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又可不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分析: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所以合伙企业一旦发大亏损,普通合伙人将以自己全部资产抵偿债务。
如果普通合伙人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那么可能发个单位(团体)破产抵债的情况。
你能想象一个中学破产抵债吗
那么谁来承担其区域的教学任务。
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当初约定多少,一旦企业亏损,有限合伙人只需出资额度之内承担债务。
所以,无论盈亏,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保证自身存在,维持社会服务能力。
公益合伙人的概念,权利和义务
经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断探索,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合伙企业法》的修订草案,正式确立了系统的有限合伙法律制度,从而在根本上动摇了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传统合伙立法模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完善的合伙人法律责任体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糅合”了公司和普通合伙两种制度优点的有限合伙制度,必将在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投融资需求,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有限合伙制度的框架基本建立,但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并未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范围、权利行使和救济、有限合伙人的义务和违反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立法显得原则且缺乏系统性。
本文在比较美国和其他国家立法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深入思考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问题,从而探求完善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救济机制和责任承担机制的途径。
全文共分为三个章节,约二万八千余字。
第一部分为有限合伙与有限合伙人的概述。
在阐明了有限合伙制度、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概念基础上,分析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从理论上分析了研究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之必要。
第二部分为本文重点,探讨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的内容。
在分析了我国立法关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的基础上,本文主要探析了有限合伙人享有的五项权利:盈余分配请求权、合伙份额转让权、特殊情况下的合伙事务执行权、知情权、监督权,对其权利范围、权利的行使方式等进行了探讨。
本文主要提出了有限合伙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应享有一些合伙事务的执行权这一观点,并对此进行了论证。
对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的救济途径进行了探讨,重点阐述有限合伙人的派生诉讼制度。
第三部分论述了有限合伙人的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限合伙人负有出资义务和“合伙事务执行禁止”义务。
本文对于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以劳务出资进行了论证,并提出若干完善我国有限合伙人出资制度的建议。
同时本文对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进行了探讨,分析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及有限合伙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生活帮公益合伙人的背景音乐是什么
找到一个十周年宣传片的背景音乐,不知道是不是你要找的,毕竟你的描述不清楚,我已经尽力了。
panorama x-ray dog外国音乐名,很奇怪的名字
什么人具有合伙人资格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也就是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都具有成为合伙人的资格。
法律对合伙人的禁止性规定:1、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4、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
哪些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益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