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现在要填写什么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呀
流动信息采主要是为了统计流动人口的数量;流动人口是在中国户籍制度条件一个概念,指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人口,但目前尚无明确、准确和统一的定义。
国际上,类似的群体被称为“国内移民”(internal migration)。
2012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2.361亿人,相当于每6个人中有一个是流动人口。
中国的人口问题主要表现与对策
1、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划生育法》于2001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新时代新时期的计划生育宣传口号有哪些
早抱孩,早抱孩,幸福生活自然来1.一对夫妻两个孩 大人小孩乐开怀2.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3.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4.人口均衡 环境友好 资源节约 社会和谐5.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促进人口均衡发展6.构建人口均衡社会 促进人口均衡发展7.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8.人口问题事关全局9.人口均衡发展 社会全面小康 家庭和谐幸福10.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增进人民群众福祉11.共创诚信法治计生 共享现代生育文明12.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促进人口均衡发展13.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流动人口存在什么问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口流动的不断增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难,已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已成为新形势下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现状及特点 目前,我国流动人口总数1.2亿(国内有专家,应在1.7亿—2.1亿之间,外国专家认为最高到3.1亿)。
四川、安徽、湖南、江西、河南、湖北等6省流出人口占全国跨省流动人口的59.3%,其中四川693万人,安徽432万,湖南432万,江西356.3万人,河南305.4万人,湖北280万人。
以下6省流入人口占全国跨省流动人口的68.5%。
其中流入广东占35.5%,流入浙江占8.7%,流入上海占7.4%,流入江苏占6%,流入北京占5.8%,流入福建占5.1%。
流动动向由“经济发达”和“资源程度”决定愈发显著。
“空间距离远近决定流向”已被日益发达的交通而逐步忽视。
女性外出规模和频率迅速提高,女性流动的主动性在加强。
在农民工中,男性占57.4%,女性占42.6%,20—34岁人群占流出劳动力总量的54%,40岁以上的人群则呈递减的趋势。
外出流动人口文化程度越来越高。
外出劳动力中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占56.7%,30%左右劳动力具有专业技能的培训经历,近年来外出从事二、三产业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流动总量的97%,其中第三产业占52.5%,外出务工已成为我国农民就业和增收的主渠道,2000年—2002年三年农民收入的总量中有47.8%来自外出务工的。
二、存在主要问题 流动人口的流动性、隐蔽性、复杂性带来了一系列管理问题。
相当一部分从业和居所变动频繁、无有效证件、无固定住所、无固定职业。
管理难度非常大。
加之缺乏及时、准确的信息交流,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计划外生育日益严重,我国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出生人口已占违法生育出生总人口的75%左右,湖南省2002年全省违法生育出生人口38132人,省际流动人口违法生育29767人,占82.38%,省际流动人口违法生育23382人,占64.71%;2003年全省违法生育出生人口35125,省内流动人口违法生育29443人,占83.82%,省际流动人口违法生育23421人,占66.68%。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严重影响了我省低生育水平得稳定,制约计划生育水平的提高。
某地的一个城市区2003年三个季度计划外出生10例,全部发生在流动人口身上,其中流出人口8例,流入人口2例,可见,流动人口计划外出生已占该区人口计划外出生的100%了。
在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有:1.全国“一盘棋”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2.管理和服务不到位。
流动人口中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较高,住院分娩率低,流动人口妇女未能与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宣传教育服务,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3.基本权利不能实现。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落实率低,72%的计划生育手术费仍由群众自己负担。
“十五”周期评估数据显示,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不足50%。
概括起来有“五难”。
即工作保障条件落实难(老大难)、综合治理机制落实难、“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落实难、检查监督制度落实难、流动人口实现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保障难,此外,还有认识不到位、信息交流反馈率低等问题。
三、 改革思考 (一)基本要求:1.维护公民的生殖权利、实现依法行政。
2.做好管理和服务。
要把管理和服务作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流得动,管得住,服好务。
(二)发展思路:1.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
2.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和改革发展大局。
3.必须符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
4.必须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权,体现便民利民服务理念。
5.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
即社会全面进步、人的全面发展、两个文明的协调发展等。
6.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改革创新必须与相关领域的改革措施相协调、相促进、相衔接。
来源
中国的人口问题怎么解决
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的道路 主任 李 斌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不足。
从这一基本国情出发,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将解决发展问题与解决紧密结合,坚持改革开放,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行综合决策、统筹推进。
经过30年的努力,创造了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全面发展两大奇迹。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贡献与面临的形势 来,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妇女总和生育率从实行计划生育前的5.8下降到目前的1.8左右。
这一伟大成就,使我国13亿人口日和世界60亿人口日的到来分别推迟了4年,为经济快速增长创造了重要条件,使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得到有效缓解,人口的生存和发展状况明显改善,为世界人口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我国探索的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新路子,使绝对贫困人口从改革开放前的2.5亿减少到1500万,在国际社会树立了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面临着更为复杂的人口发展形势。
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本世纪上半叶将迎来总人口、和老年人口高峰,人口素质总体不高,偏高,人口流动与迁移更趋活跃,人口发展处于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各要素相互交织、综合作用的历史时期。
总的来看,人口数量问题仍然是长期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之一,从更长的时期看,人口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将逐渐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统筹、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解决我国的没有现成的路可走,只能从实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
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 人口问题本质上是发展问题。
综合运用社会发展政策、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
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发展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制度创新,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促进、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这一总体思路,当前应着力促进四个“转变”: (一)全面认识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关系,积极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将长期存在。
目前我国人均耕地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3,人均水资源是1\\\/4,人均矿产资源是1\\\/2,人均资源量综合排名列世界第120位,环境可持续指数在146个国家和地区中名列倒数第14位。
因此,既要适度调控人口增长,又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统筹处理好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关系。
一方面要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预计2020年人口总量达14.5亿,2033年左右达到峰值15亿。
稳定低生育水平仍然是现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保持人口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紧紧抓住三个关键点:重点在农村,难点在流动人口,关注点在人口“大”省、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较“晚”省份和流动人口较“多”省份,加强分类指导,抓重点促全局。
另一方面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人口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在生产方式上,实行双资源优化组合,充分利用人力资源,节约利用物质资源,形成在科技进步基础上的资本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并重的产业结构。
在消费方式上,倡导适度消费,建设节约型社会。
在分配方式上,兼顾公平和效率的统一,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科学把握人口因素变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积极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国力的强弱,经济发展后劲的大小,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人力资本的积累。
从人口结构特征看,我国的规模庞大,劳动力资源充足。
按16岁—64岁人口计算,2016年将达到9.9亿峰值,2050年为8.7亿,比2000年还多2800万,高于目前发达国家劳动力的总和。
从市场容量规模看,我国人口总量大,人均收入仍处于较快增长阶段,内需潜力巨大,这必将成为较长时期拉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强大动力。
从劳动力成本来看,当前我国的劳动力成本仅相当于发达国家的1\\\/20到1\\\/10,水平总体较低,依然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
我国劳动力素质不高,是影响人力资源优势充分发挥的瓶颈。
当前农村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比例高达47.6%。
必须在继续挖掘人口数量红利的同时,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培养适应产业结构变化的劳动力队伍,不断提升劳动者的综合素质。
(三)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积极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向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
一是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我国每年约有80万—120万例出生缺陷发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
我们将加强部门合作,全面实施,探索推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努力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二是综合治理偏高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持续偏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我们将全面开展“”,加大宣传倡导力度,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开展优质孕产期保健服务,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通过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
三是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出现了以市场为主导、以发展型迁移为主要形式的规模空前的流动。
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流动人口达1.47亿。
未来二三十年,将有3亿左右人口从农村进入城镇,成为综合影响我国未来一个时期整体及区域发展、产业布局、生态建设、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我们将做好人口发展功能区规划工作,提出人口合理分布的政策、对策建议。
研究探索通过产业结构的提升,带动人口转移的具体路径和模式。
根据格局发展的要求,解决好人口与城镇布局之间的关系。
加强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建立流动人口优质服务体制机制,使流动人口享有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格局。
四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2007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8.1%,到本世纪40年代将达到峰值3.2亿,占总人口的22%。
在农村,可考虑实行以土地保障为基础、以社会保障为依托的田园式养老方式。
加快建立广覆盖、补贴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对最需要保障的计划生育家庭老人给予优先优惠。
在城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对赡养和照料老人的独生子女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对老人给予适当的护理补贴。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积极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的转变。
一是创新工作理念。
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强化服务意识,更加注重依法行政和人文关怀,更加注重用经济手段调控人口增长。
二是改进工作方法。
建立健全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是完善工作体系。
全面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与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三、构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体制机制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人口发展宏观调控体系。
一是不断完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宏观决策机制。
坚持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深入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人口宏观调控政策。
统筹协调人口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完善人口发展动态监测、综合分析和预报预警制度。
二是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区域协作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
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与协调机制,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和区域合作机制,加强对人口管理制度的统一协调。
三是建立健全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相适应的政绩评价体系。
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探索建立涵盖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的综合指标体系,探索开展对人口综合承载力的变动情况和人口协调程度等的评估。
(二)进一步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一是全面实施和完善“三项制度”。
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提高奖励扶助标准,从2009年起标准提高20%,达到年人均不低于720元;扩大“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是构建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框架。
围绕优生优育、子女成才、抵御风险、生殖健康、家庭致富和养老保障等六个方面,不断建立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政策措施。
三是统筹协调相关经济社会政策。
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征地补偿等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户与双女户的优先优惠政策。
(三)建立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投入保障机制。
一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人口发展领域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
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中西部和贫困地区人口发展领域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扶持力度。
二是利用经济杠杆,引导企业、家庭、个人等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入力度,形成良性循环的社会投入机制。
(四)建立健全基层民主管理机制。
一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规范基层政府的职责和权限,赋权于群众和社会自治组织。
加强对群众自治组织的帮助和指导,增强群众参与和自治的能力。
坚持依法办事,切实尊重和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二是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
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大众传媒和政务、村务公开栏等,广泛公开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办事规程等。
三是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的生力军作用,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加强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分析与互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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