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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任务口号

时间:2015-05-06 19:58

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口号

第一,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一次拨乱反正的会议。

具体表现在它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抛弃了“经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口号,决定把全党工作的重点为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第二,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一次开创未来的会议。

全会明确指出党在新时期的历史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 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揭开了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序幕。

第三,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中国人民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以为核心的党中央逐步开辟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30多年来,中国人民沿着这条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建设成就。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是什么?为什么? 1200字 急需 高分悬赏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对这个历史阶段主要矛盾的判断。

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后,党对这个阶段主要矛盾的认识经历了一段相当曲折的过程。

  1956年党的八大指出: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而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

这一矛盾的实质,就是先进的社会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尽管这种表述不够确切,但总的精神是正确的。

遗憾的是,这种认识并不牢固并很快被否定。

  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把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确定为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主要矛盾。

强调要“以阶级斗争为纲,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认为“阶级斗争一抓就灵”。

对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内主要矛盾的这种错误认识,给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带来巨大损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重新肯定八大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的基础上,用更为科学的语言表述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党的十二大确认了这一提法,并把它载入党纲。

党的十三大又把这一提法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

  党对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表述,正确地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关系的变化。

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后,虽然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会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是,由于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使阶级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经济基础已经不复存在,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

社会生产同社会需要之间的矛盾,则上升为主要矛盾。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这是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和社会主要矛盾进行科学分析得出的最重要的结论,是解决当代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

  第一,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这是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

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

人类社会制度的更替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

生产力的性质和变化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和变化,从而决定生产方式的性质和变化;生产方式决定社会性质和面貌,决定社会形态的变革。

因此,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

社会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思想关系、社会意识形态和各种具体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的活动方式、生活方式,归根结底都是由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的。

“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做自然历史过程。

”  第二,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这是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得出的一条最重要的结论。

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有着深刻教训。

在很长时间,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批判所谓“唯生产力论”,事实上忽视了发展生产力,造成了严重后果。

到1976年,国民经济几乎走到了崩溃的边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强调必须把发展生产力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

  第三,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决定的。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的这一本质决定了必须把发展生产力摆在首要位置。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虽然社会上仍然存在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和斗争,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

但是,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

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解决这个矛盾,必须集中发展生产力。

  第四,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物质基础,保证社会主义最终战胜资本主义,并为将来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准备必要物质条件的需要。

社会物质基础也称社会物质技术基础,是指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条件。

历史上任何一种制度都有与自己相适应的物质基础。

封建社会的物质基础是以手工工具和手工操作为主的农业和手工业;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基础是以机器生产力为主的大工业。

正如马克思所说:“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

”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基础,应该是比资本主义更先进的大机器生产。

列宁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保证新社会制度胜利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东西”。

我国现在还没有完全建立起这种物质基础,从这点上说,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不巩固的。

只有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建立起比资本主义更先进的生产力,才能巩固社会主义,最终战胜资本主义,并为将来向共产主义过渡准备必要的物质条件。

  我国现阶段,发展生产力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这是因为:  第一,加强国防,抵御侵略,维护主权,在国际斗争中,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

当前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竞争。

无数历史事实证明,落后就要挨打。

中国的社会主义建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生产力远远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我们面临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与科技上占优势的压力,在国际关系中面临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强权政治的压力。

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国际和平环境,中国能不能顶住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压力,赢得时间,赢得胜利,岿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关键是看我们能不能加快经济发展,增强综合国力。

  第二,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说服那些不相信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人们,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

我们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不是因为社会主义这个名词怎么好听,而是因为它能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

如果我们不能在经济发展速度上超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能在经济上缩小与他们的差距,就会削弱群众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各种资产阶级思想和价值观念就会乘虚而入,国际敌对势力推行“和平演变”战略就有了社会基础。

只有加快经济发展,才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才能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社会主义的凝聚力,并最终说服那些不相信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人们。

所以,我国能不能加快经济发展,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第三,解决国内各种社会矛盾,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许多复杂的社会矛盾: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地方和地方、部门和部门之间,地方和部门内部各个企业和单位之间,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之间以及他们各自内部之间,不同经济成分和社会集团之间以及各种经济成分和社会集团的内部,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都存在着极为复杂的人民内部矛盾;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还存在着重大的社会差别;由于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人们在占有生产资料和取得收入方面还存在着重大差异,在促进效率提高和体现社会公平之间还存在较大的矛盾。

这些社会矛盾、社会差别和社会不平等,从根本上说都是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分不开的。

生产越落后,解决矛盾就越是缺乏回旋的余地。

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使社会摆脱不发达状态,才能为解决这些社会矛盾提供有力的物质条件。

  第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总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我们不仅要在经济上赶上和超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且要在政治上创造出比这些国家更高更切实更民主,在文化上创造出比这些国家更优秀的精神文明成果,使我们这个曾经长期处于世界前列的文明古国,在现代文明史上重放光彩。

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是不能脱离社会的物质基础自行发展的,它需要有一系列经济文化条件作保证。

如果生产力落后,在普遍贫困的情况下,陈腐的东西必然会死灰复燃。

  从上述分析可见,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靠自己的发展,关键是发展经济。

归根到底,发展才是硬道理。

  总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把发展生产力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各项工作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除了爆发大规模战争外,必须始终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

  为澄清认识,消除发展生产力方面的思想障碍,我们党提出了生产力标准。

1992年,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进一步明确提出了要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各方面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

党的十四大重申了“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归根到底,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

”  “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是相互联系、内在统一的整体。

其中,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核心和基础;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和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的,同时也规定了发展生产力的目标和方向。

  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要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三个有利于”标准与评价各个领域工作成效的具体标准的关系。

既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也不能把它们等同起来,而是应该把它们统一起来。

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对于解放思想,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高中历史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口号提出的时间或事件

(一)“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在胜利完成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的艰巨任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初步成果的情况下,我们党于1982年9月隆重召开了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9月1日,为大会致开幕词,第一次明确而郑重地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一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主题。

他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

但是,照搬照抄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

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

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

”(《文选》第3卷,第2、3页。

)这一主题的提出,为党的十二大制定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的纲领,为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作出的这一基本结论,体现了他对马列主义、思想的精髓的深刻理解,对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对中国国情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对全党全国人民新时期的伟大创造和集体智慧的集中概括。

这是他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道路进行艰辛开拓和理论思考的宝贵成果,标志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开始形成。

  “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是我们党在新时期重新确立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要内容,是贯穿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的根本立场观点方法和活的灵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即向全党提出:“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要努力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则同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

”(《文选》第2卷,第153页。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当代中国的最大实际。

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最重要的就是同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

“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搞好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是高举思想伟大旗帜。

你不抓住四个现代化,不从这个实际出发,就是脱离马克思主义,就是空谈马克思主义。

”(《文选》第2卷,第163页。

)马克思主义是在实际斗争中不断发展的学说。

只有在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不断解放思想,努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才能坚持和发展马列主义、思想。

指出:“马列主义、思想是在实际斗争中发展着。

我们当然不会由科学的社会主义退回到空想的社会主义,也不会让马克思主义停留在几十年或一百多年前的个别论断的水平上。

所以我们反复说,解放思想,就是要运用马列主义、思想的基本原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深入研究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且作出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答案,这将是我们思想理论工作者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贡献,对思想旗帜的真正高举。

”(《文选》第2卷,第179页。

)正是由于把对马列主义、思想的坚持与发展、继承与创新,辩证地统一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之中,才推动了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进入新的境界,达到新的高度。

  坚持“走自己的路”,是党的独立自主原则的最高体现,是我们党长期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一条根本经验,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前提。

在新的历史时期,多次回顾了独立自主地开创农村包围城市道路,将中国革命引向胜利的宝贵经验,以教育全党树立起在现代化建设中“走自己的路”的坚定信念。

他谈到:“马克思、列宁从来没有说过农村包围城市,这个原理在当时的世界上还是没有的。

但是同志根据中国的具体条件指明了革命的具体道路,在军阀割据的时候,在敌人控制薄弱的地区,领导人民建立革命根据地,用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了政权。

”(《文选》第2卷,第126页。

)根据这一历史经验,他深刻指出:“过去搞民主革命,要适合中国情况,走同志开辟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

现在搞建设,也要适合中国情况,走出一条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

”(《文选》第2卷,第163页。

)要走适合中国情况的、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首要问题是“必须从中国的特点出发”。

提出:“这里问题很多,需要全党做实际工作和理论工作的同志共同研究”。

(《文选》第2卷,第164页。

)1980年12月,他再次提出:“至于走什么样的路子,采取什么样的步骤来实现现代化,这要继续摆脱一切老的和新的框框的束缚,真正摸准、摸清我们的国情和经济活动中各种因素的相互关系”。

(《文选》第2卷,第356页。

)这就是说,要“走出一条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就必须坚持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伟大实践,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的总体概括。

要在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反复强调的一条基本原则。

但是,“社会主义制度并不等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做法。

”“社会主义是一个很好的名词,但是如果搞不好,不能正确理解,不能采取正确的政策,那就体现不出社会主义的本质。

”(《文选》第2卷,第250、313页。

)中国应当走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这是在新时期反复思考的一个核心问题。

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和广大群众的集体智慧,为党对社会主义进行重新认识提供了宝贵的思想源泉。

1979年10月,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我们有了这么大一个雄心壮志,究竟怎么搞比较顺,比较能够经得起风险,比较能够克服困难,克服障碍,求得比较快的发展,这个问题只能靠大家的集体智慧来解决。

”(《文选》第2卷,第201页。

)1980年1月,在《目前形势和任务》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在发展经济方面,正在寻求一条合乎中国实际的,能够快一点、省一点的道路”。

“我们确实还缺乏经验,也许现在我们才认真地探索一条比较好的道路。

……我们一定要、也一定能拿今后的大量事实来证明,社会主义制度优于资本主义制度。

这要表现在许多方面,但首先要表现在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果方面。

没有这一条,再吹牛也没有用。

”(《文选》第2卷,第246、250、251页。

)同年4月,他在同外国友人的谈话中更深刻地指出:“现在我们正在摸索比较快的发展道路,我们相信这方面是有希望的。

不解放思想不行,甚至于包括什么叫社会主义这个问题也要解放思想。

”(《文选》第2卷,第312页。

)正是通过解放思想和对社会主义的重新认识,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开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明确概括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题,成为党的十二大的指导思想,也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指出了正确的方向。

曾指出:“社会主义制度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好得多。

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

”(《文选》第2卷,第337页。

)坚定不移地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和目标开拓前进,就一定能够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真正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

  (

求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口号

主义青年团章程  总 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而奋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壮大,始终站在革命斗争的前列,有着光荣的历史。

在建立新中国,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进程中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党培养、输送了大批新生力量和工作骨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共青团根据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紧密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促进了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团结带领广大青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组织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增强青年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

对团员还必须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教育。

努力帮助青年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配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带领青年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充分调动和发展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青年参加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掌握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学习和适应现代管理方式,诚实劳动,勇于创新,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建功立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关心青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切实为青年服务,向党和政府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开展社会监督,同各种危害青少年的现象作斗争,保护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决维护和发展全国各族青年之间的团结友爱,加强同台湾、香港、澳门青年同胞和海外青年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共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友好,相互学习,平等合作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组织的交往和友好关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要完成现阶段的基本任务,必须不断加强团的建设。

要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生动活泼、富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

团的建设必须贯彻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

全团要用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和行动,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必须把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团的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二)坚持先进性与群众性的统一。

教育、引导青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广泛团结青年,与青年保持密切的联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共青团根本的组织原则。

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

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四)坚持不懈地抓好基层建设。

基层组织是团的一切工作的基础。

团的领导机关要确立基层第一的观念,发扬务实、求实的作用,深入基层,服务基层,不断增强基层活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团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团的上级组织领导。

  第一章 团员  第一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年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员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思想和理论,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三条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四条 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团员两人介绍。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

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五条 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

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六条 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输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七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八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

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

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九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

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

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一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

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

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团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 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

团的县级以上呼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

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的人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

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接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第十五条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

代表会议可以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

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额的三分之一。

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团性的工作,由团的中央委员会作出决定,统一部署。

  各级团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工作任务,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团的中央组织  第十七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 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书记处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章 团的地方和军队的组织  第二十条 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团的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团的上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团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团的工作,是军队和武装部队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军队和武装部队中团的组织在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团中央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的规定和指示进行工作。

  第五章 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其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行政和党组织建制对应。

  (一)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

  (二)团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

  (三)团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

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

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或两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第二十五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

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主义、思想和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三)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五)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六)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七)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第六章 团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的骨干。

共青团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胆选拔年轻干部,保持团干部队伍年轻化的优势,努力实现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在“保留骨干、以资熟手”的同时,不断为党和国家输送年轻干部。

  第二十七条 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努力做到:  (一)政治上要坚强。

具有相庆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的水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学习要刻苦。

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工作要勤奋。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要扎实。

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沾染官僚习气,热心为青年服务,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五)品德要高尚。

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团员和青年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团的各级组织负有协助党管理团干部的责任。

要加强对团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建立正规的培养制度,办好各级团校和培训班;建立和健全团干部的考核制度;主动向有关党委和团委推荐下级或同级团组织负责人人选,对团干部的调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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