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标题:如何区分农产品初加工及龙头企业享受免税范围?
现对农产品初加工的概念存在一点分歧,地方税务局认为油料只是经过压榨后所产生的毛油,经简单提炼(一般为四级油、色泽黑色不透明、其为最原始年代农村消费用油)方可免税,对我公司现增添设备,将四级油脂经过滤、脱色、碱炼后,成为一级油脂(色泽淡黄、透明,可装入小包装进入超市),定性为“深加工”,对此规定的所谓“深加工”和贸易油脂作出不得免税规定。
我们认为油脂加工企业是个弱势和微利产业,许多小型油脂加工企业纷纷倒闭破产,国家正因为考虑到扶持民族工业发展,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同国外企业的竟争力,尽可能使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长效地服务“三农”,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为此财政上偿试对国家级龙头企业进行投资参股,国家税务局给予企业所得暂免政策。
正因为从国家制定政策的初衷方面考虑,我们认为农产品初加工不应该只局限于简单原始加工,难道国家扶持和鼓励龙头企业的产品是最原始化的初级产品,最好是不能直接食用的产品吗
这不是要扶持的企业技术不要进步,生产工艺必须倒退才能享受免税政策吗
既然是扶持企业发展,肯定是鼓励企业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生产出符合人民最需求的生活必须品,这样才是国家扶持企业的根本用意。
为此我个人认为,只要农产品加工不改变原有产品的物理性质,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所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改变了产品物理性质才叫深加工,它与教科书本上所述初加工概念不应该相同。
如油脂加工将油脂变成了化妆产品和化工产品才叫深加工,请问老师,我的理解是否对,同时我公司取得国家项目补贴、扶贫贴息补贴及从事进出口贸易等是否同样享受免税政策,请尽快给予答复为盼,谢谢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有什么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的区别:一是所有权形式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成员,合作社是成员的集合,因而具有人合性的特征,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劳动在组织中占主导地位;农业龙头企业是资本的联合,因而具有典型的资合性,体现以资为本的原则,遵循资本控制的原则,资本在组织中居于主导地位。
二是宗旨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经营也是为了成员的利益;农业龙头企业以谋求资本利润最大化为宗旨,并将获取的利润按股分配给股东。
三是管理方式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成员民主控制,合作社的控制权按人头计算,不论每一个成员拥有多少股份,都拥有一票权利;企业实行以出资额或持股额为唯一的标准的决策管理体制,股东的公司管理控制权和利润的索取权,取决于其持股额的多少。
四是收益分配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与成员的交易量或惠顾额进行盈余返还;企业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有什么用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的作用:一是带动了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了农业产业发展。
二是带动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三是带动了农业实用技术应用推广,提高了农业科技含量。
四是带动了农民增收,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五是为企业享受政府补助和贴息时,会重点考虑农业龙头企业。
六是农业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政府会格外关注。
七是申请龙头企业,代表企业在本行业的地位,对于企业荣誉度、诚信度好的品牌提升。
对于农业龙头企业国家有许多 扶持政策:金融政策(1)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安排贷款计划,及时增加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支农资金需要。
农业发展(2)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支农重点,完善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3)以龙头企业和高科技农业、特色农业为重点,加强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服务。
(4)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创造条件。
(5)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特色农业,促进西部农业产业化发展。
财政政策为了引导龙头企业大范围地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龙头企业加生产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税收政策(1)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在以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经贸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
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继续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创汇的支持。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投融资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资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
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上市。
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
创造条件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
积极探索建立以重点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资基金。
成为市农业龙头企业都需要那些条件?该怎么申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农资供应、技术服务、利润返还和入股分红等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实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原则。
第四条 申报嘉兴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前,须先取得平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均可向市农经局提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
二、申报认定平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要符合本市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和流通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市场型企业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2.在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中作用明显,通过合同、入股或服务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200户以上或面积500亩以上。
3.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入股或服务等方式采购的本地原料占所需原料总量的比例达到60%以上。
4.在本市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
5.企业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资产负债率小于60%,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营产品销售率达到80%以上,按规定交纳各项税费。
6.企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财务核算资料齐全,按要求报送企业相关资料。
7.对绿色农产品、优质品牌(名牌)农产品、出口创汇农产品生产企业和种源农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农经局报送审核并加具意见的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及要求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认定报告,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经审定的企业财务、资产、效益报表,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基地规模、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等情况说明材料或证明。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市农经局根据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申报材料,对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经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认定。
二、经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符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单位,在申报年度的1月底前向市农经局申报;经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有效期为2年,期间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期满应重新申报认定,逾期未申报的企业不再具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
第十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接受市农经局对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的监测。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料报送制度,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每半年向市农经局报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企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在申报或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三、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在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对其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经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审核确认,并在公布时更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经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平政办发〔2002〕43号文件同时废止。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
主要是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带动了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了农业产业发展。
二是带动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三是带动了农业实用技术应用推广,提高了农业科技含量。
四是带动了农民增收,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不管给不给分,但希望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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