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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执行工作目标口号

时间:2020-01-26 01:40

如何加强人民法庭审判管理工作

突发性事件,是指司法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在不可预知或预知可能会发生,有一定影响力或破坏力的不可预测事件。

其特点是:不可预知性、危害性大、影响深远。

随着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矛盾纠纷通过法院依法解决,随之人民法院成为当事人间矛盾纠纷的集结地。

稍有不慎就容易发生突发性事件,轻者有些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进行闹访,影响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重者甚至采用暴力冲击法院或伤及法官人身安全或危害公共安全,人民法院已经成为了矛盾暴发的前沿阵地,司法警察如何应对突发性事件,确保法官的人身安全和法院公共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司法警察面临突发性事件的主要类型1、哄闹、冲击法庭类突发性事件。

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刑事、行政、民事审判活动中,表现为闹事者利用旁听,参加审判活动等机会在法庭上进行哄闹、谩骂或围攻、殴打法官、公诉人、证人及对方当事人,扰乱正常庭审秩序,妨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

2、暴力抗法类突发性事件。

主要发生在刑事、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中。

表现为被执行人或者其亲属为逃避执行,采取暴力手段围攻、冲击执行现场,殴打执行人员、抓扯执法人员佩戴的执行公务证,撕毁执行卷宗材料。

毁坏执行车辆和器材,抢夺警械用具或自伤、自残等妨碍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犯罪行为。

3、集体、个人缠访类突发性事件。

这类事件其表现为多人聚集,拉横幅、印广告、喊口号,个人采取跪喊,静坐,堵车、堵门,喊冤等手段扰乱法院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意在获取过往群众的同情,引起不知实情人们的言论肆意传播,以此达到引起社会关注,如处理不当会再次上访滋事或发生冲击法院或其机关的事件。

4、危险人物报复类突发性事件。

这类突发事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法院的判决和执行不满,意图报复,往往通过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爆炸物、有毒腐蚀液体等进入法院机关,在审判现场、办公场地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二、司法警察遇突发性事件处置时面临的问题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法警队伍建设,但法警队伍建制始终不健全。

从法院正式成立司法警察队伍开始,各级法院领导都极为重视法警队伍建设,将法警队伍建设问题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

但由于体制、编制等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加之法院担负审判、执行任务繁重,在繁忙的工作中较长时间内尚未出现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安全形势比较平稳,不可能将有限的编制配置到法警力量上,由此法警力量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法警部门也成了法院内设机构中的后勤综合部门,法警人员进出渠道不畅、年龄老化、配置不科学、警力严重不足等问题成为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的最直接的也是最突出的问题。

以目前的司法警察力量,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时警力不足是不争的事实。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配置员额应占全院编制的12-15%,法警员额严重不足,是法院的普遍现象,以商洛市法院系统为例,全市法警的实际员额基本不到编制员额的7%,占法警编制不到40%。

二是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的操作性不够强。

目前各单位制定的预案大都是原则性规定,技术、战术方面涉及的较少,可操作性不强。

三是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不够充分。

在面临突发事件时,往往有时对困难和问题估计还不够全面,准备还不十分充分。

四是处置突发事件演练开展不够。

法院基本都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但按预案搞演练的比较少。

五是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总结不够。

任何事情只做不总结就不会提高,警队每年处置的突发事件不少,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较少,交流总结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非常有必要。

三、应对突发事件的对策与建议第一、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司法警察队伍现状。

司法警察担负着保障审判、执行工作有序开展的各项职责,处于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尤其是提审、押解、看管、值庭,参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到法院上访上诉的群发事件,执行死刑等“危、难、险、重”任务,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

建设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不仅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需要;更是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发挥审判职能的需要。

因此,要重视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缓解司法警察力量严重不足的现状。

第二、构建科学完善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体系。

一是建立应急预案。

在制定应急预案的过程中,一要细化,即针对不同种类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进行细致制定,优化操作,涵盖全方位确保处突有案可依,打好有准备之仗。

二要全面,即预案应当明确组织体系、职责、目的、要求,处置程序、原则及具体措施、方法、警力部署与分工、联动机制、纪律要求等内容。

三要灵活。

在面临突发情况时,以预案为指导,结合实际情况灵活性运用,在处突实战和演练中一旦发现预案缺陷,及时修正,确保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

二是建立联动机制。

通过与公安、信访机关等部门建立长期的沟通联系机制,广泛交换意见,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时能迅速联动,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合力处置突发事件。

三是建立预警机制。

审判业务部门在开展审判实践活动时,对各类司法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在预见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警部门报告,以便法警部门提前做好准备。

第三、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

一是加强思想素质培训,保证头脑冷静。

树立“抓大事、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工作理念,明确“严格、公正、高效、文明”的执法理念,通过各种学习途径培养干警不怕危险、勇于牺牲的大无畏精神,使干警在思想上正确对待突发事件,破除处突的畏惧情绪,提高处突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提高警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是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战斗力。

通过组织法警认真学习、深入研讨业务理论,从中获取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每次突发事件在发生前并非没有迹象可寻,也有一个矛盾累积、激化的过程,有自身特点和规律,通过了解突发事件的性质、特征和应对方法,树立处突信心,增强处突底气。

三是加强业务经验传授,做好“传帮带”工作。

由具备丰富处突经验的老法警向年轻法警或新进院法警认真介绍传授处突经验,紧贴实际需要,加强突发事件的处置与演练,着力提高警务基本技能,提高理性思考、综合判断能力和处置能力。

第四、科学训练,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是大力加强应急训练和演练。

要以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为重点,增加训练投入,改进训练方法,用日常训练与集中训练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加强对应急分队的实战演练,提高法警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加强法警队伍力量,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使法院的司法警察成为随时能拉得出、关键时刻派得上、任何情况下都过得硬的拳头队伍。

二是加大物质保障投入。

尤其是加强警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把警务装备建设纳入司法警察工作总体目标,加大资金投入,购置、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确保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在警力、装备上有充分的保障。

三是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司法警察的工作大都是服务性和配合性的工作,也伴随着高度的危险性,而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考核评价不如法官考核评价来得客观,准确,基层法院的法警任务繁重,工作艰苦,危险性大,接触各类疾病多。

因此,要充分重视司法警察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应当在工作和生活方面对司法警察予以关心和照顾,对司法警察面临的疾病、危险配置有效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职业风险。

综上所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始终坚持围绕审判和执行工作大局,以安全防范为重点,以规范执法为基础,以履行职能为动力,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着力构建符合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多方面加强探讨和实践,不断总结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提高司法警察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企业党建与生产经营活动深度融合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面对我国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正确认识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意义。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实现社会公正,前提是提高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公正问题之所以得不到很好解决,与一些人尤其是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把社会公正的价值看轻了、位置摆低了不无关系。

事实上,人类社会的历史已经证明,社会公正对于社会犹如空气对于人一样,都是一种必需品,须臾不可离开。

首先,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没有社会公正的引领,经济的增长并不必然带来社会公益品的增长、贫困人口的减少、公共服务的均等、社会福利的共享等,反而有可能导致两极分化。

社会公正作为我国的重要价值和基本特征,就像一面旗帜、一座灯塔,引领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也不断增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其次,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社会公正通过权利的合理分配、义务的合理承担,使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有序发展。

二.大力发展生产力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先决条件。

始终坚持发展首位,在发展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须具备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的要求,增加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

因此,在新世纪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仍然是努力发展社会经济,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为实现更高水准的社会公平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三.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党的明确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要按照提出的制度建设的六个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加强保障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建设,最终建立一个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的社会公平制度保障体系。

同时要抓好制度的落实。

只有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的社会公正制度体系具体化为实践中的措施和行动,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共建共享社会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成果,才能真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体现的优越性,最终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保障是政府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之一。

建立健全,有助于改善贫困群体的生活处境,缓解贫富差距过大带来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社会保障的目标应立足于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通过社会救助、社会养老保险、失业救助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多个方面的措施来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

四.加强制度建设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根本保障。

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一,完善民主权利的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民主协商制度、这些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从各个层次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程序,丰富民主形式,实现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第二,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

加强法制建设,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

要坚持公民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制定法律,防止立法“部门利益化”。

必须加紧构建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要完善和发展有关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

要以司法公正为目标,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的、制约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着手,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加强司法的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

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

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

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充分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

第四,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

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要调整财政收支结构,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

逐步增加国家财政投资规模,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矛盾。

同时要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完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分成办法,加大的力度,促进转移支付的规范化、法制化,完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保障各级政权建设的需要。

第五,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健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征管和调节。

努力缓解和遏制地区之间、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促进共同富裕。

五.建立公正的利益协调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一、建立公正的利益表达机制公正的利益表达机制,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利益表达的制度性平台,使多元化的利益诉求,通过正当的渠道予以表达,为政府了解世情、整合民意、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基础。

一是要进一步拓宽利益表达的渠道。

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条件让个人有充分的利益表达权。

要畅通利益表达的主渠道,完善人大和政协的职责监督和任用制度,让人大和政协更好地发挥职能。

同时要进一步发挥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以此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专家委员会与社会组织三者共同参与利益诉求的公众参与模式,实现决策的民主化、专业化、科学化;二是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

政府要扮演好“公正裁判”的角色,着力解决好各类企业中工会机构缺位、职能弱化的问题,要逐步建立起由政府、企业和工会组成的谈判制度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建立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本质上上是一种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只有确立了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社会秩序才有稳固的基础。

首先,要打破市场分割,建立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建立机会平等、参与平等、权利平等的利益诉求机制,这就需要一方面在政策的制定上,应保障所涉及所有的利益主体有参与权、发言权和竞争权,使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

另一方面,要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建议采纳制度。

最后,不断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利益分配的主轴,也是保证收入分配社会主义性质的客观要求,不能因为按劳分配会形成收入差距,就回归到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更不能无视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要创新劳动者增加收入的分配方式,要在收入分配上形成合理的报酬差距,并优化差异的激励作用。

六.形成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合力。

我们强调理性看待社会公正问题,目的就是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正。

妥善解决社会公正问题,努力实现社会公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其中,应突出三个重点,这就是认识到位、举措得力、形成合力。

第一,认识到位。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实现社会公正,前提是提高认识。

首先,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社会公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价值和基本特征,就像一面旗帜、一座灯塔,引领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也不断增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其次,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社会公正通过权利的合理分配、义务的合理承担,使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有序发展。

不公正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不和谐、不稳定的社会,极端的不公正必然导致社会的动荡、发展的中断。

第三,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动力作用。

公正与效率既有相互排斥的一面,也有相互统一的一面。

持续的高效率必定要以社会公正为基础。

当一个社会只注重效率而导致公正缺失时,贫富的悬殊、规则的不公、社会的动荡等使得高效率也不可能长久维持。

这时,必须通过提高社会公正水平来提升效率,让社会公正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正和效率如同社会发展的两个轮子,共同驱动着社会的发展。

我们应该根据特定历史阶段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作出合理安排,以形成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最强动力。

举措得力。

实现社会公正,需要采取切中肯綮的举措。

其中,最为重要的举措就是实现科学发展,不断做大蛋糕,努力分好蛋糕。

可以肯定,如果我们个人缺乏公正之心,总是由屁股决定脑袋:当自己属于社会不公中受损的一方时就愤愤不平、希望马上改变;而一旦自己属于受益的一方时则沾沾自喜,阻挠变革,那么,实现社会公正的道路必将变得漫长而坎坷。

只有每个人都具有公正之心,为实现社会公正不懈努力,才能让社会公正放射出比太阳还要灿烂的光辉。

FFF团是什么意思

我国当前正处于司法制度大变革的非常时期,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树立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现代司法理念,并使之贯穿于运行法律规则和构建法律制度过程的始终,是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主题,维护社会秩序持续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历史选择和必然要求。

  [关键字]现代司法理念,司法独立,司法改革  随着我国社会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由人治走向法治,由单一的专政转向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由贫穷落后发展到小康社会,由义务主导转向权利主导,那些不能反映司法职能特有性质和司法活动特有规律的传统司法观念将会逐渐退出司法制度的历史舞台,那些明显不适应新形势要求、违背客观规律的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也将遭遇巨变。

时代的变革呼唤司法制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锐意改革,而改革的基础就是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树立现代司法理念,首先应当知道何谓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信念或价值观。

她是一种制度在构建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她是经过历史历练后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

理念具有特定的客观基础,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现状决定的,而不是纯主观的、先天的和超然的东西;理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不是静止和一成不变的;理念应该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应然的或普适的,理念应该能够通过外在的表现形式和活动得到反映和验证,具体化为一系列实证性的可考察的制度和实践,理念的合理性必须与具体的制度及其运作环境相结合才有真实的意义。

具体制度是理念的惯常表现方式,而理念则在这种制度的产生、发展和运作中贯穿始终,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验证和完善。

每一个拥有思维的人都有理念,一个人在其行为中始终遵循的原则或信念、信仰,就是他们的个人理念。

而一个制度的理念,则必须建立在若干人的集体智慧之上,是这个群体在围绕这个制度行为的过程中普遍遵循和奉行的原则和信仰。

  现代司法理念即是如此。

法官个人在审判活动中既需要通过自己的生活理念和学理知识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理解,又需要准确把握整个法官群体在运行法律规则和构建法律制度过程中所普遍遵循和奉行的现代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也是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司法制度在设计中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理论准备不足会导致立法的矛盾、混乱和缺乏可操作性;也会带来法律和制度的不稳定性;[1]其次,司法改革应当从理念的变革切入,但必须形成相对成熟的思考和共识,没有理论指导的改革将会反复无常,逻辑混乱,比如本文将探讨的司法独立问题与现行体制中的司法监督,就存在逻辑上的冲突;再次,理念的匮乏会导致信仰的危机,以往我国关于司法理念的论述,很多往往是以一种意识形态化的方式出现的,表现为类似于“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之类的口号,并辅之以运动式的动员和推进。

这种意识形态化的表述,往往把理念推向极端,一方面容易导向谬误,另一方面则掩盖了其内在的合理性,以至于极易招致同样意识形态化的反驳,使建立在正当性与合理性之上的理念研究失去了科学性的基矗口号在其热情鼓动之下,往往可能掩盖着一种片面性甚至错误,在矫枉过正的做法之后,有时会产生许多始料不及的危害。

正如一位学者指出的:“口号这种特殊的话语形式往往张扬了一种强硬的语言暴力色彩,力图用斩钉截铁的语义和简洁短促的句式结构遮蔽所有的话语空间,将对话、讨论、质疑、辩驳等统统拒之门外。

诚然,口号运用得当往往可以充分发挥其感召力和号召力,成为凝聚民心的话语磁场.然而,口号式的感性宣泄终究代替不了理性的思考和务实的实践,口号的泛滥或许会潜伏着一种非理性的灾难。

法治口号往往成为主流法律意识的话语载体,甚至会拥有法治领域的话语霸权。

”[2]  因此,在当前司法领域中各项具体的改革措施方兴未艾、加快司法改革步伐、实现司法公正之呼声日渐高涨之际,树立系统周密的现代司法理念,夯实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为司法制度的设计和实际运作提供科学完善的价值观导向,就成为摆在所有致力于中国司法改革的法律人面前的瓶颈。

  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现代司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需要确立的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

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这些理念支配着人们建立制度、运用制度、改造制度的一切行动。

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树立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尊严、司法民主、司法文明、司法正义等现代司法理念。

其中,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是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这一现代司法理念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的唯一出路和根本保障。

  司法独立,在我国宪法中称之为审判独立,即经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非理性干预的法律自主性。

德国学者把司法独立概括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的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3]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二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其中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

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的几点思考

公正廉洁执法是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迫切的期待和要求,2009年年底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将“公正廉洁执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政法工作“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其意义极其重大和深远,既为我们司法机关指明了工作方向,也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多年来,我们各级法院在公正廉洁执法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一些新情况、新任务的出现,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人民法院作为处理各种矛盾的终端机构,无疑把法院推向了风口浪尖。

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当今法院改革进程中面临的共同课题。

全国各地法院都有不同的做法和亮点,笔者就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谈几点粗浅的看法,并求教于同仁。

一、正确理解和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的真实内涵和深远意义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廉洁:就是不损公肥私,不贪污。

公正廉洁是指廉洁奉公,不循私情。

个人认为所谓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就是指人民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清正廉洁,秉公办案,不徇私情,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当下,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其职能的特殊性和地位的重要性非其他机关所不能替代的。

要完成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必须首先明确我们需要实现的是什么样的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是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就是指合法的私权和私人利益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社会是由每一个个体的自然人组成,只有每一个具体的个人合法的权利与利益得到尊重与保护,社会稳定才能实现。

但不合法的私人利益不仅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而且应予谴责甚至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是社会公共秩序不仅要得到治理与维护而且还要采取“科学”手段使社会公共秩序得到科学治理与维护。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解决有法无序的状况,靠什么才是“科学”的,说得好“还是要靠法制,法制靠得住些。

”所以,社会稳定的科学方法与途径就是靠法治。

最后强调的是司法和执法权威得到高度理解与认同基础上的稳定。

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通过我们执法者的公正廉洁执法,让民众信仰法律、信赖法律、信任司法,从而使司法和执法权威得以树立。

这一指示对我们正确认识与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意义十分重大。

不能为了少数人的私人利益影响乃至破坏整个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更不能以牺牲法律和司法与执法权威去换取暂时的、静态的稳定。

主动创造的稳定比被动维护的稳定更有价值。

主动创造稳定,简单说就是坚持依法办案不动摇,坚持公正司法不动摇。

消极设防、穷于应付甚至花钱买平安,都是高成本低收益甚至是负收益的行为,不仅是对法治的亵渎,也破坏了社会的合理秩序和公平正义标准。

  (二)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关键。

公正廉洁执法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和保障。

英国大哲学家培根说过:“作为法官,应当具有高度的法律修养,我们应该懂得,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破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

”正人先正己,人民法院只有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理直气壮地对别人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不仅要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目标,全面加强和改进审判执行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执法腐败等问题,而且要着力解决制约自身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强化法院队伍素质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形象,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唯有如此,才能提高执法公信力。

(三)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促进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提升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重要途径。

公正是类人社会的永恒追求。

只有当法律得到公正的、规范的执行,当执法者对于法律表现出了足够的尊崇,当法律在实践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真正得以体现时,人们才会对法治产生信心,进而尊重和服从法律。

因此,人民法院的工作,对于宣传法治,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就有着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人们通过人民法院的执法实践来树立法治理念确实是一种生动有效的学习方式,人民法院的公正执法就是最好的法治宣传。

所以,人民法院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廉洁奉公会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也会得到相应的提升。

但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司法与执法权威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常困难的,这对我们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特别是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能否做到公正廉洁执法至关重要,对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从而化解纠纷,处理矛盾,纠正失范,制裁不法,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为社会消除不和谐因素。

二、新形势下,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面临的新的挑战  公正廉洁执法是人心所向,理所应当,然而,目前人民法院在公正廉洁执法方面所面临的形势和挑战却不容乐观,甚至是十分严峻的。

  一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日益提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物质财富总量有了极大的增长,综合国力显著提高,这给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同时,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期望也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人要求实现共赢、双赢和多赢,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然而现实情况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

虽然,有些地方经济发展上去了,但是老百姓的怨气却增加了。

因此,摆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的任务是:尽快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和强烈愿望,努力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

相反地,如果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对各种社会不公熟视无睹,就会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最终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造成不利的影响。

在这种形势下,法院干警就必须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切实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

  二是人民群众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

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以人为本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自身权益的实现和保护也越来越重视,试图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

在新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对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愈来愈重视;对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愈来愈重视;对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社会政治权利愈来愈重视;对公正执法能否实现愈来愈关注。

人民必须注重全面认识和深刻分析当前人民群众对保障合法权益的新情况、新变化和新要求,正确运用法律途径,依法办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应当享有的各项权益。

  三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监督的方式日益多元。

当前,除了传统的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等方式外,网络正日益成为一种新型的监督载体或途径,并得到迅速发展。

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从实际效果来看,网络监督也发挥着实实在在的作用,许多执法不公的案件都是通过网络曝光、网友热议、网上提供线索等方式发现的,网上言论甚至对案件的处理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网络监督已成为畅达民意、鞭挞司法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给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带来了新的挑战,人民法院必须正确面对来自群众监督的这种压力,变压力为动力,努力实现和提高法院工作高效化和规范化水平。

  四是各类公共事件的突发和频发也对人民法院的执法能力的挑战日益加大。

近些年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频繁发生,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安全。

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有一些共同的规律和特点,如首先是社会矛盾已形成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然后一旦有适当的导火索,往往迅速爆发,呈现出冲突升级快,对抗激烈,社会破坏力强,因而处置难度大。

然而,与当前群体性事件发生仍然保持着多发的态势不相称的是,目前部分法院在应对这些突发事件时,缺乏足够的经验和必要的应对能力,或对突发事件瞒而不报,或仅仅在小范围内公开。

当人民法院对这些突发公共事件无法从容应对和处置的时候,其执法效果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如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三、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一)自身执法尚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一是执法思想主观认识有偏差。

执法不规范的问题首先体现在主观认识层面上。

有的法院干警对规范执法的意义、目的认识不深,把握不透,存在抵触思想、厌烦情绪;有的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有的不能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配合与监督”,“数量与质量”,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只顾埋头办案,不考虑大局稳定和社会影响。

二是内部监督不得力。

一些基层院在进行内部自我监督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

有的执法活动不规范,对证据审查以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把关不严;有的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慎重。

一些基层法院对诉讼活动中执法不公、违反诉讼程序等违法情况监督纠正不力,有的不擅于监督,有的不敢监督、不愿监督。

三是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法院干警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执法为民意识不强。

有的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作风粗暴,漠视甚至侵犯群众利益。

部分干警执法能力不适应形势和工作发展的要求,办案基本功不扎实,甄别证据能力不强,适用法律不当;有的应变能力不强,部分法官不能独立办案。

基层法院干警的文化、专业结构与法官法的要求还存在明显差距。

少数基层法院领导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有的驾驭全局能力较差,有的开拓意识和进取意识不强,导致一些基层法院的工作处于落后状态。

四是质量管理亟待加强。

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机构,仍有部分法院基本上没有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配备较弱,履行职能的部门分散、不统一。

二是缺乏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目前的案件质量标准原则性多、可操作性差,且标准没有完全统一。

三是缺乏案件质量考核结果的运用。

这是案件质量管理工作能否真正落实到具体的人和事,能否真正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点。

四是案件质量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

案件经过层层审批,造成案件办理职责不清,责任难以追究。

(二)制度规范尚不健全。

1、规范化体系不完善。

一是执法责任制度规范不完善。

在执法办案的各环节、岗位尚存在职责不分、责任不明的情况,对如何正确履职规定不具体,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

二是执法流程运行机制不完善。

执法环节相互衔接不紧密,对执法流程各个环节的适时监控、检查和监督不到位。

三是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

考核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合理,存在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

四是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

责任追究制度不细化,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执法不规范问题难以分清责任,无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制度落实不到位。

其一,执行规范性制度缺乏自觉性。

有的干警不重视对执法规范和制度的学习,满足于自己的经验做法,对新的规章制度不学习、不了解、不掌握,导致规章制度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其二,执行规范性制度存在随意性。

执法活动中对规范性制度断章取义、各取所需,导致执行规章制度出现偏差。

(三)监督制约尚不完善。

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还需加强。

一是上下级人民法院监督不够。

由于目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干部管理、经费保障方面的领导不能真正地予以体现。

虽然上级法院的领导,理论上没有人提出异议,实际上只限于业务上的领导。

这种松散的、单纯的上下级领导关系显得十分软弱。

二是缺乏总体规划。

虽然我们制定了为数不少的关于法院权力运行及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有的关于某项审判执行业务,有的关于某项工作,而没有关于监督制约的总章程,这样使整个机制显得不够完整,相互重复交叉,整体封闭性差,在实际工作中监督制约乏力。

三是缺乏可操作性。

有的制度对于监督制约的内容规定过于原则、过于抽象,甚至似乎过于口号。

在实际运用中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取所需,使监督制约流于形式。

四是存在空白。

特别是缺少有关办事程序等规范权力运行程序的制度,以及保证实体制度得以实施的操作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

(四)执法保障不足。

1、经费保障增幅与财政收入增幅的比例不协调,只能维持机关行政管理,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的快速发展。

各级政府习惯于把法院等同于一般行政机关,在年初安排财政预算(指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指标时,只考虑上一年的基数,没有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院审判业务经费的实际需要。

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不协调的矛盾就显得尤为突出,办案成本高,资金缺口大,难以维持人民法院正常运转和办案需要。

2、基础设施建设落后,难以适应“科技强院”和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要求。

当地财政基本没有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经费预算,所需装备的维护、维修和消耗也没有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中。

特别是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基层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才初具规模,交通工具只能维持运转,不能满足业务需要,通讯设备和技术装备投入较少,这严重制约了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与“科技强院”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相差甚远。

3、法院工作人员待遇低,收入差别较大,极大地影响了法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的和谐发展。

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人员经费不能按时拨付,且各种捐助活动频繁,生活相当困难,有的家属下岗,干警被迫为生计操心,造成干警不能安身、安心、竭尽全力地投入工作。

4、法院经费基数低,经费保障不平衡,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的协调发展。

在发达地区,经费确有保障,而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有时人员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干警出差办案自掏腰包,自垫费用,且不能及时报销。

从法院系统横向纵向比较,分地区、分院级,都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去履行职能,追求统一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经费保障情况却极不平衡,饥饱不均,极不协调,从而影响了贫困地区、边远山区法院干警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

三、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的新思路(一)建立健全机制。

1、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构建立体纵向的综合目标量化考核机制。

结合各业务工作重点和实际,将部门考核与法院工作人员个体考核结合起来,将素质考核与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在案件督察活动中正确区分办案疏漏与违纪违法行为。

通过对干警个人及个案目标管理与量化考核的调控作用和激励作用,借以增强各业务部门办案人员整体的办案质量意识、规范意识,从而达到干警办案效能的最大化。

2、建立健全流程规范机制。

按照各个办案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特点,以符合法院工作规律为原则,有针对性的规范办案环节的内容和具体要求,明确细化各业务工作流程,辅之以工作制度,继续推行流程监督、“网上监督”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办案流程管理和动态监督,抓好案前、案中、案后的监督。

同时,密切关注执法中值得注意的问题,研究提高加强和改正内部执法监督的对策措施,形成办案工作的规范化,确保在法律的框架内高效运行。

3、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首先要解决“两个标准”,即执法办案质量标准和考核评估标准。

执法办案质量标准要有层次性特点,既要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和办案规律、质量要求,突出案件实体因素,办案环节的程序,制定统一的办案质量标准,又要按照各类案件的特点及其具体情况制定类案质量标准。

考核评估标准,就是以办案工作实效和办案效果作为评估依据。

办案质量考核评估机制,既要以激发办案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目的,又要以办案质量标准和考核评估结果标准为基础,以落实办案责任制为落脚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评估机制。

4、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

通过对案件执法办案质量的考评,给予高质量案件承办人精神和物质奖励,树立典型,激励办案人员公正执法,办好案件。

同时,对存在问题的案件承办人给予相应惩罚,对造成错案的应严格依据错案追究责任制进行惩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案件管理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办案部门意见后造成的错案,由案件管理监督部门与办案部门承担连带责任,审委会讨论决定后的案件质量问题,由审委会成员负责,以切实增强审委会成员的责任感。

(二)强化监督制约。

1、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规范审判权的正确行使;把内部制约工作前移,在加快办案节奏的同时确保办案质量;认真落实重要执法活动集体研究制度,坚持对重大执法活动实行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集体决策;继续完善审判执行流程管理监督、“案件回访制度”以及执法档案建设,针对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要拓宽外部监督渠道。

建立健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机制,认真听取对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的新途径,组织参与执法检查、案件回访、信访接待、公开听证、巡回审判等活动,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继续深化审判公开,通过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案件办理查询机制、听证制度,为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强化审务保障。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审务保障工作。

要坚持以“保障有力、服务到位、促进发展”为重点,高度重视审务保障工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确保审务保障工作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统筹与协调,正确处理好改革、稳定与发展关系,通过专题汇报、人大报告等多种形式,反映审务保障中遇到的困难,争取党委政府关心审务保障,改善审务保障,从政策、经费给予更多的倾斜。

2、落实《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办法》。

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制止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节约办公及办案经费,使有限的资金用在急需的工作上。

3、创新经费保障体制。

从这几年来经费保障的运行情况看,基层法院经费保障中的地方配套部分,往往是只有政策,其资金无法得到落实和兑现,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全面、正确、有效地履行法院审判职能。

为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地区基层院经费保障窘困现状,建议将县区级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建立统一的经费保障体制,实行财政垂直管理。

但实现该经费保障体制确有一定难度,因此可以分步进行:第一步中央保办案。

即全国法院办案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余各项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第二步地方保供给。

即法院工作人员经费行政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三步中央全部负担。

即法院所有经费都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

这样才能确保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切实改变基层法院审务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促进法院经费保障的良性发展。

(四)强化队伍建设。

1、以开展执法培训为抓手,全面提高干警综合素质。

法院干警的执法能力,直接代表了法院形象,影响着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度。

要把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纳入实践科学以展观活动中来,要带动法院干警开展岗位练兵,提高把握运用法律政策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信息化实战应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舆论引导能力,提升法院干警立得住、审得好、判得了的水平。

突出教育培训重点,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注重教育培训实效,全面提高法院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2、以规范执法行为为重点,全面提升办案质量。

像企业抓产品质量那样抓办案质量,把办案质量作为“立法为公、执法于民”的生命线。

通过细化执法办案标准、严密执法办案流程、规范执法办案环节,确保干警在执法办案中有法可依。

通过制订完善立案标准、证据标准、法律统一适用标准,规范法院干警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3、以强化执法监督为突破,树立公正廉洁执法形象。

正确对待来自群众的批评,勇于从群众的批评中发现、改正自己的不足,学会在监督下工作。

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推行“阳光审判”,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加强对有案不立、久拖不决、错判乱判、久拖不执等问题的监督,尤其是对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要严密监督,坚决防止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违法违规办案。

每名法院干警都要讲党性、重品作行、表率,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干干净净做事,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

当然,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在实践中还需不断的探索和完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与努力,才能真正意义上的保障和实现执法的公正和廉洁。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这句话是哪位法学家说的?该如何理解?

西方法谚——“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法谚反映了正义的时效问题,也就是说正义本身具有时效的内涵。

迟来的正义没有实际意义,对于渴求正义的人们来说实际上是不正义的东西。

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所谓“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是英国的一句法律格言,它表达了这样一个意思:司法裁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司法裁判的结论必须是公正的,而司法裁判的程序性也必须是公正的。

在程序公正的问题上,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及时做出司法裁判并将这个裁判告知当事人。

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都是不公正的,因此也是非正义的。

在司法领域,迟来的正义会为当事人造成各种法律上的损害。

法乃公器,自当体现出公信力,然而现实中,各种各样的案件由于司法程序上的人为因素或者法律本身设计上的缺陷,使得公民的维权成本增加,使得法律的公信力大大降低。

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的内在追求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都是审判工作孜孜以求的目标。

而公正和效率的提出,使司法改革的大目标得以确立。

它的确立标志着我国的司法改革的思路已经变得更为成熟,从过去单一性的追求,比如对于抗辩制和程序正义的简单摹仿,发展到更深层和更为全面的综合性思考;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趋势。

此外,公正与效率目标的确立,不仅是一个口号和观念的提出,而是在认识到司法工作的性质和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对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本身的深层理论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改革的各个方面和具体制度的设计。

在这一意义上,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追求,将迫使我们把司法改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看待,从而避免过去摸着石头过河的零打碎敲状况。

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虽然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标,但它们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不可简单地视为一体。

我认为: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

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

如果失去公正,效率也就没有意义。

在这一意义上,公正是第一位的。

当然,在司法效率普遍低下的时期和地区,效率作为第一位的追求,也是应该的。

公正和效率之间的相互依存和补充的密切关系是主导方面,也就是说,两者密不可分。

我们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正义而不顾效率会真正实现法治;反过来,也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效率而不顾正义与否是正常状态。

可见,没有效率的正义是延误或虚幻的正义,而没有正义的效率则是恣意的效率。

公正和效率这对“孪生子”也会产生争执。

在建立这一矛盾最佳结合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设立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标准和原则,寻求两者的结合点,也要认识到,上述标准和结合点并非一种僵死不变的公式,而是一种辩证的、因时因事而异的、需要创造性的裁量权灵活处置的原则指引。

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司法对于公正和效率的侧重也有不同。

因此公正和效率说起来容易,真正从理论上论述清楚,从实践上建立各种保障制度,以求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完美结合,则是一项艰苦细致的长期任务。

三、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必须要有具体制度和程序的保障。

在这一意义上,公正和效率可以成为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的统领原则,可以用来检验各种具体制度和程序的改革和设立。

只有在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司法公正和效率才能真正实现。

此外,运用制度和程序的人也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

虽然我国法官的素质已经在一定程序上得到了提高,但从新时期的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要求看,其素质水平仍然亟待提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亟需通过人员分类分层分责的方式得到改良。

除了法官的专业素质外,他们的道德素质也到了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地步。

我认为:制定法官道德规范,健全法官道德监督机制和相应的惩戒制度,是当前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制定具体道德规范的时候,应当主要考虑法官职业的特性和基本要求,并以此为根据,制定具体规范。

概括而言,法官的道德规范应当围绕以下原则考虑制定。

(1)法官应当具有中立性、超然性和客观性。

(2)法官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良知和责任感。

(3)法官应有精英意识和对于社会利益、矛盾冲突的整体上的把握和洞察力。

(4)法官应当具有超然性,也就是要甘于寂寞,不求声名,最好成为实施正义的“看不见的手”。

(5)法官应当刚正不阿,不畏权势。

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权威是靠法官的信念和行为,甚至是自身为代价来实现的。

(6)法官应具有高度自律性,不受诱惑,洁身自好。

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司法的最高境界。

它们的实现需要全体法官和司法人员的努力和奉献,也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怎样在工作中落实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让党部接地气、知下情。

各级织度重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利用切实有效的办法,让党员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要广开言路,认真听取基层群众对党员干部、各级党委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党员干部要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通过走访群众、自我反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净化思想,提升党员队伍综合素质,增强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

党的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政治路线,也是党的根本组织路线。

作为组工干部,最大的党性就是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好群众;最好的品行就是立足岗位,扎实工作;最真的表率就是敢于让干部群众向自己看齐,堪为楷模,真正在推进组织工作中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努力做到“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

牢树群众观点,切实增强宗旨意识。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组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作为组工干部,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自觉践行群众路线,把党的宗旨贯穿于思想和行动的方方面面。

一要在深化学习中树立群众观点。

树立群众观点是思想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组工干部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持之以恒地加强党的理论学习,特别是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阶段指定的必读篇目和有关群众路线、群众观点的重要论述,要精读细研,深刻理解把握群众路线、群众观点的科学内涵,增强对群众路线、群众观点的理论认同、思想认同、感情认同,进一步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坚定为民服务的理想信念。

二要在实际行动中坚持群众路线。

我们必须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做到思想上与群众接近,生活上与群众走近,作风上与群众靠近,真心实意与群众交朋友。

要带头参与机关干部“一线服务行动”,主动走出机关,深入村社、深入群众,了解乡镇干部“驻村代办、强基为民”工程实施情况,督促引导各级干部主动深入一线、沉到基层,与群众面对面交流沟通,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盼,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切实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三要在推进工作中践行群众路线。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最重要的是实现和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紧紧围绕打造“一都两中心”的目标定位,在组织工作中体现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服务党员、干部和各类人才的导向,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开拓进取、真抓实干,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抓好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创新基层党组织服务方式,在推进工作任务落实中践行党的根本宗旨。

坚持深入群众,提升凝聚群众能力。

一要带着感情深入群众。

组织工作虽然政治性、政策性强,要讲原则、讲程序、讲法纪,但也是一种“有情”的工作,不能板着面孔、冷酷无情、没有温暖,也不能沾沾自喜而自认为“高人一等”,更不能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只有带着责任、带着热情、带着真诚投入工作,才能得到广大党员、干部、知识分子及群众的尊重、信赖和拥护,才能真正在组织工作中贯彻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要以宽容开放的心态对待群众。

组工干部要自觉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对待群众的“高看一眼”,谦虚为怀,谦和为人,谦让从事。

要善于进行换位思考,充分尊重和体谅他人,多站在群众的立场上想问题,多与党员、干部、知识分子交朋友,以平等、谦和之德温暖人、感召人、凝聚人。

三要树立融入群众的作风。

要坚持原则,严守纪律,按章办事,不讨好卖乖、不跑风漏气、不以权谋私,做一名合格的组工干部。

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在思想上筑牢“防火墙”。

要强化奉献意识,时刻保持一种平常之心,胸襟坦荡,真诚待人,任劳任怨,默默工作。

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办文办会办事多一点简洁朴实、少一点奢侈浪费,让组工干部成为群众值得信任的人。

切实尊重群众,提升服务群众能力。

一要尊重群众首创。

要从群众中总结工作经验,到群众中检验工作成效,保护群众的积极性,善于依靠群众的智慧提升组织工作水平;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发现、及时收集群众的创造性信息;要善于挖掘,有效地提炼群众创造的经验,并把它应用于组织工作。

比如及时总结推广权家湾乡创新的以“马上办、代着办、领着办、流动办”为主要内容的“民事代办”工作法,德兴乡民情“6+4”工作法等。

二要尊重群众意愿。

组织工作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符合基层群众的愿望,不搞“一刀切”、“齐步走”,要做到想问题、办事情尊重群众意愿,多搞调查、多听民声、摸准实情、把握规律,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

实践证明,尊重群众意愿,有利于使群众主体地位与党员主体地位有机统一,通过尊重群众意愿切实服务群众来凝聚群众,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和教育群众,能有效调动和激发蕴藏在群众中间的巨大创造活力,使组织工作获得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三要切实解决群众问题。

作为组工干部,必须带头热情为群众排忧解难,力所能及地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要突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的各项工作,坚持力量向基层集中、资源向基层倾斜,着力解决部分基层党组织无人办事、无钱办事的问题,增强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服务党员的能力。

要带头参与“双联”行动和机关干部“一线服务行动”,通过示范带动,切实形成解决群众问题的有力导向。

掌握群众方法,提升组织群众能力。

一要集中群众智慧。

组工干部要跳出“就组织工作抓组织工作”的思维模式,广开言路,畅通渠道,使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能及时向上级反映,重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能交给群众讨论,切实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要注意倾听不同的意见,特别是少数人的意见。

重大决策要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听取群众的评价,了解群众的满意度。

要不断扩大群众在组织工作中的参与率,广泛集中社会各界对基层党建、干部工作、人才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摸清情况,把准脉博,集中群众智慧,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措施。

二要教育引导群众。

要善于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注意加强对群众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加大对党的组织工作的宣传解释,根据不同对象、不同特点,分层次、多样化地做好群众工作,把工作做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际中去,做到既讲道理又办实事,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增强群众对组织工作的信任。

三要扩大群众权利。

组工干部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民主手段做好群众工作,让群众主动参与到各项组织工作中来。

要顺应社会转型发展,积极推进党务、村务、财务公开,选派乡镇优秀干部到村任职、推选农村致富能人中的先进分子进入村班子等工作,在实践中把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有机结合起来。

要进一步加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干部,加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力度,切实做好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工作,落实好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要注重制度建设。

要通过建立组工干部分片督导、定期调研制度、设立组工信箱、12380监督电话等方式,完善组工干部联系基层和倾听群众诉求反映机制;要通过开展组工干部下基层、结对帮扶等方式,健全服务群众机制。

通过完善制度,既引导组工干部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又使组工干部增强宗旨意识,克服脱离群众的倾向,从而得到群众支持,提升动员群众和组织群众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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