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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普法宣传口号

时间:2017-06-03 23:59

为什么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涉外法律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顺利推进对外开放事业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新形势下加强涉外法律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反映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国际视野和使命担当,对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律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保障了改革开放有序开展,维护了国家安全和正当权益,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当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对外开放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涉外法律工作在国家法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分量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一)开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局面,需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陆续制定了“外资三法”、海关法、商检法、对外贸易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外汇管理条例等一系列骨干性、支撑性的涉外法律法规,在民事、刑事等基本法律中也都规定了专门的涉外条款,为对外开放有序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我国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立、改、废工作,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世贸组织规则的涉外法律体系,支撑了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

但也要看到,涉外法律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对外投资、对外援助、口岸、开发区、领事保护等领域无法可依或法规层级较低,对外贸易、国籍、在华外国人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比较原则笼统,内外资法律法规不尽统一,一些政策性法规缺乏透明度,都制约着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这就需要按照《决定》部署,完善涉外法律法规和涉外法治实施、监督、保障体系,提升对外开放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二)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需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近些年来,外国人员、企业和组织来华快速增长,外商累计来华设立企业超过80万家,2013年在华常住的外国人近60万,在华就业的外国人约19万,入境过夜游客超过5000万人次,“三非”(非法居留、非法入境、非法就业)问题也日益突出。

与此同时,在海外的中国公民数量大、增速快、分布广,2013年我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9818万人次,境外注册企业累计超过2.2万家,累计派出劳务人员近700万人次,海外留学生160多万人,涉及的各类利益纠纷、权益保护事件急剧上升。

由于相关涉外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对政府和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明确规定,政府提供服务、实施监管、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足,压力日益增大。

这就需要按照《决定》部署,完善涉外法律法规,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各类涉外关系,提高各级政府在开放条件下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应对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新挑战,需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加深,国家安全的内涵比任何时候都丰富,时空领域比任何时候都宽广,内外因素比任何时候都复杂。

一方面,走私、贩毒、洋垃圾、疫病疫情、跨国犯罪等呈现严峻态势,反恐、海外追赃追逃、打击洗钱等任务也日益艰巨,跨境执法合作、国际司法协助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另一方面,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国公民和企业在海外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面临威胁。

近10年,我国政府组织实施境外撤离行动10余次,处理公民在境外遭绑架、袭击案件数百起。

但目前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领事保护工作主要依赖外交交涉,手段较单一。

这就需要按照《决定》部署,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依靠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为我国企业、公民构筑强大的“安全网”。

(四)担当国际舞台的新角色,需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我国经济总量已居世界第二位,对外贸易居世界第一位,双向投资居世界前列,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国际影响力大幅提高。

我国已进入国际重大政治、发展和经贸问题谈判的核心圈,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全球治理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我为现行国际规则适应者、接受者的角色还没有根本改变,这与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不相称。

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做国际规则的维护者、建设者,既是维护我国发展利益、塑造良好外部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期待。

这就需要按照《决定》部署,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国际事务话语权,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

二、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这对做好涉外法律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必须深刻领会《决定》精神,确保涉外法律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推进。

(一)紧扣依法治国总目标《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各个领域的法律工作都必须始终紧紧围绕这个总目标来开展,涉外法律工作也不能例外。

否则就会偏离方向,甚至误入歧途。

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必须大力弘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坚决贯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原则,全面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点任务,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坚持党对涉外法律工作的领导,能够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把党全面推进改革开放的政治主张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确保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把握正确方向。

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涉外法律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三)适应改革开放的新要求《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

3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涉外法律既是改革开放的前进动力,也是改革开放的制度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国际化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体制。

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必须把握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变化,服务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发挥好法治对改革开放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四)借鉴国际有益经验任何国家都不能在封闭条件下谋发展,也不能关起门来兴法治。

一个国家要面向世界,实行的法治也要面向世界。

我国对外开放的时间还不长,涉外法治建设的经验还不多,这也是中国的国情和实际。

加强涉外法律工作,需要学习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建设的有益内容,结合我国实际不断创新,体现开放性和包容性,节约探索成本,少走弯路。

(五)统筹有序推进《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

”涉外法律工作千头万绪,不可能一蹴而就。

必须根据需要和可能,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工作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向前推进。

要坚持把修改旧法和制定新法摆在同等重要位置。

抓紧制定扩大开放急需的涉外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及时修订和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法律法规,为扩大开放排除制度障碍。

三、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重要任务涉外法律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任务重,要全面贯彻《决定》精神,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提高涉外法律工作水平。

(一)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决定》提出,要“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今后一段时期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以促进发展、完善监管、规范秩序为导向,制定修订一批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

推动服务贸易立法,以适应服务贸易加快发展的新态势。

尽早出台《口岸工作条例》。

二是制定出台统一的外国投资法。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推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方式,构建统一的外资准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调整完善相关外资法律,做好外国投资法与公司法等法律的衔接。

三是尽早出台对外投资法律法规。

理顺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健全权益保护、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保障。

四是适应加强和改进对外援助工作的需要,构建中国特色的援外法律制度。

五是完善外国人服务管理法律法规。

抓紧研究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和工作的管理法规,制定规范在华难民管理、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

六是加快领事保护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政府和公民在领事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大力规范涉外行政执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内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同等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都要受法律追究。

《决定》提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涉外执法程序要据此加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反垄断调查、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都要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

要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罚没收入管理、执法争议协调等制度,充分保证外国企业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

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坚决惩治涉外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三)提高涉外司法工作水平涉外司法国际关注度高,是一项特殊而重要的工作。

提高涉外司法工作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关系我国国际地位和法治文明形象,也关系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决定》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这就要求涉外司法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相关规定,遵循对等原则和国际惯例。

深化涉外审判方式改革,推行听证、证人出庭作证等制度,严格依法开展涉外案件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工作。

提高涉外司法工作透明度,全面实现办案过程公开,办案结果、理由和文书公开。

强化程序意识和权利保障意识,确保涉外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程序合法正当、结果公正有理。

完善涉外商事海事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依法积极行使涉外案件管辖权,培养国际化的涉外审判人才,提高涉外审判水平。

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简化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严格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权益。

(四)提高政策法规透明度政策法规的公开透明,是建设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是打造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

《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中央政府要兑现承诺,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之前,保留30天以上的公众评论期;要通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定期发布法律和涉外法规英文汇编,在合理期限内对相关部门规章提供英文翻译;要向世界贸易组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通报义务。

(五)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决定》提出,“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

”这对新形势下做好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一要继续完善领事保护、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努力做到中国公民和企业走到哪里,涉外法律服务就跟进到哪里。

做好各类涉外突发事件应对预案,进一步健全中央、地方、驻外使领馆、企业和个人“五位一体”的领事保护联动机制,维护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二要积极为我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外国有关法律制度。

引导中国企业和公民自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与当地企业、居民和谐相处。

三要依法保障外国人在华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或按照对等原则,依法保护在华外国人的正当权利。

积极为外国人在华依法获得司法救济、律师服务、翻译服务等提供必要的便利。

(六)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国际规则的制定是国际博弈的结果,是各国政治、经济、外交综合实力的反映。

《决定》提出,“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我们要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履行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相关义务。

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谈判,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坚持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开放合作,加快环境保护、投资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国际经贸新议题谈判,提升参与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要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等体制改革,参与国际反恐、禁毒、核不扩散、应对气候变化、网络安全、海洋极地、公共卫生、人权等全球治理,促进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

(七)加强涉外法律事务国际合作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交往日趋频繁,许多法律事务跨越国界,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妥善解决。

《决定》提出,“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

”重点要加快《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进程,加快商签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的体制机制、职责分工、条件程序等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还要在民商事等司法领域加强国际合作。

《决定》提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

”我们要在加强双边合作的同时,继续依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多边框架,综合运用公约设定的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等机制,积极推动国内法律与公约的衔接。

要完善涉腐资产追回制度,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

《决定》提出,“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

”要根据我国已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完善国家安全、反恐怖等方面的国内立法,实现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的相互协调,全面推进同世界各国的执法安全合作,主动参与区域和次区域安全合作。

针对贩毒、走私、洗钱、电信诈骗、拐卖人口等跨国犯罪,深化执法国际合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 人民日报 》( 2014年11月06日 06 版)

求律师事务所文化标语

1.平生有微尚,法礼维道义(前一句选自李白的《登峨眉山》,此尚的意思是志愿,全句的意思是说:一生的志向就是用法制来维护大家的道义)2.尚法维德,江苏尚维(崇尚尊重用法律来维护道德。

PS:律师本来就是受人尊敬的事业,我们这句口号的表达的意思是,社会的法制最终是要维护社会的道德,我们都知道,法律很多层面其实就是从道德意义上来讲的,因为简单来说法律就是用来衡量对于错,那么大多数人心中的道德就是这个衡量的标尺,法制最终的目的还是要德治。

民警和刑警有什么区别

你好。

法院里各个职位的职责:(一)办公室下设秘书科、综合科、档案科、办公自动化科。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司法政务;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院年度中心工作分解立项事项,承办经院领导批办的有关部门转交的事项,督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院文秘、档案、保密及印章管理工作;起草各类综合性材料;负责全市法院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外事工作;负责死刑执行的协调工作,撰写布告。

(二)立案庭负责市法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不服市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不服基层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保全栽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审理管辖异议、管辖权争议、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诉及其他程序性案件;审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而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案件;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负责信访和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三)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第一、二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案件;审判《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审判一、二审被告人未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审判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求案件。

(四)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第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食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审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人身关系的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案件;审判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审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和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民事侵权纠纷和农村承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股权、公司、破产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七)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及著作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权案件,证券、期货、票据、公司、股权、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审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二审涉外案件;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区域的涉外民事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八)民事审判第四庭  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以及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决的案件;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区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九)民事审判第五庭  审判一、二审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赠与、租赁、预售、按揭、直接向法院起诉或不履行合同而引起的征地拆迁、回迁、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负责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办理基层人民法院有关请示的案件;办理相关的复议案件;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负责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十)审判监督庭  审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上级法院指令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再审的案件3审查不服基层法院确认决定的申诉案件和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负责市法院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经基层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基层法院复查、但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检查评查案件;审查处理院领导、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执行局  协助省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管理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

  (十一)执行一庭  研究提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总体部署,掌握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动态;负责执行局文秘、会议、调研、信访、档案等工作;负责执行案件的司法统计;负责执行案件的异议审查,研究答复执行工作中适用法律问题;配合干部管理部门协助管理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十二)执行二庭  负责执行本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受委托执行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受理非诉讼案件的申请强制执行;统一调配全市法院执行力量和装备,统一组织全市法院执行和专项执行行动;处理执行中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

  (十三)执行三庭  管理本市与外地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案件,负责协调本市与外地法院之间、本市法院之间执行争议案件;负责协调地方各部门及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分歧或争议;督促、催办有关执行案件及下级法院久拖未执结的案件;纠正下级法院违法执行和错误执行的案件;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执行本院和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出并组织实施需要提级执行的案件。

(十四)书记员处  负责本院书记员的管理;负责本院书记员各项工作的统一安排;负责书记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十五)研究室  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和指导下级法院的调研工作;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就法律适用问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编辑市法院调研刊物;采集整理历史资料,组织编纂市法院院志、年鉴等;负责司法统计和法制宣传工作,指导基层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

  (十六)教育培训处  研究、制订全市法院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组织法官在职进修培训;负责院的普法教育;负责全市法院人员学历班、课程班的招生和管理事项。

  (十七)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管理院的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院机关有关行政事务管理,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下级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管理和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负责院(含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规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负责对通讯(电台、电话)、摄影、摄像、录音等技术设施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司法技术鉴定工作;监督和指导机关服务中心的有关工作。

  下设财务科、装备料、技术科、司法鉴定科。

  (十八)监察室  负责纪检组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查处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负责与司法监督员的联络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接访工作;检查、督办案件。

  政治部  主管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管理干部处、组织处、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十九)干部处  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计划生育、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采集分析人事信息,组织落实各项组织人事制度;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协助区、县级市党委考察协管干部,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3组织落实基层法院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3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

  (二十)组织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法院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负责机关党建工作,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上级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约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另外)司法警察支队(直属行政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协调辖区内或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负责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押解人犯、开庭审判值庭和参与执行等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全市法院枪支、弹药、械具的使用;负责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

  下设警务保卫科、法警一大队、法警二大队、法警三大队。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大专院校里的司法助理是否算法律大类专业,它跟法律事务专业有什么区别

尽管来华外国人的日益增多带来了“三非”和违法犯罪等问题,但在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梁伟发看来,“这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也是经济发达程度的一个标志。

对外国人的管理不能谈外色变,关键是要服务好、管理好,积极主动地建立完善符合广东实际的外管办法。

”  有专家认为,在愈加全球化和中国地位日益提升的大背景下,来华外国人会有增无减,公安机关承担的外国人管理工作会愈加繁重。

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地方公安机关外管工作的探索和实践,将会是今后更多其他城市公安机关的启迪和借鉴。

  从孤军奋战到协同作战  政府多部门联手共建  “大外管”服务平台  “改革开放初期,来华外国人比较少,他们大多住在涉外宾馆里,管理起来不是什么难事。

记得上世纪80年代,我们例行检查一个涉外宾馆,十几个人分成两三个组,一个小时就查完了。

”一位长期从事外管工作的民警回忆道。

如今,来华外国人越来越多,有来探亲访友的,有来旅游观光的,有来学习交流的,还有来经商“淘金”的等等,外国人已经融入中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显然,对外国人的服务与管理,单靠任何一个政府职能部门都是远远不够的。

  2006年以来,在政府牵头下,广东省公安厅先后与省外办、省工商管理局等九个部门建立了协作机制。

广州、深圳、东莞、中山等21个地市也纷纷建立起跨政府部门的协作机制和外籍人员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公安机关不仅加强了与政府其它职能部门间的联系,而且,外国人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与困难也能及时得到解决。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副处长彭云飞欣喜地说。

  据悉,自2003年起,在广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广州市逐步建立起市、区、街(镇)三级“外籍人员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涉及党委和政府办公厅、人大、法院、检察院、公安、工商、税务、法制等。

市、区(县级市)两级外管联席会议在公安机关设立了办公室,由分管局长亲自挂帅。

  彭云飞说:“现在,我们已从‘孤军奋战’转变为‘协同作战’。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牵头组织下,公安机关会同工商、卫生、国税、地税、劳动、外事等12个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清查涉嫌非法经营的代表机构、涉外餐厅、营业场所等。

此外,公安机关主动与税务、国土房管和重点地区街道办事处进行沟通,就开展外国人综合治理工作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在广州市,辖内居住超过200名外国人的58个街镇已全部建立了外国人管理服务工作站,更加方便外国人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开展。

  目前,由广东省公安厅牵头建设、政府各部门共享的涉外综合信息系统即“大外管”信息平台已经建成,录入信息67万条。

该系统的建成意味着,政府跨部门涉外信息的共享、交换、比对、预警及情报信息会商和研判等功能都将得以实现。

  从就近登记到送证上门  “一站多点式”管理将服务触角  延伸至社区  “我是2008年7月21日正式接任金桂园社区民警的,上一任社区民警谢欢在外国人管理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她创造的‘六化’工作法已在全省推广,金桂园也已成为‘全国外国人管理示范点’。

”广州市白云区金桂园社区民警黄凯霖说:“对我而言,谢欢既是老师也是榜样。

”  金桂园社区共有居民7500人,其中境外暂住人员385人,来自23个国家和地区,被称作“地球村”。

谢欢于2002年担任该社区民警,在日常外国人服务管理工作中不断总结创新,逐步探索出“六化”工作法,即“治安联防化、技队双重化、管理信息化、指引流程化、宣传多语化、服务多元化”。

  在金桂园社区警务室,民警黄凯霖指着墙上悬挂的“金桂园社区境外人员管理服务流程图”说:“有很多外国人刚入住社区时,不太了解社区的日常管理模式以及办理临时住宿登记的程序,有了这张图就方便多了。

”在金桂园社区,多种语言的宣传栏、宣传册随处可见。

“我们经常上门派发境外人员管理宣传资料,接到宣传资料的境外住客都会主动到警务室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金桂园社区警务室与社区居委会、出租屋外管中心共同创建了综合管理服务办公室,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法规宣传、治安指引和送证上门等服务。

社区还定期组织居民开展文化娱乐联欢活动。

“其实,我们所做的一切就是希望这些来自异国他乡的人们,能够在这里感受到家的温馨。

”  据了解,在广东省外国人聚居的重点城市,有很多和金桂园一样的社区,社区民警们也都积极地学习多种语言,了解各国风俗文化,尽可能地为外国居民提供服务与帮助。

  在广州经营素食餐厅的印度人阿里告诉记者,刚来中国时对警察有些惧怕,有一天,他不小心弄丢了护照,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登峰派出所民警黄奕不仅热心地帮他办理了护照报失登记手续,而且还帮他找回了丢失的护照,从此阿里和黄奕成了好朋友。

现在阿里经常义务帮助提供翻译,并协助民警向外国朋友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据了解,为了方便外国人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和进一步加强外国人服务管理工作,广州、深圳、珠海已有97个外国人较集中的街(镇)挂牌成立了外国人管理服务站。

“现在,外国人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再不用专门跑到派出所来了,在外国人管理服务站或社区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申报点就可以办理。

”一名外管民警说。

  从警力不足到整合资源  多警种分工协作  最大限度充实外管力量  “目前,全省公安机关专职外管民警不足200人,远远不能适应外管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

”广东省公安厅外管处办公室主任胡善斌说:“外管工作涉及的面很广,违反出入境管理的案件,要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涉外刑事案件,要由公安机关有侦查权的部门负责处理;涉外治安案件,要由公安治安部门负责处理等等。

总之,外国人管理不是公安外管部门可以包办的,也不是外管民警的全能项目。

”  2007年以来,广东省公安厅先后五次召开全省公安外国人管理工作会议,全力推动外管机制建设,形成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警种组成的外国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为解决外管警力不足问题,广东省公安厅一方面将出入境管理民警从大量的办证业务中解放出来,充实到外管岗位;一方面从各警种中抽调懂外语、会办案的民警到出入境管理部门从事外管工作。

广东省公安厅还从各警种和基层派出所中物建了5000多名兼职外管民警。

另外,在外管任务重的派出所成立外管小组,配备专职外管民警。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矿泉街派出所所长李浩平说:“矿泉街紧邻广州火车站和省汽车站,服装、钟表、皮革半成品等批发市场集中分布于此,外国人流量最高时达2000余人次。

由于警力有限,我们日常的治安管理和外管工作压力极大。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原有专职外管民警基础上,增加了社区民警、出租管理民警和特种行业管理治安民警,扩充了外管力量。

”  2009年上半年,广东省公安厅在珠江三角洲及汕头九个公安部指定的外管工作重点城市,组建了近550人的外管工作队,工作队成员从兼职外管民警中挑选,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外管业务知识和日常涉外英语培训。

这支队伍平时在各自岗位工作,集中查处“三非”外国人专项行动或遇重大涉外群体性事件时,集中统一调用。

  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外管办主任胡善斌评价说:“这些措施有效地缓解了专职外管力量不足的问题,一个以出入境管理部门为中坚力量,各有关警种和基层派出所广泛参与的公安‘大外管’网络已经建立,其作用日益凸显。

司法的特点是什么?

司法的特点:1、中立性  中立性是司法权的第一特性,这在中美两国的司法理念中没有差别。

如果将法官比作裁判,司法权的中立性要求:法官不能像有些球类裁判那样满场跑,满场奔跑的裁判难以处于中立地位,不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就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这也是有些球类裁判判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为什么时常容易引起怀疑的主要原因之一。

排球裁判却不一样,他站在场地之外,立于场地的正中间并高于球网,运动员触网或过网击球时自己都不一定能察觉,居中裁判者却能明察秋毫,判罚结果也很少引起质疑。

因此,法官就要像排球裁判那样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对待原被告和控辩双方,力求不受立场限制地做出准确判断。

裁判者如果不能保持中立,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怀疑。

我国法院的院徽是由一柱华表支起一架天平来表现其中立性,美国的司法文化中也不乏蒙眼的正义女神手执天平的比喻和图像。

此外,两国法院还通过建立回避制度和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则来保障法院和法官的中立地位。

  司法权的中立性的另一个层面是其消极性,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最后的,但不是惟一的手段,通过谈判和解、调解和仲裁解决民事纠纷应是当事人的首选方式,不到最终不要随便动用国家的司法资源去解决民间纠纷。

美国法院甚至将调解和和解的理念应用于刑事诉讼之中,建立了辩诉交易制度,90%左右的刑事案件都可以由检察官与辩方律师或刑事被告在法庭之外达成交易,和解结案,大量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司法权的消极性还具体表现在司法机关不应该主动出击,而应被动地等待,一般来说就是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法官不能主动地挑起当事人去打官司。

2、独立性  司法权的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

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法官以服从法律为天职。

”但是,两国在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上的差异使司法权的这一特性在两国有不同程度的理解。

美国作为“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的代表,通过“司法独立”原则保障其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他们的司法机关不仅完全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而且还享有违宪审查权,可以撤销违反宪法的法律和行政行为。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框架内司法权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独立,也就是对当事人的独立,因为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诉讼中成为法院的当事人,社会团体和个人几乎每天都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担任”法院的当事人。

但是,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体制下司法权不能独立于立法权。

我国的审判机关只享有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尚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尽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作过上述承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而无权对立法机关的行为,包括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进行司法审查。

  审判机关不仅要保证对外独立于当事人,内部也要相互独立。

内部独立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和指导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维持审级独立。

因此上级法院不能在下级法院没有审结其所管辖的案件时对下级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进行干预,除非有法律适用方面的新问题出现,下级法院逐级呈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请示案件的批复就成为了新的司法解释。

美国法院则是绝对禁止上级法院在任何时候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时,上级法院才能对下级法院的裁判做出改判或维持的决定。

3、统一性  统一性有两个方面的内涵,其一是司法权由法定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不能分享;其二是用司法解释或指导性判例统一全国各级审判机关的裁判尺度。

司法权的统一性在两国之间没有司法理念上的差别。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可以具体地规定对某一法律概念的理解和实施标准,比如刑法上涉嫌犯罪数额的“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等概念,就需要用司法解释统一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裁判尺度。

美国作为案例法国家,主要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的类似案件的审判做出指导,以求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的统一。

  在司法权的统一性保障方面两国共同面临的大敌是地方保护主义。

不过美国在当初制宪时就预见到了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干预的可能性,因而在设计管辖权制度时就明确规定,跨州之间的案件不能由原被告所在州的任何一方州法院管辖,而是交由联邦法院管辖。

这样就有效地防止了地方保护主义。

  从世贸组织的主要成员方的司法实践来看,入世以后,他们都对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案件实行了专门管辖或集中管辖制度,如美国设有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法国的商事法庭也从普通法院中独立出来,英国伦敦的高级商事法院则专门受理国际商事和海商案件。

因此,从2002年3月1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决定对涉外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即只有省会城市、少数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才能行使国际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实行国际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它不仅有利于遏止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而且有利于集中优秀的审判力量专业化审理国际商事案件,提高审判质量,还有利于这些审判员的集中培训和提高。

最重要的是有利于维护国家司法权的统一,并全面履行作为成员方所承担世贸组织的义务。

当然,由于实行集中管辖后,受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院数量会受到限制,边远地区的涉外商事案件还要跑到省会城市或其他大城市去审理,因此会给当事人带来诉讼方面的不便。

但是,我国和其他国家国际贸易仲裁机构的实践表明,在可能遇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的情况下,当事人宁愿远涉万里到北京、上海或深圳甚至更远的国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愿意就近解决纠纷。

由此可见,只要能保证公正的裁判结果,当事人是不会计较路途遥远的。

更何况一次性地公平解决纠纷给当事人带来的是时间上的节约和免除不断上诉、申诉的困苦呢

  在去年两会期间,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很好的提案、议案和建议,其中最有分量的之一是关于设立跨区域民商事法院的建议。

该建议提出,应该在东北、华北、中南、华南、华东、西北、西南地区设立七个跨区域民商事法院,专门审理跨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民商事纠纷,另成立两个高级民商事法院审理上述七个跨区域法院的二审案件。

如果这一提案得以实施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权行使不统一的问题。

4、专业性  专业性作为司法权和司法机关的特点在全世界所有国家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在美国这样的普通法系国家尤其如此。

美国法院的法官不仅都受过严格的法学教育和训练,而且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初审法院的法官大都是从优秀的律师中产生,上级法院的法官也要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拔,从而保证了法官队伍的高度专业性。

但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我国,这一特点几乎完全被忽略。

因为当时法院的职能主要是办理刑事案件,凭经验办案足矣,民事案件大都仅涉及婚姻家庭问题,基本上没有商事案件,也不需要专门的法律知识。

即使到了市场经济时期,民商事、行政案件已占法院工作量的90%,计划经济时期的影响仍然存在,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的人当法官的现象在基层法院还比较普遍,有的基层法院甚至没有一个正规法律院校的本科毕业生。

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学教育因“文化大革命”中断了十多年,分配到法院工作的正规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很少,很难支撑起法院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

现在法院受理的股票和期货案件、涉外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多,不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当法官是有危险的。

现代社会里,法官掌握着法律赋予的生杀予夺大权,法官的专业性要求不会比医院低。

医院的医生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医疗人员,让未经过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人当外科医生,我看谁也不敢拿性命去开玩笑。

  随着我国法官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的加强,法官非职业化的现象正在改变。

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高级法官和大法官中的法学博士生导师就有了5~6位,已取得博士学位的法官有50人左右,已取得硕士学位的有160多人。

5、公开性  司法权的公开性也可以称为民主性,在这一点上中美两国也没有司法理念上的不同,但做法上有区别。

美国在审判程序中通过陪审团制度来提高司法权行使的透明度和人民大众的参与性,陪审团的成员都从没有受过法学教育的公民登记册中任意选任,不过陪审团只能对法庭审理的有关事实做出裁定,比如对刑事被告是否有罪做出裁判,而由法官对适用法律和具体量刑做出裁判。

我国则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让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的审理,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裁判权。

  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方面,两国的人民大众、法学专家和新闻媒体都可以对生效的司法判决展开评论,如我国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等各种新闻媒体栏目展开大量的司法评论,在进行法制宣传的同时,也吸引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关注与监督。

但不同的是,美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度很高,人民大众的法律意识也很强,因而新闻媒体对司法判决的尊崇率也很高,很少对终审后生效的裁判结果做负面评论。

  在公开审判方面,两国的差别也不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与案件有关和无关的民众都可以持有效证件到法庭旁听。

但美国的法庭不允许电视现场直播,仅有的一次现场直播辛普森涉嫌杀妻案也遭到了各界的强烈批评,认为现场直播会影响法官的公正判决。

但是,两国的法官都认为,公开性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现象,阳光下的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制度的民主价值。

6、权威性  权威性作为两国司法权的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其前面几个特点所决定的。

这就是说,司法权的中立性、独立性、统一性、专业性和公开性决定了它必然具有权威性。

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威,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威,司法机关作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施行者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者更需要权威。

在这一点上,美国的司法权威显得尤为突出。

当年美国总统选举出现僵局时,最后还是靠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定乾坤。

与美国的司法权威相比,我国的司法权威还面临着许多挑战。

从审判机关内部来看,对司法权威挑战最大的是法官队伍的素质,即司法权的专业性有待提高。

从司法权行使的外部环境来看,司法权的中立性和独立性还需要更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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