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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宪法日宣传口号

时间:2018-02-19 05:27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简报

平塘县甘寨幼儿园简报平塘县甘寨幼儿园2015年第39期2015年12月4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简报近日,针对2015年全国“12.4”法制宣传日甘寨幼儿园展开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

此次活动围绕“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制精神”的主题大力开展的各种宣传活动,主要包括组织教师学习宪法,悬挂法制宣传标语口号,制作法制宣传栏,对在园幼儿进行法制教育等。

除此之外,并于12月4日我园领导组织进行了法制讲座,对在园教师进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教育,并讲述了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以及教师该从哪些方面注意幼儿的安全。

活动之后,教师们都感觉到受益匪浅,对法制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这次活动使幼儿园所有教师都深入学习了法律的重要意义,并了解到该从哪些方面做到对幼儿的法制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师生以及家长的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等等,形成了十分良好的法制宣传、法制学习的氛围。

除此之外,更使教师了解到该如何将幼儿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融合在一起,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幼儿园。

-------陆龙凤供稿

关于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知识

华人民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识问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本法”)  1.本法是于2000年10月31日,第几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几次会议通过

  答: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本法是根据什么法制定的

  答: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本法所称的国家语言文字是指什么

  答: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4.国家机关以什么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什么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答: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5.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什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答:《汉语拼音方案》。

  6.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什么能力

  答: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7.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做什么

  答: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8.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什么

  答:权利。

  9.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什么

  答: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

  10.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什么的组织和个人

  答: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11.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

须经什么部门批准

  答: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12.本法自何时起施行

  答: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3.本法中规定有六种情形下,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请说出三种情形

  答:(1)文物古迹。

(2)姓氏中的异体字。

(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4)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14.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什么程度的口语考试

  答: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

  1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在哪个范围内通用

  答:是全国范围内通用。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  16.普通话水平测试属于什么参照性考试

  答:属于标准参照性考试。

  17.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什么方式进行

  答:以口试方式进行。

  18.命题说话一项在测试时,有无文字凭借

  答:无文字凭借。

  19.普通话水平的等级划分分几级几等,分别为什么

  答:分为三级六等,分别为: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三级甲等、三级乙等。

  20.要取得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的最低等级是什么

答:二级乙等。

  21.管理人员普通话水平的最低待级是什么

  答:三级甲等。

  22.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哪个级别

  答:二级甲等  四、普通话概说及普通话知识  23.普通话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24.普通话是以什么为标准音

  答: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

  25.普通话以什么话为基础方言

  答: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

  26.普通话以什么为语法规范

  答: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27.普通话的定义中,“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指的是北京音系,是否包括了北京话里的土词土音

  答:不包括。

  28.规范汉字包括哪两类

  答:包括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整理简化的字两类。

  29.现代汉语普通话里有没有入声韵

  答:没有。

  30.普通话声调的调值一般采用什么法来描写汉语声调的调值

  答:一般采用“五度标记法”  31.普通话的语流音变主要有哪四种

  答:主要有变调、轻声、儿化和语气词“啊”的音变。

  32.“汉语”的名称,始于哪个朝代

  答:始于汉代。

  33.春秋时期的汉民族共同语叫做什么

  答:叫做“雅言”。

  34.明清时期的汉民族共同语叫做“官话”,民国时期的汉民族共同语则叫做“国语”。

新中国成立后,“国语”改名为

  答:改名为“普通话”。

  35.没有辅音开头的音节,称为什么

  答:称为零声母音节。

  36.语音最基本的结构单位是什么

  答:是音节  37.关于普通话,国家推广什么,推行什么

  答: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38.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三个有利于,分别是什么

  答:(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

(2)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39.在语言文字方面,各民族都有什么样的自由

  答:各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40.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什么

  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41.公共服务行业以什么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答: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42.在语言文字使用情况方面,请至少指出三种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的情况

  答:(1)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2)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3)招牌、广告用字。

(4)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5)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43.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什么

  答: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44.请说出至少两种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

  答:(1)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2)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3)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4)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45.《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什么拼写法的统一规范

  答: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

  46.《汉语拼音方案》除了作为统一规范外,还有什么作用

  答:可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47.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什么

  答: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48.对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要如何处理

  答:要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49.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什么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答: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50.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什么

  答: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5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什么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答: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52.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什么部门组织审定

  答: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53.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将如何处理

  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54.推广普通话的十二字方针是什么

  答:“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55.《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对教师普通话等级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答: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

  56.国务院规定什么时间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答: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57.新世纪推广普通话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2010年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本世界中叶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交际中没有方言隔阂。

  58.什么叫普通话

  答:“普通”是指普遍、共通的意思,普通话是全国通用的语言。

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方言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59.北京话是普通话吗?普通话的标准是什么

  答:北京话属于北方方言,但不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以北方语言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60.国家语委规定,什么时间实现普通话在全国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

  答:2010年  61.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及其他公共活动中,应当以什么为基本用语。

  答: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62.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刊(报)、讲义、试卷、板报、板书等应当以什么为基本用字

  答: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63.国家机关、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什么样的培训和测试。

  答: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和测试。

普通话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 ,二级乙等哪个是最好的等级

涉及内容很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

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提供咨询服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联合国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是缔约国吗

在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审议该公约时,中国是有关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决议草案的共同提案国之一。

接着,中国签署和批准加入了该公约,保留对生命权的解释权并且致力于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将公约所规定的各项基本标准在全国实施。

中国何时签署和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

1990年8月2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成为第105个签约国。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

1992年3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向联合国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从而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

该公约于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

中国在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时有何保留意见

《儿童权利公约》第51条规定,缔约国在批准和加入该公约时可以提出保留意见,但保留内容不应与本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相抵触。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附: 《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 1.缔约国承认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中国是如何履行缔约国报告义务的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的规定,缔约国应在公约对其生效后两年内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执行公约情况的首次报告,此后,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中国于1995年3月向联合国提交了我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首次国家报告。

1996年5月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在日内瓦审议并通过了中国的报告。

2000年中国政府将向联合国提交中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二次报告。

中国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一系列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以及许多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有不少条款涉及保护儿童权利的内容。

中国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公安部关于对犯人使用戒具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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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的开场白和结束语》  ——开场白: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大家好

  甲:虽然他们不是战士,没有驰骋沙场的豪迈;  乙:虽然他们不是富商,没有富比石崇的钱财;  丙:虽然他们不是明星,没有花团锦簇的风采;  丁:虽然他们不是政要,没有高山景行的情怀。

  甲:但——他们是春回大地的新绿,金秋灿烂的硕果;  乙:他们是夏花绚丽的骄阳,冬雪纷飞的腊梅浮动暗香;  丙:作为一个志愿者他们在点点滴滴中默默奉献;  丁:他们不求回报,不求名望,只求去印证那情操的高尚

  甲:他们没有号角的嘹亮,没有歌声的跌宕,却如春雨般润物无声,汇集无数爱心,奏出时代黄钟大吕的交响

  乙:他们可能只是寥寥草原上的一颗小草,是一种精神,让他们携手演奏青春的快乐激昂

  丙:他们可能只是沧海一粟,微不足道。

是一种精神,让他们凝结成社会中风雨无阻的坚实力量

  丁:他们扬帆起航,不畏艰难险阻,大浪淘沙,凌波踏浪,书写气贯长虹的感人篇章

  接下来让我宣布:“搏动爱心韵律,传递志愿情怀”主题演讲现在开始。

  下面有请第一位参赛选手上场。

他演讲的题目是——  ——结束语:  感谢每一位参赛志愿者的精心准备和生动精彩的演讲,你们的演讲让大家都受到一次心灵的震撼和灵魂的洗礼。

  甲:爱心是风,吹遍每个角落;  乙:爱心是云,点缀整片天空;  丙:爱心是雨,滋润大地万物;  丁:爱心是树,遮挡炽热夏阳。

  甲:朋友,不论我们身在何方,真诚的友谊和爱心,会架起一座结实的桥梁;  乙:无论你是快乐还是悲伤,都请不要忘记爱心需要我们共同付出和分享。

  丙:伸出您的友谊之手,让我们共同幸福生活在同一片爱的海洋

  丁:今天的演讲到此结束。

但我相信,通过今天这场演讲,会唤起每一位朋友对志愿者的崇敬的同时,也将激励在座的每一位朋友用切实的行动去支持志愿者。

让我们从现在起,共同“搏动爱心韵律,传递志愿情怀”

  ——谢谢大家

  ~~~~~~~~~~~~~~~~~~~~~~~~~~~~~~~~~~~~~~~~~~~~~~~~~~~~~~~~~~~~~~~~~~~~~~~~~  ——如果嫌字数过多,请自行酌情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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