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做好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司法所是我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作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承担着面向基层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项重要任务,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能是: (一)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协助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积极推进和逐步深化依法治乡(街)、依法治村(居)、依法治厂(矿)等各层次依法治理活动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主动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社会事务,特别是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的各种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指导辖区内各村(居)委会依法自治,依法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特别是农村地区要帮助建立健全村民选举、民主议事、村务公开等各项制度,逐步实现村务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乡村基层干部法律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指导村(居)委会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城乡集贸市场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和三级调解网络,在城乡结合部、厂村(街)结合部和纠纷多发的毗邻地区建立发展联合调解组织,并指导调解组织搞好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坚持调解主任例会制度,多形式开展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要及时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加强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结合本地区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及新情况、新特点,重点抓好防止纠纷激化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积极协助和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并虚心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不当和错误的调解;主动向本地党政领导和有关政法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争取重视和支持,解决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有效维护调解人员履行调解职能的正当权利,保障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落实。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司法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部署,负责规划、指导、监督本乡镇(街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巩固健全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争取基层政府支持,不断改善办公用房以及装备设施建设;指导法律服务所认真充分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围绕基层工作重心,大力开拓业务领域,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业务切入点和增长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严禁越权或违法执业,并主动争取本地律师、公证组织的支持和协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其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代表基层政府及时受理调处群众要求政府解决的纠纷或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疑难纠纷;在处理民间纠纷中要坚决贯彻调解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原则,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协助,努力解决纠纷所涉及的实际问题,对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的调处要及时向基层政府请示汇报,对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对作出处理决定的纠纷,应当监督当事人自觉执行,对事后反悔拒不执行又不起诉的,可以采取法律许可的措施督促执行,或动员帮助当事人诉诸司法程序解决。
(五)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全国和地方人大普法决议和本地有关普法工作部署,承担本乡镇(街道)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建立基层法制宣传网络,负责培训法制宣传员队伍;根据各时期普法重点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有关重点法律的普及宣传工作,把普法工作与逐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乡村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板)报、讲台、夜校等宣传阵地,大力开展法律讲座、以案讲法、知识竞赛、咨询解答、文艺表演、巡回演讲等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对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及时总结交流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经验,不断提高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六)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在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领导下,承担本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辖区内的村(居)民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队伍及其组织网络,并指导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和在押在教人员情况,组织落实接茬帮教措施,建立实施帮教责任制;积极协调争取多方支持和有关部门扶持性政策与经费保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广辟安置就业渠道,有条 件的应利用社会企业发展过渡性安置基地或创办安置实体;加强工作调研、指导和检查督促,不断提高安置率和帮教质量。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在本地综治部门领导下,充分利用自身职能优势,通过法制宣传努力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自觉性,积极参与对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协助参与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治安模范村”和评选“遵纪守法光荣户”等群众性活动;按照综治部门的部署,积极配合、参与本地“严打”斗争和各种专项打击统一行动。
(八)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要不断增强全局意识和组织观念,认真完成基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和法律事务,充分运用各项职能手段,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轻伤派出所不调解,上报法制科是什么意思
轻伤涉嫌犯罪,上报法制科是要走刑事处罚程序。
法制科主管审批案件、提供法律咨询、为办理案件提供法律帮助;预审科主管刑事案件审查,甄别案件能否提请检察院逮捕,为进一步调查刑事案件犯罪事实提供侦查方向和审讯策略。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有什么区别
人民调解、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思考 一、引言题的提出 如何妥善处理发展中的社会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
中国人向来奉行“和为贵”的处世哲学,“和为贵”是和谐社会、平安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
“和为贵”式的调解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
目前,在我们的生活中仍然发挥着作用的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实践证明,强化调解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可以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但遗憾的是,我们在推进法治化的进程中,一味地强调借鉴西方法治的经验,却忽略了本土法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在诉讼成为法律界人士竭力推崇的主流法律意识形态,调解被视为法治进程的桎梏的背景下,调解制度受到了相当大的冲击,调解工作也逐渐被边缘化,且三大调解手段存在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格局,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没有形成合力。
与此同时,诉讼的激增和程序的日趋复杂使得不能随之同步适应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
而通过强调形式正义的诉讼得到的判决结果与民众基于传统道德、伦理而形成的价值取向严重脱节,导致法院大量的判决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其不但不能平息社会纠纷,反而加剧和扩大了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性,法院自身也卷入了纠纷的漩涡,同时也使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公信度有所减弱。
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日渐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崇尚并综合运用三大调解手段化解矛盾,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二、三种调解的概念及利弊分析 (一)三种调解方式的概念 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
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
2.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中适用,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3.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有条件适用的,但适用范围有望逐步扩大。
(二)三种调解方式各自的优势与不足 1.人民调解的优势与不足 (1)人民调解的优势 ①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
②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 ,它着重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
③具有广泛性,有利于方便广大人民群众。
就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情况来看,调解机构星罗棋布,只要是有城镇社区的地方就有调解组织。
④人民调解能实现情与法的融合。
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也给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惑。
人民调解的性质可以使调解避免这方面的困惑,可以将法与情融合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法与情的统一,使法的实施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2)人民调解的不足 ①调解方式随意性大, 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
②资金严重短缺,缺乏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补贴办法,限制和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③调解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影响调解质量与效率。
④调解人员队伍不稳定,人员调整频繁,不能专职专用。
2.行政调解的优势与不足 (1)行政调解的优势 ①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符合我国国情与传统习惯。
在现实中,公民与公民、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发生纠纷后,往往不通过司法机关解决而寻求行政机关解决。
这一点,从目前大量的上访案件就可以看得出来。
②行政调解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纠纷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纠纷的形式呈现出多样性。
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具有行政、民事和技术等综合特色的纠纷往往适合由行政机关来解决。
(2)行政调解的不足 ①行政机关在调处社会纠纷时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具体调处社会纠纷的往往是行政机关的所属机构或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特别在调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时,其不独立性和不公正性更为明显。
②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程序,实践中随意性很大,从而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结果不满,导致行政机关调处纠纷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
③行政调解结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3.司法调解的优势与不足 (1)司法调解的优势 ①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高,主持调解的法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
②调解程序规范,诉讼法中一整套回避制度、举证制度等,调解法官都能熟练地运用到调解程序中去。
③调解的法律效力高,当事人对司法调解的认同度高。
(2)司法调解的不足 ①调审结合的模式往往使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法官和裁判法官,法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规避诉讼风险,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忽视调解的“自愿”原则,容易导致以压促调、以判促调、久调不决,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②现行民诉法中规定司法调解要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混淆了判决与调解的界限。
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根据双方合意达成的一种诉讼契约,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允许并赋予其法律效力。
但现行民诉法却将调解与裁判一样设置了同样的前提条件,这为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不同的诉讼阶段进行调解设置了障碍,不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减少。
三、三大调解手段有机衔接的对策 三大调解有着本质的区别,各自有各自的调解领域,但是三大调解又存在各自的优点与不足。
从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的角度讲,研究三大调解手段有机衔接的对策,综合运用三大调解手段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的防线,促进社会的和谐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 1.程序衔接 (1)建立庭前调解机制。
首先,应在法院设立庭前调解窗口,选择具有较强调解能力的法官及经过一定程序聘请的调解员组成专门调解机构,负责庭前调解。
同时,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既有利于开展诉前调解、审前调解,也有利于人民调解员参与审中调解,从而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提供坚实的平台。
其次,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家事案件、小额的债务纠纷以及小额损害赔偿纠纷、邻里纠纷等一般民事案件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当事人同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法院可将案件转移至纠纷所在街道(镇)的调委会进行调解。
最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间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调解窗口或函告纠纷所在地的调委会,由调解窗口和调委会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目前,上海市杨浦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在法院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专门在法院的立案庭设立了“人民调解窗口”,其运作模式正如上面所述。
(2)建立诉讼内委托调解制度。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对于民事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和杨浦区司法局于2005年3月联合签署了《民事诉讼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实施办法(试行)》。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司法局也已联合签署《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规定:诉前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审前、审中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当事人既可以要求人民调解组织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建立诉讼内委托调解制度,一方面司法机关可以在保证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司法调解,可以强化业务素质,提高业务水平。
(3)建立经人民调解程序的诉讼绿色通道 ①实行就近立案制度。
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的纠纷,当事人要求诉讼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要求诉讼的请求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人民调解员委员会应当及时与所在地的法院联系,法院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由人民法院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立案。
②实行先行调解制度。
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对于就近立案的案件,具体承办的审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③实行优先审执制度。
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调解档案资料或者证据材料的,法院应当优先安排,对此类案件应当优先审理与执行,巩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成果。
纠纷调解案例
邻里纠解案例 生活中邻里纠纷往往是由于人们的理解和沟通,相互之间缺乏谅解礼让,所产生的摩擦 2011年5月,XX社区盘西组居民庄春花与庄永华就两家相邻巷子砌墙一事,发生了矛盾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由口角很快发展到动手。
庄春华说这条巷子经常有污水流淌,现在整治酷夏天气炎热,每天都会有阵阵恶臭散发出来,影响了自己家人的生活。
于是庄春华未和隔壁庄永华商量便在在巷子里起了到隔墙。
这一下污水是进不来了,但引起邻居庄永华的强烈反映:你怎么有权随便砌隔墙自己独用?这不成了你自家的巷子了吗?双方很快发生争吵并动起手来,庄永华阻止庄春花继续砌隔墙。
庄春花向XX街道XX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了情况,请求法律帮助。
XX社区调解委员会给予了接待,并及时介入调解。
调解人员先到现场勘察,并向其他居民和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
庄永华说:“我也不是没事找他家麻烦,这个巷子是公共的小道路,她凭什么把它围起来
成了她一家的吗
”社区调解人员针对庄永华提出的问题征询庄春花的意见,问她想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没想到庄春花脱口说:“还能怎么办,他打我也打了,骂我也骂了,我岂不是白吃亏呀?现在谁怕谁啊!”调解人员严厉地说:“现在是法治国家,你说的是不对的。
还有,举国上下都在建设和谐社会,邻里之间互动友爱是一种美德的体现。
古人都晓得远亲不如近邻,你们怎么不明白呢”。
并耐心开导她:“第一火气不要大,第二要讲法,第三要讲德。
你耐心地听我讲,污水引发的恶臭,影响了你正常的生活;你可以跟隔壁商量下怎么解决而不是什么也不说就自作主张的忙活起来。
还有违章砌隔墙有两个不对:第一是违章,第二是占为已有,走道是公用的,不能设障。
你的要求是合理的,是为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但行为却是违法的,要纠正。
他虽然动手是不对的,但是你也有不对的地方,所以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才能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开导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一、围墙南至前门小屋,北至庄永华房屋卫生间窗户北侧50厘米处,墙高不超过2米。
二、北侧围墙尽头处由庄春花安装一扇门,庄永华同意在自家房屋墙上打一门栓插孔。
门锁钥匙各人一把,出入时通知对方。
三、建围墙及门的费用由庄春花负责,所有权属庄春花,双方签字后生效。
在社区平时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社区安定。
其实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
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通风、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
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布在我们城市的大街小巷,贴近我们的生活;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了解我们的生活。
邻里纠纷也就那些小事情,不至于闹的你死我活的,更不至于闹上法庭,而人民调解就很快捷方便的满足了居民的需要,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促进了社区的健康与文明,是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如何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民调解宣传工作
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教育是一项社区性、群众性、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在构建社区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息息相关,今天我们办理这个培训班,就是希望大家能通过学习培训,增长知识、开阔眼界,特别是要重点掌握《人民调解法》中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内容和开展工作的一些技能技巧,我也希望各位通过学习培训,能够学以致用,将以后的人民调解工作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做得更好,发挥地更淋漓尽致,下面就本次学习谈几点看法:一、始终坚持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1.坚持党对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服务。
2.坚持依法依规开展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工作、人民调解员和普法宣传员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带头依法办事、依法开展调解和法制宣传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不断提高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工作的本质特征,使这两项工作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二、始终坚持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工作要服务于大局的意识。
服务服从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是对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工作的基本要求,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工作,就是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发展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要始终围绕这个大局,自觉地服务于这个大局,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要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要继续深化和巩固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建设法治雁峰、和谐雁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深入推进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创新通过本次学习,我希望大家要不断提高人民调解质量和法制宣传力度,要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并规范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劳动人事争议、消费者协会等领域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与依法治理相结合,要将“法治雁峰”工作开展起来,要多开辟多创建“依法办事窗口”、“民主法治示范社会(村)”,要大力开展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等重点、亮点工作,将我们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向上再推一个台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