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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产业宣传口号

时间:2015-01-30 13:53

养蜂专业合作社如何办理

办理养蜂专业合作社他合作社基一样的,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涉商、公安、税务、质监、银行 农业等多个部门。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 提交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

不收任何费用。

  第二:公安局制定刻章 , 提交材料: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400元上下。

  第三: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 提交材料: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如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

收费内容:108元\\\/证,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费90元。

  第四:国家、地方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证 , 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5、成立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

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第五:办理银行开户和账号 , 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相关授权文件;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6、合作社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其法人代表名章。

不收费 。

  第六:当地农经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养蜂场取名字朋友在养蜜蜂想办个执照卖蜂蜜名字没通过麻烦集思广益帮忙想个名字

养蜂协会主要是养蜂的组织或个人为了加强政府与蜂业界的沟通,普及蜂业科学知识,加强养蜂生产、蜂产品加工与流通、蜂业科学技术成果、经验及市场信息的交流而成立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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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氏Wang's( 始建于1985年,江西省著名商标,江西名牌,以蜜蜂养殖\\\/蜂产品深加工为主业,江西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 )百花牌( 创于1919年,中华老字号,蜂产品行业标准起草单位,花粉十大品牌,北京百花蜂业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冠生园蜂制品(冠生园旗下较具代表性的产品,以精选天然成熟蜂蜜经五层过滤精制而成,蜂蜜十大品牌,上海冠生园蜂制品有限公司 )老山laoshan( 蜂蜜强制性标准起草单位之一,农业产业化知名企业,蜂产品行业领先者,南京老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颐园(集蜂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科技型企业,北京市著名商标,隶属于东方巨人集团,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 )蜂之语(浙江省名牌产品,高新技术企业,集生产\\\/科研\\\/观光于一体的综合性蜂产品加工基地,杭州蜂之语蜂业股份有限公司 )明园MINGYUAN(湖南名牌,蜂产品行业领先品牌,高新技术企业,集养蜂生产\\\/科研\\\/蜂产品加工与销售于一体,湖南省明园蜂业有限公司 )宝生园(始创于1924年,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集科研\\\/生产\\\/营销于一体的国家蜂业企业,广州市宝生园股份有限公司 )融氏王老蜂农( 陕西名牌,西北地区较大的蜂行业专业品牌,蜂制品产业化经营领先企业,陕西老蜂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慈生堂( 国内第一个取得政府备案采用欧盟标准的蜂蜜品牌,高品质蜂蜜行业领先者,北京慈生堂食品有限公司 )

养蜂证在哪个部门办

养 蜂 管 理 办 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 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 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二)检疫、消毒情况;(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 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

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

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

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转地放蜂第十四条 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 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 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 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蜂群疫病防控第十九条 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 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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