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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供暖的口号

时间:2019-07-10 20:34

供暖公司宣传语

有人让全球变暖,我只让你变暖。

或者:有人温暖全世界,我只温暖你。

说明:全球变暖是一个很严峻的问题,在这个基础上再说供暖,反而可以以毒攻毒,以体现供暖公司对个人的关怀切入,表现出供暖公司的行业特征,也体现了供暖公司的人性化服务。

还有一个品牌喊了多年的“温暖全世界”广告语,可以成为供暖公司借鉴的元素,俗话说站在巨人的肩上可以站得更高看得更远,也以此快速提高供暖公司的名气。

希望这样的答复能让你满意

市政集中供热是全天24小时开的吗

如果是热司作为集中供热热源的,一般是候运行的;如果是热源厂作为市政集中供热热源一般是间歇式运行的。

市政集中供热其实就是城市集中供热,是由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向热用户输送和分配供热介质,称之为城市集中供热,城市供暖的热源一般是由大型热电企业或者大型热源厂提供。

从企业概念上看,热电企业是既供热又发电,而热源厂只供热不发电。

现在的各级政府从民生的角度出发,都要求供热企业要连续运行,保证居民供热。

但是在实际中,供热企业要考虑多种因素,依然是我行我素,并不是全天运行的,一般会运行在20小时左右,基本上是在当日的23时以后至次日3点钟前(居民的沉睡期),可能要对供热锅炉进行压火运行,换热站水泵降速运行等,达到其降低成本的目的,除非是极端恶劣天气,才会连续运行。

关于切实解决供暖问题的建议

关于切实解决供暖问题的建议供暖问题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既关系到百姓的生活,又涉及到社会的稳定.为了解城市供热情况,改善群众生活和环境,我进行了调查。

调查中发现,广大取暖用户普遍对集中供热的供暖企业比较满意或基本满意,对分散的小锅炉供暖企业意见较大。

由于目前供暖管理体制不完善,现有供暖企业良莠不齐,导致供暖质量较差,给取暖用户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

具体表现如下:(一)供暖温度不达标。

有些供暖企业偷工减料,供暖时间短,室内温度远远达不到规定标准。

取暖用户意见很大。

(三)供暖企业经营困难。

由于煤大幅涨价,大多数供暖企业处于亏损边缘,经营运行十分困难,没有更新维修供暖设施的能力。

有的供暖企业锅炉和附属设备以及管网严重老化,不适应供暖运行要求,影响供暖质量,但无力进行改造。

有的供暖企业管理混乱,个别小供暖企业甚至根本没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维修人员,锅炉、管网出现问题,不能及时进行处理,难以正常运行。

政府对城市供暖投入少,供暖企业发展后劲不足,供暖管网老化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严寒期供暖故障时有发生,影响供暖质量。

对做好城市供暖工作的几点建议(一)切实加强领导,把城市供暖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抓好供暖工作,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理念。

我们应从执政为民的高度认识做好城市供暖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作为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切实把城市供暖纳入重要日程,优先安排,狠抓落实。

二是

河南民生供暖运营有限公司怎么样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

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

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供暖报停需要什么手续

一.如果有,可以按照合定来追究供暖公司的违约责任二.总的来说应该归建设部门管理,如住、建管局。

细分的话,归市政部门管理,如公用事业局。

还可以直接向热力公司、热电公司投诉。

三.建议向以下单位投诉:1、暖气供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房产局或建设局或市政管理部门;2、市长信箱;

政府在城市供暖工作中如何发挥作用

1、地方政府在供热改革中的定位中国的所有体制改革都是以政府的主导作用为第一动力的,供暖体制改革也不例外。

中央政府多部委的一系列联合节能热改的“政令”,最终要落到实处都离不开地方政府。

尽管供热的许多具体技术问题都是企业提供的,但寄望供热企业实施供热改革,则是不现实的,因为这无疑是让他们革自己的命,而依靠采暖用户实行供热改革更是不切实际的。

由于供热具有属地化管理特征,地方政府掌握着法规实施细则,具有制定热价和补助标准、监管供热市场、遏制供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权力,所以它就理所当然地成为落实中央政府供热改革的挂帅将军。

此外,地方政府与市场、企业、社团和家庭等组织相比具有一些特殊性,它拥有警察、法庭和监狱等管理社会的强制机器,因此在行为上具有权威性、惟一性、垄断性和强制性。

这些特点使地方政府一方面可以利用其权力快速强制推进供热改革并使工作高效率,另一方面也可能阻碍供热改革并使工作低效率。

由于供热改革后还要保障低收入人群的采暖,这一部分的开支理应由地方财政支付。

然而,在目前社会保障发育初级阶段,地方政府难以完全有能力做到,面对这个棘手问题,在地方政府拿不出来好办法时,总是能拖就拖,并想方设法地推给供热企业和业主单位承担低收入人群的保障。

因此,地方政府在供热体制改革中具有双重角色身份,既是供热改革的推动者,又是供热改革的对象。

2、地方政府与企业和百姓的关系供热是一款公共产品,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供热企业也就成为了公用事业,这种性质决定了地方政府与百姓和企业都有密切的关系。

其一,地方政府通过公用事业提供了全民基本生活需求的采暖利益,是公众利益的“化身”,总的来说是代表了社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其二,地方政府要依靠供热企业为百姓解决采暖的民生问题,因而与供热企业的“血缘关系”也就比其他行业更为亲近。

事实上,城镇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性质的国有企业的高管都是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的,公用事业单位、市政管理部门等的官员换岗到这些国有企业并不少见,所以这些企业高管与地方政府主管官员的界线难以划清,他们的关系,于公合作默契,于私交往情深,这也是所谓的政企不分的情况之一。

行政主管部门表现为供热企业的“经纪人”,常常与供热企业联手举办各种形式的“供暖季新闻记者联谊会”、“供热行业文艺汇演”、热价听证会,供热政策发布会等。

司法部门也表现为在法庭上决不让供热企业输掉官司。

3、地方政府在供热改革中的正面作用供热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性质决定了地方政府的正面作用。

具体说来:一是根据中央政府战略方针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供热政策规章。

供热改革涉及到调整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其独特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的资源,组织公众参与,制定供热改革实施细则,取得供热改革最大成效。

二是组织和实施供热改革。

地方政府可以组织试点、探索经验、以点带面、推广示范,还可以用财税政策等激励手段和司法等强制手段,取得较其他组织更好的实施效果。

三是维护供热改革秩序。

正像其它任何改革一样,供热改革要对现有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和变革,因而不可避免地损害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

地方政府这时正好可以发挥协调供热改革矛盾和维护供热改革秩序的作用。

4、地方政府在供热改革中的负面作用一个制度形成后,便产生了强大的惯性和惰性。

不是走到死胡同的尽头,人们是不会考虑改革的。

目前虽然供热采暖的矛盾很突出,但是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还处于可掌控的“安定和谐”局面,所以地方政府供热改革积极性不高,谁也不愿意在自己任上找麻烦,不愿意主动承担改革风险,这般“保险、保官、保平安”的思维模式导致了地方政府的负面作用:一是截留、修正、扭曲供热改革内容。

地方政府优先推进有利于自身但不利于社会的供热改革,延缓有利于社会但不利于自身的供热改革。

例如,媒体报道,某城市2010年7月生效了《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示范文本,其中顽固性地强化了按面积收费的规定,明显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中“从2010年开始,北方采暖地区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相抵触。

二是延缓供热改革进程。

在供热改革过程中很可能对主管部门加重负担、损害部分官员权益,因此一些主管部门及其官员会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寻找种种理由和采取种种措施阻碍供热改革。

如媒体报道某城市2010年4月生效了《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其宣传口号是:“贯彻供热管理办法、促进安全和谐供热;推进供热节能减排、共建绿色温暖家园;明确供热主体责任、实行热费收缴到户;签订供热用热合同、维护双方基本权益;以人为本诚信服务、遵章守法和谐用热;依法维护采暖权益、按时足额交纳热费;保护供热设施、维护用热安全;保障供热、人人有责。

”不难看出,这些宣传口号明显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的主题精神不沾边。

三是使供热企业脱离微利型公用事业的性质,越来越具有逐利倾向。

如某些地方政府认为:“供热企业相比其它企业是一个弱势企业,要供热改革首先要把供热企业做大做强”。

5、公众参与促进地方政府的正面作用供热改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启动较晚的改革之一,由于其包含了较多的社会内容,其进程也就相对那些纯经济改革要慢些。

现在总的形势是说的多、干的少,国家有政策、地方有对策,实施阻力很大。

因此,能否发挥地方政府的正面作用,限制或减少其负面作用,与热改能否推进落实乃至成功至关重要。

由于我国供热体制尚未完全脱离“单位福利体制”,公众对热价改革的关心程度尚不及房改。

热改是个涉及全社会成员的民生问题,如果不让民众监督政府的改革进程,不让民众约束政府对供热企业的袒护,把民众排斥在热改话语圈外,那么改革结果就很难惠及全社会成员的利益,社会就不会和谐稳定。

当下调动民众参与积极性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开放“报禁”,给民众一只麦克风,给百姓一个讲台,给草民一份媒体话语权,引导他们对热改的理性,疏导他们的采暖怨气,这对共同打造供热改革环境、推进供热改革的进程大有裨益。

当下调动民众的参与积极性的引导他们的热改理性,疏导他们的采暖怨气,这对共同打造供热改革的环境,推进供热改革的进程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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