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如何对待
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属于党员的义务吗
共产党员要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对党的提出建议议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党员参加党的会议,阅读党的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员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重要途径。
党章把党员参加这些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应当享有的权利做出明确规定,表明我们对党员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高度重视。
因此,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及时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组织的有关教育和培训,负有重要责任。
至于哪些会议党员应当参加,哪些文件党员应当阅读,对党员应当进行哪些教育和培训,除了党章已明确的之外,各级党组织可以在不违背党的纪律和保密规定的条件下,本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了解和参与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党章规定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这一党员权利,主要是指党在制定有关政策或作出有关决议决定时,党员可以在党组织听取意见的有关会议上,或者在有关党报党刊上开辟的讨论栏目中,发表自己的意见。
这是发扬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形式。
当然,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时,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中央已作出决定的政策,党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果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程序提出,不得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中央政策相反的意见。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章规定,党员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是指党员对党的工作,包括本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工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出建议和倡议。
保障党员的这一权利,对于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党员的工作责任感有着重要作用。
每一个党员都是党的肌体上的一个细胞,细胞有了活力,党才能有强大的生命力。
党的任务的完成、事业的发展,有赖于党员积极性的发挥。
因此,每个党员都应以主人翁的姿态,站在时代的前列,把关心党的事业作为自己应尽的责任,对党的各项工作积极地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倡议,并在实践中努力开拓,勇于创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倡议。
党组织对党员提出的建议和倡议应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以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
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重要价值的,党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如何对待
党课讲稿一、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党章》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也就是说民主集中制就是我们党的组织制度。
换句话说,中国共产党自创之时起,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同时,这一组织原则也是随着我们党的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完善的,在这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党初期到遵义会议召开(1935年)之前;建党初期,中共一大、二大时就提出:中国共产党应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1927年党章第三次修正案把民主集中制正式写入;但由于当时陈独秀、王明等“左”倾错误把集中推向极端,压制了党内民主,致使民主集中制原则受到了很大挫折。
第二阶段:遵义会议召开到1957年上半年;遵议会议的召开结束了“左倾”错误对党内的统治,党的集体领导制度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尤其是是1945年党的七大对“民主集中制”有了更明确的概括,把民主集中制概括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使党的民主集中制度又有了新的进步;一直到1957年上半年;第三阶段:1957年下半年到1978年“文化大革命”结束;1957年下半1958年、1959年出现的批评的反冒进、反右倾等,使党的民主生活极为不正常,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使我们党的民主集中制遭受到灭顶之灾,近乎于毁灭状;第四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到现在。
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