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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司令部相当于省部级单位,下面有十四个师分布于全疆各地,师部相当于厅级单位,以上都可以考公务员;各个师下面有很多团场,团场机关算事业编,还有兵团及各个师属的企业,你可以上新疆兵团人事人才网去看,也可以到新疆兵团考试信息网上去查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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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题,对于新疆的长治久安,你有什么建议
从国际国内、历史与现实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我们可以断定,新疆反对“三股势力”斗争必定是一场 “持久战”。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反对“三股势力”斗争的具体策略。
(一)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始终把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当作新疆各级领导干部的第一责任,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
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2010年12月24日自治区党委召开的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坚决防止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发生特大恶性暴力恐怖案件。
必须做到“两严”,即: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分裂破坏、暴力恐怖活动。
现在稳定形势严峻是这样,以后形势好了也绝不能放松警惕。
应在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地方、军区、武警、兵团四位一体的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各种机制。
(二)对“三股势力”及其分裂破坏活动,坚决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1、继续加大对“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的打击力度。
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股势力”在新疆境内的分裂破坏活动,仍将以暴力恐怖活动和制造局部骚乱、暴乱为主要形式。
因此,如何防范和处理和平时期暴力恐怖活动和局部骚乱、暴乱事件,是当前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的首要任务。
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将“严打”原则贯穿于处置暴力恐怖事件的始终。
二是以“强力防控”作为处置恐怖骚乱、暴乱首要策略。
三是坚持专业队伍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2.完善惩处“三股势力”恐怖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
(1)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治“三股势力”的各类犯罪活动。
司法机关对那些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从事分裂破坏和恐怖活动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不得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2)强化情报信息网络建设,继续加强隐蔽战线斗争。
新疆政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构建情报协作机制:一是依靠国家参与的《上海合作组织》等国际反恐协作机制,充分利用有关的国际情报信息。
二是与新疆周边省、自治区建立情报协作机制。
(3)在自治区公安机关内部,要由情报部门牵头,以国保专业力量为情报骨干,以基层派出所的国保专业民警为依托,多警种配合联动,构筑反恐情报网络。
3、提高反恐工作水平,打牢反分裂斗争的群众基础。
新疆各级党委政府要从乌鲁木齐市“7・5”事件以及其后的“针刺”案件引发的各类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夯实反分裂、反恐怖斗争的群众基础:一是及时公布突发事件信息,满足民众的知情愿望。
二是教育群众、发动群众配合政法机关防范和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
三是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突发事件的承受能力和应变能力。
4.认真开展反对“三股势力”斗争的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要重点针对民族分裂势力散布的种种谬论进行有理有据、有说服力的批驳,消除其恶劣影响;宣传教育开展的对象范围,要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的“单位人”,扩展至社会其他各个层面的“社会人”;高度重视学校的管理和青少年的教育,粉碎“三股势力”与我们争夺下一代的阴险图谋。
5.运用法律手段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新疆,宗教存在一些消极落后、与时代发展不合拍的现象,某些地区宗教氛围渐趋浓厚,这些现象为“三股势力”从事分裂破坏活动提供了社会土壤。
为此,基层干部在第一线采取了一些有效控制局面但引发争议的“土政策”,国家立法机关尤其是新疆立法机关应当以坚定的立场,系统总结这些实践经验,将其中可取之处立法化,使之成为依法治乱的法律利器。
(三)全面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巩固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 1.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和灵魂。
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是党和人民团结一致、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
历史证明,什么时候真正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党就团结,革命就胜利,国家就稳定,社会就发展;什么时候动摇或破坏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党就有分裂的危险,革命就受挫折,国家就会动乱,社会就将倒退。
在当代中国,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最根本的就是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凝聚各族人民的力量,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2.完善和创新意识形态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
(1)从内容上来讲。
开展好“六史”教育。
对群众面对面开展党领导人民的奋斗史、创业史、改革开放史和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教育,切实把各族干部群众思想和行动引导到加快发展、改善民生、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上来。
抓好“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
突出抓好对青少年入脑入心的教育,进一步澄清模糊认识、化解心理隔阂,凝聚人心、增进团结,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2)从形式上讲。
一是要理直气壮地开展面对面的宣传;二是要有步骤地宣传;三是要有针对性地宣传。
要把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宣传与“三个离不开”、“四个认同”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回答人们关心的重大理论问题,紧密结合现代化建设的现实成就和群众的切身感受,使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深入人心。
(3)注重无意识教育。
第一,巧妙运用文学艺术、电视电影等可读可感可视的优点进行意识形态宣传,潜移默化地感受、吸收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第二,运用国家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人们身边的社会变化和各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人们进行革命传统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教育,使人们在感同身受中从内心深处提高对党与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第三,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有利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宣传教育的环境和氛围。
3.关注文化安全,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保护和发扬各民族优秀文化,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1)坚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
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欣赏,进一步弘扬各民族的优秀文化,传承和提升区域特色文化,激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激活现代文化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内涵,发挥教育、凝聚、鼓舞和引领作用,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2)加强基层文化阵地建设。
精心组织开展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民俗、文体活动,做到广覆盖、不遗漏,丰富各族群众文化生活,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3)清理整顿文化市场。
加大对非法宣传品查处力度,重点打击政治类、宗教类非法出版物,重点查缴非法音像制品和移动存储介质,堵住民族分裂思想传播的渠道与途径。
(4)加强互联网建设和管理。
加强对各类论坛、学术研讨会和境内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
宣传部门办好一批网站,传播党的声音,抵御敌人渗透。
公安、安全、通信管理等网监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创新工作方式,加强网络监控管理和舆情信息研判,加强虚拟社会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网上有害信息的封控查处和舆情危机的应对引导能力,积极主动引导舆论走向。
4.坚定不移地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 结合新疆实际,深入持久地进行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教育和对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同教育。
要重点针对民族分裂势力散布的种种谬论进行有理有据有说服力的批驳,不断消除其恶劣影响。
宣传新疆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帮助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新疆的历史,是各族人民共同抵御外侮、共同艰苦奋斗、共同开发建设的历史”等正确观点。
大力宣传新疆发展建设的光辉成就,增强新疆各族干部群众对党和社会主义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各民族繁荣进步的现状,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大力宣传党的宗教政策,使党关于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基本观点、基本政策深入人心,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同宗教极端势力进行斗争的自觉性、坚定性。
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报社、电台、电视台、杂志社、出版社以及其他文化单位,都是意识形态领域开展反分裂斗争的重要阵地。
要强化阵地意识,切实加强对社科理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艺创作、文化市场、网络传播等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用科学理论、先进文化、美好心灵占领一切思想文化阵地,真正做到“守土有责”。
受极端主义影响,哪些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
第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第六条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
第八条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极端化的主要表现第九条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三章 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第十条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
第十一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
第十二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
第十三条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
第十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成效。
第十五条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
第四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十七条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做好讲经解经工作,引导正信正行。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普法活动,培育和提高各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加强监狱管理,防范遏制极端化在监狱传播,做好相关改造、教育、转化工作。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打击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的综合治理工作。
防范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等从事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境外极端势力渗透破坏活动、非法出入境活动,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
第二十一条文化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进步、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创新文化活动,引领文明风尚。
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弘扬主旋律,强化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提高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各类节目的审核,加强正面引导,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御极端化渗透的意识。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管理,防范极端化传播和渗透。
第二十四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防范极端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在医疗卫生场所传播。
第二十五条网信、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QQ、微信等自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的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不良信息,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对手机、声讯台、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频、留言、通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传播。
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留存证据,及时报案;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婚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极端化渗透。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宣扬极端化的物品进入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宣扬极端化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推行新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五章 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第三十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
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
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
第三十二条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
第三十三条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
第三十四条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
第三十六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
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
第三十九条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
第四十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
第四十一条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四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
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法治教育;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去极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去极端化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