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务科党员示范岗一句话承诺
清正廉洁干事,尽心尽力履行。
对己清正严厉,对人公正诚恳。
严格依法执法按照程序办事,坚持服务内容“三公开”。
人以德为本,事以民为先,税以法为上,踏踏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
有帮助记得采纳,谢谢
如何写党员承诺的措施
“我是党员,我承诺……”在全省开展的“之江先锋”创先争优活动中, 315万余名党员郑重承诺。
“让村里人都过上城里人的生活,村里要有幼儿园、老人公寓、汽车……”这是苍南宜山镇宜一村的村党支部书记杨成涛的“奋斗目标”。
“帮村民看管好村头的排水闸,定期养护机器设备,汛期把好闸门,排除险情。
”这是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博山村64岁的党员史志明的实事承诺。
“现在太阳能发电,要4元钱一度,老百姓用不起。
我盼望将来有一天,太阳能发电在国内能走进千家万户。
”这是浙大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杨德仁的追求。
“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事项、缩短办结时限,不让群众多跑一次冤枉路、不让群众坐冷板凳……”东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党员许下诺言。
…… 从领导干部到流动党员,从社区到乡村,从机关到企业,我省广大党员立足各自职责任务和岗位实际,围绕群众的关切、期盼,注重体现先进性要求,进行先锋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的评价。
这一句句承诺,多么朴实无华、富有个性,多么情真意切、催人奋进
党员在承诺中掂量出责任,群众从承诺中感受到期盼。
正如一位党员所说:党员承诺,让我找到了党员的感觉,也让党员的先进性和优秀看得见摸得着,这个做法好! 一诺千金,千金一诺。
当每一名党员作出郑重承诺,就意味着选择付出和奉献,必须以创先争优的实绩来兑现自己的诺言。
党员的先进性从来都是具体的,是干出来的。
一名党员是否真正优秀,不是看他说得多漂亮,而是要看他做得如何。
实行先锋承诺,仅仅是表明了一名党员的创先争优态度和决心,并不能证明已经是先进、是优秀了。
承诺诚可贵,践诺价更高。
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一份份承诺书,就是一张张考卷,需要共产党员用实际行动作出回答。
群众认干不认说。
党员作出公开承诺之后,群众就会听其言、观其行,作出自己的评判。
言行不一、重说轻干,甚至说一套做一套,只会引起群众的反感,损害党的形象。
可以说,党员履诺践诺如何,直接关系到创先争优活动的成效,关系到党组织的公信力。
说到做到、诚实守信,注重实践、言行一致,历来是共产党人的政治品格。
作为共产党员,要么不说,说了就要做到,决不能轻诺寡信、失信于人。
党员创先争优就是要创群众看得见的“先”、争大家学得到的“优”。
在这次创先争优活动中,建立了领导点评、群众评议制度,定期对党员履诺践诺情况进行考评,并作为年度评议党员干部的重要内容和党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一些地方还建党员台账,建立“盘点销号”,及时反映党员践诺情况。
还有的地方试行党员践诺满意度测评。
其目的就是促使党员践行承诺,积极创先争优,让群众得实惠、党员受教育,在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科学发展中展现先进性的风采。
“信守诺言就像保卫你的荣誉一样。
”每一名党员都应该言必信、行必果,忠实履诺,躬身践诺,以创先争优的过硬业绩兑现承诺、取信于民,塑造时代先锋的崭新形象。
党员承诺书内容
党员承诺书内容我要在明早之前写60字左右的党员承诺书,但由于我的写作水平级低。
。
希望大家能帮下我。
内容我也说不清,只希望大家能写个大概。
。
(我不知道怎么写这种东西啊。
。
有没有哪位朋友能帮忙啊)
求一句有气势的关于党支部团队的口号
口号:立足岗位比作为,创先当解析: “创先争优”活动是在基层党组广泛开展并富有成效的一种活动形式,也是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体现,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不应只停留在口头,更应落实在行动上。
首先,“创先”指的是“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标准即“五个好”: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要想成为一个先进的基层党组织,就需要全体党员的团结协作,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单凭一个人的力量是绝对无法做到“五个好”的,只想通过突出个人业绩来实现“创先”更是无稽之谈,是无法行得通的,体现团结的力量才能创造出“先进”。
其次,“争优”指的就是“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在各方面起到带头的和先锋模范的作用。
曾经我以为,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讲,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有优秀的学习成绩就够了,但经过多次的党校学习后,我深刻意识到了自己的严重错误,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拥有一个优良的成绩往往是不够的,它还有更高的要求。
一名学生只有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都积极向上地发展,才有成为优秀党员的可能。
而要想成为一个优秀的党员,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前提。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拥有一种民族的归属感,小到热爱家乡、学校,大到热爱祖国。
在远离家乡、学校时,能够心怀家乡、学校,关心家乡学校的点点滴滴的变化;长大后,若有机会远离祖国外出学习,也不能被外面的世界所迷惑,时刻要记住,我们是中国人,我们是合格的青年,懂得回报祖国,无论到哪里,我们的根永远不会因此改变。
同时,我们也应该热爱党,相信党,跟着党走,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加强党性修养,相信党所领导出来的社会主义道路是最适合我们新中国的一条光明大道。
其次,我们每天都应该找一些时间去学习,带头提高学习,带头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坚持不断地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各项各类竞赛,结合专业学习开展学生科研活动,力争上游,努力争取获得学校奖学金、学习进步奖或学习优秀奖等。
毕竟学习是学生的天职,只有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成绩,才有可能在其他方面有所发展。
而学习本身也是一门十分灵活的学问,怎么学、向谁学、到哪学、学什么都值得我们深思。
我们学校,有一大批学历高、经验多的老师,还有很多学习成绩优秀学生,他们无疑是我们生活和学习上最直接的学习对象。
另外,学校拥有一个资源丰富的图书馆,我们应该好好利用。
我也常常会去那儿,借阅一些自己感兴趣或是和自己所学专业有关的书物。
在图书馆,被一个个书架围绕着,就好像在书海中遨游一样,是那么地舒坦愉悦。
另外,在“创先争优”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有一个“不怕吃苦”的良好心态,自己的岗位,带头爱岗敬业,为组织和群众作贡献也是必须的。
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先进”和“优秀”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通过自身辛勤的汗水和为人民服务、牺牲的实际行动才能获得的。
因此,怕苦怕累是当不了“先进”的、在困难面前畏缩后退也是同样当不了“优秀”的。
惟有那些在实际工作中不怕困难,迎难而上、认认真真想问题、踏踏实实干实事的人才有机会“创先”、“争优”。
最后,要想“创先争优”,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我们还必须时时刻刻处处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衡量、约束自己的言行,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自己的工作,用科学的发展观来丰富自己的政治头脑,牢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按照党章的规定履行党员义务,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珍惜党员的光荣称号,以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鞭策自己,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当然我们也要明白一个道理,在“创先争优”活动中体现出来的“优秀”和“先进”固然值得我们学习,但在相关活动中暂未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或群体也并不意味着学习工作不好或是怎样,只是还需要更加努力罢了,也许就只有一步之遥而已了。
也许“创先争优”其实争创的就是一种立足岗位做贡献的精神和干劲,在活动中所起的先锋模范作用,只要在平凡的岗位上真正做到踏实肯干,相信就一定会出成绩,有成效,不断向“先进的基层党组织”及“优秀的共产党员”靠拢
如何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老干部活动标语(口号)
1、奉献一生,只为国家2、传播爱,奉献爱,一生为爱行动
安全生产承诺一句话
1真学习公司的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遵认真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增强自我保护: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进行具有危险性的特种作业必须持证操作。
4、凡有化学危险物品场所必须做好防火、防爆、防漏、防毒、等安全防护措施。
5、保持作业现场整洁,坚持文明生产、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者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8、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事故应急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不延误时机。
9、抑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10、因超工艺指标(如超温、超压)操作,违章违纪(如工作时未办理各种安全作业票证、脱岗、睡岗、干私活等)造成的事故和人身伤亡,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11、因设备带病运行造成事故或人身伤亡,由值班长、当班操作者承担责任。
党员承诺书范文(共10篇)
篇一:党员公开承诺书范文党员公开承诺书一、加强学习。
进一步加强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个人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本领。
二、创新实干。
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围绕领导决策,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当好参谋助手;围绕中心工作,强化综合协调,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团结办公室一班人搞好服务,主动加强与各科室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上传下达,确保政令畅通,使每项工作都做到有布置、有落实、有汇报、有记录,条理清晰。
三、加强修养。
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中摆正位置,演好角色,充分调动办公室全体同志工作积极性,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形成干好工作的强劲合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四廉洁勤政。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廉洁奉公、艰苦奋斗思想,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自觉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做一个守法守节、廉洁自律的人,一个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的人,一个为人朴实,持重谨慎的人。
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展示共产党员良好形象,本人立足岗位结合实际作出如下承诺:一、勤于学习,增强素质。
积极协助落实单位集中学习制度,争创学习型机关;坚持业余时间读书看报,及时掌握国家方针政策,提高理论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