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14篇
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14篇【一】为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x〕180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委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宣传动员,营造氛围一是围绕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立足回应社会关切,在委机关集中开展倡导绿色生活、反对铺张浪费,实施垃圾分类、促进资源回收的宣传教育,引导机关干部崇尚自然简约的生活方式,增强生态道德意识,培养积极向上向善的良好风气。
二是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局域网、短信平台、微信群等宣传工具,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介绍,普及垃圾分类知识。
三是源头抓起、建章立制,建立健全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从源头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养成主动分类、自觉投放的行为习惯,在全委形成垃圾分类人人有责、人人尽力、人人作为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1.机关各处室承担委机关落实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后勤服务中心承担主管责任,后勤总务科负责拟定、完善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制度及办法、管理和职责,负责分类垃圾的回收处置工作。
2.建立垃圾分类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委机关目标责任制及文明单位创建内容一并实施监督考核,同时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垃圾分类进校园( 垃圾分类金点子 )
××市地震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关于的通知》、《关于开展“垃圾分类—公共机构率先行动”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市地震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绿色环保生态发展新理念,按照中央、省、市有关部署要求,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利用、分类处理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在局机关大楼率先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积极创建绿色示范市级机关。
二、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
成立局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小组,由李晓红副局长任组长,办公室、机关物业、食堂任组员。
局机关大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小组负责制订、调整局机关大楼垃圾分类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开展办公区域内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明确分工。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大楼公共区域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置,落实局机关大楼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垃圾分类准确投放常识,审核垃圾分类收运单位的资质;负责垃圾分类投放宣传资料的发放;工作小组不定期对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监管考核。
局机关大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小组每半年组织对各处室
垃圾分类四大行动指的是什么
垃圾分类四大行动是:一是定时督导,强化。
垃圾分类志愿者除了每天在小区垃圾房点督促,劝导居民对混装垃圾进行分类,示范如何投放。
同时,在早晚定时投放结束后,由志愿者、村居工作人员轮班再巡查制度,在垃圾房、易偷倒的区域检查有无小包垃圾、偷倒的情况,加强巡查、蹲点守候,进行全覆盖检查。
二是教育引导,提高意识。
在大部分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规范投放的习惯后,有些居民投放的新鲜感下降了,疲劳度上升了,于是在后续的工作中对这一阶段给予更多的关注,进行再动员、再发动、再巩固。
大力通过报纸、微信公众号、讲座、文艺演出、志愿者服务等。
只有大家都具有环保意识,摒弃嫌麻烦的想法,才能将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环节有效进行。
三是限期整改,加大问责。
由第三方每周出具万祥镇垃圾分类实效测评周报,其中包括测评整体情况、6大类单位评分排名、本周新增问题、上周未整改项,汇总整理后发责任部门整改并对排名靠后单位负责人实行约谈机制,全面提升垃圾分类工作实效。
四是顶格处罚,重拳执法。
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
联合城管聚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四个环节,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等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屡教不改的个人和单位,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工作,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队、站、办、所)负责人担任组员,落实工作责任,共同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工作。
二、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年5月31日至6月10日)1.制定方案。
根据我局实际,制定分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2.设施设置。
完成垃圾分类点位的设施布置,宣传信息张贴,指示牌设置。
3.开展宣传发动。
利用专题讲座、短信发送,微信公众号推送、分发图册等方法,宣传垃圾分类减量相关政策、知识。
(二)实施阶段(***年6月11日至6月15日)1.落实责任。
建立局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员、专管员、督查员、保洁员等“四员”管理制度,并进行公示。
2.实施分类。
按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对应的投放点,确保垃圾不落地,垃圾投放正确。
3.检查成效。
办公室定期检查及不定时抽查垃圾分类效果,及时通报结果。
(三)总结阶段(***年6月16日起)1.做好自查自检。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自查自纠工作,积极主动地发现和改进问题,进入常态化管理。
2.推进分类覆盖。
局各下属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工作方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6月底前实现垃圾分类全覆
建筑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处置应符合什么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