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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拥有绿色球才搏。
相片,都不要带走;除了脚印,什么都不要留下。
地球是我家,绿化靠大家。
一花一草皆生命,一枝一叶总关情。
来时给你一阵芳香,走时还我一身洁净。
小草有生命,足下多留“青”。
小草对您微微笑,请您把路绕一绕。
欲揽春色入自家,无可奈何成落花。
我是一只小小小鸟,总是飞呀飞不高。
1 + 1 = 2,一棵树 + 一棵树 = 一片树林 绿色是地球的本色 地球是我家,绿化靠大家 保护树木,就是保护自己 芬芳来自鲜花,美丽需要您的呵护 绿色——生命之源 踏破青毡可惜,多行数步何妨 红花绿草满园栽,风送花香碟时来 花开堪赏直须赏,莫要折花空赏枝 花草丛中笑,园外赏其貌 我为你美丽的心灵绽放 带走的花儿生命短暂,留下的美丽才是永远 愿君莫伸折枝手,鲜花亦自有泪滴 森林是氧气的制造工厂 草木绿,花儿笑,空气清新环境好 来时给你一阵芳香,走时还我一身洁净 种一棵树,种一枝花,世界会更美好 草儿可爱,大家爱 距离产生美,谢绝亲密接触 绕行三五步,留得芳草绿。
没有地球的健康就没有人类的健康 善待地球就是善待自己 拯救地球,一起动手 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促绿色消费,做绿色选民 追求绿色时尚,拥抱绿色生活 把消费限制在生态圈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让经济发展的浪潮进入绿色的河道 把绿色带进21世纪 心动不如行动,去怨不如去干 我是环保一员 地球是我们从后代手中借来的 破坏环境,祸及千古,保护环境,功盖千秋 与自然重建和谐,与地球重修旧好 有限的资源,无限的循环 垃圾混置是垃圾,垃圾分类是资源 垃圾回收,保护地球,举手之劳,参与环保 拣回垃圾分类老传统,倡导绿色文明新时尚 不要旁观,请加入行动者的行列 人类若不能与其他物种共存,便不能与这个星球共存 保护环境,保存希望 用行动护卫家园,用热血浇灌地球 环保不分民族,生态没有国界 人类只有一个可生息的村庄——地球,保护环境是每个地球村民的责任
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词,要求言简意赅,朗朗上口。
民事检察工作宣传卡 检察官提示 1、当你与别人发纷,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诉诸法院,可判决、裁定结果却与你的期望不一致时,你会怎么办
当你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期望二审能予以改判,而等来的却是维持原判,你又该怎么办
——其中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检察机关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但对于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将会坚决维护,并向你耐心说明理由,以解开缠绕在你心头的疑虑。
2、如果你是诉讼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请你积极地履行应尽的义务,还你和对方当事人一个宁静、祥和的生活。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是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部门,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抗诉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非抗诉类案件』 ◆督促起诉 主要指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遭受损害,而职能部门、管理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自己的职责,而案件性质又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
主要适用于: 1、在国有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2、在国有文物保管、保护等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3、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4、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 5、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其他由于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适用于:1、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案件; 2、社会弱势群体急需救助的情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要适用于: 1、由于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物质损失且遭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不提起或不能提起诉讼的案件,如:因贪贿、挪用、职务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签订合同失职等犯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无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2、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且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执行条件而人民法院怠于执行或超标的执行的民事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主要适用于: 1、不认真核实财产归属,查封或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2、任意改变判决内容,超越执行范围,在执行中以执代审; 3、任意增加、变更执行措施; 4、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不予重视致使执行不能的; 5、徇私枉法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财产; 6、不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超标的查封或者故意造成被执行人其他损失; 7、执行中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的; 8、执行人员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文书的; 9、涉嫌渎职犯罪、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等。
◆调解监督 重点监督明显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损害第三方当事人利益的调解案件。
◆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
主要适用于: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此类案件包括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两大类; 2、环境污染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
3、不正当竞争、侵害弱势群体利益案件; 4、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未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可根据民行检察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的受案范围提出申诉,或为检察机关提供线索。
【公务员考试】怎样提高“常识判断”的正确率
我考过3次,自己感觉行测最难得两个部分就是阅读与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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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试过到网上下载常识试题,上千道常识题,我不敢说都背下来了,但至少看到都会有印象,,,可惜,考试时一道题都没遇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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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很同意“常识判断想在短时间内提高很难”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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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提高,只有在平时多读书,增加阅读面,靠平时积累,,,还是多花点时间在其他方面吧,比如计算,逻辑推断,比如阅读理解,这些都能在短时间内有一定提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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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环保“执法”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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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税:“新”在观念 “常”在落实 “依法治税”是随着1997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而确立的,其标志是1998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客观地说,这一方针虽然提出已久,但一些领域和部分机关仍然没有对其形成准确认识,在实践中未能全面有效贯彻,呈现税收法律供给明显不足、可操作性不强和执行状况不佳的状况,甚至局部产生按指标征税而非依法征税的现象。
笔者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格局下,应当着力打造依法治税的新常态。
新常态之“新”在于观念。
过去,社会上有一种观念认为,依法治税就是征税机关要按照法律来征税,税法是政府用来管理纳税人的法律。
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税法变成用来授予、规范和监督政府征税权的法律。
作为一种公共财产,税收来源于纳税人,最终服务于纳税人,也经由法律体现纳税人的意志。
对此,全会公报专门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这启示我们,人民群众不再是依法治税的被动受体,而是权利主体和最终归宿。
申言之,依法治税观念之“新”,就在于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从管理到法治,从治民之法到治权之法。
新常态之“常”在于落实。
有人认为,现在的核心任务是加快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税收法治是第二位的。
对此应看到,依法治税不能只停留于观念和口号,而应当成为税收活动实际奉行的日常准则。
推进依法治税和深化税制改革并不矛盾,二者应当是协同推进、一体两面的统一过程。
一方面,依法治税是改革要实现的目标。
相比服务于经济市场化的1994年税制改革,本轮税制改革的目标是治理现代化,因而完善法治自然是改革的题中之义。
另一方面,改革要在依法治税的框架下进行。
全会公报明确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这表明“改革突破法律”的做法将告终结,法治将成为税收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常态。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语境下重提依法治税,虽然语词未变,但却在立场、内涵、范围和要求上都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法谚有云:“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全会公报也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依法治税的终极目标,就是要让税收法治成为信仰,成为征纳双方共同的内心认同。
在此基础上,就可以消解纳税人的对抗情绪与税收焦虑,内在地提升其税法遵从,营造合作、互动的税收文化。
重点突破:加快立法、规范征管、强化救济协同推进 全会公报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做出整体部署,虽然没有直接论及财税问题,但所提出的一系列要求,无疑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未来,应当按照“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要求,在以下几方面协同发力,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一是加快税收立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全会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结合此前三中全会提出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任务来看,税收立法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房地产税法、环境税法等单行税法有望加速推进;同时,要求“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对下一阶段税收立法在提高法律实质正当性、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和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等方面提出新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公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或许将为税收法定入宪提供有利的契机。
二是规范税收征管。
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求,对于财税机关而言,落实的关键和难点都在于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法定化,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
作为本次全会一大亮点的“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也应在税收执法领域加以探索和推行,对于违法违规征税、用税的行为应予以严肃查处。
同时,以税收征管法修订为牵引,如何完善税收征纳程序、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和普遍建立税收总法律顾问等方面都值得关注。
此外,应在推进纳税服务方面更进一步,在原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举措的基础上,对取消审批事项、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程序负担和缩短办结时限等提出新要求。
三是强化税收救济。
全会要求:“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在依法治税方面,这应主要表现为完善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切实保障纳税人获得救济,特别是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税务机关应当改变追求“零纠纷”的维稳思维,强调通过法治方式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通过个案来实现公平正义,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遵从与法治信仰。
此外,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诉讼、消费者保护诉讼已经逐步开展的背景下,待时机成熟时,纳税人诉讼或有望试水。
四是培养税法意识。
根据全会“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要求,应当加大向社会宣传、普及税法的力度。
按照“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要求,增强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其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同时规范和加强注册税务师、税务律师的队伍建设。
征税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用税的权力是事关生存和发展的权力。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支柱性组成部分。
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我们应当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进而发挥税法对于规范理财、强国富民的应有功用,使之为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目标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