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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科技口号

时间:2014-03-22 23:48

发展现代畜牧业宣传标语或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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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三下乡活动宣传标语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根据省第十八届科普宣传周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从5月20-26日,以“弘扬三创精神,共建创新句容”为主题,以加强,加快为主线的句容市第十八届科普宣传周活动隆重举行。

这次活动是“三个贴近”的真正体现,即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是一项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活动,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一、统一部署,明确目标  为了在全市范围内认真开展好第十八届科普宣传周活动,市科协精心筹划,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并分别召开了镇科协主席和学会秘书长会议,就科普周活动作了动员,并将活动细化量化层层分解落实,就广场、社区、乡镇、青少年科普等主题活动责任到各部门、乡镇,落实各相关责任人,在全市上下形成了学科学、重科技的强烈氛围。

5月12日,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下发了句委办[2006]99号文,对全市科普宣传周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下达了目标任务。

  二、多方合作,城乡联动  今年科普宣传周活动,一个最大的特点是:主办单位精心组织,全力以赴,各联办单位发挥特长,,各学会、协会和镇科协尽心尽力,真正使科普宣传进了千家万户。

  1、开展科技。

5月20日上午,市科协邀请省科协、镇江市农科所有关专家及组织句容市医学会等联合在天王镇戴庄村开展了送医、送书、送科技,省科协的科普大篷车为当地群众送去了丰富多样的科普展品、科普展板,并现场举行了有奖猜谜活动,镇江市农科所的农业专家们还带来了大量的技术资料,的内科、外科专家咨询台前也围满了慕名前来就诊的群众。

咨询现场,戴庄村养猪大户程华堂与镇江市农科所的申尧昌专家成功结对,活动当天,市科协为新成立的村科协--天王镇戴庄村授牌。

23日,市科协组织农学会、医学会等市级学会又来到了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白兔镇蒋庄村,为广大农民群众送来了大量的科技书籍、科技展板、宣传手册。

由于此次科普书籍实用性强,通俗易懂,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所有书籍和资料都被前来参加咨询的数百名群众一抢而空。

与此同时,镇江市老科协的专家们也顶着炎炎烈日,在张小虎葡萄园为近60名葡萄种植户举办了知识讲座,受到了果农们的热烈欢迎。

  2、开展了大型广场科普活动。

5月21日上午,市科协组织环保、税务、医药、建筑、农业、畜牧兽医等市级学会聚集在开展了大型科普咨询展览活动。

市科协搭建了宏伟、壮观的彩虹门,活动现场,专家设摊咨询,成百上千的群众踊跃参与,市环保、医药、建筑等学会在广场周围设起了摊点,宣传有关科技、科普和知识,科普图片展也深受群众瞩目。

活动期间,共发放各类书籍资料3000余份,接待群众咨询1000多人次,接受义诊500多人次,受教育群众达4000多人次。

  3、开展青少年科幻绘画活动。

24日下午,市科协在华阳镇中凌社区围绕科普宣传周主题,现场开展了青少年科幻绘画活动,来自华阳一小的20多名小学生用手中的画笔描绘出了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的科幻绘画作品,为小区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4、举办中老年健康知识讲座。

26日下午,市科协联合华阳镇科协组织马扎里社区50多名中老年朋友在镇江农科所会议室开展了一次中老年健康知识讲座,市王主任作了一场深受老年朋友喜爱的有关身心健康、生理健康知识讲座,并现场进行了健康知识问卷调查。

  5、组织参加“苏农”杯百万农民知识竞赛活动。

科普宣传周期间,市科协根据省科协统一部署,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要内容,向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发放了4000余份百万农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知识竞赛试题,通过参赛,众多“三农”热心人学习掌握了更多的农业科技知识。

  6、各镇各部门按“两办”文件要求自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如5月24日,郭庄镇政府邀请镇江土肥专家,广西乐土公司驻江苏代表处经理,对新型药肥“金稻龙”如何使用、注意事项进行了专题讲座,提高了全镇农技人员的科学种田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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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 提交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

不收任何费用。

  第二:公安局制定刻章 , 提交材料: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400元上下。

  第三:办理 , 提交材料:1、合作社法人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如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

收费内容:108元\\\/证,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费90元。

  第四:国家、申领 , 提交材料:1、法人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5、成立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

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第五:办理银行开户和账号 , 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2、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相关授权文件;5、正、副本及其复印件;6、合作社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其法人代表名章。

不收费 。

  第六:当地农经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书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正、副本复印件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胡锦涛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编辑本段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

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编辑本段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编辑本段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编辑本段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编辑本段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编辑本段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

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编辑本段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本段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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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历史

秦 汉 史  秦汉时期包括秦、西汉、东汉三个王朝,历时四百余年。

本阶段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初级阶段。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为新事物,要求统治者从巩固统一和巩固地主阶级着眼建立一套统治制度,同时进行经济、文化建设,处理好与周边各族关系。

因此在这一时期,新的政治、经济制度相继开创, 文化科学技术迅速发展。

  主要线索  秦朝  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战国后期实现统一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秦王赢政从公元前230年到前221年的十年间,先后兼并韩、赵、魏、楚、燕、齐六个诸侯国,结束了长期以来诸侯割据的局面。

秦国的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人民的愿望。

因此,秦始皇的统一行动是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的。

  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制国家。

在中央建立皇帝制、三公九卿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统一文字、货币、度量衡,开驰道,筑长城,秦朝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对祖国疆域的初步奠定和巩固,对后世中国政治体制的发展有深远影响。

  正确评价秦始皇的历史功绩,学会评价人物的基本方法。

  秦朝中央集权制的政权形式  最高统治者称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政治、经济、军事大事均有皇帝亲自决定。

中央机构实行三公九卿制。

三公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九卿是奉常、郎中今、卫尉、太仆、选尉、典客、少府、治粟内史、宗正。

三公九卿及列卿各有自己的机构。

大事总汇于丞相,或最后由皇帝裁决。

地方行政为郡县两级制。

郡设郡守、郡尉、监御史,县设县令、县丞、县尉等。

县下设乡、亭、里等基层组织。

  由于秦朝徭役繁重,刑罚严酷,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斩木为兵,揭竿为旗”,发动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农民大起义,反秦风暴席卷全国。

公元前206年,刘邦率领的起义队伍攻占秦都咸阳,煊赫一时的秦朝被推翻。

  陈胜、吴广农民起义推翻了秦王朝,显示了人民群众的强大力量,促使后来的统治者调整政策,减轻剥削,从而对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产生影响,因此人民是生产力发展的决定力量。

  汉朝  楚汉相争与西汉建立 项羽分封。

鸿门宴。

刘邦进袭。

项羽乌江自刎。

西汉建立。

  汉初稳定社会秩序的措施。

西汉初期,实行“休养生息”政策,推动了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

中华帝国自此进入了一个长期的繁荣时期。

由文景之治到汉武帝的强盛,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发展到了一个高峰期。

使中国人和汉人划上了等号,从此“汉人,汉字,汉族”就用到今天。

  西汉前期鉴于秦朝速亡的教训,推行与民休息的政策,文帝和景帝时期的赋税降到了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凋敝的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

同时打击各地诸侯割据势力,国家进一步统一。

  文景之治:西汉刘邦的儿子文帝和孙子景帝统治时期,由于社会稳定,广大农民积极生产;也由于他们父子进一步改善政策,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使社会经济由恢复到发展,人民生活更加安定,物资丰厚,史称此时为“文景之治”。

  汉武帝强化中央集权的措施。

汉武帝刘彻即位后,进行政治经济文化改革,继续削弱地方割据势力;积极经营边疆,通西域,大规模反击匈奴的侵犯;实行盐铁官营、货币专铸;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中央集权制度得到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发展,西汉进入全盛时期。

西汉时期,社会经济获得很大发展。

铁制农具已普遍使用,牛耕得到推广,耕作技术有显著改进,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在各地兴修。

手工业生产门类众多,绚丽多彩的丝绸、精致轻的漆器等,都达到很高的水平。

西汉时期的对外贸易也很发达,丝绸之路就是典型的代表。

  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政治方面:建立中朝。

汉武帝为了削弱丞相的权力,加强皇帝的权力,就重用身边人员,以他们为主,组成“中朝”,原由三公九卿组成的机构为“外朝”。

把“中朝”作为决策机构。

设置刺史。

汉武帝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把全国分为十三州部,每州设刺史一人,以监察地方。

另外,还在国都设司隶校尉,掌纠察京师百官和附近七郡。

颁行《推恩今》和《附益之法》。

汉武帝采纳主公偃的建议,下《推恩令》,使诸侯王国由于众建列侯而越分越小,中央的直接辖地不断扩大。

又制定了《附益之法》,不许诸侯王招结宾客,限制他们的活动,不准参与政事。

严刑峻法。

增加律条,重用酷吏,以加强中央集权。

  军事方面:在征兵之外组建了侍从皇帝的期门、羽林、孤儿等三支待从军。

招募职业兵组成保卫京师的禁卫军,由八校尉率领。

  文化方面: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利用儒家思想加强思想统治。

  财政方面:汉武帝时期,对匈奴连年进行战争,物资粮饷耗费严重,国家困难。

为了扩大财政收入,支援战争需要,汉武帝进行了财政改革。

改革的主要措施有:改革币制;总一盐铁;均输、平准;算缗、告缗。

  西汉末年,土地兼并剧烈,奴婢数量激增,社会危机日趋严重。

外戚王莽于公元8年代汉帝,改国号为新。

他为了摆脱困境,托古改制,把私田改为“王田”,土地和奴婢都不得买卖,又多次改革币制,但皆遭失败。

南北各地相继爆发绿林、赤眉、铜马等农民起义。

公元23年,王莽的新朝被推翻。

  东汉  新朝亡后,汉皇族刘秀于公元25年重建汉朝,定都洛阳、史称东汉。

依靠豪强势力建立的东汉王朝,代表豪强地主的利益。

豪族大姓往往世代高官,有众多的“门生”、“故吏”和私家武装,实际上控制着中央和地方的政权。

东汉时期,社会经济继续发展。

牛耕进一步推广,铁农具应用更加普遍,水利建设也有进展。

冶铁、陶瓷等手工业生产取得新的成就。

南方得到更多的开发。

豪强地主经营的田庄农业为主,兼营畜牧业、手工业和商业、具有自给自足的经济特点。

东汉后期政治腐败,社会危机严重。

巨鹿人张角利用太平道组织农民、经过长时间的准备,以“苍天已死,黄天当立”为口号,于公元184年发动了黄巾大起义,动摇了东汉王朝的统治。

  两汉时期,边疆得以开发,各民族经济文化联系加强,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呈现新局面。

汉族的形成。

汉与匈奴的关系。

汉与西域各族的经济文化联系。

汉与西南、东南各族的关系。

汉与东北各族的关系。

  中国和亚洲各国交流频繁;张骞两次出使西域,开通了一条自首都长安出发,经河西走廊和天山南路,直达中亚、西亚,进而连接欧洲和非洲大陆的陆路通道。

精美的中国丝绸输往西方国家,西方国家的物产也传入中国。

这条东西方交流的通道被称作“丝绸之路”。

丝绸之路的开辟,促进了中西经济文化交流,丰富了各国人民的生活,并成为后世中国与中亚、西亚,以及非洲、欧洲国家人民加强联系和发展友谊的桥梁。

  汉代的科学文化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它与高度发展的经济相辉映,使中国站在当时世界文明古国的前。

这一时期,许多科学技术发明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文学艺术绚丽多彩,哲学、史学有杰出成就,儒学成为主流思想。

佛教传入中国,道教形成,对后世文化发展有重要影响。

西汉时,人们发明了用废旧麻料制成原始型的植物纤维纸,东汉的蔡伦改进造纸技术,扩大原料来源,制造出质量较好的植物纤维纸,人称“蔡侯纸”。

西汉时就有了世界上最早的关于太阳黑子和新星的记录,东汉张衡创制了世界上第一台观测地震的地动仪。

汉代的张仲景奠定了中医辨证施治的基础,华佗在世界上最先施用全身药物麻醉以进行大手术。

西汉武帝时确定了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儒家经典立为官学。

东汉思想家王充在哲学问题上跳出经学的圈子,阐发了唯物主义思想。

源于巫术、神仙方术的道教在西汉后期形成,东汉时逐渐兴盛。

起源于古印度的佛教于西汉末年传入中土,东汉时开始译佛经、立佛寺,后来传播渐广。

汉代散文、辞赋都有不少佳作;乐府民歌内容丰富,形式活泼,东汉时出现了一些模仿其风格写成的五言诗。

  西汉司马迁的《史记》是中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成为后世史书的范例;东汉班固的《汉书》开创了断代为史的体裁。

汉代的绘画、雕塑富于写实,艺术水平很高;乐舞百戏融有外来成分,更加丰富多彩。

  一般掌握的内容:1.秦统一货币与文字的大致内容;2.秦长城、焚书坑儒;3.秦末农民大起义;4.楚汉之争、“七国之乱”;5.张骞通西域;6.西汉社会经济的发展;7.王莽改制;8.党锢之祸;9.黄巾起义;10. 秦汉文化。

  重点掌握的内容:1三公九卿;2.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制的措施;3. 东汉政权的建立及其巩固统治的措施;4. 秦汉时期的民族关系;5.文景之治;6.董仲舒的新儒学;7、《史记》和《汉书》。

  魏晋南北朝史  在镇压黄巾起义的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豪强势力,在东汉末年争战不已,从此开始了中国历史上近500年的分裂战乱时期——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特殊时期:一方面这一时期战争频繁,生产遭受破坏,人民生活痛苦;另一方面,却是我国多民族国家的重要发展时期。

在此期间,北方的少数民族和汉族依次向南大迁徙,大同化,大融合,北方的割据势力之间、民族之间激烈争战,而江南相对稳定,社会经济发展较快这一时期的发展,为隋唐时期的繁荣打下了基础。

  主要线索  东汉末年,连续几十年的内战,黄淮流域杀戮惨烈,人民逃亡,经济破败,成为苦难世界。

曹操集团以拥护汉朝皇帝为名,击败吕布、袁绍、刘表、韩遂、马超集团,据有黄淮。

公元220年,曹操之子曹丕废汉建魏,定都洛阳;公元221年,刘备在成都称帝并重张汉朝名号,史称蜀;公元229年, 吴王孙权称帝,迁都建业。

  三国政权努力恢复经济,建立了官府直接经营的屯田系统,有民屯和军屯。

221年、227年,魏国诏令恢复使用五铢钱。

刘备、孙权政权也发行了大面额货币,以解决财政问题。

263年,魏灭蜀。

  公元265年,司马炎取代魏政权,建立晋朝,仍都洛阳,史称西晋。

280年,晋灭吴,南北统一。

西晋政权为稳固皇权,授给皇室王公中央、地方的行政、军事大权,但却造成变乱。

皇室王公在诛杀了专权的外戚杨姓、贾氏集团后,为争夺最高统治权,相次攻杀取代,由宫廷政变演化成大规模战争,史称“八王之乱”,中原地区再次受到严重破坏,西晋政权的凝聚力和军力被削损。

北部地区的匈奴族趁势而强,308年,匈奴贵族刘渊称汉帝,匈奴汉军先后攻陷洛阳、长安,316年西晋灭亡。

  西晋灭亡以后,司马氏在江南重建政权,史称东晋(317年~420年)。

在北方,从刘渊建国到北魏统一北方的一百三十多年的时间内,各少数民族上层和汉族官僚地主纷纷建立政权,历史上称之为十六国时期。

南北朝(420年~589年)南北朝是南朝与北朝的合称,北朝的朝代有:北魏、东魏和西魏,然后是北齐取代了东魏,北周取代了西魏,北周又灭掉了北齐。

南朝则比较简略,先后是宋、齐、梁、陈。

南北朝是我国民族大融合时期。

  北魏孝文帝改革的背景、内容和历史意义,认识这不仅是北魏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事件,也是中国民族关系史上一次有影响的重要事件。

北魏孝文帝改革容包括推行均田制和户调制,变革官制和律令,迁都洛阳,汉化改革等。

孝文帝改革缓和了当时的阶级矛盾,有利于促进民族的融合,为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南北朝时期虽然处于分裂时期,但社会经济和科学文化并没有停滞不前,而是得到相当的发展,这要归功于人民群众的辛勤劳动力创造性实践。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科学文化史上承前启后的重要发展阶段。

在科学技术领域内,数学、天文学、农学、医药学、冶铸和机械制造等方面,都出现了许多有突出成就的代表人物。

他们的创造和发明,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

这一时期的文学、史学、地理学继承了汉代的优良传统,有许多重要作品问世;书法、绘画和雕刻,名家辈出,更有不少优  秀作品流传至今。

由于民族的融合,佛教的传播,同时汲取了许多外来文化的影响,使得这一时期的文化艺术内容极其丰富,异彩纷呈,开启了历史性的新风气。

  一般掌握的内容:1.官渡之战、赤壁之战的基本内容;2. 诸葛亮治蜀;3.“五胡”的名称;4.“王与马,共天下”的含义;5.六镇起义的大致内容;6.南朝和北朝的更替情况;7.建安文学的代表性人物;8.主要石窟寺的名称、地点;9.祖逖与桓温的北伐;10.《神灭论》、《水经注》。

  重点掌握的内容:1. 三国鼎立局面的形成;2. 九品中正制;3. 南北朝;4.淝水之战及其影响;5. 北魏孝文帝改革的背景、内容、意义。

  隋唐五代五代史  隋唐是我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

隋朝的统一,结束了长期的分裂割据局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由于隋场帝实行残暴统治,导致农民起义爆发,隋朝被推翻。

唐朝前期实行的政治经济改革,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贞观之治”和“开元之治”是中国少有的繁荣昌盛时期。

在这一阶段,不论在政治、经济、军事,还是在科技文化等方面,均呈现出一种盛世繁荣的景象。

安史之乱以后,唐朝由盛而衰。

唐后期出现的藩镇割据,最终演变成五代十国的纷争局面。

隋唐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制度有许多新的建树,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隋朝重点和要求:  一、理解隋朝的统一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当时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充分认识隋朝政治经济措施的历史作用,理解隋朝的历史地位,是一个承上启下的朝代,奠定了古代社会繁荣的基础。

  三、隋炀帝是一个争有较大争议的历史人物,对其地位学会运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加以分析。

  四、隋朝是一个短命王朝,比较分析秦、西晋、隋三朝不同的历史作用。

  唐朝重点和要求:  1、唐朝是我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外交等方面都有重大建树,充分认识唐朝的历史地位,以及唐朝对后世的影响。

  2、理解唐朝初年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的阶级实质。

  3、理解为什么人们习惯于以安史之乱为分界线,把唐朝分为前期和后期

  4、了解唐朝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在唐朝的变化,以及变化的原因。

  5、掌握唐朝后期统治的腐朽黑暗,分析唐末农民起义的原因和意义。

  6、充分查询史料,评价唐太宗、武则天、唐玄宗的历史地位。

  主要线索  581年,北周贵族杨坚夺取政权,建立隋朝。

589年灭陈,统一全国,结束了270余年的南北分裂局面。

隋的建立和统一,为唐朝盛世准备了条件。

隋朝建立后,在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地方为州、县两级制,地方官吏由中央任免。

始行科举制。

同时减轻赋役,发展生产,农业、手工业和商业都获得了较为迅速的发展。

当时主要的手工业部门是丝织业、陶瓷业和造船业。

隋代开凿了沟通南北的大运河,建造了世界上最早的“敞肩弧拱桥”——赵州石桥。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统治集团日益腐化,尤其是隋炀帝统治时期,大兴土木,巡游江都,穷兵黩武,终于被农民起义推翻。

  618年,隋朝贵族李渊建立唐朝。

唐前期国力强盛,政治清明,赋役较轻,经济文化呈现繁荣昌盛景象,相继出现了历史上称道的“贞观之治”和“开元之治”,成为当时居世界前列的文明国家。

755年爆发“安史之乱”, 唐朝由盛而衰。

唐朝后期,宦官专权,藩镇割据,土地兼并加剧,加上统治阶级横征暴敛,终于导致了黄巢领导的农民起义,唐王朝陷于崩溃。

  唐前期的政治和经济:唐王朝的建立与统一。

唐太宗与“贞观之治”。

武周政治。

武则天功过。

唐玄宗与“开元之治“。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唐后期的政治和经济:天宝形势与“安史之乱”唐后期的政治斗争。

藩镇割据。

中枢政制的演变。

南衙北司之争。

朋党之争。

安史之乱后的经济改革 刘晏的理财。

两税法的实施。

经济地理的变化。

  唐代国家长期统一,社会相对安定,生产力有较大发展,经济呈现高度繁荣的局面。

唐朝的东、西两京是长安和洛阳。

西京长安是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中世纪世界上最大的都市。

城周长约35公里,建筑宏伟。

城内居民约百万,各国商人和留学生常住的就有数千人。

东都洛阳则为交通枢纽,是漕运粮食、物资至西京的必经之路。

当时洛阳城的大型官仓含嘉仓,面积40多万平方米,粮窖数百座,储粮可达数百万石。

唐代出现了便于耕作的曲辕犁,利于灌溉的水力筒车和牛挽高转筒车,注重兴修水利,扩大了耕地和灌溉面积,提高了粮食亩产量,促进了经济作物的发展。

手工业生产技术的改进和内部分工机制的加强,使这一时期官营和私营手工业都获得了显著发展。

唐代创新的花釉瓷、绞釉绞胎瓷、釉下彩绘瓷及三彩釉陶等,以新的工艺技法,展现了唐代陶瓷装饰多样化的特点。

出现了利用纬丝显花的纬锦,并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经锦。

绞缬、蜡缬、夹缬等印花工艺广泛使用,使唐代丝织品的纹饰色彩更加斑斓。

精美富丽的金银器,铸造精良的铜镜等,均显示了唐代手工业发展的成就。

唐代交通发达,商业繁荣。

特别是唐中期以后,商业进一步发展。

出现了夜市、储蓄和支付钱币的“柜坊”、类似汇票的“飞钱”以及“行”的组织等,为宋代封建经济的高度繁荣创造了条件。

  唐朝在全国统一、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设立边疆行政机构、通婚、会盟、册封、茶马交易等方式,扩大并加强了与边疆各族的密切关系。

当时有不少边疆各族人士在唐朝做官,或任军事将领。

唐代建立的地方性民族政权有北部和西北地区的突厥、回纥、西部地区的吐蕃,西南地区的南诏,东北地区的渤海等。

边疆各族在发展进程中,吸收了汉民族先进的经济文化,同时也影响和丰富了汉民族文化。

在相互交往融合中,不断加深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联系,有利于边疆地区的开发。

  唐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最开放的时期,中外交流更加频繁。

东起首都长安,西至东罗马首都君士坦丁堡(今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横越亚洲腹地的丝绸之路空前畅通,中国的丝绸、陶瓷等商品经此路运往西方,同时西方的珠宝、药材、香料等也不断输入中国。

唐朝文化的影响亦随之远播。

唐中期以后,随着造船和航海技术的进步,海上商路也发展起来,其重要性日趋显著。

沿着陆上和海上的丝绸之路,商队、旅行家及留学生的往来络绎不绝。

许多外国商人定居中国各地,中国工匠也远去阿拉伯半岛从事手工业生产。

唐朝还有许多高僧外出求法或讲学,最著名的有西行印度求法的玄奘、东渡日本讲学的鉴真等,他们为中外经济文化交流做出了重大贡献。

  907年,朱温代唐称帝。

在以后的50余年中,相继统治黄河流域的梁、唐、晋、汉、周五个朝代,史称五代。

这一时期在南方和山西先后建立的前蜀、吴、闽、吴越、楚、南汉、南平、后蜀、南唐、北汉等10余个政权,史称十国。

当时北方战乱频仍,政局动荡;南方相对稳定,社会经济得以发展。

后周建立后,进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对安定社会秩序,恢复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从而为宋朝统一奠定了基础。

  一般掌握的内容:1.隋炀帝创科举制;2.“大索貌阅”和“输籍之法”;3.隋朝大运河;4.隋末农民起义;5.安史之乱;6. 藩镇割据、宦官专权、朋党之争;7. 唐政府的理财措施和刘晏改革;8.五代十国的分立和割据;9. 唐都长安;10.唐代边疆各族的发展;  重点掌握的内容:1.隋朝的政治改革、经济措施及其历史影响;2. 科举制、三省六部制;3.“贞观之治”的形成原因、主要内容与历史影响;4.“开元盛世”的主要表现;5.租庸调制;6. 周世宗改革;7、两税法的内容及其意义;8.武则天的统治及其评价;9.唐朝前期社会经济的繁荣;10、唐后期社会矛盾的激化。

11. 唐代中外经济文化交流;12.隋唐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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