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口号 > 矿产资源水土保持宣传口号

矿产资源水土保持宣传口号

时间:2013-11-24 09:52

写一句保护矿产资源的广告语

1、环境保护是我国一本国策 2、只有一个地球,共在一片蓝天,让我们采取新行动保护化我们的地球. 3、控制全球变暖刻不容缓 4、西部开发环保先行 5、家园只有一个 地球不能克隆 6、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命 7、地球是万物生灵共同的家园,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和谐. 8、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人类的节制和努力! 9、洁净的空气、幽雅的环境是我们共享的,每个人都应对环境保护尽一份义务. 10、沙化、风尘、赤潮是环境对人类的惩罚. 11、拯救地球,从生活中的细节做起. 12、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13、美好的环境来自我们每个人的珍惜和维护. 14、善待自然也便是人类自珍自重. 15、改善环境,创建美好未来是我们共同的愿望. 16、水是生命的源泉,珍惜水源也就是珍惜人类的未来. 17、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8、人类若不能与其它物种共存便不能与这个星球共存. 19、让我们共同行动,还家园碧水、蓝天. 20、保护自然平衡,拯救绿色环境. 21、保护海洋 ,防止赤潮. 22、搞好水土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23、森林是地球的肺,我们要保护森林. 24、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25、为了地球上的生命,清除白色污染. 26、人与自然需要和谐共存. 27、早一天保护环境,多一份生命保证 28、保护生态,改善环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9、请您以宽宏大量之心给生而自由的动物们以自已的空间,善待动物就是善待我们自已. 30、污染环境,害人害已 31、保护环境,持续发展 32、破坏环境就是自掘坟墓 33、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绿色家园 34、保护野生生物,人与自然共存 35、锁住黑龙保蓝天,治理污水护家园 36、为了子孙的幸福,请您珍爱环境 37、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38、上项目必须先办环保审批手续 39、烟尘污染要减轻,集中供热是途径 40、发展生态农业,改善生态环境 41、要做保护环境的有为之人,不做污染环境的负罪之辈 42、污染环境 千夫指 保护环境 万人颂 43、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城市改革开放功能 44、动员起来,为拯救我们的地球掀起一场环境革命45、没有地球的健康就没有人类的健康46、善待地球就是善待自己 47、拯救地球,一起动手 48、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49、追求绿色时尚,拥抱绿色生活 50、把消费限制在生态圈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51、让经济发展的浪潮进入绿色的河道 52、心动不如行动,去怨不如去干 53、地球是我们从后代手中借来的54、破坏环境,祸及千古,保护环境,功盖千秋55、与自然重建和谐,与地球重修旧好56、有限的资源,无限的循环57、不要旁观,请加入行动者的行列 58、人类若不能与其他物种共存,便不能与这个星球共存59、保护环境,保存希望 60、用行动护卫家园,用热血浇灌地球61、环保不分民族,生态没有国界62、人类只有一个可生息的村庄——地球,保护环境是每个地球村民的责任

搜集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图片或数字、文字等资料,写一两句号召人们保护地球的标语口号。

保护地球,从我做起 古往今来,地球妈妈用甘甜的乳汁哺育了无数代子孙。

原来的她被小辈们装饰得楚楚动人。

可是,现在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她折磨得天昏地暗。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而地球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

“救救地球”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最强烈的呼声。

什么是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1号)第四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矿区范围划定之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留的期限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山安全生产预评价、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资料,办理采矿权申请登记手续。

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为:大型矿山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

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服务期怎么计算

建设类项目一般到设计水平年结束,建设生产类项目一般不超过10年

江苏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中采石是指什么

二者是有区别的,采石是指开采用来做建筑材料的石头,如修建浆砌石挡墙、粉碎砂料做水泥砂浆、烧制石灰等;而矿产是指岩石中含有金属矿产(铅锌矿、铁矿、铜矿)或非金属矿产(磷矿、硅矿等),后期往往是需要冶炼工法提取的,属冶金类。

最新水土保持法是什么时候出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最新水土保是由中华人民国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预  防  第四章 治  理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十八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二十二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

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七条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

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节约资源手抄报内容

,爱护花草;不使用一次性的东西,如纸杯块等等。

在学校们要建立“绿色银行”,捡起以前丢弃的纸屑、小手帕等。

外出就餐时,自带勺子、筷子。

同学们,我们一起行动起来,节约利用我们有限的森林资源。

我们生活中到处都离不开电。

电,给我们带来各种便利,但是我们要节约用电,因为电几乎是由烧标准煤产生的,而在我国储藏的煤只够开采100年了

大家想想,100年以后,我们的子孙后代该怎么办呢

所以,我们要节约用电。

首先,从自我做起,我牢记“人来灯开,人走灯灭”,盛夏时节,开空调时,不要把温度调得太低,适合就可以了。

平时的照明灯,尽可能用节能灯,因为普通灯泡把大量的电能转化为了热量,只有小数转为光线,而节能灯把电能几乎转化为了光明。

“珍惜资源,崇尚节约”,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

为了我们的明天更美好,请快快行动起来吧

“盼望着,盼望着,东风来了,春天的脚步近了……” 是地球母亲,给我们带来了一个又一个美丽的春天。

4月22日,当第37个“世界地球日”踏着春天的舞步来到我们身边的时候,我们不能不想一想:我们应该如何善待地球母亲,应该怎样珍惜地球母亲赐予我们的万里春光。

善待地球——珍惜资源,持续发展,是这个春天的主旋律。

但是,当前在我国,无论土地资源还是矿产资源,其保护、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形势,都不容我们乐观。

我们不得不问一问:地球的春天,是永远的吗

尽管我们实行的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可在一些地方,乱占乱用农地和基本农田的事,还时不时地发生;我们大大小小的城市,由钢筋混凝土铺就的“大饼”,仍在一个劲儿地向四面八方扩张,吞噬着周围的万顷粮田…… 尽管矿产资源供给已经成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制约瓶颈,可在一些地方,以浪费和破坏资源为标志的无证小矿山,仍在不停地乱采滥挖;即使在大矿山,“吃一半扔一半”的粗放开采方式也还在继续;乱堆乱放的尾矿,不但使本来可以利用的矿产资源惨遭抛弃,还可能在雨季形成泥石流,变为摧毁田地、庄稼和百姓生命财产的杀手;矿山采空区的地面塌陷和地裂缝,不但使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也威胁着他们的居住安全;我们本是世界上最缺水的国家,可生产和生活用水还在被随意地挥霍着,珍贵的地下水被过量开采或者污染着;我们的能源已经十分短缺了,可雨后春笋般新建住房的粗放供暖,仍在浪费着油和煤炭资源…… 在土地、矿产资源供求全面紧张的今天,我们必须改变国土资源利用粗放、效率低下、浪费严重的现状。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我们在战略机遇与矛盾凸显并存的关键时期,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强烈的忧患意识和广阔的世界眼光,准确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十一五”期间国家立下了几个必须达到的约束性硬指标:耕地保有量保持1.2亿公顷,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预期性)。

现在,各级政府和企业正在为实现这些目标努力,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为实现这些目标努力。

资源短缺、能源危机就在我们身边,“电荒”、“油荒”、“煤荒”、“水荒”等等,正无时不刻在困扰着我们。

珍惜资源靠你我他。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使我们摆脱快速发展中的资源困境,走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社会。

珍惜资源,保护资源,节约资源,人人有责。

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珍惜地球母亲赐予我们的一切自然资源,使我们的家园年年春光灿烂……

保护环境的资料,100字左右

保护环境是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必须做好综合的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

   保护环境其内容主要有:   (1)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

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

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

我国则把环境保护宣布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4)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

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污染物排放量还相当大,远远高于环境的自净力;工业污染治理任务仍相当繁重,有些经过治理的地方又出现反复,城镇生活污染比重明显增加;不少地区农业水质,土质污染日渐突出,有些地方的农副产品有害残留物超标,影响人体健康和产品出口;部分地区水土流失,荒漠化仍在加剧,等等。

从总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已初步得到遏制,部分地区有所改善,但目前我国环境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不容乐观。

严峻的环境形势迫使我们必须做出选择:是持续发展还是自我毁灭。

毫无疑问,我们应当刻不容缓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与破坏。

否则,日益恶化的环境将使我们在其他领域中所取得的一切成就黯然失色。

因此,在推进现代化建设中,我们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同时,必须把环境保护放在突出的位置。

我们应该认识到:保护和改善环境也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我们应该保护环境,否则人类会加速灭亡

自己归纳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