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贸市场管理的好办法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城区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负责市场日常监管,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依法确认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投诉、申诉,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适时组织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程,拟定城乡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标准,牵头制定验收办法和组织验收。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和场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场外违法占道摆摊设点经营行为。
第九条 物价部门负责规范对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监督市场开办者的收费行为,督促经营者进行价格公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计量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市场经营户用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定期强制检定;负责农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部门负责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食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等。
第十二条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市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畜禽水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等。
第十三条 建设、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环保、卫生、房产、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 第十五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农贸市场未经名称核准登记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建设、维护和市场经营秩序、市场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服务管理人员,佩戴标志上岗。
在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管理制度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分别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产品安全责任、消费纠纷解决途径、违法经营责任、治安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市场环境卫生、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账等制度,对从本市场售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交验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以下统称有效合格凭证),认真查验并予以记录。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销售者不能交验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加强环境卫生宣传,建立健全市场清扫制度,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废弃物,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环境优良。
第二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确保市场消防安全,与经营户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明确治安纠纷调解员,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的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
明确消防责任人,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定时定点对安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
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不准乱拉、乱搭、乱接电线和改动供电装置,确保安全用电。
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要求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经营者依法正确使用、维护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不得为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市场开办者发现市场经营户有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请求依法查处。
市场开办者直接参与场内经营的,市场登记注册时,还应核准相关经营项目,且不得利用其管理服务职权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市场开办者可在市场内设立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专区,供消费者自主选择。
农民在市场出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应当在市场开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二十八条 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非因规划调整原因,不得变更经营范围或关闭,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建设或提质改造时所确定的市场功能布局。
农贸市场因规划调整原因确需迁移、合并、转向或关闭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场开办者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获得批准后,市场开办者应在转向或关闭前1个月内通知场内经营者。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还应提前1个月在市场入口张贴公示; (四)市场开办者应全额退还各级财政投入的建设或提质改造资金。
非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农贸市场需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让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须经所在区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受让方须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行为发生后,受让方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享有市场开办者的权利,履行市场开办者的义务。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场内经营者不得在市场内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在市场内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持证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
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办理前款规定的证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用于商品交易的计量器具必须强制定期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建立定量包装商品进货验收制度,确保商品净含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要保持商品堆放整齐,通道畅通,不准占道经营,乱摆乱放。
第三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采购商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当查验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食品进货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他商品应当在该商品售完后半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票据、单证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级应当建立和完善农贸市场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农贸市场和市场监管单位进行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向考核成绩优异的农贸市场、管理单位给予奖励,经费来源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内设立管理站(点)或派驻人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关执法证件。
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相对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进入农贸市场依法监督检查,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应将处罚文书报送同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无营业执照或虽有营业执照但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场内经营者有违法交易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场内经营者违反商品质量管理规定,制售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畜牧水产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市场场内环境卫生不合格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合并、转向或关闭农贸市场,或改变农贸市场功能布局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市所辖县(市)的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口农贸市场投票窗口
宿迁市车管所位于宿迁市宿迁市洪泽湖路,联系电话:车管:84352992;驾管:84352485;投诉:84352980
湖南省在广州身份证代办点
在湖天宾馆,也就是湖南广州办广州市东风西路156号湖天宾馆421室,020-8100662、81084737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40 省外异地受理每证加收服务费35元乘下列公交车可在 “少年宫站”、“广医站”、“人民北站”下车,即可到达湖天宾馆:2、12、27、29、31、38、42、62、80、83、103、105、109、128、133、181、204、215、229、253、260、261、276、283、289、518、549、555、556、823。
办证程序:1、填表 2、在1号窗口交费,如果目前身份证上的资料与户口本上的资料不一致,无法进行下一步,需带户口本过去。
3、照相,男生需穿黑色西装,照相处可提供,女生对着装没有什么要求。
4、在2号窗口交表,将打印好的表签好名后交回去,如果不想自己来取证,可以申请快递,快递费另出。
如果是自己去取证一般是在申请换证后18个工作日内可以取证,取证之前最好打电话先确认好再去取证。
费用:首次申领:RMB55.00;第二次申领:RMB75.00。
未竟事宜,请打电话咨询,去办证时需带正本身份证,带好需交的费用,并且需本人亲自前去,如果担心户口本上资料跟身份证上不一致,请带好户口本。
农贸市场社会调查报告五百字
第一部分:上海农场现特点。
第二部分:此次调研目的以及取的方式第三部分:目前北蔡支行贸市场发展业务所面临的几大难点问题。
第四部分:总结此次调研情况并提出我行应付农贸市场现状下阶段工作的设想。
第一部分: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是在上海市商委、农委的领导下,按照“开发浦东,振兴上海,面向二十一世纪”的要求,兴建的一个大型综合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由浦东发展(集团)公司,上海蔬菜(集团)公司,上海申绿蔬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北蔡实业总公司四家企业联合组建的国家级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
总规划占地480亩,首期占地180亩,投资1.3亿人民币,市场坐落于浦东新区北蔡地区,本企业主营各类农副产品及相关商品。
市场于1998年4月25日开业,目前主营蔬菜、水果、粮油、猪肉、家禽、花卉、水产、南北干货等。
由于该市场地处浦东腹地,又系超大综合性,与人民生活相关的农产品市场,前景十分看好。
短短两年多来,该市场蔬菜日成交量已达600吨,居全市第三位,家禽交易量达18吨,居全市第二位,粮油和猪肉又是浦东新区唯一指定的专业批发市场。
每天市场商品吞吐量,粮油为12吨,肉类为500头左右,水产及南北货日成交量1吨左右,水果每天约3.5吨。
该市场发展战略目标为“立足上海,辐射华东,影响全国,联系世界”。
市场宗旨为“向社会尽责,让顾客满意”。
市场问世二年多来,以其独特的“国家级”,“综合性”,“地处浦东”,深受海内外商家青睐,市场发展充满活力和生机,预计再过两三年,该市场将成为辐射上海及华东地区的农产品批发集散基地。
该市场目前共有694个摊位,其中肉类188个摊位,电话机数量为61个,菇类49个摊位,电话机数量为16个,冻品区98个摊位,电话拥有数量为30个,豆制品30个摊位,电话拥有量为5个,老姜咸菜区22个摊位,电话拥有量为水果摊位81个,干货94个摊位,共有电话机69个,粮油区83个摊位,电话机为43个,家禽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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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第二部分:本次调研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走访商户来分析该市场以便邮政银行在此能向商户提供哪些服务。
本月我行行长安排调研组共7人分成3组,向每组成员发放了商易通、小额信贷宣传单、市场中商户的摊位表以及我行的名片。
采取分组走访个体户方式,走访个体户(含蔬菜、水果、粮油、猪肉、家禽、水产、南北干货)共计694个摊位。
每走访户便记录下相应的信息(商户老板的姓名、有无电话机、开户行、贷款意向、资金流动量、商易通安装意向、对存款方面的需求)。
在走访前我行已对农贸市场的结构有大致初步了解:这个农贸市场商户中有相当一部分有大量频繁转账的要求,而我们的商易通转账机能很好的符合他们的这一需求。
因而主要是向每家商铺进行商易通转账机的推广以及对有小额信贷感兴趣群体的推广。
对转账有需求的客户调研组在第一时间安排开户,并收集好所需材料第二天安装商易通,川沙支行会在最快时间内发放密钥卡,安装人员以最快时间内帮客户完成开通业务工作。
对信贷有需求的客户,小组成员收集好所需材料后回局建档以便以后发放贷款。
在每天走访完成后回局开会,总结一天走访情况,分析邮政银行在农贸的发展前景。
调研小组成员将一天的情况进行汇总输入电脑存储并拟定第二天的计划安排。
第三部分:随着调研小组对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后发现该市场是由许许多多的小商户组成的,每家商铺的需求都是不同的。
我行在农贸市场开展业务所面临了四大问题。
一是时间不同的问题:农贸市场中,蔬菜区的进货时间为晚上11点至早上5点;家禽区的时间为晚上8点以后;肉类、果品则是早上5点至中午12点,其余时间老板大多不在,这对推广业务上带来难点。
二是商铺电话拥有量上,由于设置电话机要拖线要交月租费,携带不方便。
因此许多商户喜欢用手机联系供货商。
第三个问题则是交易方式的不同:在推广商易通时,肉铺、蔬菜、家禽、姜葱、干货等主要是以现金交易为主转账需求并不多;粮油、水果、转账需求比较多,每天的现金积累下来比较多,而每天都要揣着钱跑出农贸去其他银行存,对资金安全方面存在很大隐患。
第四个问题是信贷方面:在推广小额信贷方面时农贸市场的商户主要是由中小商户和广大农民所组成,这一人群符合我行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这一我行的服务发展方向。
但是商户由于大多是外地来沪经商很难找到两个拥有营业执照的商户为其作为担保的对象。
第四部分:(商易通)是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给客户的一种银行业务专用设备,形状如同一部普通电话, 不同的是在电话机上集成刷卡器,并绑定商户的银行卡为收款卡,为商户提供银行卡的卡卡转账、卡账户余额查询等多项交易功能,实时处理,资金实时到账。
最适用的对象就是各类批发市场内现金结算大户和交易频繁的经营户。
通过调研小组每天地毯式的宣传和记录,目前调研小组共发展和收集到的资料显示:农贸安装商易通共35家,有贷款意向的10几户,在我北蔡支行开户的43户。
由于大多商户每天营业结束后都要去外面存钱,对资金安全方面存在相当的隐患。
在走访中发现占八成以上的商户提议农贸里增设存款营业窗口。
针对上述问题如果我行能在农贸里开设定营业窗口安排人员从事存款业务,每天定点存款然后利用邮车运回支行或者安装ATM存款机,补登折机。
将极大的推动我行一系列相关业务以后在农贸市场里的发展前景。
上海农贸市场是浦东新区的社会窗口,农贸市场承载着提高商品流通、安置下岗职工、平抑物价以及菜篮子工程等特殊任务。
它不仅关系到百姓日常生活及其质量,也关系到市容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还关系到农贸市场健康发展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理念的引导。
如果我行能得到银监会批准在此增设网点,那将极大促进邮政银行在农贸的发展前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