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指导方针是
1、创造优美环境,营造优良秩序,提供优质服务,建设文明城市2、德育重在坚持,文明贵在行动3、增强道德意识,提高文明素质4、树文明新风,做文明市民,创文明城市5、讲究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6、一言一行总关情,携手共创文明城7、公德装在心中,文明贵在行动8、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热心公益事业9、爱心是生活明媚的阳光,文明是人生温馨的春风10、讲文明,小处处处不随便;树形象,大家家家是窗口11、塑窗口形象,树行业新风12、市民素质高一分,城市形象美十分13、我文明,佛山文明;我诚信,佛山诚信;我美丽,佛山美丽14、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建文明城15、创建文明城市——渴望你的参与16、文明城市——你我共同的家园17、一滴水能折射阳光,细微处显露您的品格18、文明的言行能够提升您的个人品质19、给自己面子:不随地吐痰、不口出脏言、迈好每一步:不乱穿马路、不践踏花草。
20、心中有德,言行文明;胸中有法,幸福安宁21、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2、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23、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24、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2017年精神文明宣传标语25、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26、新时期佛山人精神:敢为人先崇文务实 通济和谐27、献出你的爱心 共创温馨家园28、守法交通 文明出行 用实际行动支持“创文”29、擦亮服务窗口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30、倡导文明新风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31、文明从脚下起步 创建自你我做起32、家家争做文明家庭 人人参与创建活动33、从我做起 告别陋习 树立文明新风尚34、在家庭做一个好成员 在单位做一个好职工 在社会做一个好公民35、文明用语从我说起 文明举止从我做起36、言行有礼仪 举止有规范37、文明礼让 平安出行38、车让人,让出一份文明 人让车,让出一份安全 车让车,让出一份秩序39、你让我让 心情舒畅40、倡导排队 倡导礼让 倡导文明 共建秩序 共建效率 共创和谐41、未成年人是我们的未来和希望,关心未成年人就是关心我们的明天42、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提高市民整体素质的基础工程43、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责任在成年人、在全社会44、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让精神文明再放异彩45、佛山明天美好的前景在于今天未成年人的素质46、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47、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建设和谐文明佛山48、加强未成年人道德建设,创建繁荣和谐文明城市49、关爱未成年人重在行动,培育合格接班人重在行动50、传播育人理念重在行动
如何发挥党员在文明城市中的作用
发挥在精神文设中的主体作用 党体作用发挥的好坏,关系着精神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定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品质,对落实科学发展观至关重要。
多年来,我区党员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中流砥柱作用,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党员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主体作用的发挥。
因此,如何发辉好党员在城乡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键。
一、党员在城乡精神文明建设中所承担的主体作用 1、党员是践行文明风尚的表率。
党员的先进性决定其应当带头践行“六大风气”: 带头兴崇尚学习之风,学理论、钻业务;带头兴诚实守信之风,重信义、重承诺;带头兴传承美德之风,讲忠孝、讲礼仪;带头兴遵纪守法之风,守廉洁、讲自律;带头兴文明祭奠之风,不铺张、不迷信;带头兴健康娱乐之风,高层次、有品位。
让党员在群众心中的形象文明谦恭有礼,诚信自律向上,真正能贴近群众、引领群众。
2、党员是文明创建活动的表率。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三大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既是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又是载体和目标。
党员应带头在各层次的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应有作用,以高度主人翁的责任感,认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助推创建工作,参与创建活动,支持创建宣传,最大限度地动员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并参与创建工作,并努力通过创建工作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3、党员是争当道德模范的表率。
优秀党员的要求与道德模范的标准在内涵上是异曲同工的,均是需要有牺牲小我的利益,而维护了大我的利益的精神,因此党员不仅应当争当争学优秀党员,还要争当争学道德模范,不断进行自我改造、自我陶冶、自我完善,常修做事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坚持知行合一,内外如一,德行统一,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4、党员是志愿服务活动的表率。
志愿服务活动在实质上就是大规模的道德实践活动,经过近年志愿服务的长足发展,其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志愿服务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的载体。
在这样一支先进的队伍中,党员应当充分发挥其先进表率作用,成为志愿服务活动的引领者和参与者,让党的声音和党员的身影成为志愿服务浓墨重彩的一笔,让志愿服务活动同样成为连接党员与群众的桥梁。
5、党员是关爱未成年人的表率。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爱未成年人应该是全体党员共同的社会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也是精神文明建设重要的内容,因此广大党员要带头在未成年人的事业上给予更多的关注,投入更多的感情,做出更多的付出,通过参与各种载体活动带头做社区、做单位、做家庭关爱未成年人的典范,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引领者。
6、党员是传承优秀文化的表率。
党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和内容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所遵循的“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伦理道德大同小异。
党员干部大力开展和弘扬文化传承教育,是加强党员干部道德修养,打好党性修养底色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是广辟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新路径的有益探索,也是党员参与精神文明建设中重要的载体,因此党员带头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别具意义。
二、党员在城乡精神文明建设中主体作用发挥存在不足 1、党员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本质和内涵缺乏深刻的认识。
很多党员简单地认为精神文明建设就是开展文体活动,搞搞宣传教育,喊喊标语口号,或者片面地把思想政治工作等同为精神文明建设,没能将精神文明建设放到内涵广泛的道德惠民实践工程的高度来看,而这些不系统、不深刻的认识必然导致党员干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失去目标和方向,主体作用认识不清。
2、党员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意识不突出。
党员干部本应带头践行社会道德规范,但从实践看部分党员仍旧缺乏模范意识。
有的党员对自身应当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承担的职责和权利认识不足或根本不愿行使权利;有的忙于日常事务,无暇顾及精神文明建设;有的则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还有的将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甚至还不如群众。
3、党员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普遍缺乏系统长效意识。
部分党员干部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时冷时热、时紧时松,习惯以“一阵风”的方式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尤其是有的基层社区、村队干部观念、素质、能力的差异,使得很多党员干部未能将精神文明建设当成一项系统工程对待,使精神文明工作变成割裂的一个个简单的活动,缺乏整体规划,在系统性和科学性上都大打折扣。
4、党员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存在活力激发不足问题。
一是有些领导干部只重视经济发展,对精神文明建设重视不足,要求的少、讨论的少、关注的少、参与的少;二是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不足。
越到基层经费、人员投入越少,使得基层很多社区、村队精神文明阵地建设、载体建设不能达到与经济发展和群众需要相适应的水平。
这些导致党员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力不足。
三、如何提高党员在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主体作用发挥 1、完善培训机制,加深党员对精神文明建设本质与内涵的认识。
建立健全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精神文明建设培训机制。
在培训方式上,将党内培训和文明办系统培训途径结合,采取会议、参观、活动、交流、讲座等多种灵活培训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吸引力;在培训内容上,重点围绕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在目标、内容、阵地、载体等方面的新变化、新发展、新要求进行,在理念上加深党员对精神文明建设本质与内涵的理解和认识。
2、完善示范机制,增强党员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主体意识。
首先建立党员的德行管理评价制度。
实施以“社会公德承诺、家庭美德承诺、职业道德承诺、个人品德承诺,党员评议、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四诺两评”党员目标管理,明确细化党员的行为规范,引导党员主动承诺、自觉践诺;其次树立身边典型,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对党员义工王金柱、魏宏、王静波、崔洪金等一批党员典型事迹的宣传,引导强化党员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主体意识,充分发挥其主体表率作用。
3、完善长效机制,改进党员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方法和手段。
首先增强党员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长效意识,有目的的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各项载体活动,抛弃落后、割裂、盲目的运动式工作方法,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具有针对性、计划性、长效性;其次增强党员传统美德意识,将对党员的党性教育与文化传承教育相结合,引导党员加强修身自律,把塑造高尚的道德品德作为增强党性修养的基础,作为对单一的理论教化的有益补充,让中华传统美德在党员干部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党员干部一种自觉的行为养成。
4、完善保障机制,提高党员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积极性。
完善对党员干部的激励考核机制、选拔任用机制,适当增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内容和比重,通过监督、检查、评比、表彰、选拔任用等手段,引导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重视发挥其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大各级部门在精神文明建设上的人力物力投入,尤在人员、经费上要加大向基层倾斜力度,最好能在基层建立相应的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并配备相应人员,保障精神文明建设活力。
发挥党员主体地位,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对广大党员来讲面临着一次认识的重新定位。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角度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才能推动我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协调健康的发展,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区文明程度,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的十几大提出来的
1982年中共第十二次全表大会的。
大会的主要议:(1)审议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的报告,确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而奋斗的纲领;(2)审议和通过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3)按照新党章的规定,选举新的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主持了大会开幕式,并致开幕词。
他高度地评价了这次大会的历史地位,认为这次大会将是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最重要的一次会议,他还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正式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命题。
胡耀邦代表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报告。
报告共分6个部分:(1)历史性的转变和新的伟大任务;(2)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全面高涨;(3)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4)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5)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6)把党建设成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坚强核心。
报告系统地总结了党的历史经验和新取得的经验,提出了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这就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报告从经济建设、思想建设、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完整系统地提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纲领和各项方针政策。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十一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和《中国共产党章程》。
新党章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仍肯定“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等“左”的错误,吸收了“七大”和“八大”党章的优点,并根据新时期执政党的特点,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物质精神文明的统一
权利与义务问题是经济建设与两个文明之间的最佳结合点。
如果承认建立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经济建设的根本任务,那么,就不难理解,权利的主体界定与主体的义务规范是经济建设的两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而这两个环节恰恰分别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本内容。
以往,我们把经济建设简单地等同于物质文明而忽视精神文明,这是片面的;又把物质文明简单地等同于物质生产,从而把经济建设等同于物质生产,这也是错误的。
目前,这种片面性认识和错误认识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普遍地存在着。
并不否认,人们的吃、穿、住等物质条件是重要的,物质资料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但也不能否认,物质资料的生产决定于生产方式。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
所谓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也就是本文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生产力,就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们跟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形成的生产能力,也就是说,关于生产资料的权利的主体界定构成或决定着生产能力。
因此,就经济建设而言,撇开精神文明不谈,更重要的不是物质生产,而是物质文明即生产资料的权利的主体界定,实际上产权界定就是物质文明,也只有产权清晰才谈得上物质文明。
物质文明不是指物质资料本身,而指的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那种把物质资料视同于物质文明,把先进的生产资料等同于先进的生产方式,是根本错误的。
劳动工具的改进、技术的进步和物质财富的增长,这些都是物质文明高度发展了的表现,而不是物质文明本身,是先进生产方式的结果,而不是先进生产方式的原因,也不是先进生产方式本身。
改进了的劳动工具、进步了的技术以及增长了的物质财富,这些都不是物质文明本身,也不代表物质文明,物质文明是就这些东西的产权界定即权利界定而言的。
严格讲,物质文明属社会意识范畴。
什么是精神文明呢
将精神文明与传统的精神不加区别甚至混为一谈,这也是错误的。
诚然,政治、法律、哲学、艺术、科学及传统道德等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是重要的,历代英雄模范人物的事迹的宣传和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民族精神作为传统的精神文明成果,本身不能等同于精神文明,更不能等同于当代精神文明,只能作为当代精神文明建设的参考或继承发扬的对象。
精神文明具有强烈的时代性。
比如,加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当前全国人民的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和历史使命。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教育事业。
这就意味着一部分人要献身于这些事业,视献身于这些事业为义不容辞。
这就首先要求,国家或社会在赋予人们一定权利的同时,规定他(她)们从事于不同的事业作为自己的义务和使命。
国家或社会不对公民或成员的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公民或成员的义务感、使命感便无从谈起,更谈不上从事于某一事业的职业道德以及献身精神。
没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明确规定权利主体对国家或社会应承担的义务应负的责任,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就只能流于形式,流于口号。
文明对社会有两方面贡献:一方面是财富的积累,这是物质文明的贡献;另一方面是知识的积累,这是精神文明的贡献。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权利界定和义务规范,使得社会分工明确化。
明确的分工不仅锻炼了人的专业方面的能力,而且也培养了人与人的合作精神,从而使人类社会建立起了广泛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正是人们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现。
也正是这种合作关系创造了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权利与义务,用马克思的话说,“积累起来的劳动,或者说私有制,以及现实的劳动。
如果两者缺一,交往就会停止。
”。
[8]如果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别,没有国家对权利主体和主体义务的法律界定或规定,不仅不会有作为权利的“私有制”或“积累起来的劳动”,而且也不会有作为义务的“现实劳动”,更谈不上表现为“交往”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合作关系,因此也就无所谓财富和财富的积累。
精神文明即义务的规范或规定,使现实的劳动分化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正是这种义务的分化和分工,锻炼和培养了人类的智慧,从而人类才有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
很难想象,不把脑力劳动规定为某一特定权利主体的社会义务,没有城市与乡村的分离,没有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的社会义务分工,会有作为经验总结的社会科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
知识的积累,科学的发现,技术的发明,这些都是精神文明的结晶。
物质文明不同于物质条件,精神文明不同于精神生活,因此,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之间的关系不同于物质条件与精神生活之间的关系,这是顺理成章的。
人们首先必须有吃、穿、住等物质条件,然后才能从事于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精神活动,这是千真万确的,这是唯物主义最基本的道理。
但是,用这种道理来说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之间的关系是不切题的。
实际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的主体界定与主体的义务规范之间的联系,才是正确理解和处理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之间关系的关键之所在。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
[9]具体地说,国家或集体授与某一主体的权利是主体履行其义务的基础,国家或集体规定主体应承担的义务是主体享有的权利的保障。
换言之,主体的权利是国家或集体授与的,主体的权利要有所保障必须承担对国家或集体一定的义务。
“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
”[10]这就是社会文明的一个原则。
社会文明的程度既取决于权利的主体界定,也取决于主体的义务规范,更取决于权利界定与义务规定这两者的公平合理性。
也即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是相辅相成的,两者的协调发展决定着社会文明的程度,从而也决定着经济建设的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