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气象 标语
是反映大气透明度的一个指标,航空界定义为具有正常视力的人在当时的天气条件下还能够看清楚目标轮廓的最大距离。
能见度和当时的天气情况密切相关。
当出现降雨、雾、霾、沙尘暴等天气过程时,大气透明度较低,因此能见度较差。
测量大气能见度一般可用目测的方法,也可以使用大气透射仪、激光能见度自动测量仪等测量仪器测量。
能见度(visibility)在气象学中,能见度是指物体能够被清楚的识别的最大距离。
能见度对交通运输包括公路运输以及航海航空等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气象学中的能见度指空气的透过性,在晚上能见度亦指大气的通透性航空:在航空学中,能见度的定义如下:A,一定大小的黑色物体置于地上,在背景为亮色的情况下能够被看见并被识别的最远距离;B,以暗色作为背景,1000烛光(candelas)能够被识别的最远距离。
另外一个字,跑到可视范围(Runway Visual Range,RVR)也跟能见度有关,这个特别是指飞机即将到达的跑到附近所测量的能见度。
在空气特别干净的北极或是山区,能见度能够达到70~100km,然而能见度通常由于大气污染以及湿气而有所降低。
各地气象站报道的有霾(干)或雾(湿)。
烟雾可将能见度降低至零,这对于开车开船来说是非常危险的,同样在沙尘暴发生的沙漠地区以及有森林大火的地方驾车都是十分危险的。
雷雨天气的暴雨不仅使能见度降低,同时由于地面湿滑而不能紧急制动。
暴风雪天气也属于低能见度的范畴内。
烟雾、薄雾、霾国际上对烟雾的能见度定义为不足1km,薄雾的能见度为1km~2km,霾的能见度为2km~5km。
烟雾和薄雾通常被认作是水滴的重要组成部分,霾和烟的粒径相对要小一些,这表明一些探测器如热影像仪(Thermal Imagers TI\\\/LIR)利用远红外,其波长为10um左右,这个能更好的穿透霾和一些烟雾,因为其粒径比波长要小。
因此红外辐射既没有被明显的改变方向也没有被颗粒物完全吸收。
非常低的能见度能见度不足100米通常被认为为零,在这种情况下道路会被封锁,自动警示灯和牌子会被激活以提醒司机朋友,这些警示牌通常放在经常性出现低能见度的区域,尤其是发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比如汽车连环撞击事件的地方。
气象学的秋天
气象物候学的秋天标准是:炎热过后,五天平均气温稳定在22度以下时就算进入了秋季,低于10度时秋季结束。
秋季 ,一年四季的第三季,由夏季到冬季的过渡季,北半球为9至11月,南半球为3至5月,天文为秋分到冬至。
秋季的时候,自然景观最明显的变化在树木上面,城市里会开始清扫大量的落叶,山区则涌进不少观赏红叶的游客们。
立秋是二十四节气中的第13个节气。
每年8月7日或8日视太阳到达黄经135°时为立秋。
“秋”就是指暑去凉来,意味着秋天的开始。
但立秋时节,江淮一带的天气仍十分炎热。
根据平均温度划分季节的标准,必须是5天的平均温度在22℃以下才算是秋天,按照这样的标准,江淮地区一般是在9月中下旬才进入秋天。
立秋后虽然一时暑气难消,还有“秋老虎”的余威,但总的趋势是天气逐渐凉爽。
气温的日较差逐渐明显,往往是白天很热,而夜晚却比较凉爽。
气象上的入霉”和出霉”是按什么标准来定义的
历书上向有霉雨始、终日载:开始之日称为“”,梅雨结束之日称为霉”。
芒种后第一个丙日入霉,小暑后第一个未日出霉。
入霉总在6月6~15日之间,出霉总在7月8~19日之间,中国东部有一个雨期较长、雨量比较集中的明显雨季,由大体上呈东西向的主要雨带南北位移所造成,是东亚大气环流在春夏之交季节转变其间的特有现象。
6月中旬以后,雨带维持在江淮流域,就是梅雨。
”
气象学上入春的标准是什么
气象入春的标准是当滑动平均气温连续5天大于等于10℃,则从计算5个滑动值所对9天实测日平均气温数据中,选取第一个达到入春指标的日期,作为春季起始日。
从天气学来看,入春标准更加“严苛”。
根据2012年出台的气象行业标准,春季的划分指标为日平均气温或滑动平均气温大于等于10℃且小于22℃。
其中,滑动平均气温值是以当天和前4天这5个数据为一组求取的平均值,该计算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要更严谨一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过滤掉气温波动的影响。
当滑动平均气温序列连续5天大于等于10℃,则从计算这5个滑动值所对应的9天实测日平均气温数据中,选取第一个达到入春指标的日期,作为春季起始日。
古人将立春的十五天分为三候:“一候东风解冻,二候蛰虫始振,三候鱼陟负冰。
”从中可以看出立春的气候特征,严冬虽已过去,但其威力并未消失殆尽,乍暖还寒。
前五日东风送暖,大地开始解冻。
中间五日,蛰居的虫类慢慢在洞中感受到春天的气息,苏醒过来并开始蠢蠢欲动。
再过五日,河里的冰开始融化,鱼开始到水面上游动,此时水面上还有没完全融化的如玉片般的碎冰。
而从气候学上来说,立春只是春天的前奏。
按气候标准,我国东北、西北地区清明节气入春,华北地区春分节气入春,长江中下游地区惊蛰前后入春,西南地区雨水节气入春,只有在华南地区,立春节气可以作为春天的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展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布气象预报,气象灾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5张)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第四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六条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 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九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第十四条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气象探测第十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象探测。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六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报告气象探测信息。
第十八条基本气象探测资料以外的气象探测资料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四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保证其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的质量。
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信息产业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确保气象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
第五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六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并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定期发布全国气候状况公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二)气象探测,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
(三)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四)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五)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气象台站和其他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的单位,从事气象有偿服务的范围、项目、收费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气象工作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气象活动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五条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