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借全国第六个“全民健身日”契机,我市组织的大型健步活动近日在湖光山色掩映中的东钱湖成功举办。
东钱湖计划年底冲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此次活动的开展是对东钱湖多年建设成果的又一次综合性检验。
按照创建步骤,东钱湖2014年8月底前将完成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试点申报,9月底前通过初审,力争年底前通过全国旅游度假区评定委员会验收,成为首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目前,东钱湖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前期工作已经全面落实,下一步将抓好重点项目,包括提升高速公路出口、鄞县大道和环湖北路交汇口、明州大道和环湖南路交汇口三个旅游门户区的景观质量;着力塑造以柏悦酒店、二灵山恒元温泉酒店、东方花博园、纪家庄乡村度假酒店为代表的不同特色度假酒店;提供便捷的咨询、交通接驳服务,使无线WiFi覆盖度假区全域等。
2014年年底前,东钱湖将初步建成两大休闲产品集聚区,提升环南湖岸线运动休闲区。
其中,上水—马山休闲旅游区重点打造复合型特色住宿产品,下水湿地休闲旅游区将完成自行车主题公园和单车枢纽站设计。
如何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1)实施旅游精品工程,完善5A级、4A级景区创建,提升观光旅游品质,清退一批不合格5A级、4A级景区。
(2)实施旅游度假区国家标准认定,在省级旅游度假区中,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正式认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3)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借鉴旅游发达国家做法,制定国家旅游休闲区标准,开展创建国家旅游休闲区试点工作”。
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有什么期盼和建议
票价不要太高,环境够清幽宁静,里面卖东西的不要太坑爹,服务态度好
请求对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给予支持和指导
一、审批、核准、审核、备 (一)山东省国家厅 1.审核事项2项 (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审核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2)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部关于新建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其他官方常设机构选址注意安全保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22号);《山东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鲁政办发〔1997〕45号) (二)山东省民政厅 1.审批事项6项 (1)全省性、跨市地性社团(含各级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和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关于做好社团基金会交接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325号);《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官、外省入伍退伍义务兵接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9〕5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 (3)新建和扩建公墓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4)批准革命烈士 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152号) (5)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迁建、改建、扩建及省级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确定 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6)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部分变更,乡、镇和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驻地迁移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2.核准事项4项 (1)革命伤残人员伤残评定、发证、抚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涉外收养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3)省属和涉外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 依据:《涉外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4)新办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字〔1994〕18号);《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3.审核事项5项 (1)新建烈士纪念建筑物及申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第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和军人接待站的设立 依据:《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国函〔198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接待站、转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13号)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省内著名的或跨省、跨市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4)以外国人名、地名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名称命名地名 依据:《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人名或建筑物命名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 (5)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项目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4.备案事项4项 (1)全省性、跨市性社团和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及银行帐户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社团兴办实体 依据:《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 (3)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设立、撤销、更名、迁移 依据:《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4)省直各专业部门审批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港、站、场及地级市政府审批的地名 依据:《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鲁政发〔1986〕78号) (三)山东省司法厅 1.审批事项2项 (1)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公证机构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9号) 2.核准事项6项 (1)律师资格、律师专项业务资格及其执业证的颁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司法部令第43号)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 依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司发办字第117号) (3)公证机构登记注册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的颁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9号)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确认登记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颁发、注册 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 (6)仲裁委员会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3.审核事项2项 (1)监狱的设置、迁移、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劳教所的设立、撤并 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地、州、盟)劳教所领导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021号) 4.备案事项1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 (四)山东省水利厅 1.审批事项12项 (1)取水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 (2)设区城市扩大供水规模 依据:《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3)大型河道规划、治理、防汛和涉及两市地以上的重大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4)省以上立项或涉及市(地)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省管河道及跨市(地)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6)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大坝、堤顶、渠顶、戗台、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兼作公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 (7)市地边界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8)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9)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分、滞洪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 (10)河道围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1)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兴建、改建、扩建及大修 依据:《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 (12)大型、重点中型水利工程设计、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2.核准事项5项 (1)骨干河道岸线的利用与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省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乙、丙级编制资格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4)乙、丙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 依据:《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文〔1992〕4号) (5)凿井队甲级资质 依据:《山东省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证书和管理办法》(鲁水农字〔1991〕3号) 3.审核事项10项 (1)蓄滞洪区运用损失补偿方案 依据:《蓄滞洪区运用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6号) (2)防洪规划保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依据:《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 (4)省管大型河道沿河城镇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5)省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6)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7)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 依据:《建设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 (8)省管河道干流及跨市(地)边界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9)向省管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内排污的排污口设置和扩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0)骨干河道(湖泊)内的航道整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4.备案事项7项 (1)水的长期供求计划 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县级以上水土保持规划及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 (3)非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项目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4)县以上防洪规划和防御风暴潮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县级以上流域或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依据:《水利建设监理规定》(水建〔1996〕396号) (7)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政资〔1998〕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