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的涵义
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织是党的民中制的一个重要方面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这是因为,每个党员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
如果党员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待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遵守党的纪律,那么,也就丧失了战斗力。
同时,在党的政治生活中,一般来说,党组织的决定反映和集中了大多数党员的要求和意见,服从组织的决定,就是服从正确或比较正确的意见。
在某些时候,也会发生党员个人的意见和党组织的意见不一致,一时难以辨明哪个正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党组织的集中统一,同样要求党员个人在行动上必须服从组织决定。
党允许党员保留个人意见,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这样既可以保证党在行动上的统一,又可以防止压制党员的正确意见。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的决定
党员必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多做贡献
无论安排什么岗位,都要坚决拥护市委决定,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恩
好同志。
符合党员的政治纪律标准。
意见,可以通过组织系统向上级直到中央提出,也可以保留,但必须在行动上服从。
党的四个服从是什么
“四个服从”的基本内容:一是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
这是因为,每个党员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
如果党员个人不服从党的组织,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各行其是,党的组织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没有战斗力。
一般来说,党组织的决定反映和集中了大多数党员的要求和意见,是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
服从组织的决定,就是服从大多数党员的意见。
在某些时候,也会发生党员个人意见和党组织的意见不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员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
但是,个人在行动上必须服从组织决定。
二是少数必须服从多数。
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每个成员了解的情况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大家的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正常的。
在这种情况下,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
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党组织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的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三是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
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
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必须坚决地执行,做到令行禁止。
决不允许对上级指示搞实用主义,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
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不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但必须在上级组织同意后才能加以调整或改变。
在紧急情况下,下级组织来不及请示上级组织而又必须马上作出决定时,可以边行动边报告,或事后报告,请求批准。
四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我们党是由中央到地方到基层的各级党组织组成的整体,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最高司令部。
全党服从中央,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整体的利益。
因此,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紧密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党章第三条中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的党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
“惩前”就是对以前犯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留情面。
“毖后”就是对犯错误的同志首先要进行教育,使其认识自己的错误,找出犯错误的根源,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今后不犯或少犯类似的错误;即使对那些错误严重,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也是为了使其接受教训,不再重犯,并借此来教育广大党员。
“治病救人”,就是帮助犯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找出犯错误的根源,彻底改正错误,就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不是为了把人整死。
因此,对犯错误的同志绝不能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禁止用违犯党纪国法的手段对待犯错误的党员。
\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党内,每个党员无论从事何种工作,担任什么职务,在党的纪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必须受到党的统一的纪律约束,不允许有任何特殊,谁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应该受到应有的处分。
二是严肃慎重和区别对待的原则。
严肃慎重,就是对犯错误的党员必须严格执行纪律,但在具体处理、确定量纪标准时,又要十分慎重,决不可草率从事。
区别对待,就是要在弄清党员所犯错误的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错误的性质、情节、后果及本人的态度和认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是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待犯错误的党员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把错误事实弄清楚,只有首先弄清事实真相,才能为正确进行纪律处分提供可靠的证据,避免出现偏差,然后要恰当地分析犯错误的原周和历史条件,正确认识错误的性质和危害,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处分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不允许个人决定处分党员。
受处分的党员应参加会议,并允许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也允许别人为其辩护。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允许保留意见,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申诉。
有关党组织对他们的申诉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