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样理解以学生为主体
新课程改革带来了新的教育教学理念,我和所有的教育工作者一样,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了这次改革的潮流之中。
新课程的理念要求我们更新观念,更新知识,转变角色,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倡导学生主动参与,在教学中尊重学生,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
许多教师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本文主要谈谈我在教学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与同仁探讨。
一、转变思想,真正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意识\ 学生主体思想已被大多数教师所接受,但在具体的思想政治课教学过程中,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往往很不理想,主要原因在于教师习惯于让学生跟着自己的思维转,这样学生成了学习的机器,缺乏主观能动性,没有自觉性和创造性,只是一种被动接受,与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提高学生素质的要求是很难适应的。
因此就需要广大政治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真正树立起学生主体的思想,并落实到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尊重、相信学生主体,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
二、追求和谐的课堂活动,在师生交流中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在课堂教学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离不开平等和谐的课堂教学。
因此,教师首先要转变角色,确认自己新的教学身份。
美国课程学家多尔认为,在现代课程中,教师是平等中的首席。
作为平等中的首席,教师更应该承担起组织者、引导者、参与者的责任,创造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
\ 1.在形式多样的活动中,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
学生主体性的发挥,要在民主、平等的氛围中出现,更要在科学、和谐的教学活动中进行。
目前的政治课教学中,我们教师仍然是在唱主角,在尽情地灌输,即使让学生讲,也不能有与自己意见相左的东西,一派教师主体性的体现。
这种教学方式的课堂里往往充满着严肃的氛围。
要打破这种沉寂的气氛,可以将活动在适当的时机引入课堂,这种方法既为学生创设了合作交流的空间,又能够放手让学生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
\ 例如:在初三政治课中,依法治国和思想道德建设是两个重要的内容,在课堂上我采用辩论的方式,辩题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哪个更重要。
把学生分为两组,正方观点是依法治国更重要,反方则认为现代社会更需要以德治国。
班里的每个同学为了辩论比赛,都要搜集材料,由于事先准备充分,许多同学能拿出让人耳目一新的观点,还有些同学能很好的联系初二学习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通过交流与讨论,同学们不仅获得了知识,而且还真正体味到了主人翁的乐趣。
\ 2.通过小组协作,激发学生的主体作用。
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也。
新课程要求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在课堂教学中我尽量为学生提供合作研究的机会,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自主学习的能力。
例如:讲到《可持续发展战略》时,先组织学生学习我国水资源分布特点及受污染状况的相关资料。
然后将学生分成4个小组,确立一名负责人,引导学生调查并分析本地的水污染情况。
通过调查,各组同学从不同角度搜集资料,确定主题,如:河流的变迁饮用水状况调查等,并进行讨论,交流,每个小组都要完成一份调查报告,全体同学共享研究成果。
对于讨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教师可以及时帮助学生解决。
\ 三、培养学生提取有效信息的能力,在自主学习中构建学生的主体地位\ 教育家陶行知说过:先生的责任不在教,而在教学生学。
教的法子必须根据学的法子。
我们教师以前在讲课时,对学生的能力往往是信任不够,总怕学生听不懂。
在讲到某些重、难点时,由于对学生潜力估计不足,所以教师讲道理多,而学生说的不多,更不要说自学了。
有些学生在长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下,自身的自学能力已经被埋没。
\ 对此,我的体会是: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教会学生学习的方法,才是让学生成为课堂主宰者的真正解决之道。
让学生由要我学、我要学变成我会学、轻松学。
\ 1.教会学生看书。
基于政治学科的特点和近年来中考发展的趋势,我认为学生首先应该学会看书。
千万不可忽视阅读课本的重要性,只有真正的看懂看透教材,学生才能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把听起来空洞乏味的内容变成自己的阅读体验。
学生在阅读时,首先从宏观上把握当天所学内容,在心中构建出基本框架。
让学生知道今天要学习的有那些内容,以及这些内容之间有何内在联系。
\ 2.教会学生提问。
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引导者,理应在适当的时候启发学生,引导学生,将学生一步步的领向真理。
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学生不断的提出问题,思考问题。
很多学生在考试时,面对题目和材料往往无从下手,这说明他们平时缺乏这方面的锻炼。
\ 3.教会学生答题。
政治学科的中考命题,题型多样,既有选择题,又有辨析题,分析题,各类试题,有的以文字形式出现,有的以漫画、图表的形式出现。
纵观近几年政治学科的中考情况,学生在答题时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不会提取有效信息,以至失分过多。
\ 总之,教学实践告诉我们,以学生为主体是教学的基本出发点,是进行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条件。
课堂教学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是教学改革的必然趋势。
只有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并着力构建学生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把课堂还给学生,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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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程改革 如何以学生为主体
新课程改革带来了新的教育教学理念,我和所有的教育工作者一样,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了这次改革的潮流之中。
新课程的理念要求我们更新观念,更新知识,转变角色,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倡导学生主动参与,在教学中尊重学生,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
许多教师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本文主要谈谈我在教学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与同仁探讨。
一、转变思想,真正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意识 学生主体思想已被大多数教师所接受,但在具体的思想政治课教学过程中,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往往很不理想,主要原因在于教师习惯于让学生跟着自己的思维转,这样学生成了学习的机器,缺乏主观能动性,没有自觉性和创造性,只是一种被动接受,与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提高学生素质的要求是很难适应的。
因此就需要广大政治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真正树立起学生主体的思想,并落实到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尊重、相信学生主体,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
二、追求和谐的课堂活动,在师生交流中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在课堂教学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离不开平等和谐的课堂教学。
因此,教师首先要转变角色,确认自己新的教学身份。
美国课程学家多尔认为,在现代课程中,教师是“平等中的首席”。
作为“平等中的首席”,教师更应该承担起组织者、引导者、参与者的责任,创造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
1.在形式多样的活动中,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
学生主体性的发挥,要在民主、平等的氛围中出现,更要在科学、和谐的教学活动中进行。
目前的政治课教学中,我们教师仍然是在唱主角,在尽情地灌输,即使让学生讲,也不能有与自己意见相左的东西,一派教师主体性的体现。
这种教学方式的课堂里往往充满着严肃的氛围。
要打破这种沉寂的气氛,可以将活动在适当的时机引入课堂,这种方法既为学生创设了合作交流的空间,又能够放手让学生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
例如:在初三政治课中,依法治国和思想道德建设是两个重要的内容,在课堂上我采用辩论的方式,辩题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哪个更重要”。
把学生分为两组,正方观点是依法治国更重要,反方则认为现代社会更需要以德治国。
班里的每个同学为了辩论比赛,都要搜集材料,由于事先准备充分,许多同学能拿出让人耳目一新的观点,还有些同学能很好的联系初二学习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通过交流与讨论,同学们不仅获得了知识,而且还真正体味到了主人翁的乐趣。
2.通过小组协作,激发学生的主体作用。
“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也”。
新课程要求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在课堂教学中我尽量为学生提供合作研究的机会,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自主学习的能力。
例如:讲到《可持续发展战略》时,先组织学生学习我国水资源分布特点及受污染状况的相关资料。
然后将学生分成4个小组,确立一名负责人,引导学生调查并分析本地的水污染情况。
通过调查,各组同学从不同角度搜集资料,确定主题,如:“河流的变迁”“饮用水状况调查”等,并进行讨论,交流,每个小组都要完成一份调查报告,全体同学共享研究成果。
对于讨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教师可以及时帮助学生解决。
三、培养学生提取有效信息的能力,在自主学习中构建学生的主体地位 教育家陶行知说过:“先生的责任不在教,而在教学生学。
教的法子必须根据学的法子。
”我们教师以前在讲课时,对学生的能力往往是信任不够,总怕学生听不懂。
在讲到某些重、难点时,由于对学生潜力估计不足,所以教师讲道理多,而学生说的不多,更不要说自学了。
有些学生在长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下,自身的自学能力已经被埋没。
对此,我的体会是: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教会学生学习的方法,才是让学生成为课堂主宰者的真正解决之道。
让学生由“要我学”、“我要学”变成“我会学”、“轻松学”。
1.教会学生“看”书。
基于政治学科的特点和近年来中考发展的趋势,我认为学生首先应该学会“看”书。
千万不可忽视阅读课本的重要性,只有真正的看懂看透教材,学生才能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把听起来空洞乏味的内容变成自己的阅读体验。
学生在阅读时,首先从宏观上把握当天所学内容,在心中构建出基本框架。
让学生知道今天要学习的有那些内容,以及这些内容之间有何内在联系。
2.教会学生提问。
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引导者,理应在适当的时候启发学生,引导学生,将学生一步步的领向真理。
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学生不断的提出问题,思考问题。
很多学生在考试时,面对题目和材料往往无从下手,这说明他们平时缺乏这方面的锻炼。
3.教会学生答题。
政治学科的中考命题,题型多样,既有选择题,又有辨析题,分析题,各类试题,有的以文字形式出现,有的以漫画、图表的形式出现。
纵观近几年政治学科的中考情况,学生在答题时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不会提取有效信息,以至失分过多。
总之,教学实践告诉我们,以学生为主体是教学的基本出发点,是进行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条件。
课堂教学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是教学改革的必然趋势。
只有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并着力构建学生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把课堂还给学生,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
关于大学生的学生管理规定、准则的主题和宣传标语(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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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我从四个方面对新《规定》、新《准则》的有关情况作一介绍。
一、修订两个文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原《准则》和《规定》分别于1989年、1990年发布实施。
历史地看,他们对于维护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十五年来教育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历史性变化。
首先,国家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巨大发展和深刻变革,对教育的理念、体制、制度等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第二,近几年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学人数超过20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9%,高校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对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第三,学生群体特征也在变化。
当代大学生都是80年后的一代,正如中央16号文件的概括,主流积极、健康、向上,同时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诚信意识淡薄和社会责任感、艰苦奋斗精神、团结协作观念缺乏等问题,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呈现出新特点、新规律。
第四,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因此,对《规定》和《准则》的修订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当前依法治教、促进高教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实现新时期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必然选择。
二、新《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和制度创新点 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新《规定》是根据新时期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目标,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全面修订,数十次易稿,参加起草、修改、论证的学生、教师、专家上千人次,是教育界、法学界、司法界及国家有关部委共同合作的成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其中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第一,新《规定》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强化了高校育人功能,强化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在高校学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
首先在总则中增写了“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要求。
在总则中还增写了学生要“努力学习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在具体规定中增写了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成为遵守公民道德的模范,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等道德行为方面的具体要求;增写了鼓励学生为国服务,应征入伍,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的政策规定。
第二,新《规定》固化了近年来教育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鼓励和引导高校建立并实施学分制、主辅修制、跨校修读制等新的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管理制度。
如针对近些年一些学校学科交叉渗透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教学改革经验,针对一些学校校内校际教学资源共享的管理改革经验,增写了“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科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证书”,增写了“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等规定。
第三,新《规定》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
一是明确学生权利与义务。
新《规定》增加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专章,明确了学生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权利和应当履行的6项义务,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为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明确了行为准则。
二是对学生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更加明确清晰。
新《规定》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代之以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易于判断的法律标准、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疾病标准,例如取消了作为开除学籍理由的“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规定,增加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开除学籍等规定。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三是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
新《规定》贯彻正当程序的原则,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以及告知、送达等程序义务,如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是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于不能而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
但在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的情况下,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
对此,新《规定》增设了学生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
如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这些规则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这些新的规定也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五是取消了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
如原《规定》中“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规定,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
此外,新《规定》体现更加“以人为本”的精神,取消“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改写“精神病、癫痫病须退学”为“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等等。
第四,新《规定》进一步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扩大了高校依法办学自主权。
新《规定》在明确学校的管理职能、职责和自主权基础上,给予高校以教学管理自主权为核心的多项自主权,给予高校根据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特色创新管理制度、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活力和激情的管理空间。
总括全文,有5处直接明确为“由学校规定”,有13处要求明确为“按学校规定”执行。
放权的主要方面: 一是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明确提出“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二是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明确提出“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或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补考,由学校规定”;三是授权高校自主决定学生调整专业,国家对学生转专业不再做出具体规定;四是授权高校自主管理学生学籍,国家对于学生休学、退学的具体条件、程序等不再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等。
在放权的同时,新《规定》也确立了加强政府和学生对学校权力进行的监督制度。
学校的管理权是一种公权,法律在赋予学校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同时,也要将其纳入被管理者和政府的监督之中。
为此,新《规定》要求学校将学生管理规定要及时向学生公告,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具有一级管理规定的制订权,而是要根据新《规定》履行依法指导、检查和督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五,新《规定》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强化了相关管理。
针对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问题,增写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学籍等规定,并细化了作弊开除学籍的种类,学术诚信在一定意义上是大学生的道德底线,是大学生成人成才的基础,在当前全社会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形势下,对大学生诚信道德规范必须严格;增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增写转学不得从“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要求;针对高校招生不规范和学历证书管理不规范问题,增加“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
三、修订《准则》的原则及主要修改内容 《准则》与《规定》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准则》是大学生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对学生思想层面的倡导和要求,着眼点是学生的自主和自律;《规定》是对学生行为的引导和规范,着眼点是自律和他律。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以及《准则》应具有的功能,我们确定了《准则》修改原则并作了相应的修改。
一是方向性。
原《准则》仅限于对学生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要求,而没有理想、信念方面的行为要求。
新《准则》根据中央16号文件精神,明确提出了“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等理想信念方面的要求。
二是时代性。
充分反映新时期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发展对大学生的要求。
如新《准则》提出“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文明使用互联网”、“热爱生活,关爱自然”、“自觉抵制黄、赌、毒”等要求。
三是针对性。
针对当代大学生的突出弱点,提出要求。
如提出“励志成才”、“追求真理,崇尚科学”、“严谨求实”、“珍惜时间,学业有成”等学习方面的要求;提出“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守学术道德”等道德方面的要求;提出“自尊自爱,自省自律”、“豁达宽容,健康向上”、“磨砺意志,不怕挫折”等修养和心理健康方面的要求等。
针对性也体现在大学生不同于中学生的递进性要求,取消了原《准则》中诸如“不浪费水、电、粮食”、“讲究卫生”、“爱护花草树木”等要求,代之以“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仪表整洁”、“爱护环境,珍惜资源”等要求。
四是主体性。
《准则》的行为主体是学生,因此调整了《准则》用词角度,取消了原《准则》中“不得”、“要”等外在的要求性表述。
五是简洁性。
条目减少,朗读上口,便于记忆。
新《准则》全文共八条,每一条用前八个字概括条目的全部涵义。
四、以贯彻《规定》为契机,推动我国高校现代学生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水平跨上新台阶 新《规定》在合理继承的基础上,不仅具有时代性、创新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制度创新特征,而且也体现了科学化、法制化、人性化、和个性化的现代学生管理的总体趋势,更体现了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对高校学生的关爱和殷切期望。
它不仅是我国高校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学生管理的依据,而且也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创新的新起点。
贯彻落实新《规定》的过程,是在学生管理工作领域树立新理念、建立新制度、形成新秩序的过程,是深化学生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学生管理系统建设的过程。
因此,要认真扎实地做好新《规定》贯彻实施工作,做到认识到位、制度到位、队伍到位、监督到位,即: 1、实施新《规定》,关系我国高校千万学子的切身利益,是今后一个阶段学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
2、所有高校都要正确理解把握规定的精神和要求。
系统清理以往规定,全面修订、完善新的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3、要逐级举办培训班,高校学生管理队伍要参加系统培训,提高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服务管理的意识和水平。
4、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准确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5、新《规定》颁布后,我们将组织各媒体和网站通过政策解读、新闻消息、专访报道等形式,全面宣传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出台背景、过程、重要意义,使更多人了解新《规定》的有关规定。
新闻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得到了大家的热情关心、理解和支持,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促进新《规定》的颁布实施,推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为保障新一代大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谢谢大家
文字实录〔王旭明〕: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
欢迎各位参加我们教育部今年的第四次新闻发布会,这次新闻发布会也是两会以来,我们首次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经过短暂的分别之后,又相遇在教育部这个金色大厅,我们心情非常高兴。
〔09:22〕 〔王旭明〕: 这段时间我们没有见面,但是我看到媒体上对教育问题的讨论十分的热烈,其中教育公平的问题是媒体讨论的焦点。
那么,谈到教育公平 ,我觉得各位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忽略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因素。
比如,教育公平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教育公平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我们国家和政府,在推进教育公平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比如说,我们实现了两基,使85%以上的人口,都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
比如说,我们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由解放初期的1%不到,已经到了现在的19%,使更多的人来接受我们的高等教育。
当然,推进教育公平的根本途径,还是我以前强调过的,无外乎两条:第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协调教育的全面发展。
那么,只有在教育的发展中来实现教育公平。
第二条途径就是以改革促发展,通过不断的深化改革,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来改革我们教育内部的已有的规定,促使更多的人实现教育公平。
说到这点,我们就我们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改进情况,向各位做一个发布。
〔09:23〕 〔王旭明〕: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教育部学生司司长林蕙青,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教育部学生司副司长姜钢,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教育部学生司综合处处长张浩明,北京大学教务部副部长卢晓东,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张永华。
我们共同在这里为大家阐述政策,解答疑难。
首先有请林蕙青女士介绍新修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09:24〕 〔林蕙青〕: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
首先,我们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们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为了贯彻依法治国、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适应和深化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满足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今日,教育部周济部长签署的第21号部长令,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令,同时教育部高等学校的行为准则新规定,使用于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和在校生的管理。
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执行。
下面我主要以四个方面着重以对准则的有关起草情况和修订情况向大家做一个介绍。
〔09:25〕 〔林蕙青〕: 第一、我想先介绍一下修订两个必要性和紧迫性。
原《准则》和《规定》分别于1989年、1990年发布实施。
历史地看,他们对于维护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十五年来教育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历史性变化。
〔09:25〕 〔林蕙青〕: 首先,国家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巨大发展和深刻变革,对教育的理念、体制、制度等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第二,近几年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学人数超过20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9%,高校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对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09:26〕 〔林蕙青〕: 第三,学生群体特征也在变化。
当代大学生都是80年后的一代,正如中央16号文件的概括,主流积极、健康、向上,同时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诚信意识淡薄和社会责任感、艰苦奋斗精神、团结协作观念缺乏等问题,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呈现出新特点、新规律。
第四,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因此,对《规定》和《准则》的修订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当前依法治教、促进高教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实现新时期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必然选择。
〔09:27〕 〔林蕙青〕: 二、新《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和制度创新点。
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新《规定》是根据新时期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目标,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全面修订,数十次易稿,参加起草、修改、论证的学生、教师、专家上千人次,是教育界、法学界、司法界及国家有关部委共同合作的成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其中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09:27〕 〔林蕙青〕: 第一,新《规定》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强化了高校育人功能,强化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在高校学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
首先在总则中增写了“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要求。
在总则中还增写了学生要“努力学习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在具体规定中增写了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成为遵守公民道德的模范,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等道德行为方面的具体要求;增写了鼓励学生为国服务,应征入伍,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的政策规定。
〔09:28〕 〔林蕙青〕: 第二,新《规定》固化了近年来教育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鼓励和引导高校建立并实施学分制、主辅修制、跨校修读制等新的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管理制度。
如针对近些年一些学校学科交叉渗透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教学改革经验,针对一些学校校内校际教学资源共享的管理改革经验,增写了“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科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证书”,增写了“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等规定。
〔09:28〕 〔林蕙青〕: 第三,新《规定》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
一是明确学生权利与义务。
新《规定》增加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专章,明确了学生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权利和应当履行的6项义务,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为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明确了行为准则。
〔09:28〕 〔林蕙青〕: 二是对学生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更加明确清晰。
新《规定》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代之以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易于判断的法律标准、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疾病标准,例如取消了作为开除学籍理由的“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规定,增加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开除学籍等规定。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09:29〕 〔林蕙青〕: 三是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
新《规定》贯彻正当程序的原则,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以及告知、送达等程序义务,如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09:30〕 〔林蕙青〕: 四是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于不能而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
但在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的情况下,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
对此,新《规定》增设了学生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
如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这些规则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这些新的规定也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09:31〕 〔林蕙青〕: 五是取消了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
如原《规定》中“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规定,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
〔09:33〕 〔林蕙青〕: 此外,新《规定》体现更加“以人为本”的精神,取消“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改写“精神病、癫痫病须退学”为“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等等。
〔09:33〕 〔林蕙青〕: 第四,新《规定》进一步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扩大了高校依法办学自主权。
新《规定》在明确学校的管理职能、职责和自主权基础上,给予高校以教学管理自主权为核心的多项自主权,给予高校根据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特色创新管理制度、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活力和激情的管理空间。
总括全文,有5处直接明确为“由学校规定”,有13处要求明确为“按学校规定”执行。
放权的主要方面: 〔09:34〕 〔林蕙青〕: 一是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明确提出“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二是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明确提出“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或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补考,由学校规定”;三是授权高校自主决定学生调整专业,国家对学生转专业不再做出具体规定;四是授权高校自主管理学生学籍,国家对于学生休学、退学的具体条件、程序等不再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等。
〔09:35〕 〔林蕙青〕: 在放权的同时,新《规定》也确立了加强政府和学生对学校权力进行的监督制度。
学校的管理权是一种公权,法律在赋予学校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同时,也要将其纳入被管理者和政府的监督之中。
为此,新《规定》要求学校将学生管理规定要及时向学生公告,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具有一级管理规定的制订权,而是要根据新《规定》履行依法指导、检查和督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责。
〔09:36〕 〔林蕙青〕: 第五,新《规定》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强化了相关管理。
针对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问题,增写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学籍等规定,并细化了作弊开除学籍的种类,学术诚信在一定意义上是大学生的道德底线,是大学生成人成才的基础,在当前全社会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形势下,对大学生诚信道德规范必须严格;增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增写转学不得从“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要求;针对高校招生不规范和学历证书管理不规范问题,增加“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
〔09:36〕 〔林蕙青〕: 第五,新《规定》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强化了相关管理。
针对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问题,增写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