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局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及居家养老服务第三方评估招投标书范本
前锋区民政局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项目名称:前锋区民政局关于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及年居家养老服务第三方评估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采购单位:前锋区民政局项目编号:QFMZFUCG--号年月(单位公章)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第二章谈判须知……………………………………………………第三章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第4章项目需求……………………………………………………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前锋区民政局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及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第三方评估项目进行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及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第三方评估项目采购项目编号:QFMZFUCG--号二、采购项目简要说明和预算金额(一)项目范围:前锋区、广安经开区、协兴园区、枣山园区(二)项目内容:.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前锋区、广安经开区、协兴园区、枣山园区的所公办敬老院及所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检查;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其购买智慧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三)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十、其他说明事项:()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补遗和澄清的,均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
民政局关于居家养老服务公开招标的招投标书范本
昆山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项目编号:KSXH-G-采购项目:昆山市居家养老服务采购单位:昆山市民政局昆山信衡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八月总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函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四章招标书第五章合同条款第六章评分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昆山市民政局委托,昆山信衡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其所需采购的昆山市居家养老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欢迎有资格的单位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编号:KSXH-G-号二、招标内容:昆山市居家养老服务第一标段:(高新区、张浦镇、周市镇、巴城镇、淀山湖镇、周庄镇、锦溪镇、柏庐办事处、亭林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第二标段:(开发区、花桥开发区、陆家镇、千灯镇、青阳办事处、震川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三、服务期限:年。
四、投标人资质要求、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以下所列的资格证明文件投标单位须以纸质书面形式单独装订成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在投标时间截止前提交给招标代理公司,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核。
以下原件(或公证件原件)必须带到开标现场,审查后退还,以原件(或公证件原件)为准。
资格审核不通过的投标单位不进入下一步技术评标部分。
如有伪造或虚报,则取消该单位的报名资格。
第一标段:.第一标段:、请贵单位获取本次招标采购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必要准备工作,按文件的要求详
民政局采购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招投标书范本
杰 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在民政局建设多处,帮助实现居家养老的信息化管理
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和婚姻登记处哪个好
既然都是民政局的科室,工资应该都是一样的,能进民政局工作就已经很好了。
养老服务的服务规定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
办养老院首先需要经办人填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得有审办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和固定场所证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项条件后就可以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办理程序 第一步:兴办企业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市民政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派人对新办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步:市民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税务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省民政厅; 第四步:经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办证后返回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转交区(市)县民政部门发给新办企业。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是干嘛的
伴随着老年人越来越依赖社区,老年人对社区服务的需求也变得多样化,主要包括治病健身的医疗需求,日常生活的照料需求和思想感情交流的精神慰藉需求。
满足老年人多方面的需求的关键就是要有一支能提供全方位高质量服务的专业化的社区服务队伍,“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正由于此应运而生。
附:“民政服务养老中心”申办程序(各地略有不同)第一条 设置“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民政服务养老中心”的设置规划;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四)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二条 申请设置“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拟设“民政服务养老中心”的名称; (三)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五)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六)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七)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
第三条 申请设置“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民政服务养老中心”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民政服务养老中心”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
第五条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民政服务养老中心”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
第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民政服务养老中心”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未取得《“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在取得《“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执业许可证》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
第七条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