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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测绘法主题口号

时间:2018-03-19 18:59

中国测绘日是那一天

国家有推荐优先选取系列,缩小的有1:1.5,1:2,1:2.5,1:3,1:4,1:5及以上比例的第二个数乘10的n次方;放大的有2:1,2.5:1,4:1,5:1及以上比例的第一个数乘10的n次方.其他的比例一般不推荐使,而且常用的三棱形比例尺上也没有刻度.当然,局部放大图上,特殊要求也用以外的比例.

中国所有法律分类

我国的法律分类: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

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

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

除了母法--宪法之外,我们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大部门。

即:(1)刑事;(2)民事;(3)经济;(4)行政。

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据自己所打的官司,侧重学习其中的一个部门法律、法规。

(1)刑事方面。

它又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等。

如:刑法、惩法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

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等。

(2)民事方面。

它也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等等,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

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等。

(3)经济方面。

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

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

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宪法,经济法,财务税收法规,刑法,医药法规,道路交通法规,民法,海洋法规,房地产及建筑,行政法,劳动法,公务员法律法规,反腐倡廉,知

大学专业分类大全

大学正规专业学习分 一)我国的高行的12个学科门类是  (1)哲学  (2)经济学  (3)法学  (4)教育学  (5)文学  (6)历史学  (7)理学  (8)工学  (9)农学  (10)医学  (11)军事学  (12)管理学  (二)学科门下设一级学科,共有80个一级学科(不含军事学)  (三)一级学科下设二级学科,共有358个二级学科  (四)中国大学学科专业(每个专业都有十几门专业课程  01哲学  0101 哲学  010108 科学技术哲学  010107 宗教学  010106 美学  010105 伦理学  010104 逻辑学  010103 外国哲学  010102 中国哲学  010101 马克思主义哲学  02 经济学  0202 应用经济学  020201 国民经济学  020202 区域经济学  020203 财政学(含:税收学)  020204 金融学(含:保险学)  020205 产业经济学  020206 国际贸易学  020207 劳动经济学  020208 统计学  020209 数量经济学  020210 国防经济  0201 理论经济学  020101 政治经济学  020102 经济思想史  020103 经济史  020104 西方经济学  020105 世界经济  020106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03 法学  0305 马克思主义理论  03050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030502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030503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030504 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030505 思想政治教育  0304 民族学  030401 民族学  030402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  030403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  030404 中国少数民族史  030405 中国少数民族艺术  0303 社会学  030301 社会学  030302 人口学  030303 人类学  030304 民俗学(含:中国民间文学)  0302 政治学  030201 政治学理论  030202 中外政治制度  030203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30204 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030205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030206 国际政治  030207 国际关系  030208 外交学  0301 法学  030101 法学理论  030102 法律史  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30104 刑法学  030105 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6 诉讼法学  030107 经济法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09 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10 军事法学  04 教育学  0403 体育学  040301 体育人文社会学  040302 运动人体科学(可授教育学、 理学、医学学位)  040303 体育教育训练学  040304 民族传统体育学  0402 心理学(可授教育学、理学学位)  040202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040203 应用心理学  0401 教育学  040101 教育学原理  040102 课程与教学论  040103 教育史  040104 比较教育学  040105 学前教育学  040106 高等教育学  040107 成人教育学  040108 职业技术教育学  040109 特殊教育学  040110 教育技术学(可授教育学、理学学位)  05 文学  0504 艺术学  050401 艺术学  050402 音乐学  050403 美术学  050404 设计艺术学  050405 戏剧戏曲学  050406 电影学  050407 广播电视艺术学  050408 舞蹈学  0503 新闻传播学  050301 新闻学  050302 传播学  0502 外国语言文学  050201 英语语言文学  050202 俄语语言文学  050203 法语语言文学  050204 德语语言文学  050205 日语语言文学  050206 印度语言文学  050207 西班牙语语言文学  050208 阿拉伯语语言文学  050209 欧洲语言文学  050210 亚非语言文学  050211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0501 中国语言文学  050101 文艺学  050102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050103 汉语言文字学  050104 中国古典文献学  050105 中国古代文学  050106 中国现当代文学  050107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分语族)  050108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06 历史学  0601 历史学  060101 史学理论及史学史  060103 历史地理学  060104 历史文献学(含:敦煌学、古文字学)  060105 专门史  060106 中国古代史  060107 中国近现代史  060108 世界史  07 理学  0701 数学  070101 基础数学  070102 计算数学  07010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070104 应用数学  070105 运筹学与控制论  0702 物理学  070201 理论物理  070202 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  070203 原子与分子物理  070204 等离子体物理  070205 凝聚态物理  070206 声学  070207 光学  070208 无线电物理  0703 化学  070301 无机化学  070302 分析化学  070303 有机化学  070304 物理化学(含:化学物理)  070305 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0704 天文学  070401 天体物理  070402 天体测量与天体力学 :  0705 地理学  070501 自然地理学  070502 人文地理学  070503 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  0706 大气科学  070601 气象学  070602 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0707 海洋科学  070701 物理海洋学  070702 海洋化学  070703 海洋生物学  070704 海洋地质  0708 地球物理学  070801 固体地球物理学  070802 空间物理学  0709 地质学  070901 矿物学、岩石学、矿床学  070902 地球化学  070903 古生物学与地层学(含:古人类学)  070904 构造地质学  070905 第四纪地质学  0710 生物学  071001 植物学  071002 动物学  071003 生理学  071004 水生生物学  071005 微生物学  071006 神经生物学  071007 遗传学  071008 发育生物学  071009 细胞生物学  071010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71011 生物物理学  071012 生态学  0711 系统科学  071101 系统理论  071102 系统分析与集成  0712 科学技术史(分学科,可授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位  08 工学  0801 力学(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101 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  080102 固体力学  080103 流体力学  080104 工程力学  0802 机械工程  080201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080202 机械电子工程  080203 机械设计及理论  080204 车辆工程  0803 光学工程  注: 本一级学科不分设二级学科(学科、专业)  0804 仪器科学与技术  080401 精密仪器及机械  080402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  0805 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501 材料物理与化学  080502 材料学  080503 材料加工工程  0806 冶金工程  080601 冶金物理化学  080602 钢铁冶金  080603 有色金属冶金  0807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080701 工程热物理  080702 热能工程  080703 动力机械及工程  080704 流体机械及工程  080705 制冷及低温工程  080706 化工过程机械  0808 电气工程  080801 电机与电器  080802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080803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080804 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080805 电工理论与新技术  0809 电子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901 物理电子学  080902 电路与系统  080903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080904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0810 信息与通信工程  081001 通信与信息系统  081002 信号与信息处理  0811 控制科学与工程  081101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081102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081103 系统工程  081104 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  081105 导航、制导与控制  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1201 计算机系统结构  081202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081203 计算机应用技术  0813 建筑学  081301 建筑历史与理论  081302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081303 城市规划与设计(含: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  081304 建筑技术科学  0814 土木工程  081401 岩土工程  081402 结构工程  081403 市政工程  081404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081405 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  081406 桥梁与隧道工程  0815 水利工程  081501 水文学及水资源  081502 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  081503 水工结构工程  081504 水利水电工程  081505 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0816 测绘科学与技术  081601 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  081602 摄影测量与遥感  081603 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  0817 化学工程与技术  081701 化学工程  081702 化学工艺  081703 生物化工  081704 应用化学  081705 工业催化  0818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081801 矿产普查与勘探  081802 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  081803 地质工程  0819 矿业工程  081901 采矿工程  081902 矿物加工工程  081903 安全技术及工程  0820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082001 油气井工程  082002 油气田开发工程  082003 油气储运工程  0821 纺织科学与工程  082101 纺织工程  082102 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  082103 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  082104 服装设计与工程  0822 轻工技术与工程  082201 制浆造纸工程  082202 制糖工程  082203 发酵工程  082204 皮革化学与工程  0823 交通运输工程  082301 道路与铁道工程  082302 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  082303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082304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0824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2401 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  082402 轮机工程  082403 水声工程  0825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082501 飞行器设计  082502 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  082503 航空宇航制造工程  082504 人机与环境工程  0826 兵器科学与技术  082601 武器系统与运用工程  082602 兵器发射理论与技术  082603 火炮、自动武器与弹药工程  082604 军事化学与烟火技术  0827 核科学与技术  082701 核能科学与工程  082702 核燃料循环与材料  082703 核技术及应用  082704 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  0828 农业工程  082802 农业水土工程  082803 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  082804 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  0829 林业工程  082901 森林工程  082902 木材科学与技术  082903 林产化学加工工程  0830 环境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农学学位)  083001 环境科学  083002 环境工程  0831 生物医学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医学学位)  注:本一级学科不分设二级学科(学科、专业)  0832 食品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农学学位)  083201 食品科学  083202 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  083203 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083204 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09 农学  0901 作物学  090101 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  090102 作物遗传育种  0902 园艺学  090201 果树学  090202 蔬菜学  090203 茶学  0903 农业资源利用  090301 土壤学  090302 植物营养学  0904 植物保护  090401 植物病理学  090402 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  090403 农药学(可授农学、理学学位)  0905 畜牧学  090501 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  090502 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  090503 草业科学  090504 特种经济动物饲养(含:蚕、蜂等)  0906 兽医学  090601 基础兽医学  090602 预防兽医学  090603 临床兽医学  0907 林学  090701 林木遗传育种  090702 森林培育  090703 森林保护学  090704 森林经理学  090705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  090706 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  090707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0908 水产  090801 水产养殖  090802 捕捞学  090803 渔业资源  10 医学  1001 基础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101 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  100102 免疫学  100103 病原生物学  100104 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  100105 法医学  100106 放射医学  100107 航空、航天与航海医学  1002 临床医学  100210 外科学(含:普外、骨外、泌尿外、胸心外、神外、整形、烧伤、野战外)  100211 妇产科学  100212 眼科学  100213 耳鼻咽喉科学  100214 肿瘤学  100215 康复医学与理疗学  100216 运动医学  100217 麻醉学  100218 急诊医学  100209 护理学  100208 临床检验诊断学  100207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100206 皮肤病与性病学  100205 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  100204 神经病学  100203 老年医学  100202 儿科学  100201 内科学(含:心血管病、血液病、呼吸系病、消化系病、内分泌与代谢病、肾病、风湿病、传染病)  1003 口腔医学  100301 口腔基础医学  100302 口腔临床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401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100402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100403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100404 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  100405 卫生毒理学  100406 军事预防医学  1005 中医学  100501 中医基础理论  100502 中医临床基础  100503 中医医史文献  100504 方剂学  100505 中医诊断学  100506 中医内科学  100507 中医外科学  100508 中医骨伤科学  100509 中医妇科学  100510 中医儿科学  100511 中医五官科学  100512 针灸推拿学  100513 民族医学(含:藏医学、蒙医学等) 注:本二级学科1998年增设  1006 中西医结合  100601 中西医结合基础  100602 中西医结合临床  1007 药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701 药物化学  100702 药剂学  100703 生药学  100704 药物分析学  100705 微生物与生化药学  100706 药理学  1008 中药学  注:本一级学科不分设二级学科(学科、专业)  11 军事学  1101 军事思想及军事历史  110102 军事历史  1102 战略学  110201 军事战略学  110202 战争动员学  1103 战役学  110301 联合战役学  110302 军种战役学(含:第二炮兵战役学)  1104 战术学  110401 合同战术学  110402 兵种战术学  1105 军队指挥学  110501 作战指挥学  110502 军事运筹学  110503 军事通信学  110504 军事情报学  110505 密码学  110506 军事教育训练学(含:军事体育学)  1106 军制学  110601 军事组织编制学  110602 军队管理学  1107 军队政治工作学  注:本一级学科不分设二级学科(学科、专业)  1108 军事后勤学与军事装备学  110801 军事后勤学  110802 后方专业勤务  110803 军事装备学  12 管理学  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注:本一级学科不分设二级学科(学科、专业)  1202 工商管理  120201 会计学  120202 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120203 旅游管理  120204 技术经济及管理  1203 农林经济管理  120301 农业经济管理  1204 公共管理  120401 行政管理  120402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可授管理学、医学学位)  120403 教育经济与管理(可授管理学、教育学学位)  120404 社会保障  120405 土地资源管理  1205 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  120502 情报学  120503 档案学

中国现行法律有多少部

中国现行法律  (一)及宪法相关法(3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二)民法商法(30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三)行政法(76件)  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199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  4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5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5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5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为现名称)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6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68.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6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7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7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四)经济法(51件)  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工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五)社会法(13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大学物理实验都有哪些

各个学校所用的大学教材都不一样,不同学期开设的实验也会有不同。

如果以本人的大学物理教材(南大,上了两学期)为参考,大致分为以下几类:力学实验:杨氏模量,拉脱法测水面张力,物体在流体中运动阻力的研究,用物理摆测重力加速度,光学实验:迈克尔逊干涉仪,全息照相,衍射光栅,单缝衍射,光电效应,用分光计测量玻璃折射率,透镜组基点的测量,测量波的传播速度电学实验:密里根油滴实验,模拟示波器的使用,磁电阻巨磁电阻测量,半导体电光光电器件特性测量因为现在已经大学毕业了,两三年前上过的实验课记得不太全,对着书也不一定能记起来了,所以可能有些遗漏,还望见谅。

工会工作总结

给两篇参考一下进入2011年以来,在公司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基层分会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文化公司工会紧紧围绕企业发展目标,,强化自身建设,按照年初的工作计划,结合自身特点,充分调动职工的聪明才智,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全面落实依靠方针,组织引导职工积极开展“建功在企业、和谐促发展”主题活动,推进企业民主管理、推进职工素质工程、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推进公司经济发展,增强企业凝聚力和战斗力,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以下是本年度企业工会工作总结: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工会干部素质 文化公司工会以《监督之窗》为载体,深入学习“xxxx”重要思想、和与企业管理息息相关的各种知识,进一步强化工会干部政治意识、创新意识、群众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加快工会干部理论化、知识化、专业化进程,提高工会干部综合素质。

二、参与企业经济建设,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更多公会工作总结zongjiewang.com\\\/news\\\/gonghuigongzuozongjie\\\/文化公司工会积极参与各项经济工作,围绕稳定与发展,发挥工会桥梁纽带作用,使广大职工明白集团公司的发展方向,树立危机意识、竞争意识,转变工作态度,激发职工的聪明才智,为集团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寻找对策,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使集团更好地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开展献计献策活动,广纳良言,为企业发展征集好建议、好点子,推动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三、做好工会工作计划,发展新会员,加强工会自身建设。

我们在工作中深深地体会到,要把企业做大做强,必须培育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技术精的员工队伍,实现这一目标,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组织企业工会,2011年上半年,文化分会共吸纳新入会会员22 人,为集团工会输送了一批新鲜血液。

依靠工会组织的特殊作用,为企业的稳步、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积极开展劳动竞赛,为完成企业任务建功立业。

文化公司工会围绕着“安康杯”知识竞赛活动,教导员工树立紧迫感、危机感、责任感,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围绕着 “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中心思想,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黑板报、通信报道等形式及时表扬竞赛中的好人好事,在公司上下掀起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的劳动竞赛热潮。

部分同志利用年休假时间学习,苦练基本功。

通过一系列的竞赛活动,员工的业务知识熟悉程度和业务操作能力大大增强,窗口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得到明显改善,业务发展日新月异。

五、落实“关心”二字,维护员工切身利益,增强企业凝聚力。

公司工会干部以关心员工生活,为群众办好事实事为已任,工会委员把关心做到“家”,利用节假日及晚上的时间,和公司干部、员工进行谈心,认真了解员工家庭的生活、工作状况,努力为员工排忧解难。

“六一”儿童节、“三八”妇女节的节日慰问工作,降温费的及时发放,将组织的温暖送到职工心坎。

这些工作既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又维护了员工的具体利益。

六、响应集团号召,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我们集团历来是社会慈善事业的倡导者,支持者,文化分会自然不甘落后。

我们分会员工知道矿业农庄要建职工书屋的消息,为书屋捐献一批图书,为急需知识的人群送去了甘泉。

我们工会还参加了“爱心一日捐”活动,共募集资金2400余元,对社会慈善事业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在今年上半年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对搞好2011年的工会工作充满信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积极配合上级工会组织,做好工会工作总结报告,配合企业党组织,结合企业实际,抓紧抓实职工的现代化管理,开展理论、技术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FS:PAGE]素质,组织职工学习《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知识,加大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知识的培训,进一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今年,我局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局党组的领导下,在党的xx大精神指引下,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全会精神,坚持以法治会,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激发全局员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全年制定的目标任务,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团结进取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各工会小组的优势和特点,积极协助党政抓好职工队伍建设,在各方面发挥了工会的作用。

现将个人工作总结报告如下:一、积极强化学习机制,提高了全局职工素质。

工会积极协助局党组,从强化学习、廉洁自律、做好服务入手,本着“外树形象,内求质量”的宗旨,狠抓机关作风建设,以建设学习型机关为目标,确立了“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理念。

一是坚持定期政治学习。

坚持每周五的政治、业务学习,传达上级文件精神,组织职工集中收看了《xx大会议召开精神》、《抗震救灾英模报告》、《城市营销相关的新闻报道》《反腐败警示录》等电教片,引导他们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二是开展主题活动。

深入开展“勤业、敬业、创业”为主题的三业教育活动和“以全心服务、树全新形象”的主题教育活动。

使全体员工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树立了不进则退的竞争意识,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自我加压。

三是参加各项业务培训。

今年我局参加培训单位有产权业务、交易业务、测绘业务、白蚁业务、档案业务培训,提高了服务本领和技能。

增强本领,掌握政策,熟悉市场规则,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依法行政水平和运用市场经济知识指导工作的水平。

四是加强法制学习。

先后组织了局上办理产权、交易管理人员进行新《物权法》培训班、《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和行政执法讲座,并参加《物权法》知识测试。

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心全意推进我区房管工作的发展意识、积极推进本区经济发展的大局意识、真心诚意为人民造福的服务意识、强化维护房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责任意识。

二、急职工所急,想职工所想,把工会建成温暖的职工之家。

要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不仅要在工作上压担子,更要在生活上关心职工,切实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把工会办成真正的职工之家。

今年,我们着重加强对特困职工生产、生活的了解,随时掌握他们的困难和思想动态,关键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10月份,组织全局职工进行体检,使他们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工作。

凡单位职工遇有病丧产假,工会都组织人员前去慰问,把单位的关心送到每位职工的心坎上,真挚的关怀为广大职工解除了后顾之忧,使他们得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把单位事当作自己事,今年我局工会看望生病职工11人次,看望生故老人家庭3家,共计开资3980元。

对单位的困难职工发放了慰问金3600元。

春节期间,工会牵头、局领导参加对离、退休老职工召开“迎春畅谈会”,送去了局党组及工会对老职工的关爱。

三、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加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

为了让职工的业余生活既丰富多彩,又高雅不俗,局工会多次配合区上组织开展了各种文体活动,丰富职工业余生活,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

一是积极参加区妇联开展“中国妇女风采大展示”活动。

这项活动大大体现出我局当代妇女的精神风貌,并获得二等奖和组织奖。

五一劳动节我们支持上级工会工作,组织100人参加了“学先进、展风采、促和谐”大型文艺演唱活动,此活动受到了区总工会的好评。

我们为“迎奥运、促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区体育运动项目的活动,今年,我局自己组织开展了“迎奥运、贺新春”职工拨河比赛,通过活动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了职工的凝聚力,充分展现了房管职工的风采和智慧。

二是突出节日主题[FS:PAGE]活动。

“三八”妇女节庆祝活动历来是妇女工作的重头戏。

今年的“三八”妇女节,我局坚持以活动为载体,开展了“三八红旗手的争创”活动,这项活动是由各工会小组开展,动员我局广大女职工,进一步统一思想,牢固树立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以大干快上、奋发有为的工作热情,以贡献求地位。

从德、才、休养等方面参与评选,最终评选出一名优秀妇女代表报送到区妇联,营造了浓厚的节日氛围。

四、真情帮扶,切实推动了扶贫帮困工作再上新台阶。

我局工会全面参与帮扶结对工作,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帮扶”号召,切实落实区对我局的扶贫帮困计划。

一是做好扶贫村的对口帮扶。

按照缺什么帮什么的原则,确定了对净乐村的帮扶重点项目,本着真心帮,实意扶的原则,全年共投入资金.20万元,帮助该村两年来实现建成生猪存栏500头的养殖小区两个,新增生猪存栏50头的三级农户达12户。

产业结构调整、为家民增收了一条致富的道路。

真正把帮扶项目落到实处,增强净乐村的造血功能。

二是做好了区计划生育“三结合”特困户的帮扶结对工作。

新增五户帮扶户,购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少儿住院互助金,基地建设费用,共计5600元。

积极带动特困户走共同发展的号召,把创争双文明单位与扶贫帮困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扶贫帮困工作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全年目标工作中,全年顺利完成了上级交办的结对帮扶任务。

五、搞好共建, 向灾区同胞献爱心。

今年工会配合区红十字会组织局职工积极响应号召开展献血活动,共有11名职工积极参与本次活动。

“八一建军节”期间,工会和行政共同组织开展了拥军慰问活动。

11月,局工会、团支部共同和部队开展老兵退役联欢活动,增强了友好的军民关系。

总之,我局工会在区总工会的领导下,发扬优良传统,为职工服务,为房管事业的发展服务,很好地发挥了桥梁作用。

今后,我们将再接再厉,做好企业工会工作计划,把工会办成职工最温馨的家。

中国有几部法典,工商法 劳动法 刑法····都是分开的吗

我国的法律体系(也部门法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一法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二、民法由(下称丁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三、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

四、经济法包括建筑法、、、税法等。

五、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监察法、等.六、.劳动法与杜会保障法主要是;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七、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八、刑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也可能规定刑法规范。

九、诉讼法诉讼法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内容也大体属于该法律部门。

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 七十四 号  《中华人民共和乡规》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编辑本段]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编辑本段]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编辑本段]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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