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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交通法的口号

时间:2016-07-12 19: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有什么意义

国防交通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军队“能打胜仗”的双重支撑,是军民深度融合的重要领域,对于富国和强军都具有基础性甚至是“生命线”意义。

1995年2月24日颁布《国防交通条例》,对于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了历史性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军事斗争准备的全面推进,国防交通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利益引导机制不够完善,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工作的权利义务调整方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是军地之间仅靠沟通协调,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形不成持续的工作合力,需要依法规范和统筹。

三是为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要求,亟待提高战略投送能力,加强这方面的力量和制度建设尚无法律依据。

四是平战转换机制不够完善,不利于将国防交通潜力迅速转化为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保障能力。

制定一部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法律,解决国防交通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十分必要。

与1995年颁布的《国防交通条例》相比,《国防交通法》在五个方面进行了充实完善:一是贯彻了军民融合发展的国家战略。

二是增加了国防交通规划、战略投送、会商制度、平战转换、战时组织指挥等新的内容。

三是完善了市场导向、政策支持、利益引导、责权利统一、激励与约束等工作机制。

四是明晰了经费保障、国防运输运价确定的原则,突出和完善了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法律规范。

五是进一步调整了国家与组织、公民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有什么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国家推进交通领域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统筹兼顾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

国防交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对于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军事斗争准备的全面推进,国防交通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

进一步完善了统筹兼顾机制和措施,推进交通领域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建立市场导向的利益引导机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规范了国防交通规划、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平战转换机制等国防交通各领域基本制度。

如何学习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2016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以下简称《国防交通法》)已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这是十八大以来我国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现在国家战略后第一部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

为深入学习贯彻《国防交通法》,近段时间以来,我市交通战备系统积极联动,全方位地做好宣贯工作。

  《国防交通法》正式颁布后,市交通运输局迅速组织全市交通系统(包括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二级机构、市公交总公司、湘运集团公司以及相关运输企业))学习,并开展形式多样的对外宣传。

一是在全市两级交通系统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门和显著位置悬挂了横幅标语;二是采用先进手段宣传。

各单位利用室内大型电子显示屏连续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市公路管理局利用安装在全市(县)国省道上的大型电子情报宣传板滚动宣传;三是采用流动方式宣传。

市公交总公司、茶陵县出租车公司分别在公交车、出租车后档玻璃的电子显示屏打出了宣传标语;四是利用人员聚集地宣传。

湘运集团总公司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各大汽车站利用电子显示屏、横幅进行大幅宣传;炎陵县、攸县在街道边悬挂横幅进行宣传。

五是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宣传。

市交通运输局动用交通战备工作经费,就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在株洲日报显著位置刊登了《就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答记者问》的专题新闻,在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刊登了《国防交通法》。

通过宣传,我市《国防交通法》宣传工作达到了预期效果。

(战备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有什么意义

交通法是对交通行为的一种规范和管理措施,是提高通行素质的一个参照。

国防动员要求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八章规定了国防动员要求和原则:第八章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第四十五条 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动员体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动员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

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储存安全、调用方便、定期更换,保障战时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和平时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

第四十八条 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九条 国家依照宪法规定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全体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国防交通规划具体包括那些

县级以上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运载工具基况通报有事机关,并征求其贯彻国防要求的意见,提出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具体项目。

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具体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与有关公民和组织协商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事宜。

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

有关部门应当对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顺利实施予以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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