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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口号

时间:2013-05-29 19:59

什么是职业病,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以下几大类:化学性因素,包括粉尘、毒物等等;物理因素,包括噪声、高温、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等等;生物因素,主要是致病微生物等等

职业病危害管理

1\\\\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 直接原因:未将职业危害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间接原因:认识不到位,管理不到位.  2\\\\阐述职业病危害的形式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一、粉尘类  (一)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 (二)煤尘(煤矽尘)(三)石墨尘(五)石棉尘 (四)炭黑尘(六)滑石尘(七)水泥尘(八)云母尘(九)陶瓷尘十)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尘) (十一)电焊烟尘(十二)铸造粉尘(十三)其他粉尘  二、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三、化学物质类  、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三 防治措施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2)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九)陶瓷尘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编辑本段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保护(2\\\/2)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都包括哪些方面

《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患病者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不一定就会患职业病,与工作有关的疾病也不一定都是职业病,职业病有其特定的范围,既国家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毒物;生产性粉尘、噪声、电离辐射及传染性病原体等;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劳动者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节因窗门紧闭而通风不良等;厂房建设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和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等。

职业病危害申报的申报机关到底是哪个

职业病危害申报在安监局。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要企业自己做,网上有样本。

职业病危害和作业场所危害是说的同一个东东,叫法上的差异。

如何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应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凡列入《高毒物品目录》的生产使用岗位,在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警示线。

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

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识。

在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警示标识,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应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在高温作业场所应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应设置相应的设备警示标识。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要设置醒目的产品包装警示标识和简明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救治措施内容。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以及简明中文警示说明。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规定的警示标识: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处,应当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含密封性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仪表及射线装置的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临时贮存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按有关标准分为控制区、监督区时,可采用国际通用颜色(红、黄)作为工作区域标识;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应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应设置临时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红色警示线设在紧邻事故危害源周边,将危害源与其他的区域分隔开来,限佩戴相应防护用具的专业人员才可进入红色区域。

黄色警示线设在危害区域的周边,其内是危害区,其外连接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具,出入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绿色警示线设在救援区域的周边,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域内。

职业病危害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按其来源可概括为三类:一、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1.化学因素:如:毒物:铅、氯、苯、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粉尘:矽尘、煤尘、石棉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如:高低温、高湿,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射频辐射、紫外线、激光,X射线、γ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等。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如:劳动时间过长等。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如:新工人或新装置投产时运行生产不正常时。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适应;超负荷的加班加点;检修时工作量往往过大等。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光线不足使视力紧张。

5.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如:检修过程中的仰焊等。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1.自然环境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头部受长时间照射而发生中暑。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车间布置不当,有毒与无毒岗位设在同一工作间;厂厂房矮小、狭窄;设计时没有考虑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通风、换气或照明等)。

3.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危害:如:同时存在多种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联合作用。

4.工作环境产生的危害:如:噪声、振动、照明,自然环境中各种物理、化学因素等。

5.劳动组织和劳动休息制度安排不合理等:如:工人不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或疲劳作业等。

职业病危害防治主题征文稿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属各开发区,各技术服务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宣传贯彻等法律法规,强化监管,推动用人单位落实,增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针对性,提升全市职业病防治水平,经研究,拟在4月份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开展集中宣传活动,为提高宣传效果,丰富宣传内容,特在全市范围开展“防治主题征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文对象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各镇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全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其他部门单位和人员。

二、征文格式征文格式不限,字数一般限定在2500字以内。

三、征文内容创作和编写能够反映身边的工作,包括职业卫生现状评价及对策,好的经验做法,心得体会,意见建议,宣传口号,基本知识,格言警句,打油诗等,要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弘扬主旋律。

(一)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各镇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围绕如何理解职业病防治“一法五令”和标准规范,如何依法监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何营造全社会执法懂法守法、关注职业病、关爱劳动者的社会环境以及在日常监管执法中的心得体会为主线进行创作。

(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围绕如何理解和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落实职业病防治,如何结合行业企业实际和岗位实际,有效进行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如何实现单位效益提升与职工权益保障共赢进行创作。

(三)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围绕如何有效遵守和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如何为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如何在技术指导方面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等方面进行创作。

(四)其他单位和个人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经历进行创作。

四、相关要求(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此次活动作为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内容之一,旨在将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转化成科学性强、实用性高、操作性好的具体工作手段。

精心组织开展好本次主题征文活动,将对全市职业卫生工作起到极大的宣传和推动作用。

部分优秀征文将汇编成册,并在我市部分主流媒体予以刊载宣传,供大家交流学习。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本辖区镇街监管人员及辖区内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充分调动各部门单位的积极性,争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踊跃参与其中。

(二)加强宣传,灵活运用。

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以本次征文活动为契机,加大防治工作的宣传,努力营造全市宣传的浓厚氛围。

通过本次活动征选出来的优秀作品要充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强化贯彻落实,做到举一反三,学以致用。

(三)公平公正,加强监督。

本次征文活动要严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征文要求原创作品,内容讲求科学性、通俗性、实用性、趣味性及可操作性;文稿须注明选送单位、作者真实姓名、职业和具体联系方式。

所有征文上报至所在县市区安监局,由各县市区安监局汇总初审后于4月15日前以电子版的形式推荐至市局科。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危害是指什么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已经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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