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危险废物处置领域写一副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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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危险废物的三个原则是什么
按照《HJ2042-2014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中的4.3条规定:4.3 危险废物处置技术选择原则4.3.1 腐蚀性废物应先通过中和法进行预处理,然后再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最终处置。
4.3.2 有毒性废物可选择解毒处理,也可选择焚烧或填埋等处置技术。
4.3.3 易燃性废物宜优先选择焚烧处置技术,并应根据焚烧条件选择预处理方式。
4.3.4 反应性废物宜先采用氧化、还原等方式消除其反应性,然后进行焚烧或填埋等处置。
4.3.5 感染性废物(医疗废物)应选择能够杀灭感染性病菌的处置技术,如焚烧、高温蒸汽灭菌、化学消毒、微波消毒等。
危险废物处置,需办理哪些环保手续
进入门槛较高,可以说难进入,需要严格的资质认证。
如果取得资质,风险比较小。
如果有好的技术,能够变废为宝。
危险废物处置需办理哪些环保手续
危险废物处置需办理的环保手续:至当地环保部门或固废管理中心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备案。
需提交的内容有:1、危废转移备案表;2、需提交危废处理合同;3、产生单位营业执照,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信息;4、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危废处理经营许可证;5、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及道路安全许可证。
6、备案完成后,危废转移需按转移联单制度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
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危险废物怎么处置
危险废物处理方法,可分为物理法、物理化学法和生物法三大类。
其中许多方法与化工生产是通用的。
对于固体废物(废渣),常见的物理法处理工艺包括:压实、破碎、分选。
对于液态废物(废液),常见的物理法处理工艺包括:沉降、气浮、离心、过滤、蒸馏等,而吹脱、微滤、超滤、纳滤等工艺则较少采用。
常用于废渣的物理化学法处理工艺包括:热处理(焚烧、热解)、固化\\\/稳定化。
常用于废液的物理化学法处理工艺包括:混凝、化学沉淀、酸碱中和、氧化还原、吸附与解吸、离子交换、焚烧等,而置换、电解、萃取、电渗析、反渗透、光分解等工艺则较少采用。
生物法只适用有机废物,其中用于有机固体废物的包括:堆肥法和厌氧发酵法,用于有机废液的包括活性污泥法、厌氧消化法。
危险废物处置方法
a)通过在产品中有害成分的解毒处置形式产品中固定的处置形易与废物利用,关键是为了废物行为的目的,如果目的是解毒、消除危害、不生产产品,则属于处置;如果目的是将废物用作产品的直接或替代原料,则缺乏此类原料不能形成产品,而是使用。
例如,将含有六价铬的废渣作为玻璃着色剂添加到玻璃原料中,在高温下固定玻璃中的铬以解毒,将少量工业危险废物混合到水泥窑原料中去解毒,并固定陶瓷制品中的石棉粉尘或纤维废料;利用钒渣生产钒铁合金,废渣中的钒是钒铁合金中钒的必要来源。
或者唯一的来源是利用率。
(B)废物的化学转化和处置许多废物由于含有有毒和有害的化学成分而成为危险废物,但化学成分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变化,从而减少或消除废物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
例如,有机废物的焚烧本质上是在高温下将有毒和有害的化学组分排放到无毒和无害的气体中,因此是一种消除末端伤害的处理方法。
通过焚烧的化学组成转化的这种处置形式有时很容易与利用混淆,并且关键也是要看目的。
虽然有机废物的焚烧可产生可用的能量,但主要目的也是解毒和消除伤害,而不是回收热能,因此通常被认为是有害废物处置。
例如,废酸碱中和后的排放实际上是通过化学转化消除危害的一种处置方式。
但是,必须指出,在危险废物的化学转化和处置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二次污染。
(c) 废物的生物处置形式废物的生物处理是常见的。
例如,土壤中的液体或污泥废物的处理是利用土壤中的多种微生物对废物进行生物分解,从而消除了危害;土壤处置方式受土壤容量的限制,废物的浓度高,数量大,施用时间容易导致土壤污染;该形式与将废物作为农业肥料施用到土壤的形式不同,前者属于废弃处理,后者属于利用。
比如高浓度有机废水加入活性污泥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其实也是一种生物处理方式。
(D)废物的最后堆填区处置(安全堆填区处置)安全填埋是一种将危险废物放置或储存在土壤中的处置设施。
其目的是掩埋或改变危险废物的特性,或控制和隔离危险废物,以尽量减少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直接和长期威胁。
适用于不能回收其有用组分和不能回收其能量的危险废物的填埋处置。
是的。
由于废物一般不会退化或分解,危险废物堆填区对环境的威胁将是长期的,没有稳定和稳定的概念。
危险废物填埋场的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的污染控制要求。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需要严重污染环境的 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