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有哪些
对公民或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只有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其它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
中国有哪些政府部门
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各级的工作人员,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主体。
更加宽泛一点的范围还包括接受国家财政拨款得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显然在中国目前桥梁设计单位还不存在纯粹的私人企业,不管你弟弟所属单位是央企还是地方国企,只要经费来源有国家拨款,单位领导由党委组织部门任命调配,那么他的身份就是(公共机构的职员)。
中国政府有几大部门
中国政府组织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 国资委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民航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统计局 林业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宗教局 参事室 国管局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侨办 港澳办 法制办 国研室 * 台办 * 新闻办 。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新华社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发展研究中心 行政学院 地震局 气象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电监会 社保基金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1个)信访局 粮食局 烟草局 外专局 海洋局 测绘局 邮政局 文物局 中医药局 外汇局 煤矿安监局 * 档案局* 保密局(*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中央政治局常委是党的领导核心,其作用可参考党章.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中央政治局,全称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构,中共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全会闭会期间,代行中央委员会职责。
中央政治局是党的中央组织和中央领导机构的组成部分。
1927年4月党的五大开始设立。
五大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及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并选举正式中央执行委员若干人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
候补政治局委员参加政治局会议时,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正式政治局委员离职时候补政治局委员依次递补。
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处理党的日常事务。
党的中央政治局,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十二大以来的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政治局要定期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央政治局实行集体领导原则,中央政治局会议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
中央政治局必须忠实地贯彻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中央政治局决定的有关中央领导机构人员变动和作出的有关党内重大问题的决定,须经中央委员会全会予以追认。
南昌司法警官学院怎么样
去那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还可以了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2002年4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专科层次的普通高校,隶属江西省司法厅。
学院位于南昌市郊,共有昌北、新建两个校区,占地12.3万平方米,在校学生5400余人。
学院拥有一支师德良好、结构合理、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
有教授17人,副教授(高级职称人员)72人;有律师、会计师、心理咨询师等“双师型”教师68人;有“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4名,“江西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10名;1人被江西省人才培训师资库评为客座教授,2人被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聘为客座教授及硕士研究生导师,4人受聘为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比例达到了30%以上。
学院狠抓质量建设,高度重视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拥有法律事务、刑事执行和司法警务3个省级示范专业, 2门省级优质课程。
2007年,学院《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被评为国家精品课程。
学院是全国2所拥有国家精品课程的司法警官职业院校之一,也是江西省55所高职院校中第3所获此殊荣的院校。
学院聘请了著名高校资深教授担任督学,还聘请了外籍教师任教。
近年来,学院教师主持完成教育部、司法部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课题2项,江西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教育规划课题、教改课题45项,其中,1项教改课题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学院教学科研设备完善,拥有现代化教学监控系统,建有国内一流的室内射击馆、汽车驾驶训练场、多媒体教室、刑侦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中心、塑胶田径场、篮球场、排球场、散打馆、健身房等教学、生活配套设施,图书总量50.3余万册。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警,以“博学、明法、求实、创新”为校训。
学生在校统一着人民警察服装,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高标准地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获得毕业证外,同时可以取得计算机、外语等级证书,掌握汽车驾驶技术,另外还可获得人力资源管理、物业管理、网络编辑、职业指导、电子商务、秘书、公关等职业资格证书。
学院特别注重实践教学,尤其是警察工作技能的训练,组织学生在省内监狱、劳教单位和深圳、浙江公安机关顶岗实习,努力提高毕业生综合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参加散打、气功等训练。
2004年,学院成功承办江西省武术散打锦标赛,并获得高校组团体第1名和8个单项第1名。
2006年,学院代表队参加江西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共夺金牌19枚、银牌8枚、铜牌9枚,获得高校乙组金牌总数第二和总分第四名的好成绩,并获“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荣誉称号。
学院向社会输送了大量较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毕业生遍布全省各公、检、法、司等部门,已有大批成为单位的业务骨干,不少还走向了领导岗位,并涌现了张献、李文华等英雄人物。
近年来,学院进一步明确办学指导思想,改善办学条件,强化内部管理,推进各项改革;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新形势下规模与质量、发展与投入、教学与科研、改革与建设的关系;实施质量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学院发展,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江西有地位、全国有影响、专业有特色、学生有出路”的高等职业院校求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布单位】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和国主席令第50号 【发布日期】1991-09-04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0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文 第二十六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二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