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盗窃标语
防偷防盗01 防盗防贼,随手锁门02 仓库,闲人免进03 仓库重地,严禁烟火04 仓库重地火防盗05 随手关门锁门,共同防范盗贼06 随手锁门举手之劳,防偷防盗事关重大07 法网恢恢,盗贼难逃08 打击偷盗,人人有责09 严厉打击偷盗违法犯罪10 打击偷盗犯罪是每个员工应尽的责任11 见义勇为光荣,胆小怕事可耻12 保护公司财产,全员打击偷盗13 家居防盗,从大门开始14 大门锁得紧,小偷钻不进15 邻里守望,社区和谐16 孩子,不要给陌生人开门17 请随手锁门,不然你就是小偷的领路人18 提高业主自防意识,共同建设和谐社区19 安全意识要加强,防偷防盗靠大家20 防偷防盗有必要,共同监督要记牢21 防偷两大忌,麻痹和大意22 注意反常现象,识破偷盗分子23 防盗措施订得细,财物安全有保证24 防范措施做得好,公司财物不会少25 偷盗不难防,重在守规章26 落实防盗规章制度,强化防偷防范措施27 明确防盗责任,实行严格管理28 贯彻防偷防盗规则,落实防偷防盗责任29 进出物品要严查,积极配合共防范30 学习防偷防盗知识,提高自防自律能力31 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加强自爱自律行为32 提高员工防范意识,共同建设和谐环境
遵纪守法从我做起写心得体会
[转自第一公文网:gongwen.1kejian.com][转自第一公文网:gongwen.1kejian.com]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为大家整理对于一名中学生,或者青少年应该如何看待遵纪守法的问题,下面这篇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先为大家整理学生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一:中学生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有的同学认为,讲纪律就没有自由,讲自由就不能受纪律的约束。
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
人走在马路上行走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被车撞伤,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
因为,世界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
学校也有学校的“法”,学校里的“法律”既包括国家的各种法令法规,也包括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条令。
有的同学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
他们对校纪校规视而不见,忽视学校对中学生仪容仪表、待人接物、行为言语等方方面面的要求,不爱护公物、乱扔垃圾、抽烟喝酒、沉迷网络、旷课、偷窃、为一点小事结伙打架等等……这些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不文明行为严重破坏了我们美好的校园人文环境。
这些违反校规校纪的同学并没有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一个人的行为久而久之会成为一种习惯,一种习惯久而久之会形成一种性格,一种性格久而久之会成就一种命运。
命运不是一种偶然,而是行为的必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以善小而不为,以恶小而为之,积小恶成大恶,最终必然自食恶果。
现如今青少年犯法已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势在必行。
遵纪守法是人生最有价值的一种资源。
人对社会有多大贡献,他就有多大价值。
在这个意义上,做一个懂得遵纪守法的人并不“吃亏”。
一个有法制观念的人,他的守法行为能够促进他的人生发展,并且有利于他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就好象,如果你诚实可靠,那么你就会获得大家的信任。
这样,你做任何事情就顺利得多。
如果你关爱他人,你就容易得到别人的关心,从而形成有利于合作的环境和氛围。
如果你保护自然环境,宜人的环境就是对你德行的回报。
因此,我们要从生活点滴做起,树立正确的荣辱观。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以法为鉴,可以晓规则。
”作为新时期中学生的我们,在学习中、生活中,都应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牢固观念,摆正自己的位置,端正自己的态度。
一个真正有教养的人,是一个爱自己,爱他人,爱社会,爱国家,爱民族的人。
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生活才会更加地美好。
让我们从现在做起, 从身边做起,一起携起手来,共同营造一个美好的明天,做一个新世纪的遵纪守法的合格的中学生。
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二:大学生学习遵纪守法心得体会通过对《遵纪守法,安全教育》的学习,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我就感觉,现代社会整体治安复杂化,各种社会问题集中出现,人们对社会及生活的不满通过各种极端方法表现出来。
就拿大学校园来说,每年因各种矛盾或纠纷而报复、跳楼、自杀的案例越来越多。
但是,对步入大学校园的我们来说,我们应该做的是学会独立面对社会,独立生活,学习知识,增长技能,而一切的前提还是我们“健健康康”的活着,平安比什么都重要!大学生交通安全一般指大学生在校园内所发生的人身安全性问题。
只要有行人、车辆、道路这三个交通安全要素存在,就有交通安全问题,就会存在,就会造成严重后果,断送美好的前程,甚至生命。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1)注意力不集中。
表现为行人在走路时边走路边看书边听音乐等。
(2)在路上进行球类活动。
大学生精力旺盛、活泼好动,即使在路上行走也是蹦蹦跳跳、嬉戏打闹。
(3)骑“飞车”。
为了追求刺激在校园内把车子骑得飞快。
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故在校园内发生我们应该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
以下两点也是大家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
对每一名大学生来说,在校园要时时注意用电安全,严格遵守校园及公寓“安全用电”相关制度。
谨防火灾,发生火灾后,头脑要冷静,理性逃生。
另外,我们必须提高财务安全意识,做好防盗、防骗、防抢等防范工作。
在校园谨防顺手牵羊、溜门串户、翻墙入室、溜门撬锁、窗外钓鱼、插片开门、偷配钥匙等行窃方式;平时谨防入室盗窃、扒窃、网络盗窃等,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
我认为身体不受伤害的安全这不是安全的全部。
即便是一个具有健全的体格的人,如果他的思想道德水平低下、明辨是非能力不强,既有拉帮结派之嫌,又有醉翁喝酒之意;如果他不明不白逞义气、惹事端,不但喜好随波逐流,而且希望出点乱子;这表现出来的就是思想上的安全问题。
无论是人身安全还是思想安全,亦或是行为安全,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结果的残酷性。
交通事故,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故,课间游戏追逐打闹偶发事故,轻者可以伤及体格,重者能够危及生命,它们造成的后果是残酷的。
可是思想道德的残缺、行为方式的越轨比体格不健全更可怕。
因此,健康的心理对每个大学生来说至关重要。
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方面应该注意合理饮食和身体锻炼,另一方面更要陶冶自己的情操,开阔自己的心胸,避免长时间处在紧张的情绪状态中。
所以我们要做到身心都健康才符合安全教育的要求。
生命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葆活力,幸福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具魅力。
安全构筑了我们美好的家园,成为连接亲朋好友的纽带。
通过学习遵纪守法,安全教育,我再一次深刻的休会到:在安全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麻痹和侥幸,在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必须要警于思,合于规、慎于行;必须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必须要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
生命是惟一的,是宝贵的,世界因为有了生命而变的精彩!
关于刑法中类推解释和当然解释的区别问题
主要有以下5点:(1)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了普通人的预测可能性;而当然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普通大众的预测可能性。
(2)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包括的含义范围之外(即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外);而当然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包括的含义范围之内(即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内)。
(3)类推解释提升了概念的位阶,而当然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位阶。
(4)类推解释是对类似事实的类比,而当然解释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5)类推解释为刑法所禁止,而当然解释为刑法所允许。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类推解释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当然解释
偷狗是什么罪
偷狗盗窃行为,以狗的实际价值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的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治安案件处罚。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什么叫不法侵害。
具体包括那些行为。
拉住他人还钱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吗
通说的理解更倾向保护守法公民一方,基本符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宗旨,因而具有合理性。
首先,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在侵害或威胁法益的性质上没有任何区别,都表现为不法侵害,基于全面保护法益的基本原则,不应当禁止针对一般违法行为的正当防卫。
其次,公民毕竟不是法律专家,很难将犯罪行为同一般违法行为相区别,用犯罪行为取代不法侵害,不利于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
再次,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无法逾越的鸿沟,一般违法行为有时在量的积累方面达到了一定程度,就完全可能成为犯罪行为。
最后,刑法将正当防卫的对象界定为“不法侵害”,而并未使用“犯罪”一语,这表明对一般违法行为也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
因为,“不法侵害”一词的字面含义本身就包含了民事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2] 通说试图将一切一般违法行为都作为正当防卫的对象,这不仅过于粗糙,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从生活事实中我们可以发现,并非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本文认为,以下几类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不属于“不法侵害”的范围: 1.损害利益微不足道的违法行为。
例如,对于盗窃了些许角币或偷吃了一碗小面正欲逃走的人,即便对其身体迅速施加暴力是使之就擒的惟一手段,在场的任何人也无权以防卫为口实进行这种攻击。
2.不具有急迫性、攻击性、损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例如,正在实施的虚假广告、贪污、行贿受贿、重婚等罪行,虽然都属于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但由于这些犯罪一旦败露,其所侵犯的法益形态较容易通过判决、执行等法秩序正常途径挽回,因而防卫的必要性并不十分迫切。
就重婚而言,如果重婚罪被判定,重婚者与相婚者的非法婚姻关系继而解除,原本婚姻家庭关系受妨害的状态也便随之消失,这与杀人罪中“人死不可复生”的局面具有显著差别。
3.虽然急迫,但实施防卫无法回避或减轻损害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
例如,面对刑事案件证人在法庭上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伪证行为,知悉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证明该证人提供的证言失实,而不能当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甚至谩骂、殴打该证人,否则可能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因为这种看似为“防卫”的行为无法达到使法官明辨真相从而维护司法效用的合理效果,相反可能强化法官对证人证言的误信,因而不具有任何降低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4.大多数的单位犯罪{1},因为不法侵害应限于自然人的举动对法益的侵害,而单位犯罪行为,虽具体归单位代表人或代理人经办实施,但也属于单位自身行为,因而不是单纯的自然人行为。
但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较典型的自然人犯罪却是正当防卫的对象。
例如,为了公司经营利益、经公司集体研究决定,由公司管理层收买杀手对公司竞争对手甲实施的杀人行为,由于杀人罪只能是自然人犯罪,因而甲就具有防卫权。
5.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轻微或一般损害行为{2}。
无责任能力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刑事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3]因而都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人,对其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只有在具备重大利益损害危险的条件下,才有引起正当防卫的可能。
面对刑事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轻微或一般侵害,受侵害人负有避让义务,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法益。
受侵害人不得已损害受保护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一般法益之场合,可以适用紧急避险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