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有哪些
第 为加强对党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一)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二)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经检组)。
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
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保密协议范本
保密协议甲方:乙方:为维护国家与(以下简称甲方)的权益,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特与(以下简称乙方)订立本《保密协议》。
乙方因参与甲方关于的工作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活动,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从事项目期间及项目结束以后保守甲方秘密的有关事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密的内容和范围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该项目的保密义务范围包括(以下简称秘密事项):1.以书面、电子文件或其他形式记录、传播的与甲方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企业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体系、技术应用情况、商业营运情况、政府指示、企业公文等。
2.该项目涉及重大活动保供电场地、场馆的文件资料、施工方案、图纸。
3.该项目所涉及的所有资料和数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文档、调查调研资料、概要设计文档、详细设计文档、施工过程资料、配置文件、验收文件、项目管理文档等。
第二条乙方的保密义务对第一条所称的该项目秘密事项,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1.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秘密事项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知悉及使用。
2.乙方应与能接触秘密事项的乙方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且须对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内容的行为向甲方负责。
7.双方同意,项目终止后,乙方仍对其在从事甲方项目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承
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
2、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不4、不的秘密不带。
5、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6、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7、不用普通邮电传送秘密。
8、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9、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10、不带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