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号标语之户外广告招商标语
户外广告招商标语【篇一:写字楼广告语】写字楼广告语1、拼搏商场,占领主场成功企业都有自己的选择商战之中都要拥有的主场滨海双核产业园重磅出击双港将与天津大道整体升级在自己的主场上挥洒自如抢占未来商圈辉煌之良机2、商业配套成熟,企业进驻的宝地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毗邻天津大道黄金走廊,靠近镇政府的权利资源,雄厚的工业基础为后盾,商业业态支撑终极价值,成熟与成功的完美结合。
3、高端品质,尊享国际风范定位高端,彰显内涵价值,核心地段,闪耀天津大道。
便捷交通,拉近财富距离,国际风范,经典商务楼宇。
4、新作傲世,万千瞩目城市的两大核心区域近在咫尺,自由穿梭于市区与滨海繁华带,津南版块内的国际化产业基地,商务楼宇的恢宏巨作傲然面世。
好的广告需要优美的句子来描述,这样才能起到好的效果,写字楼招租广告语设计一定要有鼓动性,帮助对写字楼的宣传推广,让更多的消费者进行购买,广告语设计对于广告设计师来说也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不仅朗朗上口,还要表现出写字楼的特点吸引消费者购买。
下面是写字楼招租广告语设计分析:策划服务显得越来越重要。
2011年,曾经以住宅开发起家的房企大鳄,面对商业地产的迅猛发展都hold不住了。
有“暗渡陈仓”的,不经意间便已经有了很多商业地产项目或综合体项目。
有“明修栈道”的,挑明了就是要发展商业地产,让商业地产成为企业不可或缺的“战略物资”。
明枪暗箭,都在刺向商业地产的大蛋糕
如何写一份关于向政府申请户外广告位的申请书,最好有范文
宣 xuān公开说出,传播。
这种情况都可以用宣。
如何做户外广告
在户外广告中,图形最能吸引人们的注意力,所以图形设计在户外广告设计中尤其重要。
它的设计完全不同于报纸、杂志等媒体的广告文案设计,因为人们在流动状态中不可能有更多时间阅读,所以户外广告文案力求简洁有力,多以一句话的醒目主题语提醒受众,再附上简短有力的几句随文说明即可。
主题语设计一般不要超过十个字,以七八字为佳,否则阅读效果会相对降低。
一般文案内容分为标题、正文、广告语、随文等几个部分。
要尽力做到言简意赅、以一当十、惜字如金、反复推敲、易读易记、风趣幽默、有号召力,这样才能使户外广告富有 感染力和生命力。
计划性成功的户外广告必须同其他广告一样有其严密的计划。
广告设计者没有一定的目标和广告战略,广告设计便失去了指导方向。
所以设计者在进行广告创意时, 首先要进行一番市场调查、分析、预测的活动,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广告的图形、语言、色彩、对象、宣传层面和营销战略。
广告一经发布于社会,不仅会在经济上起到先导作用,同时也会作用于意识领域,对现实生活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因而设计者必须对自己的工作负责,使作品起到积极向上的美育作用。
什么叫阳光体育
奥运会的口号有什么含义
①阳光下(操场上、大自然中、户外)②充满活力(体魄强健、意志坚强) 有人曾形容“阳光体育运动”意味着学校体育的春天到来。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阳光体育运动”号召学生到阳光下、到操场上、到大自然中去锻炼身体,陶冶情操。
全国各地正在积极探索,以创新的手段推进学校体育教育。
非法户外广告牌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依据什么执行
每个城市标准都不同的,判定标准就看你跟官方的关系如何,你把钱交够了没有,社会是很现实的,中国官就是见钱眼开,骗人的广告到处都是也没见哪个说是非法的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地、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从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审核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户外广告。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审核和对张挂、张贴户外广告审核管理。
并对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城建、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二章 发布规划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利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的;(六)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七)利用人行道、城市广场(商业街、步行街除外)、绿化带等公共场地设置招牌广告的(包括企业名称指示牌);(八)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设置烟草广告的;(九)非商业区内的建筑外墙、裙楼、楼顶、栏杆及围墙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在市区道路上设置路牌广告。
在商业街道、步行街占道设置路牌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在本市中山路、环市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长堤路、农林下路、署前路、环市路、江南大道、天河路、洪德路等重点商业街区设置户外广告的,鼓励用霓虹灯形式。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下列地段和场所占道设置户外广告的数量:(一)广州火车站、广州火车东站、机场;(二)海珠广场、天河体育中心、珠江新城;(三)东风路、解放路、流花路;(四)收费站、桥梁、高架桥、桥墩、人行天桥(广告集资的除外)。
在上述地方设置长期固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脑画等形式。
第十二条 人行天桥的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以通透、霓虹灯形式,占用面积不得超过桥体本身。
第十三条 装饰性灯饰用于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广告牌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二)广告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三)广告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四)广告牌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8米;(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六)户外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置装置规程》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七)横额、标语的张挂不能横跨马路;张挂期限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
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应当办理安全保险。
第十六条 企业招牌广告,应与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
企业招牌广告的设置,在同一条道路应做到协调、整齐。
经营专卖商品的企业可在招牌部门版面发布专营的商品广告,但其面积不得超过招牌版面的1/2,不得发布非专卖商品的广告。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和经营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三章 规划设置与审批登记管理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重要地区的户外广告牌位的设置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市容环卫、公安、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制订。
具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城市重要地区和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先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
其中,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同意。
横额标语设置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其它地区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单板或拼装总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九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证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条 广州地区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商广告企业如需在本市经营户外广告,必须委托本市具有相应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承办,不得自行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者联系到广告牌设置场地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广告样稿、广告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其场地涉及交通、道路、市政设施的,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牌位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同意;(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由其直接审批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需送规划、市容环卫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四)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举办有企业赞助的文化、体育、公益等活动,如需设置不超过两个月临时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 已经批准,但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五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是城市临时构筑物,除广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是城市临时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应先行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
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自有场所(包括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对外设置内容与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相一致的招牌广告,须将广告样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招牌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八条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需要在公共广告栏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张贴地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认定的广告公司统一张贴。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15日之前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续期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部门注销其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或其它载体上的,由发布者负责维修、维护、更换、拆除。
独立设置的,由设置者负责;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经常检查户外广告的设置情况,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型、脱色、肮脏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
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出租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部门缴纳广告管理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及出租场地单位或个人拖欠广告管理费的,每拖欠一天按应缴纳金额的3%缴交滞纳金;(四)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法由城市规划或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责令恢复或拆除而逾期不履行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强制拆除。
所需费用由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任者承担,并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乱张贴广告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处罚。
第三十八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其它有关广告规章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