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委员会与居民自治小组有什么区别
一般情况下,业主自治小组属于非正式的物业管理主体;但是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大会决议中明确业主自治小组的产生办法和职责义务,使之成为业主大会的正式组织机构之一。
对于业主大会决定实行业主委员会自管的小区或大楼,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成立业主自治小组,作为日常的管理机构,代表业主委员会实施业主大会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设立的正式组织机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自治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是全体业主实现共有物业管理权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在众多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当中,业主委员会处于重要地位。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表现在,第一,业主委员会要代表全体业主和使用人行使权利,依据《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来协调和处理业主、使用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第二,业主委员会要代表全体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运作。
第三,业主委员会要代表全体业主处理与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各类专业服务公司、各类专业管理部门的关系
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共同努力”这种口号
根据《华民共物权》关规定务院决定《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并于近发布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业主、业主委员职责《条例》明确房屋所权业主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业主业主应代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管理合权益物业管理区域立业主物业管理区域划应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素具体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条例》规定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物业所区、县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指导立业主并选举产业主委员业主或者业主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致同意决定立业主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业主委员职责业主委员应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应与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身、财产安全受损害应依承担相应律责任《条例》明确物业管理用房所权依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收取手续费《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区别同物业性质特点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同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办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约定由物业使用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尚未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条例》提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线电视等单位应向终用户收取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共用设施改变用途《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公共建筑共用设施改变用途业主依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共用设施用途应依办理关手续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共用设施用途应提请业主讨论决定同意由业主依办理关手续《条例》明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占用、挖掘道路、场应征业主委员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占用、挖掘道路、场应征业主委员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临占用、挖掘道路、场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条例》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自治小组与业主委员会有什么区别.管辖的物业公司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情况下,业主自治小组属于非正式的物业管理主体;但是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大会决议中明确业主自治小组的产生办法和职责义务,使之成为业主大会的正式组织机构之一。
对于业主大会决定实行业主委员会自管的小区或大楼,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成立业主自治小组,作为日常的管理机构,代表业主委员会实施业主大会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设立的正式组织机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自治小组和业主委员会都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职责。
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可以设立业主自治小组的临时组织代表全体业主履行管理职责。
无论是业主自治小组还是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该将合同的主要内容提交业主表决通过后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区事务专家刘生敏提供解答
“业主自治,共管模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物业与业主的“和谐”可遇而不可求。
现实中,闹到“头破血流”的物业纠纷不在少数。
目前,新物业法的出台,更加的明确了业主们要以“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方式实现园区“业主自治”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业主自治平台是什么,有哪些功能,有哪些实现了业主平台自治
一些人将业主们驱逐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出小区、由业主们全面接管小区并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服务称之为“业主自治”,这是对业主自治的误解。
业主自治的核心和实质在于以自治实现自主,“业主自管”不等同于 “业主自治”。
“业主自管”是在业主自治条件下,业主行使物业服务方式选择权的一种形式,因此,“业主自管”体现了业主自治,而业主自治的内容和意义要比“业主自管”大得多。
在“自管”与“自治”概念尚且纠缠不清的情况下,一些人更急切提出业主自治不可行,是站不住脚的。
我们知道,在民主国家中,人民当家作主并不是必然要由全体人民完全亲自履行管理国家职能,人民通常通过选举产生相应的国家机构和领导人并由他们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愿望,在这过程中并不排弃专业人员的参与。
业主自治也是这样。
业主自治并非指由业主自己履行一切包括物业服务在内的公共物业职能,只要通过自治方式产生了业主自治组织并实现了自主管理小区的自治权利,无论采取哪种物业服务模式,有无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均属于业主自治。
怎么理解“业主自治、共管模式”——用心聆听城市的心声
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各种的争议,小区卫生不合格可以引来一场争执、拒交或迟交小区物管费可以引来一场争执、停车场费用太高可以引来一场争执,甚至连家里水管漏水也可以引来一场争执…..仿佛我们已经习惯了生活中处处都充斥着各种不和谐的声音,仿佛沟通和协调已经成为不可为之的事情,仿佛只有争吵、抗拒才能维护我们的权益,可事实真是如此么
争执真的能解决问题吗
而正在这种争执处于白热化之时,一种让人眼前焕然一亮,心中却为之一振的科学管理模式如同曙光般地出现在人们视野中了,这就是目前声势越发高涨的——“业主自治,共管模式”。
即在社区成立业委会,由业主所投票选举的业委会作为社区全体居民的发言者,并与物业公司达成共同管制小区的和谐构架关系,必须听取三方声音(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由大家公平抉择、公正处理,达到真正的和谐共处、共建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