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大代表如何履行职责
作为依法履行国家职务的各级人大代表,应该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这种作用既代表人民当家作主又关心人民根本利益,既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又监督协助法律实施、监督协助“”推进工作。
人大代表从如下六个方面依法履行代表职务: 第一、带头依法办事。
宪法和法律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的。
人大代表应该模范地带头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带头促进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带头依法办事。
特别是在日常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监督协助宪法和法律在实际中得到贯彻落实,监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
第二、。
人大代表通过广泛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成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特别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就将要审议的议题开展视察或调查,走访选举单位和选民,听取和收集群众的意见,为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及意见作准备。
在平时也要及时沟通人民群众与本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认真出席人大会议。
人大代表必须依法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无特殊情况都不得缺席。
出席大会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享有提案权、审议权、发言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建议和批评权、询问权、质询权、罢免权。
在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应积极参与和投入,充分发挥代表议政履职的作用。
第四、积极参与代表活动。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另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一种公务行为。
人大代表要自觉地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代表活动。
一是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围绕宣传贯彻法律和人大决议决定的实施,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参加小组的学习、视察、交流经验活动。
二是参加视察、执法检查活动。
人大代表可参加集中视察、分散的小型视察、代表持证视察,以及受邀请参加本级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监督“”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是参加调研活动。
由本级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四是参加协助政府工作活动。
本级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组织代表参加有关座谈会、对话会、接待日,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五是参加代表培训活动。
不定期或定期地参加各种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六是参加走访选民活动。
听取选民对代表工作,对人大工作和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人大代表参与国家和地方的讨论和决定,有些会议秘密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每个代表应该提高警惕,严守秘密,不能说的不说,不能写的不写,不能做的不做。
第六、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人大代表来源于人民,受人民委托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自然要接受选民的监督。
人大代表要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选民意见,特别是选民对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有条件的要逐步建立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直接接受选民评议和监督,促进代表自觉规范行为,依法履职。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怎样履行职责的
人大代表履职、发挥作用问题,在人大系统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也是群众较为关注的问题。
前不久,市人大理论与工作研究会邀请十名来自不同阶层的代表进行专题座谈研讨。
围绕人大代表如何更好履行职务、发挥作用的主题作了深入探讨,笔者以为,新形势下,人大代表必须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履职的重大意义,增强履职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
人大代表须履行职务、发挥作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人大代表由广大选民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履行职务责无旁贷。
这是因为:一是《代表法》赋予的责任。
《代表法》第三条指出:“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第四条还明确:“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换言之,人大代表就要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履行代表职务,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是选民的期望。
选你当人大代表,是选民对你的信任和重托。
人们常说的“人大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也就是这个意思。
若你当了人大代表不辜负选民期望,关注民生,认真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真正体现为人民服务,人民就拥护你、信任你,就会主动选你当人大代表。
反之,你当了人大代表,只享受代表荣誉,当“挂牌代表”、“无言代表”,不关心选民痛痒,就得不到拥护,下次就不再会有人选你。
三是行使监督机制的要求。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通过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行使代表职务,实施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在党和政府不断重视扩大民主、在反腐倡廉进一步深入的今天,人大代表参与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显得更加不可或缺,更加重要和必要。
人大代表履职、发挥作用的主要环节 能当上人大代表,这是选民对你的认可,应当感到光荣。
同时也应感到这是选民对你的期望,责任重大。
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感,认真履行人大代表的职务,特别在几个重要环节必须切实履好职、发挥好作用:第一,认真参加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一次,是人大代表行使权力的重要机构。
人大代表必须本着严肃认真、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参加。
对人大、“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不仅要集中心思认真听,而且要动脑子认真审议,有意见、建议应当勇于发表,直言不讳,言无不尽;提议案、意见、建议,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注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投票选举出于公心,态度端正。
第二,认真参加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小组开展的执法检查、专题视察以及各项审议活动。
建言献策要情真意切,真诚中肯。
看问题要客观辨正,提问题要实事求是。
第三,充分发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作用。
人大代表履行职务,不光只停留在代表大会上,在闭会期间,也应当认真体现。
在平时重点要做好联系选民的工作,选民在想什么,有什么困难,要求政府解决什么实际问题,人大代表应该认真听取,胸中有数。
一些特困弱势群体反映的一些危急问题,应该从速向党组织和行政部门反映,协调帮助排忧解难。
人大代表要与选民心连心,切实当好选民的代言人,代表广大选民的利益和意志。
第四,要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当地党和人大的各项决议、决定中起带头作用。
人大代表具有神圣又崇高的法律地位。
《代表法》既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同时又明确了应该履行的义务。
《代表法》特别提出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
况且不少市人大代表是中共党员,具有双重身份。
还有不少人大代表是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有的还是“一把手”。
这就要求每一个人大代表必须严格要求自己,严以律己,率先垂范。
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要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要经得起各种考验和诱惑,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人大代表不仅在执行党的大政方针上要起带头作用,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各项决议和工作部署上,也应当做领头羊,为群众做出榜样。
人大代表如何更好履职、发挥作用 应当说,我市人大代表的总体素质是好的,履职能力在不断提高,代表作用的发挥也越来越好。
但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与代表履职肩负的崇高使命对照,尚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在:一是代表的责任意识不强。
有的代表除参加代表大会外,很少参加其他活动,很少发言,不提议案和建议。
二是履职能力欠缺。
有的基层代表文化低,加之平时学习不够,工作繁忙,大会分组审议和小组活动都不大发言,生怕讲错、出“洋相”。
三是有的代表小组组织视察或审议活动,主题选得不大准,准备不充分,代表事先没有调查了解,发表意见讲不到点子上,起不到应有作用。
如何提高代表素质,让代表更好履职、发挥作用
第一,要加强学习。
要加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学习,还要学习宪法、代表法、组织法、选举法等,增强代表履职和发挥作用的责任意识。
尤其要充分认识,人大代表是一种政治职务、一种公职,不履职、不发挥作用,当人大代表就失去实际意义。
第二,要组织培训。
可分批、分类进行,主要培训履职业务。
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知识,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熟悉代表履职的方法和程序,有效履行代表职务。
第三,要重视调研。
人大代表在平时要多与选民联系,知群众冷暖,集民智民意,才能准确客观反映社情民意。
第四,要引入激励机制。
年底,人大代表应当向选民述职,还要进行量化考核,可有计划地召开人大代表履职经验交流会,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履职能力。
各代表小组要搞好年度总结,表彰优秀代表,激发代表履职热情。
第五,要有效开展代表小组活劝。
活动主题要选准,要打有准备之仗,保证活动效果。
可在保留原代表小组基础上,探索打破小组界限,以“条”或相同行业组织临时专业小组进行某个专题视察调研,这样代表情况熟悉,发表意见更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六,要给人大代表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要保障代表的合法权益,对侵犯代表权益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严肃处理,营造人大代表履职的良好社会氛围。
同时,作为人大代表自身也要过硬,既要对选民负责,又要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人大代表应该履行什么职责?
宪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人民。
人民行家权力的机关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责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表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人大代表为人民履行职责的意义~~~~~~~
人大代表的主要职权和主要职责 地位 作用 主要权利与义务人大代表参加代表大会是代表的主要职权,也是代表的主要职责。
代表法第七条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主要是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的性质和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作用来明确代表参加代表大会是一项重要职务。
?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行使国家权力和地方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
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的作用体现在参与决策、协助监督、反映群众意见等方面。
依照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都要对本级人大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任免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员、通过各项议案和报告等。
这些决定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要由每一位与会代表投票表决,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代表职权正是参与决策和监督“一府两院”作用的体现。
另外,各级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他们生活在人民群众中间,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起到了连接决策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也是使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符合人民利益的可靠保证。
再从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看,代表的权利、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既非个人赋予,更不能被任何个人剥夺。
所以,代表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代表应依法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代表的权利与代表的义务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代表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的权利,同时也是代表的义务。
虽然某些权利可以放弃,但不能因此把权利与义务割裂开,如果片面地强调权利可以放弃,对于肩负特殊责任的人大代表来说则是一种失职行为。
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实际上是把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委托给代表。
如果代表无故不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就没有履行选民的委托,辜负了选民的期望和信任。
其所放弃的权利不单纯是代表个人的权利,而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为了促使代表积极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人大代表的地位代表的地位由代表的性质所决定,并通过代表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体现代表的重要性质。
我国宪法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着诸多内容的规定,但是在行文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并由此引起一些歧义,对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产生了不同看法。
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代表问题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问题,并对这些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作了明确表述。
代表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这一条文表述了以下几方面的思想。
(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
代表集体的地位,是在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的,而代表个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对国家机关而言,基本上与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将受到有关保障,并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
一言以蔽之,代表法主要是从代表的产生方式,代表的利益身份,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以及代表与国家机关的关系等几个角度,概括了代表的性质和地位,使其有了比较明确的法律表述。
这样,其意义首先在于解决了人大代表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问题,对于深入研究人大代表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制度,能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其次在于使大家能够站在法律的高度,明确地认识代表的地位,有利于社会上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最后在于能够使代表本人进一步认识自己的社会价值,增强责任感,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大代表的作用代表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因此代表的作用既体现于法律的有关规定之中,又通过代表自身的工作得以反映出来。
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时,从事代表工作愈积极主动,其作用则表现得愈加明显。
代表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参与决策作用。
法律赋予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相当广泛而重要的权力,无论是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对“一府两院”监督或对组成人员的任免,还是对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要通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
而这些决策性权力的实现,都是通过代表投票来完成的。
代表对一项议案的表决态度,直接关系到这项议案的通过与否,关系到决策的后果。
代表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进行各项决策性活动中的工作,反映了其参与决策的作用。
第二,监督协助作用。
人大作为一个整体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力,是通过每一个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最后的决策行为来完成的。
如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表决,对财政预决算的审议、修改,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通过,实现了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力,反映了代表的监督作用。
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体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总目标是一致的,协助和监督密不可分,监督工作本身也体现了一种协助作用。
第三,桥梁纽带作用。
人大代表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作好本职工作,密切联系选民,随时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反映到有关部门,这就起到了连接决策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这是党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党的正确领导,使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符合人民利益的可靠保证。
人大代表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代表依法由选举产生,并经审查确认代表资格之后,在整个任期之内,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主要有如下权利:(1)审议和表决的权利;(2)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3)选举的权利;(4)提出罢免案的权利;(5)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6)言论和表决免责权;(7)人身特别保护权;(8)提议组织和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9)视察权;(10)列席有关会议权等。
代表权利从一般定义看,是有一个较广泛的内涵的概念,代表的权利是基于代表这一独特身份而可以去做或可以享受的,非代表所不能做或不能享受。
代表的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代表行使权利,是一种法律行为。
如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是人大代表所特别享受的,是代表特有的权利。
作为人大代表,在履行一般公民义务的同时,还要履行因其担任代表职务而产生的特定义务。
对于代表的义务,法律没有系统的规定,根据代表法有关条款中的规定和代表工作的实际,概括起来,代表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是:(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这既是代表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代表最主要的一项义务。
(3)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4)积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5)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人大代表怎样履行职责
泛泛而谈,关注社情民倾听舆论、代言民情民意现实的状况是,每1-2次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参与讨论、审议、表决;闭会期间,在常委会所领导下的各个专委的组织下,参与各类重大社会活动、代表活动等。
你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应怎样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人大代表应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民情民意,了解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敢为群众说话,为基层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全国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受到保障的事例
全国人大会委员长吴邦国表示,代表工入开展。
我们以实施修的代表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
一是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9个专门委员会审议的566件代表议案,已经办理完毕,15件议案涉及的6件法律已经常委会审议通过,69件议案涉及的7件法律草案正在审议,84件议案涉及的28个立法项目已列入立法计划或立法规划。
有关专门委员会努力提高议案办理质量,代表议案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就吸收了代表议案提出的明确用人单位责任、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加强工作场所环境检测等意见。
代表提出的8043件建议,交由177家承办单位研究办理,并选择社会普遍关注的11项内容作为重点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督办。
目前,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计划解决的占总数的77%,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发展养老服务业等一批建议的办理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坚持为代表服务的思想,提高服务保障工作水平。
加强代表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组织服务工作,1800多名代表参加专题调研,1700多名代表参加集中视察,形成100多份调研报告,为中央和地方决策提供了参考,也对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及时向代表提供经济社会发展、预算编制执行、常委会履职等方面的资料信息,分别为在京代表和港澳代表举办情况通报会,并将书面材料印发全体代表。
继续加强代表履职学习,先后举办6期专题培训班,1200多名代表参加,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二五”规划纲要等。
三是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提高常委会工作质量和水平。
我们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为研究改进工作、制订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
继续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等活动的参与,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
代表们既有专业特长又了解基层情况,分析问题有理有据,提出建议务实中肯,为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和工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任期还有一年。
过去四年来,代表们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不负重托、恪尽职守,认真执行代表职务,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广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工作和生活在人民中间,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有切身体会,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和愿望有直接感受,对基层的情况和问题有深入了解。
大家充分发挥同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
作为人大代表必须履行哪些职责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权利有:(1)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权,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及其它有关会议;(2)审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3)提议案权,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4)选举权,包括决定任免权。
参加列入大会的选举事项,并可对提交大会讨论的候选人名单提出意见或提出新的候选人;(5)询问权,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6)质询权,可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7)罢免权,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8)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9)表决权,可以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或人事任免案表示愿意和选择;(10)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代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有:(1)组建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权;(2)视察权;(3)持证视察权;(4)依法约见本级和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权;(5)提议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权;(6)列席会议权;(7)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8)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此外,人大代表被罢免时有申诉的权利,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和言论免责权,并在时间、经济和物质上受到保障。
问:人大代表有哪些义务
答:代表法中没有专章规定人大代表的义务,但对代表提出了要求,也就是代表应尽的义务,主要有五项: 一、要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二、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的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三、要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四、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问题;五、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人大代表具有哪些职责
人大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
”这是代表的主要职责。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在出席会议中参与立法、选举任免、审议报告、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方能充分体现代表的作用。
代表出席会议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权利是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不是个人权利,不能放弃和转让,否则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
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有什么重要意义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作为人大代表的权利也是人民赋予的。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
同时,人大代表由人民产生,必须自觉履行,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意义指的是人大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意义。
归根结底,人大代表只有认真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才能真正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