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检察干警是警察吗
为什么叫检察干警
检察院的警察,属于司法警察,主要职责是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
为什么将“检察人员”称作“检察干警”
检察人员不应称作“干警” 应规范使用称谓当今,许多有关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新闻报道及文件中,称呼检察官的词语仍在沿用“干警”一词,一些地方还笼统地将检察官都称为“干警”,笔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用词用语的不规范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水平,亟需规范更正。
检察官称谓的来源 据笔者调研,我国检察官的称谓最早见于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国家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并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组织、活动原则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据此,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
在这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就称呼“检察官”。
当时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虽然采用了“检察官”名称,但是“干警”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
“干警”称谓有强烈倾向性 长期以来,检察官在我国都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形象而出现的。
“干警”一词,不仅现在一些检察官在相互使用,即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各类书面文件中,也屡见不鲜。
“干警”一词,本源有二:一为来源于公安机关,是公安干部与警察的统称;二为来源于政法干警的统称,是民政干部、公检法的干部与警察的合称。
“干警”一词用到检察官身上,可以牵强地理解为干部和法警的统称,但这中间,却找不到检察官的影子,根本无法反映检察官的本质特征。
而且“干警”称谓,军警化色彩浓厚,有着极强烈的倾向性,与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法律地位根本不相对应,而且“干警”中,既包括检察院的行政管理人员,也包括法警中的警官,这种多年沿袭下来的范畴其实含义混乱。
因此,“干警”一词根本不适用于描述检察官。
称检察官为“干警”不利于公正执法 检察官的“干警”称谓,抹杀了检察官工作的特殊性,无法给检察官一个公正的准确定位,也从概念上使检察官无法找到自身的明确坐标,进而容易使其失去应有的公平与公正。
赋予检察官“干警”的称号,还体现在抹杀了检察机关、检察官的司法属性,把检察机关、检察官当作行政人员对待的思想。
因为我国的“干部”就是约定俗成的对公务行政人员的称呼,可是如果检察官同时也是“干警”,检察官无疑也成为行政机构中的一员了,这样一来,检察官和法官都是“干警”,成了一家人,难以避免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群众就会出现不明白、不理解、不知所以然的现象,偏袒、倾向由法官和检察官组成的控方的现象发生,由此所办理的案件也无法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而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检察官作为行政机构的一个职能部门的行政人员身份出现的话,那么他就有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身份之嫌,其审判结论的公正性同样令人怀疑。
尽管我们不能简单从检察官的“干警”称谓上推断出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性不强,但这种称谓还是会影响人们对检察官角色的理解及定位。
同样的,在法院系统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检察官的称谓将日趋规范 可喜的是,大家逐步意识到了这一问题。
“检察干警”的称谓逐渐为“检察人员”所取代,检察用词将逐步走向规范。
笔者发现,在今年初肖杨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已经没有出现 “干警”一词。
在最近几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检察“干警”的称谓也在减少,而“检察人员”的称呼在增多,特别是今年以来,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所作的多次讲话中,均未使用“检察干警”一词,而是一律使用“检察人员”。
在当前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高检院政治部编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一书中间,凡涉及的称呼均为“检察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出现“检察干警”词句(如:97页第二段、153页第二、四段)。
例一, 2006年2月24日,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使用“检察人员”一词11次,而没有使用“检察干警”一词。
例二,2006年4月26日,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使用“检察人员”一词18次,而没有使用“检察干警”一词。
我们相信检察机关通过连续多年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这一不规范现象将越来越少,最终将逐步走向规范。
用语建议 1、将“检察干警”称作“检察人员”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等; 2、区分不同场合将“检察干警”称作“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助理检察官”、“法警”、“书记员”等; 3、将“全体检察干警”、“广大检察干警”称作“全体检察人员”、“广大检察人员”等等,以此类推。
以上建议,为即兴思考浅见,难免存在不当甚至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检察院案件管理受案出口管理
案件质量是执法办案工作的生命线,案件质量管理是检察机关大力推进案件管理新机制的核心要义。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原称案件质量管理中心,筹建于2008年4月,经过五年的不断探索与完善,创新机制,实现了对动态办案过程和静态案件质量的有效监控、管理,有力提高了案件质量管理水平。
一、针对重点案件设置案管审批制度,做到关键环节事前审核把关。
2011年3月,经过三年的不断探索与创新,湖滨区检察院正式成立案件质量管理中心,高配检委会专职委员任主任,严格按照《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案件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检察长和院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院管辖的重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三年来,该院案管中心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呈请立案、移送起诉、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审批,普通刑事案件呈请变更强制措施、不批准逮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改变定性、不起诉、抗诉审批,刑事赔偿备案,共计143件236人。
案管中心对所有报批案件都在《案件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明确答复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经过探索与发展该院在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提高执法水平与案件质量的同时,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案管思想得到了进一步转变,有力地推动了案件质量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
(一)创新案件质量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是建章立制,为规范干警依法办案和保证案件质量奠定基础。
由案管中心起草,检委会审核通过的《案件质量管理办法》,赋予案管中心对本院管辖的所有案件、具有初查、侦查、审查、处理权的所有部门、参加(参与)办案的所有检察人员及其所有办案活动实行管理与监督的职责。
规定案管中心针对我院管辖的重点案件(立案、变更强制措施、不捕不诉、法院改变定性、决定给予国家赔偿、社会普遍关注、上级院交办等案件)、业务部门办案活动的重点环节(如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报捕、移送起诉、不起诉等案件关键节点)、相关人员履行办案职责的过程进行监督规范,通过对各业务部门报送文书和相关材料、备案审查等方式对全院案件质量进行审查监督,并对审查监督结果定期进行通报。
该院在制订《案件质量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勇于尝试,相应地设计和制作了《呈请立案审批表》、《呈请移送审查起诉审批表》、《不(予)批准逮捕审批表》、《不起诉案件审批表》等10多种格式文书,保证了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及有序开展。
二是严格履职,确保案件质量的有效管理。
案管中心通过查阅卷宗、备案审查等方式对业务部门报送文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案件质量提出处理意见。
即对重点案件的关键节点均需报案管中心审批后,方可进入下一诉讼环节或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若案管中心意见与办案部门意见不一致,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针对报请审批的所有案件,案管中心均严格实行专人审查、中心负责人把关,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审核机制,严格、缜密审查,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报审的案件98%均采纳案管中心意见或建议,顺利有效诉讼,案件质量得到一定提高。
如2011年审查起诉的王某某故意伤害(轻伤)一案,双方达成和解,拟作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处理,经案管中心审查后,认为该案被害人伤情位于头、颈部且系被告人多次刀砍所致,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不同意作撤销处理,经向检察长汇报后,该案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
2012年该院办理的1件3人职务犯罪案件(系信访案件),案管中心审查提出意见后,经多次补充证据,后由案管中心牵头组织经自侦、案管、公诉会诊讨论,经依法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三被告人三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是该院近六年以来首个私分国有资产实刑判决案。
三是适时调研,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2011年,针对该院受理因传销引发的犯罪案件居高,占受理案件总人数的15.8%,在审查起诉阶段涉案罪名由非法拘禁变更为抢劫的案件数过高,占全部改变定性案件数的61.5%,且法院最终采纳起诉意见,均以抢劫罪判处的突出问题。
案管中心多次到公安局、工商局打传办进行调研,结合2009年以来我院办理的传销人员犯罪案件,研究传销人员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危害,分析传销人员犯罪的原因及在打击传销人员犯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建议及对策,并与办案部门沟通,统一了办理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标准,为之后类案的办理提供高质量的参谋和服务,有效地提高了此类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2012年,由案管中心牵头组织反贪、反渎部门针对近五年来办理的所有自侦案件进行专题调研,重点针对未顺利提起公诉的案件,深入查找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形成《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五年来自侦案件质量分析报告》,原检察长杨森在该报告上做出批示:“此报告很好
好在问题找得准,原因析得透,措施想得实。
”,并以《领导参阅》形式上报市院。
同时,对当前职务犯罪实刑判决率低的原因进行统计分析。
为今后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和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谋和服务。
(二)创新案件质量管理机制的优势。
优势一,领导重视,部门配合。
该院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由检察长提出,院党组部署,筹建于2008年4月,初步设立案件质量管理中心,经过三年的探索,2011年正式成立并建章立制,高配专职检委会委员任主任,直属检察长领导,是唯一一个受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直接领导的部门。
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是该院案件质量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优势。
优势二,目标明确,定位准确。
该院于案管中心成立之初便明确其宗旨为“保证和提高案件质量”,目标为建立一套对本院管辖的全部案件、办案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监督、预警、控制、保障的案件管理体系,该套管理体系的最终定位便是为案件质量服务。
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及高检院案管机制改革精神相一致,是更好地推进今后案件管理工作的导向优势。
优势三,把握机遇,狠下功夫。
综观检察业务运行发展态势,案件管理机制改革逐步全国推广的发展趋势,该院牢牢把握本院案件质量管理工作起步早的优势,抓住机遇,狠下功夫,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独具特色,把案件质量管理工作走在前端,为今后案件管理工作开路辟石、积累经验。
(三)探索开展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困扰及对策。
由于《案件质量管理办法》过于倾向案件实体证据、定罪性质的把握,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案件管理的规定及高检院、省市院案件管理工作机制侧重点不同,虽然做到了重点案件的事前监督管理,但却形成了办理过程中的管理、监督过程中的办理,即寓管于办的管理模式,且由于人为主观因素占主导地位,容易受到“先入为主、服务大局”的主观影响。
针对此问题,紧密结合高检院、省市院案管工作办法整体要求,该院及时转变工作思路与方法,在一定程度保持案件质量管理特色的同时,将案管工作重心从实体审查向程序监控转移,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过程与结果并齐,齐抓共管,以程序管理建设制约实体审查中存在的缺漏,最终实现实体公正。
二、落实案件统一“进出口”管理机制,从程序管理实现实体公正 正义的程序促使结果的公正。
考核检察机关办案质量高低的指标虽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但案件结果的公正却有赖于案件的办理程序。
针对探索开展案件质量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012年底,湖滨区检察院院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为依据,经编委批复正式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制定《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案管办法》),另调配2名专职工作人员充实到案管队伍,从机构名称到人员配备全方位改革,全过程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职责,改变之前仅仅重点案件关键环节审核把关、难以及时全面掌控和监督的状况,切实把好案件集中管理三项关口,实现执法监督管理严密、执法过程公开秀明、执法成效显著,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一)源头治理,把好案件受理关。
2013年1月至今,案管办共受理、登记、分流各类刑事案288件439人,其中侦查监督类案件139件173人,审查起诉类案件149件266人。
其中,要求补充完善材料212件360人,占受案总数的73.61%。
面对艰巨的受案任务,案管办坚持严把入口关,对受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认真审核把关,重点审核把关新刑诉法修改的部分及移送案卷存在的共性问题,例如:法律文书格式是否规范、法条适用是否正确;未成人法律援助的指定、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盲聋哑人、少数民族翻译问题的解决、鉴定结论的依据、前科材料及相关释放、执行证明等等。
同时,兼具实体性质的审查,例如,移送审查起诉的韩某、宁某敲诈勒索案、宋某诈骗案,从罪与非罪的角度做实体审查,并与公诉部门沟通,不予受理。
针对审查出的程序、实体问题明析根由,逐条分项列明补充事项,从源头上、从入口处把好案件质量关,使简单案件分流业务部门后一次过关、快速办理,复杂案件减少反复补查率。
源头治理,在严格的审查中,一些关系案、人情案无所遁形,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为我院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服务。
同时,为公安机关完善证据、移送卷宗提供一定的便捷,一位公安办案民警反映,“设立案管办这个部门真好,受案人员对案卷的各项材料审查很细,很有耐心地逐一讲明应有的材料,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把关键材料备齐,少走了很多弯路,避免了侦查、批捕、公诉工作重点不同带来的不同标准。
” (二)流程监控,卡好案件程序关。
纵观近几
检察院新入职干警工作体会怎么写
共和国检察一荣誉职业,我,已向往。
在山下的象牙塔里砥砺了四载,在各检系统中实习过多次,让我有勇气进入全国优秀基层检察院,有底气站在铁路司法改革的浪尖。
但,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担当起自己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自己的那份责任,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现在,入职一月将至,在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昂扬向上的工作氛围中,我对自己的身份的转变,理论与实践,理想与实际的差距等方面有了全新的体验,迫不及待的想与前辈、同事交流学习。
感谢院里给我们组织这次培训教育,让我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所感、所获、所想。
在身份认知上,检察官是行使国家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
同事前辈们言谈中的睿智,举止中的礼让,工作中的干练,交往中的亲切,都深深的感染着我,优秀检察官的精气神就是这样。
而自己还是烈马青鬃的学生样,虽有千里之志,但言行无状,适应不足,对检察官的身份认识还不到位,言语用词等还有很大差距。
严于律己,亲切待人等是我接下来的一段时间的学习重点。
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还是脱不了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的道理。
上班的第一天就有幸去市院参加司法会计鉴定的有关东西。
本想着自己也对会计不十分陌生,各种会计帐和会计科目也略知一二。
但当实际拿到手翻凭证时,具体的数据与课本上的理论并不完全一样,踏踏实实的翻好每一张凭证都不一定能保证结果准确无误,各种小聪明就更显得苍白无力了。
我意识到,只有踏踏实实的做好每一个细节,才能顺利完成检察工作中的方方面面。
同时,工作中也应该及时的发现和运用技巧,像在统计中灵活的运用各种函数公式,查询信息中巧妙运用工具软件都能事半功倍。
这些都需要我去用心的体会工作,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用发现的眼睛去探索。
还有工作对知识的要求与学生时期不尽相同,学生时学习只要优秀或者及格就行,现在,工作对知识的要求是不能出一点差错,只有不断的学习与提高才能走好成为一名优秀检察官所要走的每一步路。
检察官的工作并不是一直都很光鲜,理想与实际存在着差距。
在跟反贪局的前辈们一起在拥堵的北京四处奔波后,反贪工作的困难与辛苦深深的震撼了我,跑了半个北京城却什么都没有查到,询问了半天却得不到可以固定的口供。
这些略带残忍的事实不容我感叹,他惊醒我,理想要建立在实际之中,任何不着边际的想象都是空中楼阁。
检察官的称谓不是随便想想就能得到的,自己要吃得了苦,受得了累,安得下心,用得好知识才能守得住检察官的梦想。
我真的非常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但我知道,自己的能力和知识还不足以撑起这个伟大的理想,为了这个理想,我要:1、认清自我,摆正心态。
自己是一名准检察官,要去除自己身上的学生气,要用检察官刚正不阿的品质去要求自己,认清自己肩上的责任。
2、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自己对检察工作还不甚了解,领导的指引与同事的帮助是我度过转型期的不二法门,尊敬领导前辈,搞好内部团结是咱们北京铁检作为铁路司法改革排头兵的内在品质。
3、务实实干,勇于创新。
检察工作不是想当然的天马行空,只有踏踏实实的提高自身执行力,集思广益的大胆创新才能成为一名优秀检察官。
4、不断学习,灵活运用。
正如孙检的教诲,我们年轻人有活力,但是阅历不够。
而填补阅历不足除了踏实的工作外,不断学习提高自我也是终南捷径。
向书本学习,向前辈师父学习,向实践学习,将知识变作工作的能力。
5、将个人理想融入到集体信仰中。
自己的检察官梦与法治中国梦融为一体,踏实本分,守得住清贫,放得下心胸,用赤子的心去对待工作,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住历史的考验。
法律庄严,检徽璀璨
亲爱的北京铁检,您给我平台成长,我与您一同担当自己法治中国建设的那份责任。
供您参考,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