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宣传标语
宣传标语及温馨提示充分发挥劳动监察作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八项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尊重农民工,理解农民工,保护农民工,关爱农民工
3、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4、支付工资要诚信,按时足额是原则
5、拖欠工资要清偿,员工权益要维护
6、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7、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法律制裁力度,依法查处恶意欠薪违法行为
8、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总承包、谁负总责;谁用工、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宣传标语及温馨提示1、我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全面施行。
2、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是社会稳定、劳动关系和谐、用人单位诚信的保证。
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途径。
4、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施工单位,将被逐出建筑市场。
5、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保障无拖欠。
6、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血汗按时足额发放。
温馨提示:农民工朋友们:如果发生拖欠你们工资,请到县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举报受理电话:0557-6082233(劳动监察股供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宣传活动标语
1、推进用工实名制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2、实行工资银行代发实名制,确保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
3、准备金实名制银行发是农民工工资保障三大法宝
4、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途径。
5、准备金保您不留伤心泪,实名制助您成为工薪族。
6、操作规范,让您平安回家;实名制卡,保您按时领钱。
7、我的工资我做主,银行代发按时有。
8、银行代发工资,民工安心劳动。
9、有了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不再为回家过年去讨薪。
10、坚持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严禁企业将工资发给“包工头”。
11、全面推进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农民工欠薪银行授信代偿制度“四项制度”建设。
充分发挥劳动监察作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八项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尊重农民工,理解农民工,保护农民工,关爱农民工
3、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4、支付工资要诚信,按时足额是原则
5、拖欠工资要清偿,员工权益要维护
6、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7、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法律制裁力度,依法查处恶意欠薪违法行为
8、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总承包、谁负总责;谁用工、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坚决执行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
2.银行代发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3.严格用
法院如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提高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农民工的劳动所得。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重点在劳动收入、安全卫生、社会保险三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证农民工的劳动收入,让农民工在城市能生活下去,使收入最低的农民工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
从今年10月起,全省统一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但落实起来有不小的难度,有的单位把最低工资作为最高工资,或者尽量压低工资收入。
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两年一调的制度,前几年无限期拖延的情况必须改变。
二是保证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为防止拖欠,克扣和压低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必须制定和实行拖欠、克扣、压低工资的补偿和处罚制度,绝不让想占农民工便宜的人占便宜。
同时要按国际惯例,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时代收欠薪保障费,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欠薪保障基金专户。
对恶意拖欠工资,恶意使用试用期的企业要采取行政和法律等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和制止,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现在许多单位用工不是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而是通过劳务公司作中介,劳务公司成了“人贩子”,从中剥削和谋利,养了一帮“闲人”,这种做法必须改变和查处。
2、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把农民工纳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范围内。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没有把农民工纳入其中。
这无论对不能参加保险的劳动者个人还是对实行保险制度的企业都是不公平的,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目前,国家把农民工工伤保险作为重点,但同时要考虑使农民工尽快加入养老和医疗保险。
据我们对一些建筑工地农民工的调查,他们一般干到50岁就干不动了,靠什么养老
有病怎么办
都是很现实的问题。
对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农民工,主要以储蓄和商业保险的方式取得养老、工伤、医疗保险。
对于正规部门就业的农民工,应与本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办理养老、工伤、医疗保险。
要依法强行推行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险。
对不为农民工办理三类保险的,不管企业性质如何,都应采取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强制实行。
同时制定灵活的交费办法,农民工工作流动后,保险费随之转移。
3、创新建会和发展会员的新机制,探索灵活多样的建会方式。
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只要职工自愿就可以建立工会。
但实际上企业主不同意,工会就建立不起来,我们以往的工作思路,是立足于企业主的理解和支持,使工会的路子越走越窄。
其实组建工会是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企业主理解支持要建,不理解不支持也要建。
今后建立工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企业工会、街道、社区、村镇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行业工会联合会,商业街、大楼、行政村工会联合会等。
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可以直接吸收会员、不必征得企业领导和老板的同意。
重点抓好社区、乡镇建会,通过社区、乡镇工会建立各种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
在当前的企业体制条件下,让基层工会独立承担维权职责确实勉为其难。
以往的这个工作思路要改变。
为此提出“维权工作上提一级”。
其含意包括以下三个要点。
一是上级工会要承担基层工会难以履行的维权任务,包括组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协调所属单位劳动争议等。
二是上级工会要大胆维护基层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在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或遭到打击报复时,上级工会要站出来为他们说话,保障他们不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降低职位、调换工作、减少薪酬。
三是要坚持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试行和逐步推行工会主席公开选任制度;上级工会也可以选派干部到基层任职、工资由上级工会发放。
通过这些制度的落实,解除基层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后顾之忧,保障他们能大胆履行维权职责。
4、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一是制定政策法规,二是监督政策法规的执行。
监督劳动法规的执行,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政府应该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质量上予以保障,建议省、市、县(区)尽快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大队,落实专职人员和工会专职劳动监察员编制,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
所有企业都要设工人劳动监督员,反映企业执行劳动法中的问题。
有关法规要明确违反劳动法规的法律责任,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坚决追究责任,加大违法成本。
为督促企业贯彻劳动法、工会法,建议在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评选先进企业和各级劳模、先进个人、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要把企业是否建立工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无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造成社会影响等作为否决条件;并在工商税务、劳动年检中,把如上内容作为重要要求。
5.整合社会力量,切实把农民工的事情办好。
现在社会上下都在关注和爱护农民工,这是一种好现象,是职工维权社会化的表现。
但从目前情况看,存在政出多门、职能交叉、工作不落实的状况,看起来都在做、都在管,成效却不理想、不到位,因而形成要“情况”的多,下功夫抓的少;做面上工作的多,认真探索的少;讲难点问题的多,真正突破的少。
农民工问题是一项新的工作,应该从开始或起点上就打好基础,形成既统筹力量又有所分工,分工的目的是为了合作的工作格局,真正把农民工问题抓出成效。
求农民工维权活动主题标语
主题:维权时代,行动起来标语:要工作,不要拖欠工资; 保障公民权利,打倒官商勾结;权利是自己争取来的; 资料准备:维权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内容;维权活动例子等;宣传组织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1、提高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农民工的劳动所得。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重点在劳动收入、安全卫生、社会保险三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证农民工的劳动收入,让农民工在城市能生活下去,使收入最低的农民工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
从今年10月起,全省统一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但落实起来有不小的难度,有的单位把最低工资作为最高工资,或者尽量压低工资收入。
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两年一调的制度,前几年无限期拖延的情况必须改变。
二是保证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为防止拖欠,克扣和压低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必须制定和实行拖欠、克扣、压低工资的补偿和处罚制度,绝不让想占农民工便宜的人占便宜。
同时要按国际惯例,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时代收欠薪保障费,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欠薪保障基金专户。
对恶意拖欠工资,恶意使用试用期的企业要采取行政和法律等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和制止,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现在许多单位用工不是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而是通过劳务公司作中介,劳务公司成了“人贩子”,从中剥削和谋利,养了一帮“闲人”,这种做法必须改变和查处。
2、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把农民工纳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范围内。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没有把农民工纳入其中。
这无论对不能参加保险的劳动者个人还是对实行保险制度的企业都是不公平的,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目前,国家把农民工工伤保险作为重点,但同时要考虑使农民工尽快加入养老和医疗保险。
据我
农民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工应注意如下几点: 要慎重择业。
在选业时,劳动者应该到通过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择业,应对用工单位的用工资格、企业效益、信誉等方面进行考查。
必须接收职业培训,取得就业的合法资格。
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审查鉴证才具法律效力。
二、因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如收取押金,拒付劳动工资,未经协商延长劳动时间,强迫劳动者从事危及生命安全的工作,使用童工,拒付工伤医疗,工伤补偿费用,拒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三、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必须履行合同条款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有关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违反合同,在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以及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身离职等方面没有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