不适应。
首先,检察机关开始进行自侦案件的客观条件导致了检察机关对立案标准的误解。
70年代末,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对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是“主观标准”立案时检察机关通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主观”上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即应当立案。
至于客观上是否发生了犯罪,是谁犯罪,应当通过侦查解决[注1]。
我国检察机关在80年代初开始直接受理侦查经济罪案时,立案材料通常是由发案单位通过调查取得并提供的,且已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材料即行立案并直接进入预审。
接受举报时已具备相当的犯罪证据,是这一时期经济罪案立案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
由于立案前已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逐渐使检察机关对立法原义产生了误解认为只有客观上实际存在犯罪事实才能立案。
但是,80年代中期以后,检察机关受理经济罪案的线索来源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在办案中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增加,并一度居立案线索来源的首位,由于在办案中即可查明线索,确认犯罪,更加强化的对立案必需客观存在犯罪事实的观念;二是,线索不清的举报、匿名举报也开始增多,根据这类线索进行立案,显然是缺少了以往发案单位在移交线索前的查证过程。
检察机关为了解决立案后的“撤案”问题,提出了“提高立案质量,把好立案关”的口号,一定要确认有犯罪事实存在才能立案。
对举报、检举和自首的材料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立案前的调查初查,待查明有犯罪事实后才能研究立案。
其次,检察机关管辖的自侦案件的特点导致了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对象的误解。
刑事立案,是指将犯罪或者可能为犯罪的事件列为刑事诉讼内容的诉讼活动。
立案的对象应当是犯罪事件或可能存在犯罪的事件。
检察机关管辖的自侦案件通常为职务犯罪或与职务有关的犯罪。
犯罪与其犯罪主体履行职务有关,是检察机关管辖的自侦案件一大特点。
这一特点导致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对象的的误解,即认为检察机关立案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事件。
例如:在检察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及有关侦查材料中常见的“对×××进行立案侦查”,便是这一误解的体现。
因存在这一误解,往往即使举报材料已证实客观上发生了犯罪事实[注2],也不能通过立案侦破案件,却仍需要通过案前调查,确认犯罪嫌疑人后才能立案。
这是初查活动产生的另一个原因。
初查制度的提出,最早见于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
该文件第六条三项规定“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
这是检察机关首次对有关初查问题作出规定,也是近十几年来对自侦案件进行初查的制度依据。
但从这一规定的内容不难看出,传统的办案模式及立案观念对立案制度的影响。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高检院起草了《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
该规则前几稿中尚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初查,但最后定稿时即明确将初查规定为立案的一个环节,且具体规定了初查的程序。
这标志的初查制度的正式确立。
初查制度被正式确立,还有一个重要的背景是:由于各种原因,检察机关在80年代中后期展开了立案竞赛。
这一竞赛所产生的一个明显恶果是导致了自侦案件侦查工作质量的下降,如:不应当立案的立了案;本可以侦破的案件侦破不了;本可以办出大案的仅够立案标准即结案。
这些问题出现表现在办案结果上就是立案数与起诉数之间具有较大的差额。
这一现象在90年代逐渐引起了全国人民代表的注意,进而产生了强烈反映。
检察机关的一些同志将人民代表的这些反映归结为立案质量不高所至,因而反复强调立案前要搞好初查,并最终将初查规定为立案制度之一。
二、初查制度的违法性只要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的规定就不难发现,初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里首先需要阐明的是,刑事诉讼法在立案规范中为何未规定初查制度。
笔者认为:第一,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初查制度,是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是该法的任务之一。
而初查的任务则是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即查明犯罪事实,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侦查的任务是相同的。
因此,如果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初查(且通过初查已可以查明犯罪事实),整个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必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是进行侦查的前提,只有立案以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才能实施“依照法律进行的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注4]。
根据这一立法思想,刑事诉讼法不可能规定也不会允许在立案前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初查。
第二,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初查制度,是与刑事侦查的工作规律有关。
刑事侦查的基本活动过程是:立案→侦破→预审→侦查终结。
实际工作中,除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犯罪案件以外,其它任何犯罪案件(含作案人在发案前自首的)都需要经过上述侦查过程。
这里有一个如何认识法律规定的事实(证据)标准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科学的规定。
①只要“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注5],即应当立案侦破;②对“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注6];③侦查终结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注7]。
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概括起来就是,立案时,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允许是主观的,即实际是否发生了犯罪不影响立案与侦破,笔者称其谓“主观标准”;预审时,必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此时也只是要求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但还需要通过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注8],笔者称其谓“准客观标准”;侦查终结时,则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笔者称其谓“客观标准”。
达到“客观标准”是整个侦查活动的结果。
但制定初查制度的目的,则是在立案时即达到“客观标准”,这显然是违反侦查工作规律的。
因此,刑事诉讼法不可能规定初查制度。
从上述论述可以明确,从依法治国和科学诉讼的角度看,刑事诉讼法不能也不会制定初查制度。
而高检院制定的初查制度,其违法性就在于允许进行诉前调查,即非法进行侦查活动。
检察机关的有些同志认为,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者在制定立案法规时,未考虑到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具有作案隐蔽性和举报不确定性的特点。
未规定初查制度是立法上的疏漏。
这一认识的偏差之处在于,持这一观点的同志没有实际研究一下刑事案件的侦查规律。
事实上,从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看,大部分刑事案件都会出现隐蔽作案和举报不确定(甚至错报)的情形。
也有的同志认为,初查是有法律依据的。
这些同志引用刑事诉讼法第86条“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中的“审查”一词作为初查的法律依据。
强调汉语中的“审查”一词包括“调查”的意思,进而说明刑事诉讼法是允许进行初查的。
笔者认为,这一解释有些牵强附会。
首先,从语法上讲,86条规定的“审查”对象是“材料”,而不是“事实和证据”。
其次,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审查所可以采取的“调查”手段。
上述看法和观念的存在,也是建立初查制度的一种理论依据。
如果不加以纠正,即是高检院将来取消了初查制度,也势必会影响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
为什么现在的人民警察都那么黑,有很多人说是拿了证件的,,,,,,
首先警察是个职业,第二这个职业的人数很多,第三,这个职业面对的人是需要强制处理的人群,部分民警户籍警是服务者,其他的交警、刑警等是强制者。
不要把口号当成真的,那是理想而不是现实。
他们面对黑暗、处理黑暗,当然不可避免的显得黑暗。
中国刑警学院的社团
中国刑警学院有好几十个社团,一部分是特色社团:如警务战术队、警乐团、警械技能社团、犯罪推理社团等都有着警察院校的特色;也有一部分是大众社团:如乒乓球社团等体育类社团,辩论、文学、舞团、合唱等很多社团,街舞社团也是很强的一支队伍,学校有很多酷爱街舞的人,大家也都经常在一起共同学习,社团活动很多,很多学校演出都会上去表演,实力都不错,大家也都非常喜欢。
如今的社团联合会正在快速发展,一批一批的优秀社团正在建立。
至于四年的学习生活,没学期的生活都会给你无限的渴望,因为或多或少都有自己所喜欢的专业课程开设,毕竟自己上的是警校,当然以学习为主喽。
自己有一个爱好对于大学很可贵,可以让你充分利用课余时间提高自己,一个大学生有一个爱好真是难能可贵,希望并祝愿你在街舞方面有所建树。
刑侦技术科墙上标语
忠诚刑侦事业 严格规范执法 严厉打击犯罪 维护社会安宁 科技提升警力 信息服务实战 态度决定信心 细节决定成败 命案必破、黑恶必除、盗抢必打、要案必克 忠诚可靠、秉公执法、英勇善战、纪律严明、无私奉献 无私、无畏、忠诚、奉献 忠诚可靠、骁勇善战、铮铮铁骨、威震敌胆 光明磊落、堂堂正正、威风八面、正气浩然 甘守清贫、忠诚可靠、任重道远 立足新起点 开创新局面 本着荣耻之心 干好本职之事 只为成功找方法 不为失败找借口 倒下的如岭,是英雄;傲立的如峰,是好汉
求一篇刑警大队岗位练兵表态发言
部队基层干部大练兵表态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战友们:
很荣幸作为基层干部代表在此发言,作为一名年轻的干部,面对在座练兵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过硬的领导和前辈们,此时此刻我的心情无比的激动。
战友们,去冬进春工作已告一段落,全员岗位练兵工作正一步步的向我们走来。
是全力打赢世博安保攻坚战的关键之年,更是我们夯实基础谋发展的突破之年,伴随着隧桥开通、经济大发
展的今天,我们深深的感到机遇与挑战并存,舒畅与困苦同在,每一步的前行都要我们付出百倍的豪情,千倍的干劲,但我们信心十足,此次会议的召开给我们吹想了奋进的号角,给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我们将以新时期公安消防精神为指导,以此次的动员会为契机,以练素质,强本领,保打赢为目标,全面拉开全员岗位大练兵的序幕。
下面我谨代表中队官兵向各位领导表决心如下:
一、摆正位置,端正态度,身先士卒提素质.
作为基层中队新提任的业务主管,成分相对比较新,在组训的过程中首先要自身素质过硬,坚持与战士做到“五同”,充分发挥身先士卒、领头雁作用,敢于向全体官兵叫响“向我看齐,跟我上”的口号,以实际行动来激发官兵训练的激情、热情;其次要俯下身子,谦虚好学,常思常省,(转载自亿库网,请保留此标记。
)多多向其它干部和老班长学习,不断的完善自我,增强自己的综合素质。
二、精心组织、科学施训,全力以赴抓练兵。
刚才听了长做的练兵动员,我感到今年的大练兵内容多、任务重、参训面广,如何做好今年的练兵工作,作为一名基层主管,我深切的感受到自身素质的过硬于否直接关系到练兵的成效,俗话说:“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我将从自身素质抓起,根据支队的计划统筹安排,坚持支部议训制度,制定切实可行并适合中队特点的全员岗位练兵计划,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时间,务求实效。
注重练兵的针对性、实效性,分阶段、分层次地开展练兵活动,做到苦练加巧练,确实使中队官兵:“头脑练活、技术练精、预案练熟、作风练硬”,为完成好执勤战备这一中心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更好的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积极响应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三、积极探索,改革创新,突出重点求实效。
在练兵过程中,我们将始终贯彻“练为战”的主题,坚持继承传统与改革创新的结合,积极探索练兵新思路,突出训练的实用性和实战性。
我们将结合中队辖区的特点,充分发扬官兵的主观创造性,努力研究出符合实际需要又合理、实用的练兵方法,从而使练兵更加贴近灭(转载自亿库网,本文由亿库网收集整理。
)火战斗和抢险救援的实战需要,切实提高练兵的实效性。
注重练体能、练技能、练智慧,练战术、练合成的有机结合,努力提高部队的灭火救援水平。
尤其是针对现代火灾特点,认真学习新装备、新科技、新战法,提高部队整体作战能力,建设新时期素质型、实干型、学习型中队。
四、训管结合,教养一致,严抓细扣促正规。
在刻苦练兵的同时,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部队管理的重要性。
必须一如既往地执行好《基层建设纲要》及条令条例,按照正规化的标准,从日常小事抓起,注重点滴养成,规范一日生活制度,严格行政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力度,落实好灭火救援安全行动要则,从而达到训练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全力确保部队的安全稳定。
五、开源节流、突出质量、合理调配强保障。
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全员练兵对官兵的体能和体质都是一次极大的考验,一方面我们将在中队现有财力的基础上,加大伙食投入,注重营养调配、把好卫生关,使官兵吃饱吃好;另一方面中队团支部将开展一系列的文体活动,丰富警营文化生活,切实提高中队官兵的生活质量,使每一位官兵都能在繁重的训练任务中体会到苦中有乐。
各位领导、战友们,全员岗位练兵是(转载自亿库网,请保留此标记。
)全年工作的重心,也是衡量一支队伍战斗力的标准之一,“练为战”是全员岗位练兵永恒的主题,我们不仅要追求“更高、更快、更强”的精神境界,还要有着眼实战的务实作风。
我们中队全体官兵将继续弘扬“以苦为乐、以苦为荣”的精神,励兵秣马、戮力而行,我们将以优异的成绩向各级领导、首长汇报。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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