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活动。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未成年人的实施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僧的保护。
具体表现在: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3、人民法院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4、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二、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人采取合法、有效的教育改造工作。
我国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根据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采用不同的教育改造的方式。
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3种形式: 1、 收容教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是由政府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集中管教的方法,由少年犯管教所实行分管分教的管理形式,通过收容教养的手段,使这些已经犯罪但又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在社会上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尽快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
2、 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是对那些违法或犯罪情节轻微、不够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屡教不改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适用对象的年龄一般掌握在16周岁以上。
在劳动教养所,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与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单独分队或编组进行管理。
3、 劳动改造 劳动改造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的刑事执行活动。
对于少数未成年犯罪人,由就近的劳改场所或监狱负责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应对未成年和成年犯罪人实行严格的分押分管,避免未成年犯罪人受到不良感染。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教养所、少年犯管教所及其他劳动改造机关,应当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保法权益。
同时要重要抓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教育,并通过劳动转变他们的思想,使之重新做人。
三、依靠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工作 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教育、改造和保护,同时需要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爱护。
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规定:“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四、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做好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社会帮教和妥善安置工作 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中,依法作出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决定,往往要依靠社会帮教力量配合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参与社会帮教的主体有民警、家长、亲友、教师、单位领导、街道社区工作者及其他志愿人员。
帮教的形式包括家长或亲友负责帮教、协约帮教、承包帮教等。
帮教期限一般为几个月或1年。
经帮教已经悔改的,即应宣布解除帮教,转入经常性的思想教育。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帮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做好他们的妥善安置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这既是预防他们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也是对他们实行司法保护的一项内容。
五、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抚养权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5条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给予了哪些的特殊的保护
《中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对于被采取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对未成年犯进行。
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法律对未成年人提供的处处保护,具体指哪些方面的保护
不要看法学书,现代法律是建立在金钱之上的.对未成年的保护多了.
法律对未成年人提供的处处保护,具体指哪些方面的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中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二章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附带规定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对未成年人实施,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注重培养未成年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体现了什么保护
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体现了司法保护。
不公开审理,促使未成年人改过自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促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