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市民有权力调取监控吗
普通人有权调取监控录像查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物业公司有进行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场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而监控就是物业公司实现安全防范义务、商场实现安全保障义务的手段之一,物业公司、商场等公共场所有义务提供监控录像,配合业主、消费者寻找线索。
市民一旦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调看监控录像的要求被拒绝时,一定要及时报警。
民警到场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民警调取并封存证据,即使不能当即调取监控录像,当事人也要让出警人员把“保存录像”的申请记录在案,这样日后涉及诉讼时,如果责任单位再以时间太久、过期为由,不提交录像,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会推定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此外,出事后,当事人也可以立即到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通过技术手段封存监控录像,确保证据不会缺失。
保险公司现场看了,交警也在,一个月后说调监控,他们还有权力
监控录像就是事故后作为现场证据使用的,一般要到部门看。
依:监控录像本来就是发生事故后作为现场证用的,况且调看监控录像也不是什么麻烦事,本来他们正常也会每天查看监控录像,看是否有违章罚款的。
贰:察看交通事故监控视频是当事人取证的方法之一,当事人有权利调看监控录像,首先你要写查看交警监控录像的申请,交给公安机关相关的人员,要求立案和调看监控录像,公安机关人员会配合你查看的,如果他们不给你查看,你可以向上一级的单位反映。
可告交警不作为
公民是否有权利调取监控录像.假如交警说监控
如果录像内容不是自己的,是不可以的。
如果拥有监控录像的人或单位同意他人调取,就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调取后泄露内容也涉嫌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录像内容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属于公民的隐私权,未经过当事人同意刻意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公共权力监控机制的必要性有哪些
1.公共权力监控机制的必要性(1)公共管理者受到自身认识水平的局限,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需要外界的监督和纠正。
为了弥补公共权力的执行者自身局限造成的不良后果,需要适当分散权力,避免独裁式公共管理者,而且公共权的监控者也应该由具有各方面专长的专家组成。
(2)公共管理者也具有“经济人”的特点,在失去权力监督时,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因此,应该有针对性地加以制度约束,使被监控者违规必受惩罚,而且惩罚的代价大大高于违规的收益,使违规者得不偿失。
所谓制度的约束就是公共组织外部的法律和公共组织内部的规章的约束。
为了使监控者有法可依,必须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同时需要监控者的尽职尽责。
(3)对公共权力的监控机制的建立,不仅要考虑监控效率(即降低监控成本,增进监控效果),而且要考虑监控方法的科学化。
从监控成本上考虑,对公共管理者实行严密的监控,必然需要一定的监控成本,过高的监控成本是一种浪费,也违背了监控的宗旨。
为了减少监控成本,在对公共管理过程监控时,不可能实施全过程监控,而是根据公共管理过程中的具体情况,选择关键的切人点和有效的衡量指标与标准,对公共权力进行监控。
(4)对监控者必须赋予相应的权力,同时对监控者也要实施监控。
(5)监控者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使监控活动更加准确、有效。
由于监控者和被监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监控者的监控效果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被监控者从自身的利益考虑,会故意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阻碍监控者的有效监控。
因此,公共权力监控者应经常与被监控者及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保持联系,到现场参观,听取受监管组织成员的意见或建议,建立有效的监控信息收集与反馈机制。
公安部门有权力帮我向监控录像主人调取监控吗
如果是公安、交通部门的,公安都可以调;如果是单位、个人安装的设备,只有单位和个人同意,警察才可以调取,所有人不同意,警察也不行。
所以,还要靠你去和所有人沟通。
孩子成年了 家长的监控权力范围还有权力可以管吗
当然有 不过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
省政府督察室的职责与权力
政府督查室是受政府主要领导委托,对当地政府重要工作和临时性任务进行督促检查的专门机构,在政府办公室领导下,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认真履行自身职责。
在日常督查工作中,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一些同志,也常常把其称作为政府的“督军”、“钦差”。
有些承担政府重要工作的部门在对下工作推进受阻或遇到一定困难时,也大多会请分管领导委托政府督查室实施督办。
在督查范围上,除了《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目标任务、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并有主要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确定的事项、各部门年初上报并经分管领导同意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督办落实,均属于正常督查范围外,还有主要领导直接交办的督查事项、上级督查部门转办的事项,都在督办重点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