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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整顿工作口号

时间:2013-10-04 03:35

多地公安开展户口整顿工作,重点是哪几类人

01,新生儿与无户口者02,年满16周岁需办身份证和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的03,户口应该注销却还没注销的,要尽快注销的04,人户分离需要校对户口信息和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应该进行登记的

派出所户口整顿总结怎么写

全市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办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省厅于2008年12月3日至2009年2月上旬,在全省部署开展户口整顿工作。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厅工作部署,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户口整顿工作,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项目更加齐全准确,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为准确翔实的户籍数据,为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支撑作用。

二、方法步骤 户口整顿工作自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2月10日,分为动员组织、集中宣传、集中整顿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动员组织阶段(2008年12月8日至12月10日)。

逐级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户口整顿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成立工作和办事机构,明确责任,确保户口整顿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集中宣传阶段(2008年12月11日至12月14日)。

通过媒体报道、街面设摊咨询、在社区设立户口政策宣传窗、印发宣传资料、入户讲解、答疑解惑等措施,全面宣传户口法律政策规定,加深群众对户口政策的理解,增进公众与的交流,争取群众对户口整顿工作的支持,全力营造群众广泛参与的舆论氛围和工作格局。

(三)集中整顿阶段(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月31日)。

各派出所结合本地实际和年终人口统计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通过组织专门人员走访小区、单位和入户调查、利用现有户籍数据自查、人口信息数据分析、受理群众举报、开展交叉检查等方法,最大程度地摸排潜在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

对摸排出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逐户逐人逐项进行核实、查证。

对查实后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解决、纠正,最大限度地减少户口未销、未落和重复、遗漏等问题,力争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顺序码登记表、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2月1日至2月10日)。

做好资料整理、汇总工作,填写户口整顿工作统计表,做好情况总结上报。

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采取自查自纠、交叉检查、上级抽查等方法,开展考核评估,逐级总结验收。

三、 重点解决清理以下七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一)一人多个户口,包括非法办理虚假户口、一人多个户口信息。

对于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的,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注销其他重复户口。

其中,对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有关派出所或市局户政科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对属于当事人未迁出手续而予落户的,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应书面通知其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注销其原;对已迁出手续并已落户,但未注销原常住户口信息的,由迁出地派出所注销其原常住户口信息。

(二)应销未销常住户口,包括死亡、服现役、出国定居等未。

依法注销死亡、法院宣告失踪和在国(境)外定居公民的常住户口。

对于公民死亡、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派出所要在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的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对于其中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

具体程序按照省厅《关于规范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和更正出生日期工作的意见》(苏公厅〔2008〕474号)规定办理。

对于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派出所应当依法注销其户口。

对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被的,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户口整顿的作用是什么

一方面它可以为人口普查提供一些重要的基础性指标作为参考,如外出人口、外来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人户分离人口等;另一方面,通过户口整顿,可以消除户籍上存在的一些重登、漏登、应销未销的户口,从而为人口普查奠定良好的基础条件。

多地公安开展户口整顿工作,新生儿应该何时登记户口

公[201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生产建设兵团公: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人口普查前的户口整顿工作,公安部决定,于2010年5月15日至9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户口整顿工作。

现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治安管理局。

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

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在人口普查前全面开展户口整顿,是确保人口普查数据信息质量的基础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为确保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顺利进行,公安部决定于2010年5月15日至9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户口整顿工作。

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户口整顿工作,全面调查掌握本辖区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境外人员的情况和数据资料,清理解决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户口登记项目更加齐全、准确,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完善,确保人口资料准确翔实,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方法步骤 户口整顿工作自2010年5月15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分为前期准备、入户核对、问题整改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5月15日至6月15日)。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根据本方案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户口整顿工作方案,逐级动员部署。

选调和培训户口整顿工作人员,落实专项经费,配备必要的装备。

以居(村)委为基本单位,做好户口整顿区域的划分,核对清理门牌,全面掌握人口居住地的基本情况,绘制辖区平面图。

做好户籍资料的清理核对,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公安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等应用系统打印辖区全部实有人口基本资料供上门核对。

印制有关表格和宣传资料,做好宣传发动。

(二)入户核对阶段(2010年6月16日至7月31日)。

工作人员携带实有人口资料和相关登记表格逐户、逐人、逐项核对,重点查清登记常住人口中重户重口、人户分离和户口待定人员,因参军、死亡等原因应销未销户口人员以及未登记的暂住人口和境外人员,注意发现和登记项目差错。

通过入户核对,全面掌握辖区常住人口、户口待定人员、暂住人口、境外人员的底数和基本情况。

(三)问题整改阶段(2010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对入户核对阶段发现的问题,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及时解决、纠正。

对常住人口中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

对工作中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认真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对采取非法手段办理虚假户口的,要依法注销其户口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户口待定人员,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后给予落户或恢复户口,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及时登记落户;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变更、更正。

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在8月31日前,要力争全面完成问题的整改,确需进一步调查的,也应在年底前完成整改。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做好集中整顿后的数据整理、汇总工作。

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改进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公安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的功能??顿工作总结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公一122表见附件1)报送公安部治安管理局;9月30日前将户口整顿相关数据及人口资料清单(见附件2)抄报同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户口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我国人口普查工作的特色,对加强和促进户籍登记和

公安部清理整顿户口登记管理要做哪些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给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四日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  自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深化,户籍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改进和规范。

但是,在户籍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在一些农村地区,出生人口未登记户口、死亡人员未注销户口以及户口登记项目不齐全、不准确的现象比较突出;在城镇地区,居民居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址不一致、暂住人口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的情况比较普遍。

为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基础性工作,确保人口普查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精神,现就户口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内容和要求  户口整顿工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着力查清当前户口登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

户口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清理和掌握各地以居(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员、在中国内地居留的境外人员、无户口人员的情况和数据资料。

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未及时办理手续的,要依照规定办理。

对无户口人员,要经调查甄别后依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或恢复户口登记;对其中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对暂住人口和在中国内地居留的境外人员,要掌握其居住地点和基本情况,配合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登记。

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更正,力争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各地要尽快落实新开发居民小区和新建房屋居住人员户口管理的归属。

对居民居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址不一致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一时不能解决的,必须掌握情况,采集、录入有关信息。

监狱服刑人员的户口整顿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协调省级监狱管理机关组织实施。

户口整顿工作涉及的街巷房屋楼牌、门牌的编制、清理和装钉工作,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协同配合组织实施。

  二、方法和步骤  户口整顿工作采取依托人口信息系统和现有资料,入户清理核对的方法进行。

对辖区内的各类人员,要按照户口登记项目,逐户逐人逐项核对。

对核对出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要组织人员深入核实、查证;对查实后的一人多户口、空挂集体户口、无户口、应销未销户口以及登记项目差错、遗漏现象,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予以更正、补录;对暂住人口和在中国内地居留的境外人员,要核对本人身份证件(证明)和住宿登记等情况,及时进行变更更正、补录(注销)。

对辖区的各类房屋,包括违章建筑,均应全面登记核对,有条件的地区可绘制居民小区实有房屋示意图,方便入户核对和普查登记。

  户口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0年5月。

动员部署,建立工作机制并制定工作方案,选调和培训户口整顿工作人员,印制相关表格,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第二阶段,2010年6月至8月中旬。

全面开展户口整顿工作。

  第三阶段,2010年8月中旬至8月底。

各地区在全面检查验收后,将居(村)民委员会的现有人口资料报送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完成户口整顿工作。

  三、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将户口整顿工作纳入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重要工作日程。

地方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要抽调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做好动员工作。

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发挥居(村)民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和机构的作用,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各级人口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教育、财政、司法、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以地方财政为主。

中央相关部门经费纳入各部门预算。

国务院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部将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户口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推动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注意掌握户口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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