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承包中产生的纠纷哪些可以仲裁
哪些不可以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本申请人:,曾用名,性别,民族,农民,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曾用名,性别,民族,农民,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与户主关系。
案由:。
仲裁请求: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委员会、申请人:(签名\\\/指印)年月 日。
| 在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时常因为合同的约定不完善而出现发生纠纷无法解决的情况。
这时候,申请仲裁不失为一个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今天,小编就为您提供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本,希望对您有帮助。
▲土地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XXX,曾用名XX,女,X族,农民,XXXX年XX月XX日生,XXX省XX市人,住XXX省XX市XX镇XX村委会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族,农民,XXXX年XX月生,XXX省XX市人,住XXX省XX市XX镇XX村委会X社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系XX市XX镇XX村委会X社原社长,申请人XXXX之父亲。
案 由: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仲裁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返还其依职权强占的属于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X.XX亩,并独立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XX系被申请人XXX的女儿。
XXXX年XXXX月XXXX日,申请人嫁到XX市XX镇XX村,与XXX结婚,XXXX年离婚后回到XX市XX镇XX村委会XX社娘家。
XXXX年XXXX月XXXX日,申请人与赵XX结婚,X
土地承包合同能仲裁吗
合同能仲裁。
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和复议制度,申请仲裁期限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是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来进行仲裁处理的。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中仲裁的特点:(1) 仲裁的标的物是土地经营权。
只是针对土地经营权仲裁,对经营行为无能为力,对有经营权而无法耕种的,只能通过调解和司法手段解决。
(2) 是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的土地经营权纠纷。
农村土地的发包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发包的,发生土地经营权属纠纷是在一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
(3) 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履行。
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
申请,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行为。
提起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为获得仲裁、解决纠纷的一种请求,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也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
只有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
受理,是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进行仲裁的程序。
受理是仲裁程序的开始,是仲裁机构开始行使管辖权的标志。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组成有两种组织形式:①独任仲裁庭,即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②合议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仲裁庭的组织形式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开庭和裁决。
开庭是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决的活动。
开庭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
其目的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怎样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
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
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4、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5、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