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钟南山爷爷外貌特点
钟南爷的外貌特点一个字帅信年纪摆在这里,而且他的外貌和他的年龄完全不相符,相信他的锻炼让他坚持有这样的精神面貌,是非常值得敬佩的。
同时,我们也可以学习这样的精神,也可以让自己的身体更加健康
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传统美德为主题写一篇1000字作文
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 什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八大报告用24个字分三个层次精辟的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即是:从国家层面看,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社会层面看,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公民个人层面看,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是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核心,是学校德育工作的灵魂,是当代青年正确的价值取向,我们作为学生,毫无疑问要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我们学校,我们同学身边其实是凝聚了大量的“正能量”的:我们有省、市、学校级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学期最高成就奖、学生领袖奖、学业优异奖、公民责任奖、追求超越奖、文明班级、学科竞赛获奖者、学校成绩优秀者、青年志愿者、文明守纪、勤奋学习、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的同学等等这些,就是我们学校的正能量,这些就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榜样。
我们要在我们的学校大量凝聚这些正能量、传递这些正能量。
让我们的学校充满“正能量”还要预防种种“负能量”引发的破坏力量。
反思我们同学中有没有“负能量”存在呢?我认为或多或少是存在的。
比如说:旷课迟到、无心向学;损坏公物、乱丢乱仍;不听教育、不思进取;打架斗殴、惹是生非;唯我独尊、不敬师长;弄虚作假、考试作弊等不文明、不守纪、不规范的行为今天我把它统称为“负能量”,这些“负能量”如果在我们学校大量存在,必然会影响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必然会危及同学的健康成长,我们必须坚决抵制、摈弃,我们决不能让这些“负能量”在我们的学校有生长的土壤。
一个国家只有凝聚正能量才能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一个社会层只有凝聚正能量才能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一个学校只有凝聚正能量才能稳定、发展、积极、向上;一个人只有凝聚正能量才能变得自信、积极、乐观、向上。
同学们,让我们都行动起来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传递“正能量”的使者,让我们的学校充满着正能量。
社会主义价值观作文分享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时期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是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作为站在时代前列的先锋战士的共产党员,首先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武装自己的思想,以此构造精神世界,只有这样才能担当起弘扬和谐文化的崇高历史使命. 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总结近年来思想道德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观点,表明将把和谐文化建设不断推向新的高度。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人们价值选择的多样性,只有多样性的才可能是和谐的。
但是,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个致力于民族伟大复兴的国家,必须形成和巩固最基本的、相对稳定的核心价值,并努力使之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价值共识。
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体系。
核心价值体系对社会、个人都起着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决定着文化的总体性质、方向和整个社会的思想道德基础。
着眼于我们的历史、现实和未来理想,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贯穿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贯彻公民道德的基本规范,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突出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党和国家的关系
“国家与社会关系”与“党政关系”是我国政治学研究中广为人们运用的两对概念。
在这篇文章中,笔者所要思考的是这样一个问题:这两对概念或范畴所揭示的社会—政治现象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内在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对于我们思考和运用这两对范畴具有什么意义
就此一主题而论,文章具有较强的理论色彩。
不过笔者讨论的进路是具体的,确切点说,这一讨论基于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政治的背景。
文章首先反思乡村研究中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的运用脉络,其次围绕村民自治实践中出现的两委“一肩挑”现象,解析党政关系与国家—社会关系的交织(注:本文的观点最先发表在拙著《当代中国农村“两委关系”的微观解析和宏观透视》(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一书。
2004年5月曾作为会议论文提交在复旦大学召开的“中国政治与政党发展”研讨会。
此次在杂志上发表,笔者作了一些技术处理。
)。
一、乡村研究中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的既有反思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能主义政治的消退,“国家与社会”关系逐渐成为国内学界普遍采用的一个分析术语(注:这一范畴首先是通过市民社会的讨论而引入学界的。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的一系列专题文章在大陆学界开启了这一学术话语。
从理论上说,市民社会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的一种特定型式,关于它是否适用于分析中国社会存在一定的争论。
不仅如此,有的学者对国家与社会二分法是否适合于中国也提出相应的疑问。
对此,学者们给出了不同的回答。
尽管如此,随着自由主义著作在国内的大量引介和影响日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范畴越来越为人们普遍接受。
杨念群:《近代中国研究中的“市民社会”——方法及限度》,二十一世纪,(香港)1995年第12期。
黄宗智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载于甘阳主编、哈贝玛斯等著《社会主义:后冷战时代的思索》。
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导论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
在乡村政治(尤其是村民自治)的研究中,无论是理论文章,还是经验研究,它几乎成为一个主导性的研究范式。
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分析乡村政治时,所谓“国家”更多地是指作为国家代理人的乡镇政府。
在普通农民眼中,国家是与“官”联系在一起的,而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大量接触到的“官”便是乡镇干部。
而“社会”则指村庄和村民,在概念上与国家相对分。
是故,乡镇与村庄的关系被视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乡政村治”这一术语典型地代表了这一分析思路(注:“乡政村治”这一术语是张厚安教授对实行村民自治后乡村关系的一种概括。
所谓“乡政”是指乡镇为一级政府组织,属于国家的范畴;而“村治”指村庄实行村民自治,是群众自治性组织,属于社会的范畴。
可见,“乡政村治”是从组织性质和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观察乡村关系的。
乡村之间的实际关系远比这一术语丰富和复杂得多。
)。
在此,国家与社会的区分是根据政府(行政)组织的边界来确定的。
这一做法自然有一定的理据,尤其是对于一个曾经历了高度政治化的社会来说,“乡政村治”格局的确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另一方面,这一区分只反映了复杂事像的一个方面,如果忽视其他面向,显然有过分简单化之嫌。
笔者以为,至少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乡镇政府在扮演上级政府的代理人角色之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定利益。
当这种特定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或有效约束之时,就有可能出现各种搭便车和越轨行为。
各种形式的土政策虽然以政府的名义出台,但其实可能是完全违背中央政府的法律和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乡镇与村庄发生的矛盾若要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范畴来分析,一定要非常谨慎。
因为此时代表国家利益的中央政府往往与农民站在一起,在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上,我们就经常能遇到类似的事例。
可见,政府并不总是以整体方式来行动的,相反它很可能解裂为许多的行动者,因此在运用“国家”的帽子时,应当有所谨慎[1]。
其二,虽然在组织性质上,村庄不属于政府系列,但由于村庄的特殊性质,它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此亦作了明文的规定。
村干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同样扮演了国家代理人的角色,即使他们的身份并非国家干部。
这样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矛盾有时也可以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范畴来分析。
这意味着从方法论角度看,乡镇与村庄之间的组织边界并非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天然边界[2](p213)。
诚如徐勇所说,“由于乡镇属于国家在农村的基层政权,其管理的事务体现着各级政府的意志,通常被称为政务,即政府下派的任务。
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自治的范围主要是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事务,通常称之为村务,即社区自身的事务。
由于村隶属于乡,由乡所管理的政务必然会延伸到村。
这样,在村的范围同时存在着政务和村务”[3](p212)。
因此,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范式不能仅仅停留在组织结构的层面,我们还必须从利益代表和功能履行这两个角度来把握这一范畴的含义。
如果我们的认识仅停留在此,显然是不够的。
当我们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来分析当代中国农村的乡村关系时,还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作为“国家代理人”的乡镇政府
在党政不分的体制中,讨论国家与社会关系而忽视政党组织的角色与作用是缺乏现实性的。
问题是如何从学理层面来解析党、国家、社会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
说得更具体一些,我们是否应该将乡镇党委包括进广义的乡镇政府范围之内(在宏观层面,这一问题的表述是:是否可以将执政党作为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
(注:政党与国家的关系具有不同的类型,对此,有学者区分道:“一般而言,在历史上执政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曾经有过三种方式:一是执政党位居政府之上,由执政党作出决策,而政府成了直接执行党的决策的工具;二是执政党根本不通过国家政权机关,而直接行使管理国家及一切社会事务的职能,即所谓‘党国’政治;三是执政党通过国家政权行使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即通过国家代议机关制宪、修宪及其他立法活动,以及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对法令的贯彻实施来实现领导。
”张志明:《从民主新路到依法治国》,江西高校出版社2000年版。
)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需要一种辨证的研究视角。
一方面,必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特殊地位以及相应的党政关系结构。
一如胡伟所说,“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政府过程的中枢。
中共组织实际上已把国家机关的权力统一于自身,而且掌握着军事力量,决定着利益表达、综合、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
无论从其结构上看还是功能上看,它已经不同于世界政治现象中的一般政党的意义,事实上构成了一种社会公共权力,相当于国家组织而又超越了国家组织。
只是,中共并未完全取代国家组织,而是使国家组织的存在更加有助于自身功能的发挥。
这既有社会主义国家的一般特征,也有中国自己的特点。
”[4](p98) 另一方面,尽管中共组织与国家机器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两者不是一回事。
在最近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林尚立从功能角度将国家等值于广义的政府概念(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认为“在中国,把党这样一个特殊的政治力量纳入国家这个范畴是不合适的。
政党是现代政治的主角,但是政党并不因此成为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政党只有作为政治制度的实际操作者——执政党,才拥有实际的政治力量,而这种政治力量也只能借助于政治制度即国家才能实现。
在这样的情形下,政党(执政党)自然可以归入国家这个范畴。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既是执政的力量,也是领导的力量,作为执政的力量,是政治制度的实际操作者,作为领导的力量,可以不依赖政治制度,即国家制度,而拥有实际的政治力量。
所以在中国,党的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虽有部分重叠,但两者之间还是相对独立的。
”[5](p153-154) 由此,我们得到了一个硬币的两个图面:一方面,作为执政党,中共占据着国家机构的核心地位,而且政党的高层组织事实上是作为广义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而运作(因此党中央国务院经常联合发文)。
“由于……党和政府在人员组织上是一体的,所以,体制内领导和体制外领导在许多方面是互通的。
在这种领导方式下,党和政府关系具有很强的内在统一性,党是决策核心,政府是政策执行主体。
党对国家领导所形成的党和国家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国家全面主导社会是在党对国家全面领导的基础上实现的。
同时,党对国家的全面领导为国家主导社会提供了丰富的组织资源和体制资源,因为,在党全面领导国家的条件下,政府内的许多关系,如中央与地方关系、政府与社会团体关系,都同时具有党内组织关系的性质,而党内的组织关系是强调组织间的领导与服从关系的。
”[5](p167)另一方面,中共党组织又具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在政府系统之外存在着广大的党员以及渗透于整个社会的党的基层组织。
中共组织的这一特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家与社会范式的局限性。
对此,林尚立指出,“……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作为中国社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我们可以把党作为政治力量归结到国家的范畴,并由此来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但是问题在于党作为一种组织力量,与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
这就意味着中国社会的权力关系与一般国家(包括西方国家)有很大差别。
这种差别决定了我们不能像研究其他国家那样,直接用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法来研究中国问题,要充分考虑到党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力量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3](p152-153) 这一观点对于中国政治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方法论意义。
它提醒我们,不能孤立地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来分析当下的中国政治现实,而必须考虑政党的因素(注:笔者写下这句话也是对自身研究反思的一个小结。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村民自治”一文中,我曾使用“单结构双功能”这样的术语来描述村委会的组织性质与承担功能之间的关系。
所谓“单结构”是指村委会的性质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所谓“双功能”是指作为一种自治组织,它既要承担自治功能又要承担行政功能。
这样的叙述在方法论上显然无视村党支部这一最为重要的组织之存在,故注定是片面的、不切合现实的。
今天看来,除了其他因素外,导致这种认识偏差的方法论原因是没有处理好党与国家的联系,没有关注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景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村民自治——读徐勇教授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香港)中国书评1998年5月12日。
)。
由此,国家与社会二分法被政党、国家和社会三角关系所丰富。
二、党政关系与国家—社会关系的交织:两委关系的实践 不过,笔者在这篇文章中试图要说明的是另一意义上的党、国家和社会关系——即使在考察国家体制内的政党活动时,也有必要将党组织的角色加以特别的处理。
我们以村民自治中两委“一肩挑”为例来说明这一点。
从逻辑上说,两委关系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党政关系(注:杨光斌指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具体表现为它对国家各个方面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
在领导的实现形式上,党的组织存在于广泛的政治生活中,不论是构成政治权力中枢的中央政治机关,还是基层的乡村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及群众团体,都有党的组织。
在这一背景下,形成了当代中国政治关系中最根本的‘党政关系’,也就是我们习惯上所说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中的‘国家’……。
因此,在中国,很多政治关系和重要政治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包含着‘党政关系’的内容。
即使那些不直接关系到‘党’或‘政’的政治活动,最后也会或多或少地反映出‘党政关系’的内容来。
”杨光斌:《中国政府与政治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乡村关系体现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两者属于不同的分析范畴。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两个范畴以及它们所描述的经验现象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在党政合一体制(西方称之为PARTY-STATE)下,政党组织被高度科层制化了(bureaucratization)。
在政府的每一层次都有居于权力核心地位的党的机构。
由此导致的一个结构性后果是,党政关系与国家社会关系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连接在一起,亦即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渗透着党与国家(政府)的关系以及党与社会的关系(注:严格地说,“党国关系”与“党政关系”不是同一个概念,但在本文论述的脉络内,“忽视”这一区分不会导致大的问题。
对此笔者将有专文进行讨论。
)。
在基层政治中,这种联系表现为:党组织的角色既存在于纵向的乡村关系之中——乡镇党委与村庄党支部之间的上下级关系,也存在于横向的两委关系以及乡镇层面的党委与政府的关系。
党组织作为一个中介将村庄的两委关系与乡村的国家—社会关系联结了起来。
在全能主义政治时期,党政不分与国家—社会不分是同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
实行村民自治显然是对公社体制的一种解构,国家与社会的边界由模糊开始变得清晰起来,但这一过程主要是通过社会要素的成长实现的,而在党政合一体制方面并没有大的根本性变化。
因此,党政关系与国家与社会关系之间的联系依然是制度性的,而且存在着相当程度的重叠/交织。
在村庄政治层面,“村支部不仅仅是对村庄公共生活进行政治领导,即实现政治领导权,更重要的是扮演了国家行政机构的角色,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
因为几乎所有上级下达的任务,即‘政务’,如计划生育、征兵、征购粮入库、收缴税费等都是由村支部组织实施的。
乡镇与村里每年签定目标责任书的第一责任人往往都是村支书。
乡镇干部下乡布置或检查工作也是直接与村党支部书记打交道。
”“从某种意义上讲,‘两委’关系的实质是国家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力的关系,是政务与村务的关系,是国家和农民的关系。
‘两委’冲突的实质就是行政权与自治权的冲突,政务与村务的冲突和国家与农民紧张关系的外显。
”[6] 事实上,在面临村民自治的冲击时,乡镇政府正是利用这一关联机制,通过(甚至强化)对村党支部的领导关系,来弥补由于实行村民自治而出现的失控可能。
“一肩挑”恰好成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的中介。
它成为不同制度安排的连接点和交汇区,因此,也注定要成为一个矛盾冲突的场域。
我们可以通过对乡镇干部的行为描述来把握/理解这一点。
在某种意义上,乡镇干部是从自身的利益角度来看待村民自治的,其利益关注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来自人事安排方面的挑战。
村干部的传统产生方式主要体现了乡干部的意愿,因此任何新的人事制度变动,都意味着是对既成安排方式的一个挑战。
在干群关系紧张的村庄里,村民自治很可能意味着乡镇喜欢的村干部下台,而村民喜欢的“刺头”上台。
第二,与人事问题紧密相关的是行政管理任务的落实问题。
在压力型体制下,乡镇最迫切需要的是听话和负责的村干部。
由于乡镇规模和管理幅度的制约,乡镇干部无法亲自对村庄进行日常管理,以及亲自完成国家的行政任务,村干部对于乡镇干部来说是自己的一条腿。
而且实行家庭承包制后,乡镇的行政成本日渐增长,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乡镇干部更加需要村干部的支持与配合。
但村民选举上来的村干部会如何看待乡镇布置的行政任务
是否听话
很大程度上是未知数,这给乡镇行政工作带来了一种不确定性。
第三,乡村于部在公务与私交中结成的利益连带关系,这种利害关系虽然不能拿到桌面上来,却是实实在在起作用的政治变量(注:在村委会直选之初,新当选的村主任挟民意而查帐,往往引发激烈的冲突。
在大多数情况下,乡镇干部以不同的方式和程度卷入这一冲突,从而凸显了乡村干部之间的这种利害关系。
随着乡镇干部的换届和村庄班子的变化,这种利害钮结渐趋淡化。
由此导致的一个结果是,乡村干部之间的讨价还价或博弈越来越具有功利色彩。
)。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考虑,乡镇干部一般都不会由衷地支持村民自治。
相反在更多的情况下,村民自治被看作一个外来的危险变量,是对“乡村权力结构复合体”的一种颠覆和挑战(注:所有的乡镇干部都不喜欢村民自治这当然是一个非常武断的说法,笔者在最初的几年中几乎没有遇见内心支持村民自治的乡镇干部,但在2003年秋夏之交的两次走访中,遇见了几位开明之士。
何包钢与郎友兴在浙江的研究也发现乡镇干部对于村委会选举的态度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尽管如此,作为制度层面的分析,只要基本结构与宏观环境不发生大的变化,乡镇干部的基本行为模式也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何包钢、郎友兴:《寻找民主与权威的平衡》,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
它可能导致既有权威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双重解体。
前者意味着乡镇对村干部人事权的失控,以及由于这种失控而导致的行政管理的瘸腿;后者意味着非正式关系网以及在这一网络上发展出来的利益格局有可能受到冲击。
基于上述理由,在两委关系的矛盾与冲突中,乡镇不是一个独立的仲裁者,相反是这场游戏中倾向于与村支书结盟的一个玩家。
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在各地两委矛盾的报道中,乡镇干部一般都站在村党支部书记的一边。
对此,何增科分析道:“实行村委会直选后,村委会干部特别是村委会主任的村庄当家人角色意识和维护村民利益的保护人角色意识明显增强,而国家代理人角色意识和赢利型经纪人角色意识显著淡化。
而支委会特别是支部书记则更多地扮演着上级政府‘代理人’和‘盈利型经纪人角色’,村干部双重角色的矛盾和冲突外化为村两委特别是书记和主任的矛盾和冲突。
此外,在与乡镇党委和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村委会在完成上级任务和维护村民利益有矛盾时,往往站在维护村民利益一边,对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推掉,使乡镇领导甚感头痛。
乡镇领导在这种情况下,更多地依靠村党支部来完成各种工作任务,同时在两委争执时有意无意地站在党支部一边。
”[7](p76) 从党政关系与国家—社会关系的交织视角来分析两委矛盾,包含着双重意义:一方面,在两委冲突的背景下,村党支部是如何诉诸于乡镇干部支持的,以此来维护自身的权威;另一方面,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乡镇干部为了完成行政任务以及满足政绩冲动,是如何依赖于村党支部的。
在这一双重动力机制的作用下,一肩挑的做法受到了乡镇政府的普遍欢迎——它有利于降低乡镇的行政成本。
一肩挑不但从结构上解决了两委冲突的组织基础,而且通过乡镇党委对村党支部的领导关系,可以有效地消解来自村民自治的挑战和潜在威胁。
图1和图2表示实行“一肩挑”前后,乡村权力结构复合体的变化。
图1 “一肩挑”之前的乡村组织结构 图2 “一肩挑”之后的乡村组织结构 图1和图2的对比显示,在实行“一肩挑”的情况下,乡镇与村庄的关系被简化了,法律文本规定的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指导关系以及乡镇党委与村支部的领导关系在理论上还可以区分,但在实践中却难以辨识(注:项继权在村庄调查中发现,乡村关系的实际情形远远超出了领导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范畴。
他指出,“‘乡政’对‘村治’的影响既有制度化的组织渠道,也有非制度化的人情往来;既有政治上、政策上的支持,也有行政上的参与和协助。
这显然并不能简单地归为一种‘指导关系’或‘领导关系’”。
项继权:《集体经济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
国家法律与中央文件对两委职能的模糊界定恰好为这种关系替代提供了最好的屏障。
在这一“乡村权力结构复合体”中,村党支部成为一管非常重要的黏合剂,其功能状况直接影响到乡村复合体的有效运作。
事实上,为了便于控制,在实行“一肩挑”的地方,乡镇政府开会常常以各村党支部书记会议的名义来召集,从技术操作的角度来淡化村民自治的影响,强化(党组织内部)下级服从上级的领导意识和领导关系,并利用这一点来贯彻乡镇政府的意志(注:在没有实现一肩挑的村庄,乡镇政府也有自己的控制办法。
例如,由包村干部决定村庄事务、对村主任实施架空法(乡镇开会不通知他)、任命村庄助理,执掌实际权力、村财乡管等等,类似的土办法可谓五花八门。
)。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前提时必须保证村党支部书记顺利地当选为村主任。
在不少地方,“一肩挑”再次刺激了乡镇“管选”的动机。
例如,对候选人资格的限定越来越严格,将实现“一肩挑”的比例作为一种行政任务来下达(注:许多地方在村委会选举时,将实行“一肩挑”作为硬性指标来加以落实。
有的地方要求70%,有的地方甚至要求高达90%
在南方某省,以政府文件的方式要求乡镇控制候选人的提名权。
),在选举过程中强调加强组织领导等等,从而将海选或直选产生的民主政治的活力和生气再次堵塞在瓶子里面,可以观赏,但不能实用。
三、小结 从制度设计来看,“一肩挑”结合了双重关系:它既包含了乡镇与村庄的“行政”关系,又反映了乡镇党委与村支部的党组织关系。
乡镇政府普遍欢迎“一肩挑”制度安排的奥秘在于:在党政不分的体制下,乡镇政府利用乡镇与村庄党组织之间的领导关系,来淡化甚或取代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这一事实表明,在既有政治体制的背景下,党、国家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必须加以通盘的考虑,而党政关系和国家—社会关系的联结是考察这一问题的一个具体进路。
河南《雄关》讲了那些事例
“时代的一粒灰,落在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
”没有无时无刻的光明,再黑暗的夜晚,也总会拥有璀璨星河陪越是在如此特殊时刻,越能凸显“中流砥柱”的光辉,而正是一缕缕光芒组合成了丈光晕,照亮了整个中国。
《雄关》第二集讲述在河南战疫期间,各级党组织发挥强大凝聚力战斗力,构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坚实堡垒,党员率先垂范,身先士卒,书写新时代“中流砥柱”的历史丰碑。
基辛格曾在《论中国讲到“中国人,总是被他们之中最勇敢拿的人保护得很好”。
正是这些中流砥柱在前线冲锋陷阵,面对疫情,与我们背道而驰,不分昼夜奔赴抗疫第一为人民百姓做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无数小小的举动堆积在一起就变成了无比巨大的力量,面对疫情的蔓延,隔离并不隔离爱,共同抗击,共同努力,总会打赢这场无声战疫! 深冬一别,再见已是夏天。
疫情之下,所有的眼泪,恐惧,无畏和感动,都是力量推动鼓励着我们人民教师做好岗位坚守和生命守护。
校园中的少年正茁壮成长,而逆境才能真正熔炼出一代年轻人的刚强和勇毅。
作为教育者,我们定全力,不负嘱托,为祖国战疫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第十三届全国青联委员正式产生,入选人员有多少个
2010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决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重大战略任务的具体部署。
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是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基础工程,切实加强这项基础工程建设,关系到党引领中国发展进步的本领,关系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使命,关系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的任务。
一、以树立学习自觉的理念为前提 《决定》中对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学习内容、学习目的、学习方法和途径以及领导责任等方面,作了细致的阐述和规定,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要使它落到实处,关键要靠学习的自觉。
重视学习是党的历史传统,党的实践中,历次学习活动以良好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现在提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时代要求。
学习的重要性,道理上人人都知晓,但要化为自觉的行动,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学习靠自觉,学习型党组织只能建立在学习自觉的理念基础上。
自觉学习解决的是要我学还是我要学或者说是被动学还是主动学的问题。
《决定》中强调,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是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引领中国发展进步的重要基础”,“是党领导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的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紧迫任务”。
世界形势和国内情况的深刻变动,突出了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的严峻性,“前进道路上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我们不熟悉、不了解、不懂得的东西还很多”。
不自觉、不主动加强学习,就会闹“本领恐慌”和“知识饥荒”的疾病,势必落后于时代,势必辜负人民的信任和期待。
自觉才能持之以恒,精神懈怠是学习自觉的大敌。
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承担着极其重要的职责和责任,任务艰巨、事务面广、工作繁忙,交往活动和应酬事宜在所难免,也在情理里之中。
但如果因此而放松学习则会酿造迷失方向、犯错致罪的祸根。
老一辈党中央领导人曾提倡“钉子精神”,要求挤时间加强学习,值得宏扬。
其实,“钉子精神”的实质在学习自觉的理念。
树立了学习自觉的理念,任何理由都不会成为加强学习的拦路虎。
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要牢牢树立学习自觉的理念。
二、以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水平为动力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大命题,这是根据世情、国情、党情的新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动力。
党的建设确定科学化的价值取向,就是要使党的思想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各项活动都符合科学的精神,就是要使按照规律办事成为党的建设和发展的准则。
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积累了按照科学精神办事的丰富经验。
然而,无论是在党的教育管理还是在决策机制上,不符合客观规律、违背科学精神的现象依然不少。
尤其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崭新实践中,面对世所罕见的形势变动,任何违背客观规律和科学精神的举措,都将危害党的事业。
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求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与之相匹配。
学习需要动力,求知的欲望是动力的来源。
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不同于个体学习。
学习都与增长知识相联系。
古往今来,任何社会、任何个人都是在学习中进步的,学习构成人类历史活动的组成部分。
然而,政党作为政治团体,表现为一种组织的建构行为。
组织建构的学习以个体行为的学习为基础,但不是它的自然延伸,两者的意蕴存在差别。
组织建构上的学习,其意义不是简单的知识性学习,而是一种能力性学习。
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既要以知识的不断丰富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更要以引领实践的发展为根本。
建设学习型党组织重在提高实践创新能力。
创新能力的提升建立在不断学习的基础上,创新能力的强弱取决于学习能力的强弱。
创新是一种突破原有思维方式的举动,但创新不是随心所欲,不是冒然盲动,必须遵循事物的客观规律和具备科学精神。
它既需要认真研究前人已有的知识积累,又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把握最新的事物,勇于学习、善于学习才能创造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基础。
创新催生着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迫切性认识,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供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需求性动力。
三、以健全学习的制度为保障 制度建设是关键,这个认识,自上个世纪80年代首先突出地加以强调后,已经形成全党的共识,注重和加强制度建设也已经成为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同样必须以制度为保障。
《决定》对制度建设作了突出的强调,其中提到多种制度,如集体学习制度、调查研究制度、基层党员轮训制度、党员个人自学制度、主题教育制度、学习考核制度、学习成果转化制度等等。
这些制度从不同的层级、不同的形式、不同的指向,规定了制度建设的明确要求,对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具有规范作用。
学习型党组织的制度建设覆盖党的整体。
从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决定》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涉及到四个基本的主体:学习型政党、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领导班子、学习型党员。
这些主体之间呈内包含的关系。
学习型政党以后面三个主体为基础。
学习型党组织以领导班子和党员为力量,学习型领导班子是党员群体中的骨干。
学习型党组织的制度建设既要有普遍性的要求,又要有特殊性的规定。
因此,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是全党的事,各级党的领导干部担负着重要的责任。
制度有着刚性的制约功能,遵守制度是党性的纪律规定。
《决定》强调“推进党员干部学习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学习型党组织的这“三化”建设中,制度化建设非常重要。
从“三化”的内在关系看,科学化体现在制度化,规范化则以制度化为前提。
制度建设有助于克服学习的形式主义现象,有助于祛除学习的惰性,有助于检测学习的效果,有助于促进学习教育成果及时转化、运用于党委和政府决策中。
四、以增强学习的实效性为目的 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实践任务,因此,不重形式重实效是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指向。
党的十七大要求“党员干部要作真学真懂真信真用的表率”,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必须贯彻这个重要精神。
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这是党一贯强调的原则。
在延安整风运动期间曾反复就此作过深刻的论述。
改革开放后,也指出:学习马列主义要精,要管用。
江泽民、胡锦涛一再号召把学习新知识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相结合,注重学习的实际效果。
历届党中央领导人一脉相承的思想树立了增强学习实效性的导向。
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必须克服形式主义。
学习不能搞成作秀,形式主义的学习是打“绣花拳”,人民群众不欢迎,学习者自己也会厌烦。
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中有两种形式主义的现象需要克服。
一是有制度不执行,制度成为虚设。
二是敷衍制度规定,学习摆样子,中看不中用。
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如果流于形式主义,那么必然造成假学假懂假信假用的结果。
现实中许多现象值得深思。
如学习与应用脱节,理论和实践“两张皮”,说的是一套,干的是另一套。
有的领导干部把学习挂在嘴上,甚至刚在学习会上做报告,散会就因违规违纪而落马。
有的腐败者学习参加得不少,成为阶下囚后的悔词却说不重视学习。
如此等等,都是形式主义学习的必然。
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效性以注重效果评估和注重学习成果转换为抓手。
评估和转换的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确立。
理论层面上,要以提高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三大思维能力”为标准,即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能力。
实践层面上,要以提高党的十六大后高度重视的执政能力为标准。
十六届四中全会将党的执政能力概括为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复杂局势的能力。
《决定》中又具体地提出两方面的本领,即“谋划发展、统筹发展、优化发展、推动发展的本领和做好群众工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维护稳定的本领”,具体地提出“两种能力”,即“增强新形势下依法办事能力和应急管理、舆论引导、新兴媒体运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能力”。
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效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评价标准。
五、以贯彻新时期执政党建设的主线为要求 中共十六大以后,党的建设向前推进的实践中有两个亮点十分突出,一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二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
中共十七大在强调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新时期党的建设伟大工程时,将这两个亮点作为—条主线加以强调。
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任务的提出,是体现这一主线的逻辑延伸和实践步骤。
在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之前,共产党执政能力问题并不突出。
无论是率先诞生的苏联还是后来建立的社会主义政权,建设初期的执政业绩和长期执政的预期,以及冷战时代两大阵营对峙下注意力向外的紧张,都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执政能力问题的严峻性。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东欧一大批社会主义国家在改革过程中纷纷易旗换帜,苏联共产党也跟着丢失了政权。
执政危机一下子凸显出来。
此外,世界上其他一些长时期执政的大党老党也在这段时间接连遭遇了垮台的命运。
严酷的现实使提高共产党执政能力成为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紧迫问题。
世纪之交,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聚精会神抓党的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被提上议程。
进入新世纪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大力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在应对国际局势错综复杂、金融风暴冲击、全球气候变暖和环境污染严重、恐怖主义威胁、传染病疫散播等各种考验,以及解决国内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等各种难题的过程中,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显示了党的执政能力。
党的先进性建设是永恒的课题。
中共十六大以来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重要意义在于它紧密地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相联系,突出了新时期新阶段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战略价值。
从2005年到2006年上半年,党中央领导全党用一年半的时间,分三批开展了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这场教育活动强调了一个重要思想,即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也不等于永远拥有。
这个思想理念告诫我们,停滞前进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灾祸的开始,历史只是党的先进性发展的新起点,没有永远的先进性,也没有永恒的拥有,党的先进性只有在发展中才能保持。
《决定》指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紧迫任务”。
这就明确揭示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与新时期党的建设主线之间内在的关系。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要求党必须不断加强学习。
“学习”作为党组织建设的一种型态加以定位,服务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之需,贯穿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之中。
全党的学习状况和党员干部的思想理论素养同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的客观事实,是党中央强调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现实原因,而确保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的角色定位,则是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必然要求。
六、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 党的建设与国家建设连为一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重要特征。
坚持把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同推进党领导的伟大事业紧密结合起来,是十七届四中全会提炼总结出来的执政党建设基本经验之一。
从国家建设来看,中共十六大以来也有两个突出的亮点,一是实现科学发展,二是构建和谐社会。
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不仅是党的建设的需要,而且也是国家建设的要求。
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虽然侧重点不同,但却是两个有着逻辑关联的命题。
发展不科学,社会就不可能和谐,社会不和谐,发展难以科学。
科学发展创造社会和谐的前提,社会和谐提供科学发展的保障。
当代中国的国家建设中,这两方面缺一不可。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从新时期新阶段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出发,着力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抓住了国家建设的关键。
在经历了改革开放30年的快速发展,在一系列攻坚的矛盾集中表现出来的情况下,如何实现科学发展?如何促进社会和谐?这两大难题考验着党的能力。
形成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了思想武器。
强调加强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为促进社会和谐指明了方向。
有了破解难题的思路,最重要的是锤炼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领导能力。
《决定》要求“切实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使我们党在理论上实践上永葆先进性”。
这两种领导能力同样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内容,但又不同于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任务,它们都需要落实到实际的工作和微观措施上,但却是宏观层面的战略本领,体现各级党组织的整体执政水平。
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显然不是一时一事的任务,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针对性是随着党的现实任务和中心工作而发展变化的。
在当前,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宗旨就是满足于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因此,围绕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大力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是现阶段的重点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