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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科医疗安全口号

时间:2020-01-27 06:48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方案

医疗质量控制方案一、医院总体控制目标按章操作,依法执业,提高全员素质,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强化科室及个人的自主质量管理;优质、高效、低耗,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综合服务质量。

二、监测指标监测指标由医疗(医技)质量与安全、护理质量、病案质量、医院感染管理、门诊质量和精神文明等部分组成,参与的部门有医务部、质控办、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门诊部、审计科、人事科、党办、医技科室等。

1、各科室应执行岗位责任制,制定科室考核标准。

2、严格执行疑难、危重、死亡、术前病例讨论等医疗相关制度,诊疗、护理技术规程;各种讨论记录认真,登记完整,及时规范。

3、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科室总查房每周≥1次。

4、各临床科室认真执行合理使用抗生素及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抗生素使用率≤50%。

5、按照《安徽省病历书写规范(修订版)》书写各种医疗文书;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甲级病案率≥90%,杜绝丙级病历。

6、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100%。

7、基础护理合格率≥90%。

8、医院感染现患率≤10%、医院感染现患调查实查率≥96%、消毒灭菌率100%、清洁手术切口感染率≤1.5%。

9、严格执行血液制品使用和管理规定,输血谈话签字率100%、输血适应症合格率≥90%、开展成分输血比例≥85%。

10、各科药品收入比例控制在医院定额范围内。

11、常规X线片阳性率≥50%,大型X线片阳性率≥70%;CT、MRI片检查阳性率≥70%。

12、常规X线片优级片率≥40%,废片率≤3%。

13、法定报告传染病率100%。

14、投药出门差错率≤1\\\/1000。

15、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公示主要收费项目。

16、各科监控前三位中医病种,16项控制参数综合评价指数≥1。

17、各科合理用药监控评价前10位药品。

18、新技术项目开展100%有明确的临床指征、19、综合满意度≥90%。

三、监控措施重点落实首诊负责制管理、三级医师查房、危重病人管理、病例讨论管理、围手术期管理、输血管理、有创治疗操作管理、医院感染管理、病案质量管理、医疗质量督查等重点环节管理和监控。

1、环节监控1)科自查:各科室主任、护士长、质控员按照指标逐项对各组各个人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考核,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作详细记录备查。

2)院督查:医院督察组、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随机对全院医疗(医技)质量与安全、护理质量、医院感染管理、门诊质量和精神文明等情况进行督查并现场反馈、提出整改意见。

2、终末监控医院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院性的质量检查,对医疗(医技)质量与安全、护理质量、病案质量、医院感染管理、门诊质量和精神文明建设等进行检查、总结成绩、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意见并奖惩兑现。

四、效果评价检查总分为1000分。

科室失分扣分到科室,个人失分由科室追究直接责任人;科室成绩作为科主任、护士长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每季度对质量检查情况作评估小结。

并作为科室和个人的工作考核依据。

五、信息反馈及缺陷讨论院督查结果认真记录并现场反馈;每季度的终末质量检查情况向各科室作书面反馈。

对存在的医疗护理质量缺陷进行讨论,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要求有关科室限期整改。

医院每季度对医疗(医技)质量与安全、护理质量、病案质量、医院感染管理、门诊质量和精神文明建设检查情况作分析、评估、总结。

六、考评奖惩实行医疗护理质量考核量化分数与奖金挂钩制。

丙级病历依据医院相关文件执行。

术前讨论制度

术前讨论是外统对即将接受手术治疗病例的会诊形式行术前讨论(会诊)制度的是保证医疗质量,降低手术风险,保障患者手术安全。

通过对某个病例的诊断分析、手术适应症、禁忌症、术式、术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或术式的改变、手术并发症等进行讨论,实现个性化治疗。

同时,通过讨论可以完善病历内容,积累疑难复杂病例的治疗经验,提高诊疗水平。

  一、术前讨论的形式  所有在院接受手术治疗的患者都要经过术前讨论会诊。

术前讨论分医疗组内讨论、全科术前会诊、院内术前会诊。

  (一)医疗组内术前讨论是指患者病情稳定、手术难度不大的一、二级手术,由医疗组长主持,医疗组内所有医师参加的术前讨论,并将术前讨论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记载。

  (二)全科术前讨论(会诊)是指由医疗组长提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或主任委派的主任医师主持。

病例选择:  1.三级以上手术必须经全科讨论;  2.一、二级手术,但病情较复杂,预计术后出现并发症风险较高的手术;  3.属于本科室开展的新型手术项目,或开展较少,预后难以确定的手术;  4.为确定病变性质的探查手术或术中可能改变术式的手术;  5.患者一般状态差,或涉及多个脏器疾病的手术;  6.确定需要外请专家的手术;  7.属于本科室少见病种或罕见病种的手术;  8.有教学、科研意义的手术;  9.部分特殊患者,因社会需要提请术前讨论的手术。

  (三)院内术前讨论是指需2个或2个以上学科共同参与完成手术治疗的病例,由医务部主持,召集相关学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进行术前会诊,确定手术方案。

  二、术前讨论完成的时限  (一)组内和全科的术前讨论至少应于患者手术前1天完成,具体时间由医疗组、科室自定,一般多在晨会后进行。

  (二)多科室术前讨论一般应于术前2天进行。

  三、术前讨论程序  (一)组内术前讨论  1.经治医师准备术前讨论资料,包括完善病历,将病程记录完成到会诊当日、各种辅助检查报告单已置于病历中。

  2.经治医师汇报病例,简略报告主诉、病史、主要体征、辅助检查、组内诊断、拟采用麻醉方法和术式名称。

  3.主治医师提出手术方案,术前准备、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处置措施。

  4.带组教授(医疗组长)总结归纳,确定完整的手术方案。

  5.主治医师将术前会诊内容详细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二)全科术前讨论  1.参加人员:科内所有医师,特殊病例请麻醉科医师参加。

  2.经治医师准备资料、汇报病历,做到准确、简练,需要查体的需提前通知患方,手法需轻柔、准确,步骤清晰、明了,准备必要的检诊工具,可采取多媒体形式,也可以用外语汇报。

  3.主治医师、带组教授指出本例手术的难点所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4.讨论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诊断、手术适应症、术式、麻醉方法、术中可能遇到的困难、术后注意事项等,同时交流类似手术的经验。

会诊意见由主治医师记录和整理,经上级医师审阅后同意,记于术前小结和病程记录内。

  5.其他组医师发表意见,至少2个副教授以上人员发言。

  6.主任或主任委派的主持人总结发言,提出针对会诊病例的个性化手术方案。

  7.主治医师将讨论内容整理好,请上级医师审阅后准确详实记于病程记录及“术前小结”中。

同时,将科内讨论情况简要记录于《术前讨论记录本》中。

  8.经科内术前讨论后,如果同意实施手术,科主任在“术前小结”的审批经过栏目中签字,科室共同承担手术风险;如果科内讨论不同意手术,科主任不在术前小结审批经过中签字,而医疗组实施手术,出现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科室不承担风险,医疗组承担风险。

科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术前会诊时,由科主任指定的教授代理主持并签字。

  9.夜间、节假日急诊患者需要手术时,由当班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主持紧急术前讨论,明确手术目的、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采取的应对措施,必要时请医疗组长或科主任参加手术。

  (三)院内术前讨论  1.多科室术前讨论是院内会诊的一种形式,主治科室提前3天向医务部递交书面的院内会诊申请单,医务部通知相关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参加术前讨论。

  2.参加人员:提请讨论的科室主任主持,患者所在医疗组的所有医师、护士长、相关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麻醉科副主任医师以上麻醉师。

提请科室的其他医疗组医师可以参加讨论。

  3.经治医师汇报病例,主治医师补充,带组教授提出目前诊治上的难点和诊疗意见,相关科室医师就本学科情况发表意见,应明确手术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措施,以及手术后在本学科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相关解决方法。

参与人员应基本取得一致意见。

主治医师将各学科意见记载于病程记录中,请上级医师审阅,签字。

同时,将会诊情况简要记录于《术前讨论记录本》中。

  4.急诊手术涉及多个科室时,由首诊科室请相关科室会诊,必要时请示总值班或医务部予以协调。

  四、患者病情交代问题  (一)手术前讨论结束之后,应由本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向家属交代病情。

  (二)交代病情需详细、准确、全面、真实,用词得当,将手术讨论的基本问题、相关风险、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以及解决方案向家属交代,取得家属的理解。

  (三)如家属对术前讨论有异议或有其他要求,需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及时沟通解决。

  (四)术前讨论交代之后,如有需要,将交代问题落实纸面,并需取得家属对病情知情的签字。

我所在单位是家医院,需要使用精麻药品,请问怎样申办麻醉药印签卡

有些什么条件

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等有关法规,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规定有: 一、申请条件(一) 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技术人员;(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填制完毕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一式2份,加盖公章); 3、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5、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管理的技术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6、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8、《麻醉药品注射剂 年度购用计划表》(原件一式3份,加盖公章)。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需到 所在地 市行政服务大厅 市卫生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空白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和其它申请表格。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行政许可机关 为市卫生局。

3、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为什么麻醉学专业的分那么高

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0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0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0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0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0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0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0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0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0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0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0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0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0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0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0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09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卫部门责任人职责…………………………10保卫值班巡查人员岗位职责…………………………………………………10药剂科主任职责………………………………………………………………11药品采购人员职责……………………………………………………………11药库保管人员职责……………………………………………………………12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12调剂人员职责…………………………………………………………………12处方医师职责…………………………………………………………………13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一、管理机构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发文)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2、凡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备量的部门(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3、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4、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5、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并规定定期检查的周期),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处方权及调剂权管理1、执业医师、药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分别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调剂资格(二级以上医院可以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2、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每年报县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签名留样应在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一、《印鉴卡》由医疗机构或药学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二、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三、《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四、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一、药库保管人员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制定申购单(一式两份),并由采购人员、药剂科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各项签字和印章应与印鉴卡印鉴一致。

二、药品采购人员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随意购买。

三、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严禁用现金采购。

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四、医院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药剂科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三、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四、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五、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一、药库、药房、各病区、手术室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还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三、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药房、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根据用量规定固定基数,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

四、药库、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出的逐笔专用帐册,做到帐、物相符。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一、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三、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各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

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五、应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一、二类)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

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

六、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可以带出医疗机构使用(哌替啶除外)。

七、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八、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十、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各病区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十一、各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十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三、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巡查等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一、对过期、损坏及由门诊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进行登记。

二、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定期经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药库负责销毁。

销毁时,应有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派人监督,并对销毁进行登记。

应对销毁方式做出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计数管理。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有关部门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管。

对进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建立账册,对处方笺发出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三、专用处方笺使用科室实行专人领取、专人保管。

有处方权的医师领用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领用时间、处方类别、数量、处方编号、领用人及保管人签字。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

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一、每日对医院进行值班巡查时,把存放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西药库房、药房存放点的安全作为重点巡查,并认真填写值班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二、保卫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每日现场检查交接班制,负责对保安值班巡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三、保安人员值班巡查时,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密切观察,及时发现、制止、解决发现的不安全问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一、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临床科室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三、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保险柜。

四、临床科室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空安瓿(废贴)到药房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取后数量不得超过本科室固定基数。

五、临床科室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班班交接,并填写交接班登记表。

六、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门诊注射室应有使用登记。

七、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八、各临床科室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九、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一、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医疗机构应对每年具体检查次数作出规定),组织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包括: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是否符合规定;2、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是否规范;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物相符;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种记录规范;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三、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定期自查结果。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一、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二、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知情同意书)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5、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五、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

成绩合格者方可分别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及调配资格。

六、培训单位为二级以上医院时,医院应当将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教师、学员名单等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名单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七、医疗机构或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工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一、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疾病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启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二、办理专用病历的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4、知情同意书。

在专用病历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三、专用病历的首页必须由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首诊医师亲自检查患者后填写,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首页及知情同意书填写完整后,加盖“麻、精药专用病历”字样后即可启用。

四、为方便病人,专用病历原则由挂号室保存。

五、患者持专用病历,到相关科室由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六、复诊时患者凭身份证到病历保管处领取专用病历。

七、患者(或代办人)需凭麻醉药品专用病历、身份证及麻醉处方到药房取药。

取药后由药房收回,药房在24小时内将专用病历交回挂号室。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一、为加强和规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管理,设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处、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负责人组成的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二、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不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四、定期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五、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格式。

六、 组织对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将签名留样备案。

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一、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

二、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

三、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

四、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

五、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六、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七、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卫部门负责人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

二、负责安排保卫人员现场监督药剂科定期销毁麻醉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瓶及使用后的贴剂(建议)。

三、报告发现安全事故或案件的报告,负责立刻通知保卫处值班人员,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妥善处置。

同时,把上述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或提出整改意见。

保卫值班巡查人员岗位职责一、保安按保卫部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保卫值班、巡查制度每日按对急诊科和存放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库房使用存放点的安全作为重点巡查。

二、巡查药房、库房防盗门是否锁好,外墙有无损坏,有无其他异常情况;三、发现安全事故或案件,负责立刻向保卫部门报告,并同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四、及时做好巡查记录。

巡查记录书写整齐,写明巡查人员、时间、有无安全问题、处置方法、处理结果报告时间及报告受理人签名。

药剂科主任职责一、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定期检查、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入库验收、储存、安全保管、使用、报损、销毁等管理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向主管院长汇报。

三、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的审核、入库验收的审核及空安瓿销毁的审批、销毁过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核。

四、负责合理、安全、有效应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宣传工作。

六、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向主管院长或药品监督部门汇报。

药品采购人员职责一、负责办理(也可由医疗机构指定人员办理):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2、《印鉴卡》期满重新提出申请3、办理《印鉴卡》变更手续二、按药库保管人员提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药计划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手续。

三、负责购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药库保管人员职责一、负责购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验收,认真做好入库验收记录二、负责出库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回收相同数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及空安瓿、废贴剂),并逐笔记录;对进出专库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三、负责药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空安瓿及废贴剂的销毁并做好记录。

五、负责医院内报损、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具体工作和记录。

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一、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基数管理,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负责对进、出药房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逐笔记录,做到帐实相符。

三、检查麻醉药品处方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本部门药剂人员填写的各项记录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四、负责编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五、负责回收药品及空安瓿、废贴剂的保管、汇总并及时交回药库统一销毁。

六、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七、对本部门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科主任报告。

调剂人员职责一、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仔细审查处方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二、负责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

三、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时,应收回与处方数量相等的空安瓿或旧贴剂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或废贴剂回收记录》。

四、回收患者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详细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记录》并双人签字,同时负责将回收药品交部门负责人。

五、凡有交接班的调剂部门,值班人员负责清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

六、对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药剂科主任反映。

处方医师职责一、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二、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处方书写及用量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四、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五、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六、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七、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八、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十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及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妥善保存领取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对领取编号范围内的处方丢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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