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加强矿山安全管理
企业管理内容 一、贯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设立矿山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网络,保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三、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宜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做好职工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五、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有安全设施,并经“三同时”审查、验收,使新、改、扩建工程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较高的抗灾能力; 六、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矿山企业劳动条件不断改善; 七、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各种现代安全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改进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高矿山抗灾能力; 八、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九、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灾害预防、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落实; 十、搞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十二、做好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管理,执行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对接尘接毒职工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按照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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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规章制度》 目录 矿长责任制………………………………………………………………1 安全矿长责任制…………………………………………………………2 生产矿长责任制…………………………………………………………3 工程师责任制……………………………………………………………4 爆破员责任制……………………………………………………………5 民爆物品管理员责任制…………………………………………………6 安全员责任制……………………………………………………………7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8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9 联保互保职责…………………………………………………………..10 交接班制度……………………………………………………………..11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12 矿长责任制 一、矿长是矿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山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全面抓好矿山安全、技术生产,确保无重大事故发生。
五、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掌握全矿安全、生产动态和日月产量。
六、对矿山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采取整改措施,并做好跟踪、检查、督促工作。
七、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督促上报。
八、负责落实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
经常深入第一线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九、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督促检查各职能岗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切实抓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严肃查处“三违”。
安全矿长责任制 一、积极主动配合抓好全矿安全工作。
二、主管全矿生产、人事、安全保卫工作(包括炸药库房的安全保卫)。
三、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安排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下井,并排表公布。
五、对跟班下井人员的差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记录、考核。
六、发生事故,应第一个赶到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查处。
生产矿长责任制 一、协助总经理,配合矿长抓好全矿生产工作。
二、主管全矿生产纪律、质检、安全、设备、后勤工作。
三、加强对设备、后勤工作管理,做好采掘所需物品如民爆物品供应工作,确保生产、生活正常运转。
四、协调生产、安全管理人员与一线生产人员(外包工)之间的关系和当地的工农关系,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外部环境。
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期保质完成生产计划。
六、配合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生产岗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认真做好设备检修记录和整改记录。
八、发现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查处。
工程师责任制 一、全面负责本矿的开采技术和产品质量。
二、积极收集整理地质矿床资料,控制采场的边界,指导坑采人员采矿,确保分化率在59%以下及矿石回味采率在85%以上。
三、组织测量人员做好测量工作,严格按照技术要求放好中心线、腰线、标高线。
四、根据地质的要求搞好采场管理工作,及时提供采掘施工图,确保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并切实做好矿藏资料的保密工作。
五、认真做好监选工作,及时掌握原矿、精矿、尾矿的情况,对跑槽、跑铜现象提出监控和整改措施。
六、根据地质情况,提出安全生产措施,抓好安全生产。
安全员责任制 一、服从公司领导,服从主管安排,当好助手。
二、组织全矿人员学习《矿山安全法》,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三、全面掌握全矿不安全因素,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
四、坚持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杜绝盲目生产,杜绝违章作业。
对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五、定期开展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当班能整改的责令当班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的,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予以监督。
爆破员责任制 一、必须对领用的爆破器材负责,不得转借,转送他人或遗失,不准滥用,剩余爆破器材要如数退库,不得乱放或带回工棚、宿舍、家中、严防丢失、被盗的事故发生。
二、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三、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对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爆破作业结束后,对现场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盲炮要及时处理,作业现场不能留存残余的爆破器材和险情。
民爆物品管理员责任制 一、协助矿长,分管矿长工作,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要求,层层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二、组织制订矿山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计划,不断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三、主持召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会议、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的调查。
四、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爆物品进行管理检查。
五、发现问题,及时下达安全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压风工责任制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二、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压风工技术操作规程,及时送风、停风,服务井下正常生产。
三、努力学习操作技术,积极参加操作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四、认真保养机械,适时加油加水。
保持机械清洁卫生。
五、交班时,严格办理好交接班手续。
风钻工责任制 一、风钻工必须在有关部门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的前提下。
才能上岗作业。
二、必须了解作业地点的技术要求,坚持正规作业,不违章,按工程设计施工。
三、保证作业面空气良好,照明良好。
四、保证机械正常运转。
五、作业前要检查作业面的各种情况。
发现有问题要及是处理才能开工。
六、下班后要向班长或调度员,安全员汇报作业情况。
采出矿工责任制 一、上班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和带好应急灯等防护物品。
二、装车前要洒水,严禁干式作业,同时要处理好浮石。
三、向矿车装碴时,要推稳,严禁伤人。
四、推车时注意来往行人,车过弯道、巷道交叉口、斜坡和过风门时,车速要慢,并要发出信号,运输巷道无照明时,车前要挂照明灯。
五、装碴时如在碴堆上发现残炸药、雷管,应捡出来放在安全的地方。
发现工作面有盲炮,在交接班时要交待清楚。
六、要服从班长和安全员的管理领导,遵守安全生产的纪律和制度。
副井井乘罐制度 一、候罐人员必须在井口5米以外等待,并严禁站在井架边,严禁进入卷扬房,严禁嬉笑打闹,大声喧哗,干扰信号工操作。
二、所有乘罐人员必须听从信号工的指挥,不准自行打点信号乘罐,不准强行乘罐凡不遵守入坑规定和乘罐规定者,信号工有权监督制止。
三、罐笼每次载人限量6人,载物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吨,严禁超载。
四、出入罐笼必须待罐停稳,信号工发出停罐铃,打开罐笼和井口安全门之后,罐内外人员方可依次出入;升降信号发出后,严禁再次出入罐笼,罐笼在井筒中意外停止运行时,未经信号工与卷扬工联系好严禁从罐笼中钻出。
五、乘罐人员应手扶把手,面向罐门,身体任何部分不得伸出罐外。
六、升降爆破材料时,应避开交接班和人员集中乘罐时间,禁止将爆破材料放在井口。
七、用罐笼升降超长材料、大型设备或爆破材料前,信号工必须与卷扬工和运送目的地的信号工联系好,说明材料名称品种、数量、起止地点和用罐时间等情况,禁止用罐笼同时升降人员,材料或爆破器材。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
二、掌握矿山性质,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规定。
三、准确了解安全操作规程,消防知识。
四、熟悉安全生产设施的性能,生产工艺流程。
五、吸取其他矿山发生的事故及经验教训。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各矿井必须具有专班人员进行每周的全面检查和安全大检查工作(如卷扬工,线路,井巷等),并有记录。
二、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每天检查本矿的安全情况。
三、对安全检查出来的隐患,必须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上报和销案。
交接班制度 一、严格遵守矿纪矿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
二、坚持按时交接班,按规定标准穿戴齐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三、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好原始记录。
做到记录不填写完不交班,设备不擦洗好不交班,物料不堆放整齐不交班,不清楚不交班,隐患不处理妥当不交班。
四、做好各项记录并向接班人说明运行工况。
五、对本班内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和不向下班接班人员说明情况而发生事故负责。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一、当班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工作负责,认真细致,对影响安全生产因素的每一细节都要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登记日志。
二、当班负责人对发现的隐患要迅速查清隐患的性质、程度,当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准确上报隐患情况。
三、发现隐患,要迅速整改到位。
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订整改方案。
指定负责人限期整改完毕,并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四、在隐患整改的同时,要迅速查清造成隐患发生的原因,根据情节处理相关责任人。
五、隐患整改后,要认真进行总结。
记录隐患发生的原因、隐患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联保互保职责 一、互相督促: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活动和每天班前、班后会,熟记有关安全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二、互相监督: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准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岗位标准,《交接班制度》等各项安全制度。
三、互相检查:正确使用并爱护机器设备、工具、安全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提醒对方安全注意事项,随时纠正对方违章、违纪现象,保证双方无违章、无事故。
劳动管理制度 为维护公司形象,保障公司安全、高效、快速运转,增强全员战斗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所有管理员工要牢固树立为一线生产工作人员热情服务的观念,按规定时间上下班。
一线管理人员实行轮流跟班制,与采选和采矿工人同步跟进。
后援管理人员作息时间为: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6:00,上班期间不得离岗、串岗。
二、因事因病需要请假者,须履行请假报批和销假手续。
一线管理人员请假须报总经理审批,后援管理人员请假须报董事长审批。
所有请假人员应将请假条或医院证明交董事长办公司备案,并如期履行销假手续。
三、未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到矿区、选厂。
四、工作期间一律不准饮酒,不准斗殴,不准赌博或进行棋牌娱乐活动,不准带小孩上班,不准工作时间睡觉,不准看书报。
五、违规处罚: 1.凡迟到、早退者,每次扣款10元,累计达五次者予以辞退。
2.病假超过五天,扣发当月奖金。
3.事假一天,扣20元,超过三天者,扣发当月奖金。
4.无故矿工者,一天扣30元,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辞退。
5.工作期间饮酒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辞退。
6.在工地打架斗殴者,第一次罚款30元,累计达三次者,劝退。
7.工作期间赌博或进行棋牌娱乐活动的,第一次罚款50元,累计达三次者辞退。
8.因违规违章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9.带小孩上班或看书报者,一次扣款10元。
10.私自离岗、串岗者,一次罚款30元,超过三次者,辞退。
上岗作业“八不准” 一、不准私自脱岗、离岗、串岗。
二、不准在班前、班中饮酒及现场打盹、睡觉、打闹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不准非岗位人员触动或开关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阀门。
四、不准在机电设备运行中进行清扫及隔机传送工具。
五、不准私自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区,并严禁在易燃易爆区抽烟。
六、不准桶架超载(限载6人)。
七、不准赌博、打架斗殴。
八、不准在井下生产场地不带安全帽,不穿工作服、工作鞋。
矿山安全员岗位职责
矿山安全员岗位职责 1、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督促检查矿山工作人员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国家和四川省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矿山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教育和指导矿山工作人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参与编制本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5、经常深入采场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有重大隐患的,安全员有权制止爆破作业;不能处理的及时向矿长(矿山负责人)报告。
6、监督、协助和管理民爆公司运送爆破器材至矿山场地后的暂放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7、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8、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其作业,并立即报告班组长、开采队负责人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或紧急撤离。
9、随时巡查矿山,经常检查设备设施和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什么
非山安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煤安全管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根据《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督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即:开采以液态、气态、固态形式存在的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按照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依照国家、市安全生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四)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及应急计划,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五)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通过安全评价。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达到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验收标准。
(一)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的作业规程、安全检查与培训制度。
(三)有专兼职安全机构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露天矿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度满足作业安全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五)矿井有合理的防排水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六)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七)矿井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安全。
(八)爆破器材有严格的保管、发放、领用、清退登记制度,有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九)有尾矿库、排渣(土)场及排水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管职责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非煤矿山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及其监督管理。
(四)环保、监察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非煤矿山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实施定期检查,发现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可要求企业立即改正或者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况紧急时,可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按照“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程序。
矿山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已被列为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仍在非法生产的;凡是未经整顿验收合格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将依法追究矿主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行政人员取得批准的,应当立即撤消原批准,并对相关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和负责安全监管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而发生特大事故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分别是哪个部门
非山主管单位是安全管理局(称的安监局),煤矿则是煤矿安察局,没有煤矿安全监察局则由安全监督管理局管理,环保主管单位还有环保局、民爆则是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共管,人身保险、合同由劳动社会保障局监管。
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什么 ?
⑴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组织生产的;⑵瓦斯超限作业的; 与瓦斯突出矿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⑷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⑸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⑹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⑺超层越界开采的; ⑻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⑼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⑾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⑿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⒀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⒁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⒂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爆破公司公安局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资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工商登记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基本情况由申请单位编制,注明编制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基本情况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矿山的名称、地点、矿产种类、矿山类型、核定产量; (二)本单位的简要历史,股份构成,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三)本单位的规模、组织结构简述,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编制; (四)爆破作业的目的和主要爆破作业方式,预期年使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五)非矿山单位采用爆破作业方式的可靠性、成熟性的说明。
本单位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包括:(一)本单位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 (二)安全管理基本制度;(三)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四)本单位发布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
相关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其资料和资格凭证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二)技术负责人(即本单位的爆破技术负责人)的资料,包括: 1、单位任命该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2、满足申报资质等级条件的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书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 4、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
(三)治安保卫负责人的资料,包括: 1、单位任命该治安保卫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2、该治安保卫负责人的简历表。
爆破作业人员包括: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初级、中级、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
爆破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当地市级公安局治安支队(治安管理科)
矿山管理制度
矿山管理制度总则.一、为了维护公司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加强矿山安全管理的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加强对设备、后勤工作管理,做好采掘所需物品如民爆物品供应工作,确保生产,生活正常运转。
四、全面抓好矿山安全,技术生产,确保无重大事故的发生。
五、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掌握全矿安全、生产动态和日月产量。
六、对矿山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经行检查和蔡确整改措施,并做好跟踪、检查、督促的工作。
七、发现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
八、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督促检查各职能安全生产工作。
九、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生产工作情况经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切实抓好员工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的培训,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矿山荒料管理制度根据矿山荒料开采及发料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发料。
一、矿山开采出荒料后,调料人员根据调料规定对所有荒料进行统一编码登记造册,一式两份,一份由调料人员保管,一份由矿长保管。
荒料调运、发货管理制度二:收五: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