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规定》分六章二十八条,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工作原则、监督内容、责任主体、监管机构和工作保障、责任追究等规定。
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实事求是、从严要求,惩治有力、抓早抓小,分级负责、依纪依法的原则,坚持制度创新与监督跟进相结合、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与教育警示干部、职能部门专责监督与各级组织共同形成监督合力相结合、加强监督与严格追责相结合,重点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它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办案纪律,遵守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等方面的监督。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常态是: A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B 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应该是C。
监督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有什么要求
监督执纪问责是严肃的政治工作,理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
在这方面,《工作规则》对初核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需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初核情况报告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等等。
把这些规定执行到位,不仅可以有效增强纪检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规矩意识,防止出现违纪违规问题,也可以保证监督执纪工作始终遵循正确方向,把党的方针政策体现到位。
什么是执纪
,《中国共产律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是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工作提供初步遵循、具体指南,说白了,是根据党章的规定对纪委进行“授权”。
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简称《工作规则》)是由在上述条例运行多年,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结合当下全面从严治党部署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更新,是时代的产物,《工作规则》比《条例》要求更高、更先进、更符合时代要求,“带头强化自我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做到正人先正己的实际行动,充分表明了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简言之,是“束权”,将纪委的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既要全面从严治党,又要保障受审查党员的权利,更要防范纪委及其工作人员执纪违纪、失职失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其次,《工作规则》是对《条例》一次系统归纳、梳理和更新,是纪委从事监督执纪工作的集大成。
以线索处置为例,之前相关规定分散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 》等,这次《工作规则》按其内在逻辑整理、规范、统一。
党委(党组)履行监督职责的内容包括哪些?
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其意义就在于通过有效管用的方式,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
“全面”就是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用纪律管住8700多万党员和436万个基层党组织,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
“从严”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
要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必须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